项目采购招标是不是plm项目招标采购

货物招标采购项目有哪些?
货物招标采购项目有哪些?
(1)货物的一般特征和需求
货物与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它的可移动性,并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货物产品的多样性。&设备投资占建设项目投资比例一般可达30%~70%。&&&&2)货物的技术性。&&&&&3)货物来源的广泛性。
(2)货物的技术特征和需求P48
货物的技术特征包括功能、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产品标准化水平、节能环保指标等方面。
1)货物的功能。①使用功能与美观功能。②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
货物功能对招标采购的影响:首先,货物采购应当注意使用功能与美观功能有机结合,基本功能与辅助功能搭配合理、界定清晰。其次,应注意到货物功能与其他因素的关系,结合采购预算、交货期等因素对货物功能进行取舍,既要避免选择次要或很少使用的功能而导致成本过大,也要避免因功能不足导致不能满足日后运行和使用要求。再次,货物的功能会对招标采购的标包划分产生影响,功能越复杂,各部分之间功能配套影响越强,越难以划分为不同的标包;功能越简单,各部分之间功能配套影响越弱,标包划分时受制约因素就越少。最后,货物功能的复杂程度是选择评标方法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货物功能复杂,将更适合采用综合评估法。
2)货物的技术性能。应该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性能指标要求。
3)货物的质量标准。
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货物的产品标准化水平。货物产品标准化水平体现在货物的通用性、可替换性,备品备件的易得性,货物产品标准化水平越高,其使用成本和替换成本就越低。
货物标准化水平的程度是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货物标准化水平也是选择评标方法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5)节能环保指标。
(3)货物的交接、检验,服务特征和需求&&与工程的区别
1)国际贸易通常使用一些标准的贸易术语,规定双方货物交接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13种贸易术语,其中较为常用的是:
①工厂交货EXW(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把货物交付给买方,不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车辆,不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责任和费用。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②货交承运人FCA(指定地点),指卖方应负责将其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③船上交货FOB(指定装运港),也称离岸价,卖方在指定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须由买方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以及灭失或损坏风险,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④成本加运费CFR(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全由买方承担。
⑤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1F(指定目的港),也称到岸价,指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一样,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⑥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此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果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货物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⑦完税后交货DDP(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清关手续。
2)国内贸易通常采用出厂交货价、现场交货价、指定目的地车板交货价等。
3)交货期限。4)检验、试验。5)服务和培训。
(4)货物的价格特征和需求
1)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预算价格是指批准货物的概(预)算金额:货物采购价格是指采购合同价格。最终的采购价格应不高于预算价格。采购价格有国内货物价格和进口货物价格。其中,国内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出厂价及其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和其他杂费;进口货物价格包括:到岸价、进口环节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国内运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2)货物的使用寿命。设计水平和制造质量是重要环节。
货物的使用寿命也是采购货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3)货物的使用成本。使用成本包括运行成本、维护保养成本、维修改造成故障成本和废弃成本等。
货物的全寿命周期中使用成本往往会数倍于采购成本.
4)货物的付款条件。支付条件至少应包含如下因素:
①支付方式:
A.国际贸易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付款(T/T)、交单付款(D/P)、承兑付款(D/A)和信用证付款(L/C)。
B.国内贸易经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付款、汇票付款、支票付款、现金付款等。
②支付进度:支付进度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交货款、验收款、质保金等.
5)货物的税收。包括关税、增值税、购置税、消费税等。
(5)履约风险控制
1)货物采购的风险控制是货物招标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两种方式规避:一是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系列的技术、经济等资格信誉资料帮助招标人分析判别其履约能力;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条件,让投标人作出响应。
2)采购规模较大、合同履行周期较长、采购地区距离较远的货物,履约过程中面临市场价格波动、环境变化等风险因素较多。这就需要认真分析货物采购的各种风险特征,根据采购货物的种类选择恰当的合同价格类型,设置严密的风险条款,以合理规避、分配采购、供应双方履约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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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为该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这里讲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按照本条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国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融资取得的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讲,这部分资金也属于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等(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援助资金,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也应将其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我国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也有必要将纳入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依照招标投标“附则”一章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对法定强制招标投标项目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行一步具体化,考虑到涉及这一条款规定的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并且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币值的变化需要适时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难以在法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确后施行,在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提出,“国务院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国家计委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根据不同领域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尽早提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 2、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实际上,必须依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并不仅限睛这一条款所列举的项目,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以外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此将在正在起草中的政府采购法中作出规定,为此,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应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方面,都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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