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救助金由那个部门慈善会发放慈善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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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今年共为19名困难职工发放大病救助金
  本网通讯员王丽报道:&工会的帮助,缓解了我家庭面临的困难,让我真切地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十分感谢工会为像我这样的困难职工&送温暖&办好事,为我战胜困难树立了信心。&近日,拿到市总工会发放的3000元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王霞拉着工会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手动情地说。
  王霞几年前与丈夫离异,并且下岗多年,现只身一人带着孩子,仅凭微弱的打工收入支撑着这个家,前段时间王霞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查出患上了乳腺癌,目前已经转移,住院治疗加上化疗费用,让这个本身就困难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市总工会经过核实,立即将王霞列入了今年&全市重大疾病专项医疗救助对象&,尽可能地按最高标准帮助这个困难家庭。
  据统计,今年,市总工会共对身患重大疾病的19名困难职工、农民工发放了5.1万元大病救助金。
责任编辑:张祖栋&&副总编:康
黎&&总编审:贾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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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工厂,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4个月后,李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当天死亡。李某的家属找单位总经理,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家属向当地劳动部门工伤处申报工伤,却被告知,该工厂没有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李某无权要求申报工伤。
李某家属咨询律师后被告知,虽然劳动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处理决定,但家属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工亡补助金的赔偿。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须具有劳动者资格,另一方须具有合法用人单位资格。本案中,工厂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该工厂招用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用工。《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者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工厂或出资人,应支付李某家属工亡补助金。
一般的工伤赔偿案件,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后,才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而非法用工案件的赔偿案件,因为用工单位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的资格,劳动部门则不受理劳动者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仲裁、诉讼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或出资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后李某家属通过派出所、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死者的家属与单位的出资者就李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成了和解协议。
非法用工是指事实用工关系中的用工方或者劳动者不具备相应用人单位合法经营资格或劳动者的资格。非法用工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用工方不具备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资格,如单位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另一类是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条件,比如童工、未在华取得在华就业资格的外国人。
《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劳动者的工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不存在“非法用工”的直接表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本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童工。”同时,该办法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标准。
来源:每日商报&&&&作者:&&&&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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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该是由那个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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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该是由那个部门发放
山东 淄博 周村区发表时间: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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