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知道青羊区法院程文法官的手机号,座机打出去显示手机号永远打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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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敦促青羊区人民法院严格执法,迅速查办周银安隐匿财产的报告
四川省高等人民法院:
  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状告被告周银安房产继承案,经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于日作出判决:被告周银安败诉,应支付原告房屋遗产继承款18万元(2011青民初字第3298号)。由于青羊区法院判决书未按法定时间送达被告,致使本案执行一拖再拖,原告多次到青羊区法院敦促,并申请办理了强迫执行法律文书,青羊区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又以被告年事已高,房屋遗产继承款已转移为理由拖延办案时间。在原告强烈要求下,青羊区法院执行法官邓焕云于2012年8月中旬冻结了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每月2200元。被告在银行社保退休金被冻结后,向青羊区法院执行庭提出解冻银行账号的无理要求,青羊区法院执行庭邓焕云法官为袒护被告,于8月17日召集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青羊区法院进行协商,被告当庭表示谢绝执行本案判决,谢绝支付原告房屋遗产继承款18万元,并以被告银行帐号被冻结后没有生活费和医药费为理由,提出解冻银行帐号的无理要求,原告以被告已领取并转移房屋拆迁款58万元和享有全额医疗保险为由向执行法官提出必须严格执法,不得解冻被告银行帐号,并要求继续追查被告隐匿的财产,用以支付原告房屋遗产继承款18万元.。最后法庭所谓调解以失败告终。10月中旬,青羊区法院执行庭擅自作出所谓裁定:原判决有错误,没有写明被告周银安应限期支付原告继承款18万元,要求原告重新起诉。裁定中断了本案强迫执行,公然袒护被告,十分荒唐好笑。
  在本案庭审和强迫执行的过程中,原告认为,庭审和执行法官一直在袒护被告,显失公平、公正和正义;执行法官更是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违纪违法,违反了司法办案的原则。
  一、庭审和判决中法官袒护被告
  本案于日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事庭公然审理,审判员程文。
  程文在庭审开始时,在被告到庭的情况下没有当庭发布被告的三女儿周玉明是被告的代理人而让周玉明坐在被告席上陈词。这是审案程序不当。庭审中让周玉明滔滔陈词,压制原告方陈词。
  尤其是在判决书上,法官程文采信虚假证据,以虚假证据推出结论作为前提条件,进而作出减少被告支付原告继承遗产6万元的判决,达到袒护被告的目的,
  第一、《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周银安长期患有冠心病。日,经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为‘胃窦部充盈缺损,考虑胃癌可能’”。
  以上判词虚假。此证明没有办法证明被告“长期患有冠心病”。只有提供几年前,乃至十几年前医院确诊为“患有冠心病”的证明才是真实证据。 “胃窦部充盈缺损,考虑胃癌可能”,是指怀疑有胃癌的可能,不是已确诊是胃癌。庭审法官采信此不实之词,为被告多分原告母亲遗产找理由,明显在袒护被告。
  第二、《判决书》的判词说:“??????周银安居住????的福利住房??????获得的拆迁安顿款635179元,系周银安和林国秀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林国秀去世后,其中的元()应作为林国秀的遗产??????故林国秀的遗产应按法定程序解决。即林国秀的配偶周银安和林国秀的子女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继承。”
  按照此判决,被告周银安和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应平均分割原告母亲林国秀遗产元,即每人分得元(÷4)。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判决书》接着写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周银安年逾古稀患有疾病,属于生活有特殊艰苦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本院酌定:由周银安分得元,李富蓉分得60000元,李富明分得60000元,李富华分得60000元。”这是法官程文在采信虚假证据和缺乏证据的基本上作出的袒护被告周银安的结论。
  判词说被告是“属于生活有特殊艰苦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纯属无稽之谈。被告周银安是成都市退休职工,现每月领取退休金2200多元,享有全额医疗社保。周银安有二男三女,都有住房和退休工资,其中4个子女有私家轿车。这是“属于生活有特殊艰苦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吗?法官以此为据,作出“由周银安分得元,李富蓉分得60000元,李富明分得60000元,李富华分得60000元”的财产分割,使被告周银安本应分得元,进步到元.实际多分得近6万元,而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每人少分得近2万元,共计少分得6万元(2万元×3=6万元)。这明显是法官袒护被告作出的判决。
  鉴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尤其是本案未在异地,也不可能在异地审案,而被告子女在成都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所以原告未提出上诉。原告认为,尽管青羊区法院程文判案有袒护被告的嫌疑,但本案的性质判定是对的,官司赢了,只希望按照尽管不公的判决收回被告周银安隐匿的遗产款18万元就算了。但遗憾的是,青羊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强迫执行中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作出所谓的裁定,中断强迫执行,明目张胆地违纪违法,袒护被告。
  二、执行法官强迫执行违纪违法袒护被告
  (一)强迫执行立案后,为袒护被告,不强迫执行判决
  本案判决后,青羊区法院判决书于2012年5月初送达原告和被告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6月中旬,原告见贵院判决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执行判决,便向青羊区法院申请了强迫执行并获得批准立案。原告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被告领取拆迁款的两个账号,执行法官邓焕云在银行查账后发现款项58万元已被被告转移。转移到何处,执行法官没有继续查下去。后来原告提出冻结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账号的强烈要求,法官邓焕云才迫不得已冻结了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账号。
  (二)为袒护被告,执行法官精心安排所谓的调解会
  日,青羊区法院执行庭召集本案双方协商,执行法官邓焕云主持会议。在会上,执行庭谭庭长和执行法官邓焕云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
  第一、程序不合法。调解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被告的两个女儿、两个女婿、还有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没有办理委托代理书,没有资格参加调解,但执行法官让他们参加调解,而且当庭拒不执行判决,气焰嚣张。原告方参加调解的有原告李富明、李富蓉、李富华,代理律师张承凤和代理人蔡尼(持有委托代理书),均为合法人。
  第二、调解内容袒护被告。今年8月初,原告到青羊区法院找到法官邓焕云提出全额冻结被告周银安退休金2200元的要求,并说明周银安领走并转移了58万拆迁款、享有全额医疗社保、五个子女均有退休金、住房,其中三个子女拥有私家车的理由,邓焕云法官表示赞同。但在8月17日由邓焕云主持的所谓调解会上,法官邓焕云开始变脸,没有向被告提出支付原告房屋遗产继承款18万元的方案和要求,而把调解的问题集中在被告银行帐号被冻结后是否解冻,是否给被告生活费和医疗费的问题上,而不顾被告已领走并转移58万拆迁款、享有全额医疗社保的事实,助长了被告藐视法庭,公开抗拒法律和执法的嚣张气焰。
  第三、庭长亲自出面,袒护被告。执行庭谭庭长后来到会,并把原告李富明叫到他的办公室,提出解冻被告已冻结的帐号,给被告生活费,被原告李富明以上述理由严词谢绝。
  第四.更为恶劣的是,为袒护被告,邓焕云法官在调解失败后公开违反法纪,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尼的电话告诉被告子女周玉明、周兰英(原告委托代理书有代理人的电话,代理书原件被邓法官收存),被告子女多次打电话威胁、恫吓原告代理人蔡尼,欲将原告代理人置于死地而后快。
  (三)公开违法作出所谓法律裁定,中止强迫执行
  谭庭长和法官邓焕云为袒护被告周银安精心设计安排的所谓调解会破产后,为了中止强迫执行,解冻已封的被告退休金帐号,便将本案提交青羊区法院执行局作出所谓裁定。主要内容是:原判决有错误,没有写明被告周银安应限期支付原告继承款18万元,因此要求原告重新起诉。
  原告认为,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办案如此乌龙,原告申请强迫执行并经该执行局执行庭批准立案,并强迫执行5个月、已查明被告周银安隐匿转移58万拆迁款、通过人民银行调取了各大银行是否有周银安的存款、同时冻结了周银安退休金帐号后作出如此裁定十分荒唐。假如判决不能执行,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会立案吗?假如判决不能执行,四、五十岁的老执行法官、执行庭庭长会去花大批的时间调查各大银行甚至查封对方账号吗?会在历时5个月后才反应过来说判决书有问题,不能执行。执行法官和庭长的断定力会如此之差!!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第一、原告因被告暗中领走635179万元拆迁款起诉,法院判决书已判定该房产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财产作了分割,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应分割财产继承款共计18万元。法院判决书同时写明了被告周银安已从开发商那里里获得635179元拆迁款的事实。执行庭邓焕云法官在强迫执行中也查明被告周银安领走并转移了58万元拆迁款,被告周银安就必须依照判决支付原告财产继承款共计18万元。这是在青羊区法院明摆着的事实,只要不改动和销毁现存的法院档案,就一目了然。
  第二、青羊区法院执行局所谓裁定,打了青羊区法院庭审法官程文一际耳光,执行庭否定本院民事庭的判决。法院判案竟然如此荒唐,法官素质竟如此低劣。同时执行局也打了自己一际耳光,原告申请强迫执行,在《强迫执行申请书》“申请事项”中写得十分清楚:“强迫被申请人周银安分别向每位申请人支付60000元(每人陆万元);强迫被申请人周银安向申请人支付已垫付的诉讼费1322元”。执行庭谭庭长、邓焕云法官难道在立案时没有认真研究判决书就糊里糊涂批准立案强迫执行?在所谓的调解会上,谭庭长手里拿着本案判决书向被告及子女念判决条文,并向被告解释说:“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应支付原告房屋继承款”,被告及子女当庭没有提出异义。原告曾找到邓焕云法官、谭庭长,两位法官都没有办法答复原告提出的问题:“我们申请强迫执行后,你们立案批准并执行了五个月,为什么立案时你们没说判决书有问题?”
  第三、青羊区法院庭审法官程文对被告两个女儿周玉明、周兰英说:法院判决你们输了官司,你们领走了几十万拆迁款,法院不执行判决,他们(指原告)没办法。执行庭法官扬言,不执行判决,他(指原告)无可奈何,不管告到哪里。民事庭与执行庭联手,与被告沆瀣一气,知法犯罪、执法犯罪,恣意践踏法律,如此嚣张!
  第四、青羊区法院执行局所谓裁定,要求原告重新起诉,让原告回到一年前案件起诉的原点,实属愚弄原告。原告认为,本案判决尽管有袒护被告的事实和依据,但案件性质判决并没有错。至于没写明“被告应支付18万元给原告”,纯属是鸡蛋里挑骨头,目的在于取消已立案的强迫执行,解冻被告已冻结的帐号,袒护被告。也能说,这是庭审法官程文为袒护被告有意安排写的一个不让执行本案的空文来作弄原告,袒护被告。
  第五、我们认为,即便是判决书没写明“被告应支付18万元给原告”,错误方也在法院。怎能由原告承担责任,要求原告重新起诉。法院完全能将“被告支付18万元给原告”重新写入判决书。要求原告重新起诉,纯属节外生枝,达到中止强迫执行,袒护被告的目的。既然青羊区法院执行庭如此明目张胆地袒护被告,原告按所谓裁定再次起诉,即便胜诉,青羊区法院执行庭难道就严格执法?青羊区法院如此拙劣的办案,已失信于民,谁知道他们又在耍什么花招,设置什么陷阱,谁还会相信他们呢?
  三、强烈要求青羊区院严格执法
  纵观本案,原告认为,青羊区法院庭审法官和执行法官都在袒护被告,尤其是执行法官更是明目张胆,违纪违法,办案显失公平、公正,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因此,原告提出如下上诉要求:
  1、敦促青羊区法院撤销所谓的本案裁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迫执行的规定,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强迫性的法律手段迫使被告归还隐匿的应付原告的房屋继承款18万元,以彰显法律的威慑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2、敦促青羊区法院通过银行继续追查被告隐匿转移的拆迁款的去向,冻结其财产。被告领走并转移58万房屋拆迁款、享有全额医疗社保、五个子女都有退休金和住房,其中4个子女有私人轿车,被告不存在居住艰苦、生活艰苦、医疗艰苦和无人护理照顾赡养问题,因此,原告要求敦促青羊区法院再次冻结被告银行社保退休金账号。为防止被告再次转移财产,青羊区法院执行庭必须向成都市社保局和银行发出协助执行法律文书,不得变更被告银行账号。
  3、假如被告抗拒青羊区法院执法,应对被告拘押,责令被告作出归还原告遗产继承款18万元的书面承诺。
  4、本案司法腐败十分明显。青羊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本案的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中,法官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指使被告抗法,威胁原告和原告代理人,气焰嚣张。法官程文、邓焕云、谭庭长有收受被告贿赂的嫌疑,应按照中纪委有关廉政的规定,立案审查,严厉解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5、假如青羊区法院继续袒护被告,知法犯罪、执法犯罪,不执行本案判决,我们强烈要求本案提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原告:李富蓉 李富明 李富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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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致青羊区法院罗庭长,刘平审判长&辞退无效&请求上岗
2008231920092766&&
89“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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