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约定约定在原告所在地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吗

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其原因是什么? - 须知网
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其原因是什么?
12:59:4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适用范围
上,它仅限于国内合同纠纷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域内的法院。即应该是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约定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4)协议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另外,《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这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签订合同时,对管辖达成的协议应该是明确的,不得协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这样的管辖协议,仍使管辖处于不确定状态,失去了协议的意义。
日,湖南省邵阳市菜农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农商公司)在武汉市召开的全国干鲜水果业务洽谈会上,与北京市某千鲜水果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了一份购销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约定:农商公司于同年8月底前供给批发部早期蜜橘3000件,每件50斤,每斤单价1.05元,共计货款15.7万元。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可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7月26日,农商公司按约定将3000件早期蜜橘运到北京西直门火车站。批发部在卸车时发现靠近车门的几十件橘子还可以,每件没有几个烂橘子,但在车厢里边的橘子,每件都有许多烂橘子,有的甚至烂掉七八斤左右。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18日,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批发部便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武汉。故合同中约定由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故批发部可以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内容:
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婚姻。由于事实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等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15天内提出上诉,在15天内未提出上诉的,...
答: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
答: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的。既可以自行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也可以先起诉,再向人民法院...
答:此问题涉及的是居间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所有文档均可在线免费浏览,需要的朋友请看好是否是自己需要的文档。所有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大家参考学习,版权归原作者。若有侵权,敬请及时告知,本人会及时删除侵权文档,竭诚全力为您服务!!!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下载积分:1096
内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84|
上传日期: 14:02:02|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
官方公共微信原被告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起诉的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该约定有效吗?
&&& 本律师最近代理一案件,原被告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起诉的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约定有效吗?
&&& 本律师认为该约定本身没什么问题,但由于原告向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且违反了级别管辖而不当受理,那么该约定在履行中就出现了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约定就是有问题的,应视为约定管辖无效,应按无效约定管辖处理。现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法院在审理当中。
&&& 附: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A有限公司
&&&& 住& 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申请人因B公司诉A公司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 请求事项:请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首先申明,本申请书中所述内容,仅是申请人对本案程序问题的陈述,不代表申请人对本案实体问题的承认或否定。
&&&& 申请人认为,原告B公司与被告设立在湖北的项目经理部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买卖双方协调解决,协高不成双方均可选择各自驻所地人民法院解决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法经(1994)307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该约定适用的前提是不能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原告向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标额为元(其中货款1705120元,违约金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日起实施)对重庆市法院的管辖规定:&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可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作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法院,根本不能管辖诉讼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且申请人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B公司既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诉讼,而一审所选择的法院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违反了级别管辖,因此应视为管辖约定无效,因此原告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申请人也即被告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山西省的管辖规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另外原告B公司在起诉状中所列的A公司项目经理部作为第二被告,因其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第二被告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理由,申请人在此申请贵院,请裁定将本案移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市C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A有限公司
&&&&&&&&&&&&&&&&&&&&&&&&&&&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最后修改于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您当前位置:
怎样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
  合同的司法管辖地一直是当事人的争议之处,这里面既有诉讼成本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中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为了明确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除非约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任何其他方式的约定均有可能导致管辖的不确定性。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表面上是一种公平的约定,将管辖权授予了权益受损方所在地法院,但违约方完全可以行使诉权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提起诉讼争夺管辖权。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是大家都不希望的,因为“客场作战”会有许多麻烦和不可预料的问题。由于“原告就被告”本身就是管辖的原则之一,除非是为了排斥其他管辖,否则没必要约定。  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能够保证管辖的唯一性,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地即可做到。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由于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存在,有时根本无需约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控制履行地点并保留证据即可。如果非要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有多种隐蔽的表述方法,有时以约定了交货地点的方式替代,有时可约定产品价格包含代办托运费,或约定代办托运费由对方承担等。只要理解了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便会有多种方式去设立管辖条款。  从供需关系的角度看,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总是更容易掌握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因为弱势的一方如要交易便别无选择:由于级别管辖的存在,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由某一具体法院管辖,而应以“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定性的方式约定。否则,一旦诉讼标的额变化引起管辖级别的变化,则管辖上的约定便会与法律规定产生矛盾。
法律咨询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律师。
相关服务:
相关文章:
"怎样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相关词条
百科知识推荐律师
热门词条榜
看该词条的用户还看了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约定被告住所地管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