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唯一满几年不交遗产房继承诛

继承房产公证处要求出示被继承着父母死亡证明,无法出具,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外祖父母均于2008年病故,留下一处房产。我母亲为独生女。现在我母亲想要过户,按照遗产继承,公证处要求出示我外祖父母的父母的死亡证明。但是现在我母亲不知道他们的姓名。实际上他们在解放前就已去世。外祖父1933年生人,外祖母1940年生人。外祖母还有一个1932年出生的姐姐(因失去联系,此点亦无法证明)。按照时间推算都改过百岁了。现在无法开出死亡证明,该如何办理继承
爷爷奶奶在父亲16岁左右的时候去世了,他自己来到我们现在住的地方,和我母亲结婚后,姥爷为他办的工作,在我10岁的时候买了房子,名字是我父亲的,现在父亲去世了,我和母亲无法出具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怎样才能作公证继承房产呢?
加气工劝阻乘客吸烟,乘客熄烟后辱骂加气工,加气工并未与其争吵,5分钟过后5名乘客用石块袭击加气工后脑使其短暂昏迷并对加气工拳打脚踢使其受伤,乘客打完后逃跑了,抓不到人怎么办。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工商局要求派出所出示结案证明才给予赔偿,派出所称抓不到人无法结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问?
哥哥死亡父母还在,弟弟继承房产怎么办理
我父亲去世,需要办房产继承,但是由于我爷爷后于我父亲过世,需要提供我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但是他们解放前就死了,没有档案和证明,这样我该怎么办呢?
母亲生前留下代书遗嘱(见证人、代书人系居委会工作人员),由我们兄妹三人(母亲无其他子女)继承房产,但母亲的父母已经死亡,且无法开具死亡证明。
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办理继承公证以及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公证必须提供母亲父母的死亡证明,是否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手车转让时,下家要在半年后才能办理过户,于是想通过公证的方式,约定在正式过户之前,车子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买家负责,卖家免责, 然后先把车子开起来。不知这种方式对卖家来说是否有风险?如果可行的话,卖家要注意些什麽细节? 在公证书上必须注明哪些责任免责条款?
我家公公2003年在家去世 没有火化 是土葬 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注销户口 请问这样要怎么去做公证他的房产啊
要先注销户口吗
还是怎么做
问题补充:
注销户口应该怎么做 因为在家去世 没有死亡证明一类的文件 房产的名字是公公的名字 现在该怎么做
我家公公2003年在家去世 没有火化 是土葬 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注销户口 请问这样要怎么去做公证他的房产啊
要先注销户口吗
还是怎么做 注销户口应该怎么做 因为在家去世 没有死亡证明一类的文件 房产的名字是公公的名字 现在该怎么做
我父因病过世,随后几年爷爷也过世了。母亲现要去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处要求出具爷爷父母死亡证明,爷爷过世时是96岁,祖父母都是清朝末期人,如何开证明?
我爷爷立遗嘱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我(遗嘱太简单,没有法律效应),按照继承法第一继承人全部放弃才能轮到第二继承人。现其他第一继承人均已放弃,而公证处还需要我爷爷的父母(太公太婆)的死亡证明。从父辈口中只知道太公是30年代出生的,1963年去世的;太婆更不清楚了。现从太公前住所的街道派出所了解,户籍档案是80年代才更新完善的,60年代去世的基本都无从查起。面对公证处的需要,我该如何办理。继承/赠予房产再出售要交20﹪个税?
继承/赠予房产再出售要交20﹪个税?
来源:优美理财笔记文:优美
最近,妈妈的在老家的闺蜜X姨出售房子,因房子在她已去世的母亲名下,房产过户给买家时被要求按房屋交易全额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让我想起另一件事,朋友的母亲几年前出售老家自己名下的房产时,因朋友的父亲已去世,此房产有50%属于其父,同样被要求收取以交易总价一半为基数的20%的个税。
继承所得的房产再次出售时要交全价的20%的个人所得税?有深圳的同学现身说法说不用交,因他刚买入一套卖方继承得来的房产,只交了1%的个税。但也有深圳的律师说在深曾办理过继承房产出售所得交20%个税的案例。
我和妈妈谈及此事时,听说她老家有朋友为应对可能开征的遗产税,把房产以赠予方式过户给子女。我一愣,我曾听说赠予所得房产将来出售时要按全额征收20%的偶然性所得的个税。
这些都是身边的真实案例,为什么有人要交有人不用交呢?是地区差异,还是有其它原因。房产全额的20%,如此高的税负隐患,真不能掉以轻心。深圳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我打通了深圳地税局123662电话咨询,得到以下答案。
按现行政策:
1.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时。 (1)营业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不是按继承人取得该房产时间),满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不满2年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宅不论是否满2年都要收5.6%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满5年且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卖出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要征收个税。个税的可以采取核实征收,即“(出售房产所得
- 房产原值 -
转让过程中的税费)*20%”,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即按房产现值(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现在的评估价)收1%的个税(非普通住房收1.5%)。因在现实操作中,通常都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无法核实房屋原值,一般都是按核定征收。 2.赠予的房产出售时。(1)营业税:与继承房产相同。 (2)个人所得税:只能采取核实征收。因赠予的房产取得的成本很低,只有很少过户税费,在卖出时近差额核实征收的基数就非常高,个税
= (评估价 - 转让过程的税费 - 原值0 )*20%。也就是几乎是按全额征收20%的个税。
从以上回复可知,出售已继承到名下的的房产时要交的个税并不高,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满足“被继续人购房满5年”且是“继承人家庭唯一住房“的还可以免个税。也就是说,继承所得房产出售时,与自购住宅出售是一样的,并不因是继承所得而增加税负。因为现在还没有遗产税。
但是,有不少老人担心不及会开征遗产税,怕自己百年后,子女继承自己的房产时被征高额遗产税,于是将房产以赠予方式提前过户给子女。但是,按现行政策,此举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受赠予的房产出售时是核实差额征收个税,也就是按接近全额征收20%的个税,100万的房子要交近20万的个税!现将各种方式过户的费用整理如下,供参考。1.以继承方式过户公证费、登记费。几百元可以搞定2.赠与方式过户契税3%,印花税3.买卖方式过户契税1%(二套3%);营业税5.6%(满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个税可按核实征收(收差额的20%)或核定征收(全额的1%),一般是按核定征收。
所以,直系亲属之间的过户,目前在目前没有遗产税的情况下,继承是费用最低的。以继承方式过户,存在一个麻烦,如果房产所有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需要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将房产留给某一个人,那就要按法律界定有多少个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很多,又想将房产过户到其中一个人名下,就需要其它拥有继承权的人必须公证承诺放弃遗产继承权,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无法过户。所以,房产所有人生前最好先留下遗嘱安排好该房产由某一个人继承,并做公证。
但继承必须在房产所有人去世后才能实行,若担心将来开征遗产税,父母想提前将房产转给子女,最好以买卖方式过户,而不要用赠予方式,否则将来子女出售此房产时会被征收高额的个税,得不偿失。
继承和赠予所得的房产,将来出售时的主要税费整理如下:一.出售继承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 (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 (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 (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2.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 (3)个税: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 二.出售赠予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 (3)个税:核定征收,接近评估值的20%2.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 (3)个税:核定征收,接近评估值的20%
以上是从深圳地税局客服热线123662了解到的情况,不同地区具体如何执行,咨询当地地税局为准。
补充:在深圳,房产做夫妻更名的话只收双方和50元登记费就可以过户。更名后再卖出时,按更名前的购房日期(非更名时间)为准来计算持有年限,注意保留好更名前的产证复印件和以前购房时的契税凭证,以方便确认购房时间。夫妻更名不同于赠予,更名后出售房产与未更名出售房产的税费是相同的。相关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http://www./zhengcefagui/zuixinzhengce/dishuilei/guojia/2743.html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new/63_67_/_wa.shtm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3. http://sz./art//art_.html
在第1个文件(2006年)中,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2个文件(2009年)中,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即受赠房产出售时,至少以评估价做为其转让收入。
在第1个文件(2006年)中,还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点击“阅读原文”,跳转到优美博客【优美理财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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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女子结婚20年丈夫去世后突然冒出儿子继承房产|继承遗产|重婚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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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20年丈夫去世后突然冒出儿子继承房产
  □记者刘瑞朝实习生席小超
  阅读提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孙女士和一名男子以夫妻身份生活了二十年,并持有“合法”的结婚证。“丈夫”去世后,突然冒出来的儿子,继承了丈夫留下的房产。
  经法院调查发现,这位丈夫在老家还有一个合法的妻子和完整的家庭。孙女士所持的结婚证件被证伪,二十年的婚姻关系成“婚外情”。孙女士向另一方索要25万元赔偿,目前该案件正在调解当中。
  【事件】
  “丈夫”去世后生活近二十年的妻子成“小三”
  今年2月,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确权案,原告孙女士要求分割被告名下一处房产。
  孙女士与黄某相识于1988年,当时黄某在开封市区开办了一家皮毛加工厂,孙女士在该厂打工期间,和黄先生谈起恋爱。1991年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并在1993年领取结婚证,成为名义上的合法夫妻。
  直到黄先生去世,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相处。黄某在开封所有的朋友都知道他们是夫妻。1999年,两人在开封市区共同购买了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子。后来黄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款十几万,用于生意上的资金流转。
  2011年11月,黄某病重不治去世。生病住院期间,自称黄某大儿子的黄伟(化名)和几个兄弟姐妹轮流看护。当时,黄伟就和孙女士私下协商,想分割这份房产,但一直未协商成功。
  后来,银行多次催缴贷款,并准备收回房屋。该房屋又面临拆迁,黄伟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约110余万元的补偿。今年1月30日,黄伟将房产正式过户到自己名下。
  孙女士并不接纳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儿子”,和丈夫一块儿生活了近20年,怎么从来没有听丈夫说自己有儿子。但黄伟却称,父亲在新乡某县老家有一个合法家庭,有一个合法的妻子,生育了三个儿子,领养了一个女儿。
  黄某一直未与妻子离婚,虽然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但从法律来说仍是合法夫妻关系。同时,孙女士的结婚证真伪又有待考核,所以孙女士是一个“小三”。
  【证明】
  一块儿生活的证据“无效”结婚证也被证伪
  为证明这段将近20年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孙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两人一块生活的证据,以及两人在1993年登记的结婚证。
  孙女士的证据有银行缴费单据、医院住院单,证明自己住院期间黄先生一直尽照顾职责。同时,还附带了多张两人的生活合照,多为外出旅游图片。
  在她提供的结婚证内,记者看到各项内容都齐全,但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身份证号等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涂改。孙女士说,结婚证都是黄某一手操办的,她没有去民政部门。后来黄某直接交给她一个结婚证,她也从没有怀疑过结婚证的真伪。
  龙亭区法院相关人士说,他们曾持此结婚证到黄伟籍贯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实,民政部门称该证件印章较大、纸张较薄、且有多处涂改,证件涂改后应立即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在黄伟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中,黄先生于1968年同申请人之母结婚,从未办理离婚手续,且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发证日期是1993年6月份,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业务还在各乡镇,县民政局于2003年10月份才将该项业务从各乡镇收归县民政局,在此之前没有开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业务。所以,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是假的。
  黄伟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4年黄某籍贯所在地法院出具的撤诉书。原来,2004年7月黄某曾在老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又撤诉了。根据撤诉书可判定,黄某在老家的妻子一直合法。
  【进展】
  当事人索要赔偿案件正在调解中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房产,当时是孙女士与黄某共同出资购买。当时确定房产归属时,房产证上写了黄某一人名字。
  孙女士说,既然房子是共同购买的,就属于夫妻财产,她本身就拥有一半产权,再加上自己又照顾黄某那么多年,应该分到四分之三财产。
  黄伟说,孙女士与父亲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还涉嫌构成重婚罪,更不可能存在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他父母离婚,否则孙女士主张不能成立。
  父亲去世后,黄伟替父亲还清了银行贷款,并从银行拿回了房产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母亲和弟弟妹妹都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委托他继承父亲财产,把父亲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是理所应当的。
  考虑到孙女士照顾父亲20年,他同意给孙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绝不会把大部分房产份额都给她。如今,孙女士已经认可了黄伟的身份,也承认了结婚证是假的。她就向黄伟索要25万元的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积极调解中。
(原标题:20年的妻子身份被证是“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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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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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遗产,天经地义?在法律面前,真相却是未必。
今日,深圳首个遗嘱库正式“开库”运营。就此,关于独生子女家庭财产如何继承的问题,再次引发大家关注。
近几年,遗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生前没有立遗嘱就是这些遗产继承纷争的重点。而因为不少家庭私定遗嘱最后出现法律的有效性争议,有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
到底有没有立遗嘱的必要呢?自己资产不多也有必要立遗嘱吗?是否会出现不满遗嘱结果的法定继承人?小编为你逐一解答这些疑问。
独生子女,父母遗产当然由你继承?
周先生:我是家中的独子,目前与父母和爷爷生活在一起。现在的我父母还年轻,而且我也没有兄弟姐妹,他们也用不着立遗嘱。如果我爸妈走了,这钱和房产肯定是给我的,能有什么疑问?
赵女士:我从未考虑过遗产分配的问题。我和我先生也只有一个女儿,我们的父母也都还在世。但中国人的传统就是一代传一代,这哪有什么疑问的?我们家的钱不给女儿还能给谁呢?
也许是传统观念过于根深蒂固,据调查显示,大多数人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财产如何继承的问题,均表示“理所当然”!其实这种观念,大错特错!
深圳遗嘱库公益律师团团长黄思周律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图片来源:律师来了
关键在于,继承因没有及时处理发生转继承后,处理起来就会比较复杂。如果及时立下遗嘱,就能够改变法定继承,解决财产由谁继承的问题。当然,反过来说,如果独生子女没有尽到照顾义务,父母也可以指定财产由其他人继承。
财产不多,也有必要立遗嘱?
戴大爷:我没什么财产,儿子前年买房时赞助了大部分存款。老家有一套房子,然后就是一个月3000元的退休金。我就一个儿子,现在跟着儿子生活。我闭眼后也没多少东西留给儿孙,从未想过要立遗嘱,顺其自然就行了。
李师傅:作为一个打工者,我没车没房,也没有多少积蓄,也没必要去订立遗嘱。
普通人的生活是否真的与遗嘱沾不上边呢?据调查显示,大部分人都认为,会因遗嘱发生纠纷的,多数是子女多的富人,普通人没有立遗嘱的必要。
深圳遗嘱库公益律师团团长黄思周律师表示,订立遗嘱与财产的多少没有关系,而与财产的分配有关。即便是很少的财产,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决定谁继承得多一些,谁继承得少一些,这样可以减少事后的纷争。
目前,法律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事先订立遗嘱,财产所有人可以决定谁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否则就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均进行分配。
律师会否与继承人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
关小姐:是否会出现不满遗嘱结果的法定继承人,找遗嘱库的麻烦?会不会出现遗嘱库律师与继承人串通,损害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有这种想法的,估计是电视剧看多了。在现实中,法律是可以最大程度地捍卫合法继承人合法权益的。
深圳遗嘱库公益律师团团长黄思周律师:法定继承人对于遗嘱结果产生不满,将怨气撒向遗嘱库的风险是肯定存在的。但是遗嘱库的工作就是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执行,我们只要依法办事,不满结果的法定继承人的诉求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广东省公证协会统计,2000年以前办理遗嘱公证的遗嘱人基本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但近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办理遗嘱公证,目前超过10%的遗嘱人为60岁以下。因此,立遗嘱的人群正在逐渐年轻化。
记住,立遗嘱并非不吉利,起纠纷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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