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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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开通社保问题
[留言]&孙浩:
你好,我想咨询下 ,单位这个月说是给我交了社保,我如何才能查询到,我在网页上输入身份证提示未注册,然后点注册提示我没有可注册的信息 还有再问下异地社保转入的问题,我在异地已经通过网站网上办理了转入明光的手续,下面我需要到那些部门转社保
明光市人社局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已电话与您本人联系,可以通过单位社保专管员到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申报的方式或者自己携带身份证件到窗口自行申报,在社保系统内预留手机号码,方便通过人社局网站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信息。
2. 社保转移需本人携带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医疗)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至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社保转移窗口办理社保接收手续。欢迎访问唐河县人民政府网!&&今天是: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发布时间: 11:11:00
  省直及中央驻豫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  (一)参保范围。中央驻豫、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的,可继续在当地参保。  (二)参保登记。已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单位参保信息、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暂采用其在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称省医疗保险中心)登记的信息。各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于日前报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称省工伤保险中心)备案。未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费用征缴。工伤保险费按月征缴。各单位工伤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缴费工资总额暂采用省医疗保险中心每年核定的数额,经本单位公示并签章后确定。以后每月各单位工资总额随单位职工变动情况而变动。  各单位月的工伤保险费,由省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的10月份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的费率一并征收。  工伤保险费原则上采用托收方式征缴。暂以各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账户征收工伤保险费,若单位需用其他账户缴费或变更缴纳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将账户信息和缴费方式(同时提供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于日前报省工伤保险中心。  (四)人员变更。各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填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并提供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  二、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职工于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超出《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工伤认定。  (七)职工于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超出《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鉴定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具体按《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通知》(豫劳鉴〔2011〕1号)规定执行。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一)就诊就医。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与省工伤保险中心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急诊急救除外)。协议签订前,可到获得省直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职工旧伤复发需要进一步治疗或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的要求,分别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等,报省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工伤病情特殊的,可以先行治疗,但应于10日内补办手续。  (二)待遇申报。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其他材料,于每月20日前向省工伤保险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于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通过工伤确认的,申报新发生的待遇时,参保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原始工伤界定文书资料、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省工伤保险中心留存,原件退回用人单位)。  (三)待遇审核。省工伤保险中心接到用人单位的待遇申请后,应对申请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经审核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四)待遇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以下情形核定支付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1、本通知下发后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工伤,属于《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统一按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于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通过工伤确认的,按照《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日后再发生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决办法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规定及业务表单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a.hrss.gov.cn)下载。  省直工伤保险费征收账户为:  收款单位: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账号:  开户行:光大文支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 &办:唐河县人民政府&&&&&&&&&&&&&&&&&&&&&&&&&&承&&&&&&办:唐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联系地址:唐河县行政中心&&&&&&&&&&&&&&&&&&&&&&&&&&&联系地址: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四楼&&&&&&联系电话:01&&&&&&&&&&&&&&&&&&&&&&&&联系电话:05&&&邮&&&&&&&& 编:473400&&&&&&&&&&&&&&&&&&&&&&&&&&&&&&&&&&&&&&&&&E-mail:&& 备& 案&号:豫ICP备 建议IE6.0以上 公安机关备案号 03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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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208&&&&更新时间: &&&热&&&&&★★★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
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1号)等规定,现将我省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范围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 3号)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二)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三)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四)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五)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第二批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一)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
(二)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在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三)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第二批参保登记的人员范围。
三、参保登记审核认定
(一)职责分工
1.参保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参保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退休(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退休(职)待遇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2.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工资收入,退休(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退休(职)待遇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3.组织部门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第二批参保单位和人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已确认的申报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和在职人员编制信息、经费供给渠道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已确认的参保在职人员的人员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以及退休(职)人员参保资格和待遇标准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6.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资统发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
(二)参保登记审核程序
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在对本单位在职和退休(职)个人信息进行规范核实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数据采集申报软件按要求填报相关基础数据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在职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退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信息汇总表》、《在职明细表》、《退休明细表》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事业单位类型(性质)、编制使用等情况以及申报参保的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经审核确认的《信息汇总表》、《在职明细表》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由机构编制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事业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以及在职人员的编制信息、经费供给渠道等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3.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经机构编制部门复核确认的信息汇总表》、《在职明细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牵头负责对《在职明细表》中在职人员的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等信息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退休明细表》纸质材料(随附电子数据),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退休明细表》中的退休(职)人员参保资格、核定退休(职)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在职明细表》和本机构确认的《退休明细表》及为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有关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时间和原因;已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但目前停止或暂停发放退休(职)待遇的人员,应注明待遇停止或暂停发放的时间和原因。
(二)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中,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6〕38号)规定离岗创业的,随原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缴纳按豫人社事业〔2016〕38号规定办理。
(三)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按前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缴费和待遇发放后,在职人员在原试点的缴费相应停止,同时按新制度有关规定缴费,其在原试点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改革后的缴费政策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参加原试点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暂按当地参加原试点退休(职)待遇核定办法核定的养老金标准发放,待原试点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原则上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和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的待遇统筹项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审核认定程序仅适用于首次以单位形式成建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改革启动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按业务经办规程办理。
(六)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其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经费供给渠道参保人员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等有关信息的审核确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涉及的单位范围广,人员多,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规定,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第二批参保登记单位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动参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把好入口关。人社、编制等部门要结合业务分工组建专门的审核专班,明确牵头单位和业务承办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对外公布办公地点和电话,一站受理,限时办结;组织部门要对直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的转换衔接,并统筹安排好相关资金等。
(三)规范编制管理和人事关系,明确工资经费渠道。各单位要切实规范编制管理,理顺人事管理关系。对编制管理使用不规范或人事关系不明晰的单位(人员),要先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人员编制信息、理顺人事关系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机构单位类型(性质)、编制信息、财政供款方式等未明确的,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申报单位要以编制部门批复的经费来源渠道为基础,明确工作人员的工资经费渠道,将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非全额拨款对应到人,保障职业年金的顺利缴纳。
(四)加强指导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开展。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和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开展。各申报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梳理核实工作人员的参保信息,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参保登记。要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参保登记人员比较多、人员使用情况相对复杂的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明确专人负责,专班推动,确保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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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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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豫公网安备 0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局-保税区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现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㈠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㈡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并于每年12月底,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当年全市及各区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变更情况。
  ㈢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
  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
  ㈠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㈡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㈠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
  1.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以及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后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份,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㈢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4.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四、退休人员补缴费及待遇
  ㈠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㈡不足上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并补缴所差年限的单位职工,其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记。
  ㈢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
  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的,单位缴费应计入其个人账户部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补记。
  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㈣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补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㈤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以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五、其他
  ㈠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至日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围绕当前医保工作中还存在的政策不够完善、审批不够规范、政策与经办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参保缴费及待遇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法行政,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单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及变更、中断缴费与补缴费、补缴费加收利息与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处理等方面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其中,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明确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明确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主要是为了规范参保管理,避免有实际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随意选择或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侵害职工利益。
  五、用人单位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规定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七、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能否补缴?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其中:
  1.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以及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1)某单位2014年8月份-10月份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如果在2014年11月份-2015年3月份某月办理了补缴,该单位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某月补缴,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果该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例如2014年8月份-11月份中断缴费),其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7月份(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8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2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或2015年3月份办理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6月份(未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4年12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及时办理了补缴,其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其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自2014年2月份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该参保人员未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月及时办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2015年2月份恢复并连续缴费,其应自2015年8月份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八、参保人员能否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通知》明确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份,个人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中,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按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其在办理退休时能够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求。
  九、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答: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从外省市跨统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在本市补缴其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答:《通知》规定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如何办理补缴?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不足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十五、用人单位中断或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通知》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以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通知》还明确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自然脱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并满足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的需求。
  十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
  答:《通知》规定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十七、参保人员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十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日起执行,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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