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了两个月的经济赔偿又被法院判决赔偿款不执行停了

法院判经济赔偿,强制执行没钱,会被拘留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法院判经济赔偿,强制执行没钱,会被拘留吗?
法院强制执行,可我们没钱赔偿,他们把人带走了,请问要拘留多少时间?我们怎么办?
车祸,对方起诉,我方败诉,赔偿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下了拘留手续,我方支付一半后,请问拘留还执行吗
经济赔偿案件强制执行三年多了,被告有偿还能力也拘留过几次但被告把存款藏转,一直下偿还.现在换了个法官一年多故意拖着也不拘留被告怎么办
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不赔偿如何拘留?
法院强制执行,可我们没钱赔偿,他们把人带走了,人还有心脏病,请问要拘留多少时间?我们怎么办?
法院判决后被告一直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了,现在也到时间了但被告一直不赔偿,法院说没有办法,我该怎么办?谢谢
法院判决了也强制执行了,但被告不还我家田地。请问有解决方法吗?可不可从要求司法拘留。在什么法律文书可以找到规定。因为法院老欺负我后不董法。谢谢
法院判决了,也强制执行了,但被告不还我家田地。我们不想打仗。请问有解决方法吗?可不可以要求司法拘留。在什么法律文书可以找到规定。因为法院老欺负我们不董法。谢谢。
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后,不还我家田地。可不可以复求司法拘留。各位领导及天下的好心人:  
你们好!感谢你们抽出您宝贵的时间来了解此事!我怀着绝望的心情,真是出于无助,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向您倾诉,为我妻子吴乐伸冤。我叫陈正飞,实在是家庭生活深陷绝境,处于无助,向您反映我妻子吴乐在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案中遭遇的种种尴尬和无奈,请求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   我妻子吴乐于日被林延树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成重伤,先后经泰顺、温州多家医院四个多月时间的救治,共花掉医疗费38万左右,现仍留下终生脑部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平常生活不能自理,吃饭、吃药、穿衣、解手等均需专人帮助才能完成。事发后林延树逃逸,后经泰顺县交警大队认定,林延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妻子吴乐为赔偿事宜,于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林延树提起民事诉讼,泰顺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林延树赔偿我妻子吴乐各种费用合计527622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我妻子吴乐又于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期间执行局也召集林延树家属进行过一次执行调解,但调解未达成。半年来,我几乎精疲力竭,无数次奔波于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由于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对被执行人林延树其所有的座落在司前镇峰门新村(B1幢第8间)房屋一榴至今未采取任何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导致被执行人林延树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一直未负任何法律责任,现仍逍遥法外。该案执行至今不了了之,一直停滞没有任何进展,我作为受害人丈夫,从事发至今两年多来,需要细心照顾平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甚至连生存都已成问题,以前花掉的医疗费都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至今也无能力归还,现在要照顾半瘫的妻子吴乐和一个年幼的女儿,已经失去了生存的依托,也确实非常的无助和无奈。作为老百姓,我们在电视上曾多次看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一再强调,在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然而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做法确实让我们既寒心、又失望,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我现在真的很无助,谁能为我主持正义。面对法院的判决迟迟没有执行,渺小的我显得那么的无能为力,但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相信法官也是有正义感的。会同情弱者,会从实际出发洞察真相和情理,我相信法律会为我伸张正义。但是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交通肇事者林延树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一事,一直没有正面的执行力。在受害人申请执行中不但不同情弱者的艰难困境,反而振振有词说被执行人有多少困难。,我恳请各位领导关注这个案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位领导的监督下,人民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迟迟不到的经济赔偿。我期待法律的执行公信力,让受害人妻子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再次恳请各位领导关注一下这个案件,关注百姓的心声,彰显法律的尊严。万望上级领导帮助我在绝望中讨还公道,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帮帮我们这样的普通人,为此对您表示深深的感谢。   此 致  
反映人:陈正飞  
日  地址: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24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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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电视上曾多次看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一再强调,在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一直以来,在我的心中,法官的形象,就是一手拿剑,一手拿着天平,不畏挑战,绝对正义,同时会是不缺乏感情的人。但是,今天我要说,如今泰顺人民法院有同情心的好法官去那里了呢?法理和感情其实是可以并存。因为一个真正有人文关怀的法官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官。他会同情弱者,他会洞察真相,他会不畏权贵而执着追求真理。希望我的不幸遭遇,今天会得到所有天下有良知的法官和其他社会好心人的同情。
  一个真正有人文关怀的法官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官。在办理案件当中他会以法理和感情并存考虑,并会同情弱者,会洞察真相,会不畏权贵而执着追求真理。希望泰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以良心办案,不要以个案办理的不公损毁了整个法院的形象。
  希望各位领导关注这个案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位领导的监督下,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迟迟不到的经济赔偿的公正执行。我期待法律的执行公信力,让受害人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再次恳请各位领导关注一下这个案件,关注百姓的心声,彰显法律的尊严。
  可怜啊
农民就要受欺负。
  为了有效地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肇事者没有履行赔偿责任而使被害人长时间得不到经济补偿的话,不仅会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请 好心人顶顶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位领导的监督下,人民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迟迟不到的判决执行。
  该案执行至今不了了之,一直停滞没有任何进展,我作为受害人家属,从事发至今两年多来,需要细心照顾平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甚至连生存都已成问题,以前花掉的医疗费都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至今也无能力归还,现在要照顾半瘫的家属吴乐和一个年幼的女儿,已经失去了生存的依托,也确实非常的无助和无奈。
  好心人帮忙顶顶啊  
  为了有效地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肇事者没有履行赔偿责任而使被害人长时间得不到经济补偿的话,不仅会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磕求好心人帮忙转载,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位领导的监督下,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迟迟不到的经济赔偿。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我期待法律的执行公信力,让受害人妻子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再次恳请各位领导关注一下这个案件,关注百姓的心声,彰显法律的尊严。万望上级领导帮助我在绝望中讨还公道,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帮帮我们这样的普通人,为此对您表示深深的感谢。   
  我妻子吴乐于日被林延树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成重伤,先后经泰顺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118医院等多家医院四个多月时间的救治,共花掉医疗费等其他费用38万左右,现仍留下终生脑部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平常生活不能自理,吃饭、吃药、穿衣、解手等均需专人帮助才能完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我妻子恼部受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六级,身体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20#回复
  希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崔盛钢院长关注本案件。
  @新征程1-9-18 11:21:00        -----------------------------  辛酸啊,
  希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崔盛钢院长关注本案件
  @新征程1-9-16 21:30:00        -----------------------------  如此的生活,法院的执行官
就一点同情心也没有吗?
  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关注本案件
  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关注本案件
  人民公仆,你就是这么“服务”人民的吗
  @程序-24 21:19:00    人民公仆,你就是这么“服务”人民的吗   -----------------------------  谢谢
  为了有效地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肇事者没有履行赔偿责任而使被害人长时间得不到经济补偿的话,不仅会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
  该案执行至今不了了之,一直停滞没有任何进展,我作为受害人家属,从事发至今两年多来,需要细心照顾平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甚至连生存都已成问题,以前花掉的医疗费都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至今也无能力归还,现在要照顾半瘫的家属吴乐和一个年幼的女儿,已经失去了生存的依托,也确实非常的无助和无奈。
  感谢您抽出您宝贵的时间来了解此事!我怀着绝望的心情,真是出于无助,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向您倾诉,为我妻子吴乐伸冤。我叫陈正飞,实在是家庭生活深陷绝境,处于无助,向您反映我妻子吴乐在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案中遭遇的种种尴尬和无奈,请求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追究林延树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通过追究林延树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办法,关于对吴乐的民事赔偿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
  @我妻子吴乐于日被林延树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成重伤,先后经泰顺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118医院等多家医院四个多月时间的救治,共花掉医疗费等其他费用38万左右,现仍留下终生脑部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平常生活不能自理,吃饭、吃药、穿衣、解手等均需专人帮助才能完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我妻子恼部受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六级,身体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该案执行至今不了了之,一直停滞没有任何进展,我作为受害人家属,从事发至今两年多来,需要细心照顾平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甚至连生存都已成问题,以前花掉的医疗费都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至今也无能力归还,现在要照顾半瘫的家属吴乐和一个年幼的女儿,已经失去了生存的依托,也确实非常的无助和无奈。  
  很显然,由于受害人我们一家目前的现实生活万分艰难,实在无法支撑下去,我们提请泰顺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进入程序后,我们于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位于司前镇峰门新村(B1幢第8间)房屋一榴的财产的具体事实,做了书面汇报,该宗财产的土地证号为泰政国用(2005)字第TS101-67号,由于是农村房产暂时没有房产证,希望进行强制执行处置。进入程序后,此间法院执行局也曾召集过林延树的家属及所在村干部进行过一次执行调解,但调解未曾达成。
  顶!!!!!!!!!!!!!!!!!!!!!!!!!!!!
  法官的心是黑的吗
  希望各级领导和各位网友加以关注
  @程序-29 18:00:00    法官的心是黑的吗   -----------------------------  谢谢
  刚刚送上去“天宫一号”飞行器,又迎来了祖国的华诞。借此机会我呈上对你衷心的祝福:祝你一切顺利,万事如意,国庆快乐!     
  @程序-29 18:00:00    希望各级领导和各位网友加以关注   -----------------------------  谢谢
  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个链接我妻子的灾祸完全是由林延树单方面一手所造成的,事发后的 日,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泰公交认字(2009)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图三)。认定书表明林延树末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合格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路边行人,车速过快,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此案无法进行调解,在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人员的无偿代理下,我依法起诉了林延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我县法院受理后作出了公正的裁决,于二0一0年十月八日作出了“(2010)温泰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见附图四),判令其支付医疗费22.68万元,护理费11.92万元,残疾赔偿22.05万元,合计为62.4622万元,在扣除其9.7万元的预支款后,尚欠52.7622万元。同时判令支付作为被告方的诉讼费76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见附图五)。根据法院的判决要求,“林延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然而,判决生效后林延树仍然在逃,但在今年5月抓捕归案,现在刑事拘留。家人却不予理睬,不予赔偿。他们冷漠的态度真是令人心寒。
  大家支持!!!!!!!!!!!!
  顶!!!!!!!!!!
  @程序-1 12:38:00    大家支持!!!!!!!!!!!!  -----------------------------  谢谢支持
  国庆快乐
  天理何在
  这就是中国现在的国情!
  @qingping-2 11:47:00    这就是中国现在的国情!  -----------------------------  谢谢关注
帮顶。  
  点击一下你的鼠标,就能伸张一份正义  
  有冤无处宣啊
  希望大家多多关心
  没天理没人性,这叫他们怎么生活啊
  顶!!!!!!!!!!!!!
  百姓困苦啊
  我恳请各位领导关注这个案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位领导的监督下,人民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合理的、迟迟不到的经济赔偿。
  @程序-6 11:18:00    百姓困苦啊   -----------------------------  谢谢,关注
  中国黑暗,法律怎么能制约这些行为呢
  @程序-5 14:12:00    没天理没人性,这叫他们怎么生活啊   -----------------------------  谢谢
   事故发生后林延树弃车逃离现场,于2009 年04 月15 日23 时到泰顺县交警大队投案。当时在县交警大队找借口说是去筹钱来救人,乘机而逃。他这一逃就是两年,泰顺警方经过很多周折,经与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合作,终于在2011年5月将交通肇事逃逸的林延树从锡山抓获归案。归案后,我县电视台为此还专门播发了“专题新闻”,警示人们遵纪守法,莫要罪上加罪,从而做出害人害己的更大罪恶。
  真心希望得到各位好心人的帮助
  人的生命不能承受那么重的打击呀
  林延树的肇事逃逸完全使得我家陷入瘫痪,并致我一家雪上加霜,他带给我一家人的痛苦,实在是叫人无法言说了。为了抢救我妻子的生命,我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目前负债高达40余元万。
  我是农民。固然,我不懂法律法规的条条款款,但是我知道没有执行力的判决书,那就等于是一个零,即使它是世界上最公正的判决书,但这个判决书也充其量只是一纸空文而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我妻子的灾祸完全是由林延树单方面一手所造成的,事发后的 日,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泰公交认字(2009)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图三)。认定书表明林延树末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合格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路边行人,车速过快,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希望社会好心人 帮忙顶贴
  社会需要正义
  郭冬梅作为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林延树的配偶,无权阻拦法院强制执行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本案中,受害人吴乐是本案侵权之债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林延树是本案侵权之债的债务人,该债务是合法之债,不属于个人债务范围,因此吴乐有权利要求强制执行林延树,郭冬梅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人员通牒,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将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决定、处置公务事项或者假公济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那也将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也将承担3-7年的有期徒刑;而更为直接的是,根据刑法399条的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此罪轻则将治5-7年有期徒刑,重则课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应该清楚,法律绝不是不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独行于世的!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林延树其所有的座落在司前镇峰门新村(B1幢第8间)房屋一榴(土地证号为泰政国用[2005]字第TS101-67号)登记(案外人)徐碎梅名下的房屋,事实是徐碎梅将地基转让给林延树,由林延树自己修建上部结构的房屋,其中徐碎梅将地基转让给林延树肯定有转让契约协议(这是司前当地习惯的做法,当时写契约时一定有合墙邻居和当地村干部在场签字,也可以找当地村干部和合墙邻居证明),是林延树自己修建的房屋(这种房屋属于联建,屋内还有林延树乔迁新居的牌匾),这些行为充分说明,该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房屋转让协议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未登记过户,并不影响该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效力。
  一直以来,在我们百姓的心中,法官的形象,就是一手拿剑,一手拿着天平,不畏挑战,绝对正义,同时会是不缺乏感情的人。但是,我希望执行局的法官是有同情心好法官。法理和感情其实是可以并存的。因为一个真正有人文关怀的法官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官。他会同情弱者,他会洞察真相,他会不畏权贵而执着追求真理。
  泰顺县法院受理后作出了公正的裁决,于二0一0年十月八日作出了“(2010)温泰民初字第72号”判决书,判令其支付医疗费22.68万元,护理费11.92万元,残疾赔偿22.05万元,合计为62.4622万元,在扣除其9.7万元的预支款后,尚欠52.7622万元。同时判令支付作为被告方的诉讼费76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根据法院的判决要求,“林延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然而,判决生效后林延树仍然在逃,但在今年5月抓捕归案,现在刑事拘留。家人却不予理睬,不予赔偿。他们冷漠的态度真是令人心寒。
  无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我妻子恼部受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六级,身体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突然遭遇了这场交通事故以后,已经面临崩溃的边缘。
  由于泰顺法院执行局执行不力,总想把赔付搞成不了了之的局面,我就向泰顺县委主要领导及法院院长递交了投诉反映材料,得到县委书记批示后,县法院执行局就出奇的在日在司前镇峰门新村(B1幢第8间)房屋上张贴了一份《(2011)温泰民执字第195-2查封公告》(见附图七),并且把时间往前改动了88天。而事实却是,我至今也没有看到过《温泰法院(2011)温泰执民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不知这裁定书是下给谁的呢?泰顺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他们不仅不同情弱者,不对受害者的艰难困境报以同情,也谈不上对正义的执法事业的努力,而是出现了一种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奇怪现状。
  法律的宝剑再锋利,也无法诛杀这些拿生命当儿戏的渎职者,因为他们似乎罪不至死。也罢,让他们活着,活在耻辱中,活在不道德的阴影下,活在正义的诅咒声里!这就是我们所能够发出的诛心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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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yys&|[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5: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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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不执行,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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