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拆迁协仪没有安置房买卖协议书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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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前买了拆迁安置房九万,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正式签买卖合同,只是双方写了一个协议我可以不同意吗?
十七年前买了拆迁安置房九万,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正式签买卖合同,只是双方写了一个协议,有证明人,现在房产证下来了,房主要求加十万才同意过户,我可以不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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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不同意,按照协议,要求房主给你过户,如果不给过户,可以起诉要求房主协助履行过户义务。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拆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很多市民对此很关注,但是对相关知识了解甚少,鉴于此,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相关知识。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你好!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据法院判决书过户。来电
可以,到法院起诉过户
可以拒绝,协商不成的,起诉至法院要去办理过户手续。
可以起诉,不用加钱就过户
你好,像你这种情况我们处理过很多例,你们之间的协议有效,你要可以要求对方过户,如果你这边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以找我,我们有处理过类似案子经验。
你好 你可以拒绝 协商不成 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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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还没领证 被拆迁人协议转让有效吗?
拆迁安置房还没领证&被拆迁人协议转让有效吗?被拆迁人签了买卖合同又反悔,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07:39:26&来源:扬子晚报&  中国江苏网讯:二手房买卖成交合同签订后,房主以房屋尚未申领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坚持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遂发生纠纷。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二审判决,支持了房屋买方关于合同有效的诉求。  案件起因  两年前签订卖拆迁房合同& 一年前卖主单方面终止履行  日,戴某与徐某签订《定房协议书》,约定由徐某购买戴某位于昆山市陆家镇的一幢房屋(含附属的自行车库),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20.11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9.74平方米,总价为3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买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首付款10万元,交付房屋时再支付房款15万元,在房屋产权证过户后支付余款5万元。当日,戴某收取了徐某支付的定金1000元,并出具收据。同年3月30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由徐某购买戴某的上述房屋,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与定房协议书相同,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6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戴某当场收取徐某支付的10万元,并出具收据。  日,戴某向徐某发出1份《终止合同函》,称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因尚未申领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之规定,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徐某退回已付房款。徐某对此表示异议,他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于是戴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判定合同有效 &驳回原告诉求  戴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并要求退还被告方房款万元。昆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原告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诉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年月日,昆山法院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月日,戴某就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该房屋不准买卖,因此本案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诉称争议房屋为上诉人与女儿共有,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苏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案件焦点 &&拆迁安置房还未领权证 &&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双方诉争的焦点是年月戴某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戴某认为,诉争房屋未申领房屋产权证书,所签合同无效,他的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被告徐某则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签订《定房协议书》以及《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的过程来看,两次约定诉争房屋总价相同,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同时,根据昆山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是戴某人,诉争房屋属戴某,对此,戴某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且在合同第四条戴某也保证所卖房屋权属清楚。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戴某有权处分诉争房屋,双方所签购房合同有效。  二审承办法官认为,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要考察该规范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才是无效合同。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应理解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的规定,其性质为管理性规范,而不是禁止此类合法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规范,因此,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泸州市首例买卖拆迁安置还房指标案&成功审结--------------------------------------------------------------------------------&.cn&&(&&10:35:02&)&&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近日,泸州中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拆迁安置还房名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随着泸州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规划、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原因使拆迁工作力度加大,相应建造了数量众多的拆迁安置房。在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的带动下,大量拆迁安置存量房也开始流入房地产市场,相关交易成为引发房地产市场矛盾和纠纷的新因素。&&&&&&2009年月日,黄兴志持黄兴奎的户口薄、身份证以黄兴奎的名义与泸州市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南号】限价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城南号号房并缴纳了购房款万元。同年月日,黄兴奎将房屋证明书一份以万元卖与黄兴志并出具了收条。年月日,黄兴志再次缴纳了房款万元。事后黄兴奎认为黄兴志所支付的万元补偿费金额太低要求黄兴志退还所买房屋名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黄兴志不服,遂上诉至中院。&二审中查明,年月日,黄兴奎卖给黄兴志的&“房屋证明书”实为泸州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于年月日填发给黄兴奎一家三口的《还房安置证明》。二审认为,该《还房安置证明》是在依法征用土地过程中,由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给接受“货币还房安置”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使其在购买置换房屋时,能够在特定面积范围内享有特定的价格补助,从而确保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同居住者不致因土地征用而流离失所。因此,《还房安置证明》本身仅能证明黄兴奎一家三口在购房时具有享受特定价格和特定面积补助的资格,且《还房安置证明》中所涉补助利益的实现还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由黄兴奎一家三口采取进一步的后续购买行为才能得以实现(享有),故《还房安置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之规定,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因此,黄兴志与黄兴奎就买卖《还房安置证明》所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遂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 & & & & & & & & & & & & & & &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11:35:05)& & 原审认定,本市某某区某镇某路某弄某某号某室房屋系杨某某动迁安置所得。日,孙某某(乙方)与杨某某(甲方)签订《上海市动迁安置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上述房屋;乙方已付清甲方房屋总价款人民币344,718元另加每平方米100元共10,446元,共计355,164元;甲方已交付给乙方房屋钥匙、购房发票;甲方保证在领到房地产权证时立即把该证交给乙方;甲方保证协助乙方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合同还就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即向杨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杨某某亦将房屋交付给孙某某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5月,杨某某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将该证交由孙某某保管。2011年6月,因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而杨某某拒绝配合孙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孙某某遂诉至法院。& 原审审理中,孙某某要求法院判令:1、杨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孙某某办理转让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归属孙某某所有;2、杨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杨某某则不同意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称:、系争房屋是上诉人动迁安置所得,双方在订立转让合同时,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应为无效;  原审认为,孙某某与杨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杨某某以系争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而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杨某某辩称该合同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且显失公平,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即便杨某某所述属实,因杨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为有效。孙某某业已按约付清全部房款,且系争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杨某某应履行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孙某某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孙某某现要求杨某某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判决: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孙某某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千汇路弄号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孙某某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元及财产保全费元,均由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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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 | 发布: 15:39:47
的房子 ,龙山安置房二期
。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的被拆迁人是舅公称作:A ,使用人是外婆 。A那边的直系亲属十年前就去国外了,联系不到 。这种安置房怎么交易 ,或者说这房子去诉讼法院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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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听你的意思是你的舅公已经不在了,要过户后才能交易。如果没有遗嘱的话,要全体继承人到场才能办理。建议拿着拆迁协议找律师帮你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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