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伤残军人补贴政策什么补贴什么时候执行8级

军人残疾补助标准八级
军人残疾补助标准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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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伤残军人补助标准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四)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五)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 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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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伤残评定
  1、评残相关规定适应对象是?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评残的依据?
  答: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 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3、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谁?
  答: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4、评残的程序是?
  答:依据自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评残后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关于评残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有关抚恤金标准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6、符合什么样的条件的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7、附录:1-10级评残标准
  答: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舌缺损&全舌2/3;
  26.双侧完全性面瘫;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1.心脏移植术后;
  32.单肺移植术后;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
  37.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8.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0.肾移植术后;
  41.永久性膀胱造瘘;
  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
  43.阴茎缺失;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6.阴道闭锁;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48.尘肺Ⅱ期;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单侧膝以下缺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3.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
  14.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6.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17.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1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0.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1.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2.一侧眼球摘除,0.3&另眼矫正视力&0.8;
  23.第Ⅲ对颅神经完全麻痹;
  24.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
  25.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6.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7.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8.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29.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1.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2.舌缺损&全舌1/3;
  3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5.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6.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40.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
  41.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
  42.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43.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
  44.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4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
  47.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
  48.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49.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0.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1.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2.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3.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
  54.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
  55.尿道瘘不能修复;
  56.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7.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1.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62.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65.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66.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
  67.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8.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
  69.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叶切除术后;
  8.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1.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1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3.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
  14.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8.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2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3.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5.面部瘢痕&20%;
  26.全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1.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2.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3.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
  34.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5.一侧完全性面瘫;
  36.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7.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
  38.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39.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0.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
  41.支气管胸膜瘘;
  42.经治疗未转复的持续性心房颤动;
  43.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5.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
  47.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
  48.胃切除&2/3;
  49.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53.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4.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5.内分泌源性浸润性突眼;
  5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57.肾损伤致高血压;
  58.一侧肾切除;
  59.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61.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近);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3.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64.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65.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6.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7.吸入性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8.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69.重度哮喘;
  70.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
  71.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结核杆菌阳性;
  72.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73.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74.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
  75.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
  76.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贫血;
  77.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8.淋巴瘤完全缓解;
  79.中度骨髓型放射病;
  80.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Ⅱ期改变;
  81.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
  82.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血管炎;
  83.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
  84.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
  85.重度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象限盲或偏盲;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1.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2.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腕掌关节功能丧失;
  1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足[趾全失或一足[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5.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重度不全;
  16.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7.肢体短缩&4
  18.髋、膝关节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0%;
  24.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7.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8.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30.第Ⅳ或第Ⅵ对颅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者;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3.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4.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5.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6.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轻中度返流性食管炎;
  37.左半、右半或横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8.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39.脾切除;
  40.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1.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3.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4.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45.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6.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47.阴道狭窄;
  4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49.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0.放射性血小板减少&60&109/L;
  51.轻度骨髓型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
  8.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5&;
  12.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3.下肢短缩&2
  14.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中度不全;
  15.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30%;
  19.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0.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1.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2.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24.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5.发声及构音困难;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8.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9.舌缺损&全舌1/6;
  30.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
  31.肺叶切除术后;
  32.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3根);
  33.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4.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5.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3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7.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8.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9.胃部分切除、胃肠重建术后;
  40.小肠部分切除;
  41.肝部分切除;
  42.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3.胰腺部分切除;
  44.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4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30%。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
  10.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1.四肢大关节外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2.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1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滑膜炎术后,经病理诊断证实;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10%;
  17.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8.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9.双眼矫正视力&0.6;
  20.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1.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3.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24.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5.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26.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7.发声及构音不清;
  2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9.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0.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
  31.颌面部多发性骨折术后面部畸形、咬合错乱;
  32.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3.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4.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5.支气管成形术后;
  36.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
  37.肾部分切除术后;
  38.脾部分切除术后;
  39.子宫修补术后;
  40.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1.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2.一侧肾上腺缺损;
  43.单侧输卵管切除;
  44.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
  6.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7.四肢长骨干骨折术后;
  8.肌腱及韧带损伤术后合并轻度功能障碍;
  9.两节及以上脊柱横突骨折不愈合合并腰痛;
  10.创伤后四肢大关节之一轻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2.面部瘢痕&2%;
  1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
  14.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15.双眼矫正视力&0.8;
  16.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但仍影响外观;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但仍影响外观;
  20.睑球粘连影响转动,行成形术,但眼球转动仍有限制;
  21.晶状体部分脱位;
  2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23.眶内异物未取出;
  24.外伤性瞳孔散大;
  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7.严重声音嘶哑;
  2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29.嗅觉完全丧失;
  30.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
  31.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
  32.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内异物存留;
  36.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
  说明:
  1.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2.职业病或职业暴露引起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5.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6.前庭功能障碍是指耳科前庭系统出现器质性损害,造成平衡功能受损者。
  评定前庭功能残情者,必须提交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含人体姿态平衡检查项目和眼震电图检查项目)。
  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7.评定视力障碍残情必须提交如下客观检查资料:
  (1)视野;
  (2)眼前后节照相;
  (3)眼前后节OCT检查;
  (4)眼底造影和眼电生理检查;
  (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
  8.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资料。
  附件: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一、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二、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三、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20~34; (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轻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1)记忆损伤,MQ70~86; (2)IQ 70~86;(3)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四、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重度异常脑电图各2次。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中度异常脑电图各1次。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常规脑电图检查异常3次。
  五、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1)眉毛缺失;(2)睑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六、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七、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八、关节功能分级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九、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十、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评定声音嘶哑残情者,必须提交图像资料(电子动态喉镜或纤维喉镜)。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十一、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g/L;(2)血清胆红素&85.5 umol/L;(3)顽固性腹水;(4)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40%。
  2.肝功能中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32g/L;(2)血清胆红素51.3~85.5 umol/L;(3)无或少量腹水;(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40%。
  3.肝功能轻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32~35g/L;(2)血清胆红素34.2~51.3 umol/L;(3)无腹水;(4)无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
  十二、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十三、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十四、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1)大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1)稀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十五、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十六、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十七、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十八、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90mmHg)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十九、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 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5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59%。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60~69%。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70~80%。
  二十、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频繁发作(每周&3次),夜间哮喘频繁发作(每月&2次),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二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 ;(2)肌酐&707&mol/L;(3)GFR&10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 ;(2)肌酐443~707&mol/L;(3)GFR10~20 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2)肌酐178&mol/L~442&mol/L;(3)GFR20 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mol/L~177&mol/L;(3)GFR50 ml/min~80ml/min。
  二十二、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方法
  1.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2)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4)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
  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
  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二十三、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和周围性损伤。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周围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鱼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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