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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惠企政策摘录(酉阳县)
(惠企政策由相关区县企业减负办提供,仅供学习交流)
目&&&&&&& 录
1、《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试行)》(酉阳委发〔2008〕62)
2、《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酉阳委发〔2008〕53号)
3、《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酉阳委发〔2010〕7号)
4、《关于印发鼓励县城规划区(老县城)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意见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0】80号)
5、《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宽松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酉阳委发〔2010〕51号)。
6、印发《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酉阳委发〔2011〕41号)
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酉阳委发〔2008〕62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推进“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倍增,环境倍优”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提升规模档次
l.对进入全国500强、重庆50强、酉阳1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奖企业以国家、重庆市、酉阳县公布的名单为准。不重复奖励,按奖额高的兑现。
2.对入库税收首次超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30万元;对当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增幅达20%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对当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增幅在100%以上、50%一100%,分别给予增收部分地方留成财力的50%、40%奖励。该奖项不重复奖励,按奖额高的兑现。
3.对应税销售新进入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企业行列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对企业经营者予以嘉奖。受奖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增幅必须与销售收入增幅基本同步。
5.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含二板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对成功发行债券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6.评选星级企业家。在规模成长型企业中评选星级企业家。星级企业家的评选每年评审一次,已当选的企业家每年按标准复审一次。星级企业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证书,并授予金质奖章。
7.评选工业企业创业之星。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企业成长性较好,当年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创业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工业企业创业之星评选活动,被评为创业之星的,奖励5000元。
8.大力提高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地位。对纳税贡献大、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和企业创业者,优先推荐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候选人。
二、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
9.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新增设备贴息资金200 万元以上,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贴息项目条件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达到同行业同期先进水平的全新设备,并经审批、核准、备案且在规定时间内竣工投产的;单个项目一次性购置的生产设备达到200 万元以上,化工项目一次性购置的生产设备达到1000 万元以上;购置的全新单台加工中心或数控机械加工设备,达到5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信息管理项目,一次性购置的设备、软件达到80万元以上。贴息程序为:在年度项目推进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符合贴息标准项目的实施单位,填写设备贴息申请表,报县经贸委初审由县经贸委和财政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审查有关帐目,核定所置设备;由县经贸委和财政局将认定合格的项目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10.对县内企业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及全市50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且外方投资超过40%以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嘉奖;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超8000万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并顺利投产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积极鼓励县外企业对县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生产性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重组对象企业增值税较重组前增长部分,由同级财政3 年内每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较上年增长部分,由同级财政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
12.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对引进境外资金,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帐资金0.5%予以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同级财政支出。县委、县政府对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13.对生产型重点项目实行规费减免。对达到规定投资密度、1年内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内规费一律按下限的50%收取;1年半内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限的40%收取;2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亿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减免。
14.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于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填补我县空白的各类重点项目,经县委、县政府领导集体会办,给予更为灵活的政策扶持。
三、鼓励企业加强产品技术研发和加强企业管理
15.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中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16.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应先立项,经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 ,允许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范围内抵扣。
17.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18.鼓励工业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19.新产品通过市级鉴定、获得国家级新产品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称号,每有一项按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5000 元、10000 元;通过鉴定的产品被列入市、国家新产品和各类科技计划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5000元、10000 元。(奖励按最高级享受,不再重复计奖),获奖企业须对直接参与产品开发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0.企业积极推广工ISO9000 系列标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通过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ISO8000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
21.凡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政府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两种奖项不重复奖励。
22.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工作,企业新申请或新拥有发明专利并组织实施,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较高经济效益,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实行“绿卡”扶持政策
23.绿卡企业产生程序。年初由企业对照标准提出申请,由县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请县做大做强企业领导小组批准产生,一年一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制发绿卡企业优惠证,优惠对象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绿卡企业标准:当年应税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资产质量和信誉优良的企业。
24.绿卡企业税费优惠。①当年缴纳的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按当年全县企业所得税增幅增加5个百分点确定征收额度,超过部分先全额征收,后由县政府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再生产。②费和基金零增长(社会保险费除外):对绿卡企业,其缴纳的费和基金以2007年应交纳数为基数,连续三年不再随销售额增加,但按年度先征后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进入企业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③工业技改投入项目零收费:对绿卡企业工业技改投入项目,免收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的各项县级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项目收取成本费用)。
25.“绿色通道”政策。①绿卡企业实行部门检查准入制、行政处罚申报制、企业缴费登记制的“三制”保护。除税务、环保、安监部门外,进入绿卡企业检查、收费,是园区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审批,非园区企业由县工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批准。②本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择校的优惠办法。绿卡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县内择校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给予优先安排,所选学校收取费用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③本人就医优惠办法。每年由县上组织一次绿卡企业法定代表人免费体检,绿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在县内任何一家医院优惠就诊,免办挂号手续,免交挂号诊疗费和处方工本费,凭卡到门诊有关医疗科室(含专家门诊)直接就诊。享受医保待遇,刷卡结算药费时,不再划交诊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保中心对涉及绿卡企业优惠对象的个人帐户设置专门程序处理。④本人公务用车优惠办法。绿卡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务用车(1辆)县境内通行费用由县财政补助。
五、组织实施
26.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规模骨干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工作,把做大做强企业作为重点来抓,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各职能部门实行整体联动,切实将扶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或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7. 做大做强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由县企业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有关部门参加,工作实绩以国税、地税、供电等部门认定的数据为依据,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实施方案,报县企业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28.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2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文作出的决定,凡与此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执行。本意见由县经贸委负责解释。
20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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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酉阳委发〔2008〕53号
全民创业是振兴之道、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增加群众收入,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增强经济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根本举措。为有效改善创业环境,激活全社会创业激情,推进全民创业,现就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以改善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潜能、增加收入为目标,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实现创业促就业,创业促发展,创业促创新,创业促和谐的目标。
二、努力搭建创业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创业基地。积极筹建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基地。各乡镇要规划和建立“创业一条街”或“回乡创业人员园区”,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主创业。
(二)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建立创业项目库并定期发布。加强创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活动,集中展示创业的项目、产品、服务和成果。
三、完善扶持政策,培育创业主体
(三)拓展投资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准”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服务、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四)建立担保中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会员制担保中心,先期由政府注入启动资金,逐步吸纳民间资本,实行市场化运作,为各类创业主体和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所有自主创业群体。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担保人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五)放宽证照登记,简化办事程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后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对筹建时间长、不涉及高危行业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实行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公司制企业(一人公司除外),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2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2年内全部到位。放宽开办公司注册资本限制,除一人公司外3万元即可申请开办公司,并允许货币出资比例降到30%。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转军人、残疾人创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农民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实行资金数额自行申报制并优先登记,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一站式”审批服务和限时办结等服务方式和制度,实行集中办理和联审联办制,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事项,全部实行联合办理,做到一套资料申报、一个窗口受理,一次完成审批。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制,对超过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既不批准也不告知,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行政许可部门同意申请人申请事项;对联合审批的事项,参与部门应安排具有相应审批权力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审会议,无故缺席会议或与会人员不能签字的,视为该部门对联合审批项目同意。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按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在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鼓励类创业项目,按照国家西部开发有关政策,为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转军人、残疾人、征(淹)地移民和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等外),3年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最高免税为8000元)。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房地产中介业、娱乐业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等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在三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征(淹)地移民、辞退人员、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创业主体创业,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放开资源使用政策。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依法提供用地保障。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国有和集体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其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民营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非耕地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投资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市政等事业和设施,可以协议方式取得用地,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按照最低标准执行。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资产出资,也可依法转让,采矿权价款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扶持发展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整合现有各类创业扶持资金,公开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建设,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设立创业与再创业基金,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税收增幅大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新兴服务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涉农企业,进行奖励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形成的新增地方可用财力(以上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由县财政按40%比例奖励返还给企业,再由县财政与乡镇按财政体制进行结算。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奖励返还期为5年,其他奖励返还期为3年。
(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资源,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平台、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稳步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扩大个人征信数据库覆盖面,引导诚信经营,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信用运行机制。加快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建设。
(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实际开展创业培训,要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要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帮助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企业在县政府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员工,由政府承担培训经费,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民“阳光工程”培训,大力倡导城乡志愿者开展面对城乡居民的免费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倍增效应。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二)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新农村建设。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到农村去创业,各类创业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开展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财政对民营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从财政支农资金中,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各类创业主体在农村新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在农村新办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幼儿教育、职业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的民营企业,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并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居民从事国家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非社员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可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农户小额贷款要优先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需要。引导农民从事农产品流通经营,扶持农民从事规模化的种植业、养殖业,支持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进行创业活动,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新农村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有关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创业者和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十三)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业。突破体制和机制障碍,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经单位批准,科技人员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参与分配。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创办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
(十四)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创业。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经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创办企业(经工商注册)。对在酉创办、领办生产性企业和从事新农村产业建设的机关工作人员,3年内保留职级、全额发放工资和津补贴,正常调资晋级;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长,积极参与创业。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在酉创办企业,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本人上年平均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补偿年限,补偿年限为本人工作年限,但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十五)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不搞上下级的重复检查,不搞多部门的多头检查,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依法保护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十六)加强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现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集中公示,任何部门不得收取未经市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建立缴费登记卡制度,实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罚报告”制度,对所有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行政部门借助其它中介机构转移收费,取消所有向企业收费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参加各种社团性组织,不得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上成立全民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发布,对推进全民创业进行督促指导;县纪委设立全民创业监督机构,负责督查全民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并牵头处理投诉举报,对影响全民创业发展环境的部门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及时查处违纪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各部门要根据职能,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县乡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领导机制。建立全民创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建立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实行规模以上企业挂牌保护等制度,把支持全民创业与民营经济考核结合起来,纳入年终综合考评范围,形成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十八)积极为全民创业提供政务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开设申办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公布申办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网上审批范围,为全民创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高效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对“走出去”创办企业的民营企业(在本县注册的),县级各职能部门应积极进行对口衔接,并对企业提供服务与支持。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大力表彰全民创业先进典型,每年召开一次全民创业表彰暨动员大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创业者、乡镇、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新闻舆论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舆论环境,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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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7日
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酉阳委发〔2010〕7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程序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政策
(二)新上进园区的工业和物流项目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综合价为5万元/亩,但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高新技术不低于150万元/亩,一般加工工业不低于130万元/亩,劳动密集型不低于100万元/亩,且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时间从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算起。对固定资产投入超亿元的项目,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综合价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2.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1.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补贴1万元/亩。上述财政补贴待项目投资完成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后,由县财政从项目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同时,对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留足发展空间。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不能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外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规划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供地,由国土房管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税费优惠
(五)在园区租用标准厂房和标准仓储的非资源性加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免收4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5年租金。其中:小坝全民创业园固定资产投资100―300万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5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每投资100万元,园区按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得超出400平方米,一般加工工业不得超出30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标准厂房,超额部分租金由投资业主自行承担。
(六)税率及地方留成部分的界定。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或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五大基础产业的企业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且减半期税率为7.5%。
(七)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除外)。达到规定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其中亿元以上项目和总部经济企业全部减免。
(八)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同时享受国家相关就业再就业补贴。
(九)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勘查、开采、冶选低品位、老矿区尾矿矿产资源的,前3年全部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十)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的公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和契税;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兼并、收购公有企业股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老、困、衰公有企业的,自兼并、收购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100%。
(十一)世界500强、国家500强、重庆50强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来酉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返还比例为50%、35%、2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比例为100%、50%、25%。
(十四)入驻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第一年按入库总额的30%进行奖励扶持,第二年按25%进行奖励扶持,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总额的15%进行奖励扶持,另外,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50%进行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3年按地方所得部分50%进行奖励,从第4年起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0%进行奖励。
(十五)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返还比例为100%、50%、30%。
(十六)对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厂房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实行财政全额返还。
四、奖励政策
(十七)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1年。
(十八)凡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九)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需报县招商引资考核中心审核,县政府认定)引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非限制类其他项目,县政府按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该奖项是指未纳入相关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考核项目,如果该项目没有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则不予奖励。
五、服务保障
(二十)实行“一站式”开办服务、“帮办式”建设服务、“保姆式”运行服务及限时办结制度。凡外来投资者在酉阳投资置业,统一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一站式”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等开办手续;项目建设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全程“帮办”服务;项目建设投产后由各相关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提供“保姆式”运行服务;凡项目审批报件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十一)严查“三乱”行为。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凡以检查、评比等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二十二)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特邀出席我县的重大庆典和会议。
(二十三)以上优惠政策兑现流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需由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转报,并派专人跟踪负责。凡来我县从事资源加工的企业税费视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减免。该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已执行的政策以约定的期限为界。
附件: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说明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说明
核准制: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准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备案制:备案制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前置许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文件。
项目登记审批手续程序图附后。
土地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是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制度。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拍卖是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让结果确定使用者的制度。挂牌是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使用者的制度。
投资强度:是指单位时间或者单位面积之内投资金额数量,即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除以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固定资产:一般指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达到一定规格或规模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投资评审机构、会计审计服务机构等(其中的一定规格指注册资金规模或技术服务水平等级等)。
项目交纳税收:指项目建设及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的各种税收,如建设期中的建安营业税,建成投产后的增值税、所得税等。
地方留成部分:指项目单位交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可自由支配的收入部分,本文地方留成部分均指县内留成部分。
逐年返还:指县财政根据项目单位所交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和应补贴数进行测算,当年交纳地方留成部分不足以补贴的,在下一年或以后年度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予以补贴。
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是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向园区管委会提出预留建设用地申请,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按园区规划统一办理。
凡不能按规定时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其规定时限是指招商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必须1年内建成投产并形成销售收入和税收,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2年内建成投产并形成销售收入和税收。
高新技术产业:指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产业投资项目。
一般加工工业:指机械制造、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等产业投资项目。
劳动密集型产业:指服装、纺织等产业投资项目。
经营性土地:是指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予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生产经营型项目:指二产业中除建筑业以外的产业。
专业市场:是指同类产品积聚于某一场所进行的交易、流通和配送,简单来说就是相同系列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聚集的特色商业场所,也指行业市场。
非资源加工性投资项目:是指除从事对矿藏、森林、土地、水、动物等资源加工以外的项目。
超额部分租金由投资业主承担:是指政府按400平方米/100万元标准免费提供标准厂房的超出部分,由投资业主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承担租金,并按月足额缴纳。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即:销售收入额、劳动收入额、所得额和重量、数量等)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
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按三类标准征收,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按17%;粮食、自来水、天然气等按13%;出口按零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法定税率为25%。
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是指国家规定的农林、水利、煤碳、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医药、机械等20个大类468个产业目录所指的产业。
“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且减半期税率为7.5%:是指免税2年,减半征税3年,且减半征收3年中所得税税率再减半只按7.5%的税率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工商、质监、税务等16个部门,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26项大类费用。
对新办企业用工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新办企业用工,必须如实申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费。
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是指新办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合同一份交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免除劳动合同鉴证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享受国家相关就业再就业补贴:是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向人保部门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三项政策。
依法获得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人:是指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指受政府委托取得探矿权,垫资勘查的单位和个人。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较长时期摊销的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这里指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实行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税前逐年分期摊销:是指税务机关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对作为递延资产的费用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进行扣除。
前3年全部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是指由县财政在3年内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的25%,企业所得税中的40%,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地方税收的100%全部返还给企业。
契税: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目前,税率为交易额的3%。
收支两条线:是指企业先按规定交纳应交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时由县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政策扣除上划市级10%部分后全部返还。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供应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法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转让给技术接受方。
总部经济:是指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或地区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跨国企业和外埠大型企业总部入驻,企业总部在中心城市集群布局,设立研发中心和销售中心,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
其他地方税收:是指除营业税以外,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11个税种。
建安营业税:是指提供应税的建筑安装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营业额的3%征收。
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县政府审定的贴息补助资金总额以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分解落实的具体补助数。
该奖项是指未纳入相关招商引资的责任单位考核项目:即没有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所引进的项目;或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完成本单位任务后超出部分的项目。
如果该项目没有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则不予奖励:是指从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到项目完成全部建设、正式投产并产生税收,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奖励,超出上述时限的项目不予以奖励。
“一站式”开办服务:是指企业正式签约后,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全程代办服务的过程。具体办理事项有:公司核名、开验资账户、请中介验资、办理营业执照、雕刻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转基本账户。
“帮办式”建设服务:是指企业落地后,建设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涉及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建委、安监局、气象局、消防队等部门)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牵头、企业入驻的园区管委会或乡镇帮助办理。
“保姆式”运行服务:是指企业建成投产后,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产、供、销”全程跟踪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兑现各项奖励和政策等等。
组织机构代码:是由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有关机构编码规则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是各组织机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资源加工的企业税费视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减免:(1)直接卖原料不能减免;(2)利用资源简单加工不能减免;(3)深加工企业可予减免。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流程:(1)根据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额符合要求且有税收贡献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月6日前或7月6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工业项目向经信委申请,商贸流通项目向商务局申请,旅游项目向旅游局申请,房地产项目由建委申请,农业项目向农委申请等),并提供享受优惠政策依据(包括协议、合同、所申报优惠条款所需的证明材料等)的原件及复印件。(2)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书面报县政府。(3)县政府责成财政、税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书面报县政府。(4)县政府于每年1月中旬和7月中旬对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形成决议,由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兑现。
鼓励县城规划区(老县城)
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意见
酉阳府办发〔2010〕80号
为如期创建“市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山水园林城市”,努力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县城城市品位,结合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退城”即为退出县城规划区(老县城,以下简称老县城),“入园”即迁入“一区四园”(酉阳工业园区龙江重化工业园、板溪轻工业园、小坝全民创业园、渝东南现代物流园),主要是指迁入小坝全民创业园。凡老县城内所有工业企业(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在完成退城入园迁建后均可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工作目标
(一)老县城内所有工业企业在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退城入园工作,之后退城入园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退城入园工作的组织领导,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衔接处理好搬迁过程中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安排好搬迁企业职工的生活,稳定职工情绪;最大限度地缩短搬迁企业的建设周期,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搬迁损失,确保相关企业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做得大。
三、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及厂房租赁。退城入园企业原在县城占地按规划转为商业、公益等其他综合用地。该地块“招、拍、挂”出让所得(含土地出让金)扣除政府拆迁成本后,余下部分的50%划转企业,用于企业搬迁补偿。企业原占地未取得使用权证的,按“一企一策”具体研究处理。退城入园企业迁入园区后,按新办企业标准享受园区用地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退城入园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建厂房或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生产。若自建厂房,由小坝全民创业园管委会按产业布局为其提供500M2工业用地(每亩地价5万元);有能力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以上的,小坝全民创业园管委会按照实际投入配足其用地面积。若租用标准厂房,可租用500 M2标准厂房,且免收三年租金,从第四年开始按市场价租赁标准厂房。
2.凡是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下的退城入园企业,一律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开展生产。具体为:固定资产投入30―50万元的,可租用300 M2标准厂房,且免收三年租金;固定资产投入20―30万元的,可租用200 M2标准厂房,且免收两年租金;固定资产投入10―20万元的,可租用150 M2标准厂房,且免收一年租金;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下的,可租用100 M2标准厂房,且免收一年租金。免收租金期满后,根据市场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若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按新办企业标准享受园区用地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按《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酉阳委发〔2010〕7号)精神兑现退城入园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迁建政策。企业搬迁新建厂房、配套设施等基础建设,所涉及县级留存部分行政性规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可申请全部免交。
(四)环保政策。退城入园企业自批准搬迁到新建企业投产运行期间所缴纳的排污费,由县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污染治理和治污设施购置等。
(五)其他优惠政策。
1.小坝全民创业园管委会负责退城入园企业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安装专变的企业,暂缓交纳客户现场管理系统终端安装费用。
2.强化退城入园企业“一站式”开办服务、“帮办式”建设服务、“保姆式”运行服务及限时办结制度等服务保障。
3.退城入园企业通过搬迁实施技术改造,视投资大小和企业规模,由县财政对其迁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安排贴息,相关部门给予融资担保。改造时新购国产设备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4.退城入园企业迁建后继续生产原工业产品,允许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名称以及相关手续和证照。
5.搬迁特别困难、对县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具体困难。
四、办理程序
(一)税收政策
1.4月30日前,退城入园企业对照相关优惠政策,自行整理相关资料(附送相关凭据复印件),报县经济信息委初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复核;
2.县财政局汇总复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3.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拨付款项。
(二)环保政策
1.4月30日前,退城入园企业自行整理相关资料(附送相关凭据复印件),报县环保局初审,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复核;
2.县财政局汇总复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3.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拨付款项。
(三)迁建基础建设政策
1.退城入园企业在迁建前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免交相关规费的书面申请;
2.县园区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3.县政府审核后转相关部门执行。
(四)用地政策
1.退城入园完成搬迁后,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按照“招、拍、挂”相关要求和程序出让其土地使用权;
2.退城入园企业向县国土房管局填报《土地出让金返还申请表》;
3.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计算应兑现奖励金额,并报县政府审定;
4.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拨付款项。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老县城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城规划区(老县城)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县长为组长,钟多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信息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市政局、小坝全民创业园管委会、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具体负责老县城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钟多镇政府),由钟多镇党委书记石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老县城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日常事务。
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宽松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酉阳委发〔2010〕51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正常生产、健康发展,提升我县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没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事项推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签所有事项;没有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事项由跟踪服务单位集中会办和全程代办,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受理告知程序,对企业申报所需材料名称、书写格式、注意事项等要在政务网站和办理窗口公示,实现一次性书面告知,凡是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必须即收即办。
二、完善跟踪服务制度
(一)入园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招商局、规划局、城乡建委、环保局、国土房管局、招商引资促进中心、项目引进单位和所在园区等单位配合,会办相关手续,提供后续服务。
(二)园外项目由县招商引资促进中心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招商局、规划局、城乡建委、环保局、国土房管局、项目引进单位和所在乡镇等单位配合,会办相关手续,提供后续服务。
(三)技改项目由县经济信息委、招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城乡建委、环保局、国土房管局、招商引资促进中心、项目引进单位和所在乡镇等单位配合,会办相关手续,提供后续服务。
三、严格控制涉企检查
(一)所有涉企检查必须报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事先通知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或当地党委政府后方可实施,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依据、过程和结果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涉企检查部门要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以及同一部门多个科室分头到企业检查,避免因执法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四、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分类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各部门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
(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有关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
(三)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综合收费服务区,凡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集中收取,列财政专户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
五、严禁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一)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向企业索拉赞助、要捐赠、“搭车”收费,以及利用推销商品、征订报刊(党报、党刊及中央明确要求订阅的报刊除外)等形式向企业摊派,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借款、借物,以及接受企业吃请。
(二)县直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班,凡涉及企业参加的学习培训,必须报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涉及收费一律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标准,不得变相多收。
(三)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以教育指导、督促整改为主,切实改变以罚代管现象;对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向被处罚企业下达书面文书。对货运车辆超高、超长、超重等违规行为,原则上不罚款(超员除外)。
(四)依法进行的罚款,有裁量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具体罚款金额须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五)所有罚款必须实行“票款分离”制度,通过银行代收并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严禁使用服务收费票据代替罚款收据,严禁使用往来结算收据等非正规发票从事收费活动,严禁占用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
(六)严禁任何单位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严禁将收费、罚款与行政经费、工资津贴、考核奖惩及业绩等挂钩。
六、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坚决杜绝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办或参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
(二)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相关业务。不得向企业指定商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七、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由县金融办牵头,每两月召开一次银政企金融联席会议,定期组织各银行深入企业调研指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有关标准规范财务管理,达到信贷要求。
(二)建立信用担保奖励补偿机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补偿。
(三)引进民间资本、社会资金设立面向企业的担保机构。引导企业通过风险投资、产权交易、金融租赁、典当等方式进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资。
八、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一)强化用电保障。加强电网建设,满足入驻企业尤其是已投产企业的用电需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电。计划停电必须提前12小时通知企业,故障停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企业维修时限。
(二)强化用水保障。加快推进各园区供水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供水管网,保障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
(三)强化用工保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人力社保局、各乡镇社保所要与园区企业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定向培训,组织更多劳动力到园区就业;县职教中心要围绕园区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充实教学科目,实行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训;各级各部门积极为企业用工作好义务宣传,动员劳动力到园区就业。报社、电视台、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要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宣传用工政策,引导劳动力到园区就业。
(四)强化通讯通信等其它要素保障。各园区及广电、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要协调推进园区杆线迁改工程,加快园区通讯通信网络建设,保证园区讯息畅通。
九、强化涉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由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牵头,县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办等单位配合,对各类涉企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化解。不能让人为因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或导致企业停产,坚决打击无理取闹、非正常上访、集访、阻工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开展民主评议
建立宽松企业发展环境考核评议制度,县评议办每年对涉企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审批收费、服务态度和行政效能等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后三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十一、强化责任追究
(一)对企业的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二)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在全县通报。
(三)县纪委(监察局)与新闻宣传部门联合,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好的典型,曝光不良行为,强化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宽松企业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献强任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张志全任副组长,负责宽松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下设办公室在县招商引资促进中心,由招商引资促进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从县纪委(监察局)、经信委、安监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等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办公。
十三、畅通企业维权渠道
县宽松办开通企业维权举报电话(),负责接受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工作的投拆和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企业的投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010年8月5日
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酉阳委发〔2011〕41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程序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政策
(二)新进园区的工业和物流项目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综合价为10万元/亩,严格执行30/50亿元的投入产出标准,且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时间从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算起。对固定资产投入超亿元的项目,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综合价1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5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3万元/亩。上述财政补贴待项目投资完成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后,由县财政从项目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园区综合用地出让综合价不低于60万元/亩(楼面地价不低于420元/O),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同时,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留足发展空间。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年。企业法人变更时,需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凡不能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的项目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三)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园区外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规划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供地,由国土房管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税费优惠
(五)在园区租用标准厂房和标准仓储的非资源性加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免收4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5年租金。其中:小坝全民创业园固定资产投资100―300万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5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每投资100万元,园区按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得超出400平方米,一般加工工业不得超出30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标准厂房,超额部分租金由投资业主自行承担。
(六)税率及地方留成部分的界定。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或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五大基础产业的企业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且减半期税率为7.5%。
(七)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除外)。达到规定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其中亿元以上项目和总部经济企业全部减免。
(八)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同时享受国家相关就业再就业补贴。
(九)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勘查、开采、冶选低品位、老矿区尾矿矿产资源的,前3年全部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十)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的公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和契税;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兼并、收购公有企业股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老、困、衰公有企业的,自兼并、收购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100%。
(十一)世界500强、国家500强、重庆50强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来酉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返还比例为50%、35%、2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比例为100%、50%、25%。
(十四)入驻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第一年按入库总额的30%进行奖励扶持,第二年按25%进行奖励扶持,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四年起每年按总额的15%进行奖励扶持,另外,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50%进行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3年按地方所得部分50%进行奖励,从第4年起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0%进行奖励。
(十五)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返还比例为100%、50%、30%。
(十六)对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厂房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实行财政全额返还。
四、奖励政策
(十七)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1年。
(十八)凡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九)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需报县招商引资考核中心审核,县政府认定)引进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酒店服务业企业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非限制类其他项目,县政府按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该奖项是指未纳入相关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考核项目,如果该项目没有按规定时限建成投产达效,则不予奖励。
五、服务保障
(二十)实行“一站式”开办服务、“帮办式”建设服务、“保姆式”运行服务及限时办结制度。凡外来投资者在酉阳投资置业,统一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一站式”代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等开办手续;项目建设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全程“帮办”服务;项目建设投产后由各相关园区管委会明确专人提供“保姆式”运行服务;凡项目审批报件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十一)严查“三乱”行为。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凡以检查、评比等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二十二)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特邀出席我县的重大庆典和会议。
(二十三)以上优惠政策兑现流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需由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转报,并派专人跟踪负责。凡来我县从事资源加工的企业税费视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减免。该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已执行的政策以约定的期限为界。
(二十四)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办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优惠政策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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