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国破产矿工伤56级待遇文件工伤费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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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工伤员工没有赔偿怎么办
公司4月底就清理完倒闭
工伤患都者还在医院
公司要等出院后才肯赔偿
可是等出院后恐怕就找不到负责人了 请问该怎么办
提问者:wl7224***时间: 17:12:38地点:1个回答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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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会坐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因为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你本身没有能力而没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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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事实劳动关系可算工伤,需相关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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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交通肇事如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刑事谅解书,那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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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公司破产,工伤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公司破产,工伤怎么处理
公司破产了,以前的工伤,有过协议的,现在破产之后工伤的协议还作数吗,有什么要转移的事情吗,一般都是怎么处理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破产,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支付。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破产清算时,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从资产处置收入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并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人力资源总监
你好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是会清算的因为工伤协议所产生的债权一样会进入破产债权,而且是具有优先权的不用太担心,但是需要及时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之前有案例。公司在清算时股东没有处理工伤事务,之后,员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法院已经支持所以,员工的权益会得到保护,不用太担心 
你好,请问,协议当时说的是,工伤处理的是一次性支付药费等,今后除非有此次工伤引起的后遗症等情况公司承担一切支付赔偿,现在他们破产了,这个合同还会继续吗,或者说这根协议该怎么处理??谢谢!!
如果之前的工伤赔偿已经处理完的话,是不会在清算中再次处理的因为清算只处理已经形成的债务你的情况,如果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后贵症需要赔偿的话,是不会再次处理的
那如果将来有什么情况的呢,这个有时候身体的事情不大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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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后的伤残津贴怎么办
1:保持劳动关系拿每月津贴直至退休。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拿补助金什么的,请问那个好?现在6级工伤,那企业是不是要按月给我伤残津贴,还有每年给我买养老保险(哪几种保险?) 如果企业倒闭,那我的伤残津贴 和保险怎么办? 因为从同事那里听说,厂的效效益...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破产时应首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你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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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公司破产后不可能再缴纳工伤保险费,至于公司破产清算时社会保险机构未从中拨付到费用,是社保机构与公司的责任,不能作为你不能享受伤残津贴的条件。因此,社保机构停发你的伤残津贴,你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级工伤在企业无法安排适当岗位的情况下,要发放伤残津贴,并为您购买养老、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谈到如何选择?这位工友,这个选择无论怎么选,都是有利也有弊,其他人很难帮您做决定。只是您自己要分析自己所处的情况,如果公司属于国企或者大公司,且效益稳定,那么建议您保持关系,毕竟每个月都有固定的收入,而且将来退休后也有生活保障;如果公司效益不好,建议您选择离职,拿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否则可能一点赔偿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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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六级怎么办?
作者:刘平静&
1998年4月2日,原告李强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岗位为造型工,长期接触粉尘。2008年9月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李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2月,被告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09年9月20日,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该院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终结清拖破产清算程序。2010年5月2日,原告李强被诊断为矽肺病壹期。2010年7月6日,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李强与被告公司存在工伤关系。2011年2月,淮安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李强构成工伤六级。
另查明:2011年,被告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案外人某公司支付其租金等费用。2011年7月6日,法院判决案外人支付被告相关费用,该案于2013年执行完毕。
原告李强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公司及破产管理人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李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公司及破产管理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8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公司尚存资产范围内依法支付原告李强工伤保险待遇28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沈军在被告清拖处工作长达10余年,长期接触粉尘,在岗期间未查出有职业病,但该职业病潜伏期较长,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发现为矽肺壹期,后被认定为工伤六级,被告应依法为原告李强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清拖清拖虽然经过破产清算程序,资产已清算完毕,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至今,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其与破产管理人仍可提起诉讼对外主张债权,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表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且仍有未处理的资产。考虑到企业破产应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被告破产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在被告公司尚有资产范围内给予原告李强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被告公司尚存资产范围内依法支付原告李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8万元余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将28万余元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法院将该款交付给原告李强,依法维护了弱势劳动者的权利。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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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企业破产相关待遇怎么办?等工伤相关的数十个问题
一、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生活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发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省工伤职工伤残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省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九、职工工伤复发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十、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一、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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