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出租车承包包人要不要承担乘运合同风险

求一个出租车承包合同_百度知道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今日天气:&&&&
关于实施出租车合乘运营的建议
实施出租车合乘运营能有效挖掘出租车运力潜能,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效率;能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有助于降低城市空气PM值;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和打车难,降低居民出行成本,缩短候车时长,提高社会工作效率;能有效增加出租车司机收入,维持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如在南昌以平常打车一次开支30元为例,如果全程处于合乘状态,那乘坐30元的路程,只需付21元【(30-6\)&60%+6=20.4元,再加上1元燃油附加费】,最高可节省9元。对于出租车来讲,每搭载一趟合乘业务,最高可获得普通业务的1.4倍收入。就全市来说,假设合乘带来载客增量为30%,按一个大中型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年产值40亿元计算,可为该地出租车行业增加12亿元收入(每车每天能增收近100元)。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实行了出租车合乘运营。2011年,重庆市规定:合乘者按各自里程分付车费的80%;2011年,青岛市规定:合乘收费办法按每位乘客下车地点计价器所显示余额的70%收费;2012年,北京市提出:市民可以合乘出租车,合乘者各付60%车费;2013年1月,齐齐哈尔市规定:合乘人员按实际行驶里程的70%交费;南京市规定:合乘路段每人按70%付费。省内南昌市合乘方案拟规定:合乘路段路费一律按六折支付,起步价不打折,并已付诸实践。
  为此,能否在南昌实施出租车合乘运营后在全省总结推广。在推广中应做到:一是要对实施方案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协、消费者代表、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代表等参与的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二是出租车合乘符合低碳环保的出行要求,是一项民生工程。对出租汽车合乘系统应用项目应设立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以利于系统的安装推广。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我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夜班承包协议,并给了对方20000元风险保证金,现在对方应重大交通事故被拘留
wl1299bqjh
我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出租车夜班承包协议,并给了对方20000元风险保证金,现在对方应重大交通事故被拘留,导致我现在无法运行车辆,我的风险保证金怎么办?
河南 漯河 发表时间: 08:44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您好,这个要看你们的承包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是带着相关的协议来所咨询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35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遇到保证金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出租车
其它回答共 2 条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律所: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0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52347****
直接找对方索要。
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33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相关词条: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用户登录 |
记住登录状态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帮助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您的位置: &
出租车运输合同 正文
出租车运输合同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案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案 鄢 睿 【案情】 原告(上诉人)余书琴,女,无职业。 原告(上诉人)马懋斌,男,公司职工。 原告(上诉人)郭兰兰,女,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出租车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杜支龙,男,车主。 被告(被上诉人)李华,男,机动车驾驶员。 日11时30分许,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等乘坐由李华驾驶的鄂ET0410号出租车,当该车在三江桥上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前车发生追尾,致三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宜昌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三人受伤后,经医院多次门诊诊疗,共计支付医药费2818.50元。期间,马懋斌因就诊、处理事故等误工14天。同时查明,日被上诉人杜支龙购买红色神龙富康轿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且于同月22日登记上牌,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其登记车主为杜支龙。【审判】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旅客乘坐出租车即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作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应该是该出租车的经营者。本市乘坐出租车的交易习惯是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承运人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乘客根据计程价格支付票款。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它的所有人即是出租车的经营者或租赁(T牌)经营者,同时,其驾驶员亦与所有人之间存在经营关系,俗称“挑土”。所以,被告杜支龙、李华应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运人在运送乘客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承运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交运集团、交运出租车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三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运集团和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对运输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故三原告要求交运集团和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支龙、李华连带赔偿原告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522.50元。 二、驳回原告于书琴、马懋斌、郭兰兰要求被告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三原告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鄂ET0410号出租车的出租车经营权为被上诉人出租车分公司所有,同时,该车出具的车票也是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的车票,且鄂ET0410号出租车车身印着被上诉人出租车分公司的名称。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交运集团和出租车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四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参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发[1999]48号文件规定,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仍由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偿有限期出让。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定参加投标和竞买,取得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同公民个人签订合同,将所享有的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承包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营运,也可以将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使用。凡已经与出租车经营企业签定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无论车辆是公民个人自行购买,还是从出租车经营企业购买取得,其车辆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因此,本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杜支龙,而车辆的营运权属于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 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支龙是一种依托关系。宜市公用(1999)1号文件规定,双方约定依托企业经营管理的出租车,凡属经营者个人购买的车辆,其车辆所有权属经营者个人所有,并在合同中载明。车门喷印依托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必须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行车证同时载明企业名称和经营者个人姓名。按照宜昌市政府宜府办发[号文件规定,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每月要向车辆所有人收取服务费300元,并且车辆所出具的车票上印有交运出租车分公司的印章。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虽然是分离的,但作为营运是同时并存的。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虽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已取得营业执照,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李华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本案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为车辆的所有人杜支龙及车辆经营权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故杜支龙与交运出租车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3)伍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杜支龙、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医药费2818.50元,马懋斌误工费504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5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要求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因交通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问题,但本案原告选择了提起合同之诉,因此,争议的焦点就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的承运人究竟是谁,即四被告的法律关系问题。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但是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承运人作明确界定。作为出租车营运又有其特殊性,为便于管理,我国各地方政府一般都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出租车的营运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规范。参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发[1999]48号文件规定,本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杜支龙,而车辆的营运权属于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应该是一种依托关系。参照宜市公用(1999)1号文件和宜昌市政府宜府办发[号文件规定,无论是从出租车车门上喷印的和行车证上记载的企业名称,还是从出租车对乘客出具的发票来看,车辆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是以共同名义与乘客签订客运合同的,因此,出租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虽然是分离的,但作为营运是同时并存的,即双方对外应负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在出租运输行业,之所以规定出租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乘客的利益,所以,所有权者与经营权者应共同承担责任。 2、出租车分公司与交运集团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出租车分公司与交运集团是法人分支机构与企业法人的关系,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在责任承担上,作为企业法人的交运集团应该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因为出租车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而判决排除交运集团的民事责任的结论是有欠妥当的。 3、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的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车主杜支龙与肇事司机李华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本案是否能适用上述规定?篇二:租车运输合同 租车运输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租用车辆作为甲方日常业务运输货品和人员之用,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下称“本合同”),甲乙双方均需完全忠实履行。 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商银行卡的复印件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送货运价做为合同附件。 租赁概况说明: 第一条
车辆状况:乙方承担提供金杯车型的车辆负责为甲方提供运 输。 第二条 协议期限 1、合同期限:本合同从月 月 日止,为期
年。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为合同当天起生效,期满后可续约。 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三条 合作期间若油价同比 年 月 日(参考标准:长沙 中石化0号柴油和93#汽油价格为/升)累计上涨或下降10%承运价不做调整,超出10%以上双方另行协商补贴燃油费用。 第四条 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 应的正规税运输业发票及其它费用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整作为合同保 证金。保证金的退还:保证金在双方终止合同后,在公司物流部办理好相关手续且协商一致,15天后退还。 第六条 甲方有新开店铺按甲乙双方约定的送货路线及价格做为付费 参考标准。 第七条 乙方必须合同拥有车辆的产权证明和相关使用权,并自行负 责办理该车的道路通行证(通行范围包括长沙市市区所有路段)。 第八条 甲方交给乙方承运的货品由甲方工作人员负责单据和货品交 接以及装卸。 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出车送货,对运出货物及返回货物,有义务保证 货物的安全,如乙方因工作不慎而令到所运载的货物受损,一概由乙方按实际受损货物服装按吊牌金额的%,物料为金额的 %赔偿给甲方。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保障其运输车辆在甲方上班时间内处于好的运行 状态。如因车辆或其它任何问题而不能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令甲方的出货拖延或损失,乙方必须承担责任(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未能履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期间的租贷费用,并赔偿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在运输旺季及货量大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临时线路调 配及工作安排。 合同终止和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因安排不当不能按时按甲方要求运送甲方货物或人员 的,甲方可自行另外安排乘搭或租用其它交通工具,其费用在乙方租车费用中扣除,如每月累计达到三次或以上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 第十三条 所有赔偿款项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后15个工作日之内以现 金的形式全部清付甲方,赔偿款项未付清时,甲方有权拒付当月运费。 第十四条 如乙方因车辆年检大修,被查扣或其它原因不能运送甲方 货品须第一时间提早通知甲方物流部负责同事,以便甲方可提早另行安排。若乙方连续三天或以上不能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五条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书面补充, 补充部分经双方签署即可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有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若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 签名: 日期: 附表:(注:运输范围:长沙市区东南西北四个汽车站之内,超出此范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仓库位置如在合同期内有变动则运输价格另行协商。)
银行卡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篇三:出租车租车合同样版 出租车租车合同
甲方(出租人):XXXX 乙方(租车人):XXXX 为了搞好安全,确保甲、乙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贵XXXXX号出租车租给乙方经营,租车时间从2011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 2、乙方每天每班交纳租车费(产值)按170.00元/天执行(租车费不含油料费,油料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开始租车必须一次性交足一个月产值,租车满一个月再一次性交足第二月产值,依次类推,逾期不交,每天按当月交产值总额的10%追收违约金,每月4400.00元,按时交租金。逾期五日以上不交产值,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 3、乙方租车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道路交通法律和交通秩序,不得用该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4、乙方租车经营期间,要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保养,随时检查该车的外观、机油、水、电瓶、刹车、方向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排出故障,保证安全生产。 5、乙方在经营中,误闯红灯和乱停乱放超速等造成的交通违章违法由乙方负责承担。若发生交通事故,不准弃车肇事逃逸,必须积极主动报案,并配合解决处理好交通事故。违者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全部安全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若遇有伤、残、死亡,包括驾驶员在内,只有享受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份由乙方负责补足的经营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每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由租车人付给甲方30%的折旧费与500 .00 元的免赔款)。 6、乙方在任何时间不有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发现一次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500.00 元,若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甲方交给乙方的行驶证、营运证,各种规费等随车手续、工具及备胎,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乙方将证件遗失,则自行负责办理。 8、乙方须向甲方提交驾驶证、从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合法手续。 9、合同期内对当年的第一次肇事,乙方应承担当年保险10%的上浮保险金。 10、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必须一次性交付甲方安全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退车时退给乙方。修车、审车、二级维护、公司管理费用、每月加机油由乙方自行负责。 11、甲方在乙方合同期内卖车,乙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 12、正常经营中,乙方不能中途终止合同,若强行终止,应付给甲方5000.00元违约金。 1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 电话:
年月日篇四: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述并不多见,加之法律对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要明确出租车客运合同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不容易。然而,日常生活中,对于出租车运输的争议却不少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类特殊的客运合同作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承运人,客运合同,拒载,违约
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租车运输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出租车已经同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相关的研究偏作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出租车客运合同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依《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摘要:作为一种非常普及的运输方式,出租车运输同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相关的论
出租车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方式,其便捷、舒适的特点使之成为目前世界各个城市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在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少,加之法律对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要明确出租车客运合同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非一件易事。本文拟对这一类特殊的客运合同的合同 .因而,出租车客运合同即: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 以出租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司机)以承运乘客及其货物(行李)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享有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其个性,出租车客运这类特殊运输合同显著的特征,在于其运输方式的便捷灵活性及合同形式的不要式性。所谓不要式是指这类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双方有书面协议为条件。虽然在运输过程终止时,承运人会给乘客一张客运发票,但该票据是承运人单方提供的,而且其内容仅仅说明承运人的情况并末列明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并不是合同,其法律效力应为合同上即走”的运输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它的运输目的地由乘客决定,因而相比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它就无须乘客事先购票和耐心候车等。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多种分类,在此,我们尝试作出以下分类:
价之积;后者以车辆驾驶的距离为收费标准,规定每单位距离的价格,乘车费为距离与单价的积。日常的标准多为计程收费,因而,出租车又被称为计程车。 运费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租车客运合同当然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但是同时,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性。其一般共性司机提供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讲,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终止的证明或合同得以切实履行的证明,至于出租车客运合同的便捷灵活性的特点明很明显的,如从事市内运输的出租车多采用“招手即停,
1、按车费的计价标准分,可以分为计时出租车运输和计程出租车运输。前者以时间为收费的标准规定单位时间的价格乘车费为时间与单 2、按出租车收费是否有规定的价格标准分,可以分为定价出租运输和议价出租运输前者即乘出租车的车费标准已经有明文规定的运输方都会为本地区的出租车运营费定出收费标准。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能排除承运人和乘客协商一致将收费标准下降或上调。尤其是管理不规范的地区,议价运输方式更是常见。
市和郊区之间的运输。由于所涉及里程的长短直接关系资费的高低以及风险大小,对于长途出租车运输的要求应该严于后者。如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城登记等。
果承运人的履行运输合同已经作出必要的准备,而乘客单方终止合同,则应该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样,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车辆,则应该赔偿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承运人拒载 式;后者是指在没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明或者即使已经有收费标准而客乘双方协商一致加以改变的运输方式。一般来讲,各个交通部门
3、按乘运里程的标准,可以分为长途出租车运输和短途出租车运输。前者多为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出租车运营;后者一般为市内及城
4、按是否为乘客事先预约的标准,可以分为预约出租车运输和临时出租车运输。对于前者,合同当为客乘双达成租车的合意时成立。如 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出租车运输多为小额运输,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庭诉讼的并不多见,然而在调1 都必须首先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以切实明确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解、仲裁时,如果要明确界定双方的过失和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当乘客急需用车而司机拒绝搭载时,应否和如何追究司机的责任, (一)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争论 《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之。然而,具体到实践中,则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时,有以下几种争论:
确内容的要约 .因而乘客之招手唤车的行为即为承诺。此种说法有利于限制司机无故拒载行为的发生(合同自乘客招手时成立,如司机拒绝受约束的意旨。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当为对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并不要约。况且,乘客之招手是否为其接受亦为不可知之数。 即表明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即承诺。此观点将招手和停车两行为解释为合同上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运输那样采取“购票乘车”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立当依照
1、合同自乘客招手时成立。此观点认为,当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时,由于计程车多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其既已构成一项有明搭载,则构成违约),但是在合同法理论却难以成立。因为一项要约之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
2、司机停车时为合同成立之时。此观点认为,出租车司机打开空车标志驾车慢行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而乘客之招手即为要约行为,停车生意清谈时,一乘客招手行为可能致数车停泊。而且,对于可以议价的运输方式,停车只是司机承运的前提,双方就运输的具体内容如价款、理原因而拒绝运输,乘客因为车况不佳等原因而拒绝乘坐,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当然也没有成立。 目的地、乘客人数、行李数量等并没有达成一致(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磋商)。另外,即使在定价的出租车运输中,若司机因为路远途艰等之合 3、合同自乘客上车后成立。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为要约邀请,出租车司机之停车行为系要约行为,而乘客的登车行价款等。如果乘客登车后,不能和承运人(司机)达成运输的合意而拒绝乘坐,能定其是违约吗?显然不能。同时类似第二种情形,如果司机因为路途太远而拒绝运输,就必须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吗?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为方始为承诺行为,至于司机驾车慢行之行为则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义。但问题在于,许多情况是乘客做上车后方始同司机商谈目的地、 4、另外还有人认为,车辆启动并行驶一定的距离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因为只有客乘双方相互同意对方的运输条件,之合意的原则。但事实上,当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机按下计价器之前达成合意实是难以确定。比如,从事市内运输时,司机一般只在车辆需要那岂非就不能确定合同的成立? 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事实上,出租车营运人(即承运人或曰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乘客的招手唤车的行为、司机的停车行为,在合同法的意义上都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其性质属于合同法所谓的先契约行为。在此行为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进行各自的行为,如客方不得在无乘车欲望时招手唤车以愚弄营运人,而营运人也达成一致同意时方始成立。而该合意的具体外在物质表现形式则不应拘泥于停车、上车、按计价器等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运输的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车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车之后。而至于司机在驾车之后方始问乘客目观察乘客的人数、行李的件数等、乘客观察车辆的状况、型号等,司机打开车门、乘客上车)双方即使是在车辆启运之后才就目的地达成一致(实践中多为乘客告之司机目的地),合同也已经成立。 (二)关于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的合同义务? 实践中,可能确会出现出租车司机在乘客因危险、重大的情事 急 需用车时却拒绝搭载致使乘客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现象发生。对于此类行为,我们认为它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甚至不是法律的调整范尤其是司机同意乘客的条件(如人数、行李数量、
目的地)后,司机才可按计价器计价。表面看来,这种观点似乎严格遵命合同为当事人转弯时才问乘客的目的地或方向,如果此时一方拒绝乘运,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况且对于议价运输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司机并不用计价器,
由此可见,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鉴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形,我们断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车进行揽客、并在载客前谨慎停车等。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双方就目的地、价款及计算方式、人数、行李等的地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的特意待定条款,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加以确定。尤其是在客乘双方都是以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时(司机围。因为此时司机同乘客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即使按照“乘客招手合同即成立”的观点,出租车司机承担的变仅仅为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有赔偿运费而已。他对于乘客因此而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丧失)并不承担其他的任何法律责任。和影响都很恶劣,但法律却难以介入。当然,是否应该对在乘客处于危重情事时,拒绝搭载的出租车司机给以法律上的严惩,是否应该对见死不救者给予刑法上的处罚,已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限于篇幅,在此略过。三、出租车客运合同的内容
由于出租车运输方式的不要式特征,要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确定。但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可以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只有几项内容空缺的格式合同。这份格式合同由营运人(司机)提供,除目的地、客人人数、行李重量和数量、行车里程空缺外,其他条款都已经确定。但实践中,常有司机和乘认为,该类合同应默示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 租司机故意绕扰路和其他欺骗乘客的行为亦多有发生。结合具体实践来说,我们认为,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但日常生活中,出显然,依照合同法是难以起到惩罚此类行为的作用。其实,此案行为性质是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其属应为道德调整的范畴,虽然其性质客就车辆状况、路程远近、车费高低等发生争议。因此,明确双方的有关义务就是必须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出租车行业的一般惯例,我们21、不得拒载义务:首先必须明确是的,此之所谓不得拒载并不是指危重情事下,乘客招手时的司机拒绝搭载(这一点,上文已作论述)。务,使确定客运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变得模糊。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拒载行为如:遇到熟悉的客人而要求陌生的客人下车;遇到长途客人而拒绝运送短途客人,遇见女乘客而拒绝搭载男乘客或恰恰相反;遇见外国乘客而拒绝搭载本国乘客或反之等。 而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在没有合理情况下,司机不得中途停止运输。之所以作出一区分,目的在于防止将道德义务无限制地上升为法律义 2、不得绕路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 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承客同意等情况以外,不得弯道绕路以赚取额外的路费。 不得酒后驾驶汽车,不得闯红灯、不得逆行,不得超过道路的限定速度高速行驶。还应包括,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带,是否关闭好车门;提醒乘客不要在行驶中将身体的某一部位伸出窗外,提醒乘客注意扶好扶手以避免急刹车、急拐弯时受伤等。 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 (二)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的路线,
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及其行李送到目的地。除非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
3、谨慎驾驶义务:承运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谨慎地驾驶车辆,将乘客其行李安全送到目的地。此义务包括,司机本人
4、提供适载车辆义务:即承运人的出租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经营业务。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
地。首先,乘客享有乘车安全的权利。并且,这一乘车安全的权利延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司机对自己任何驾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乘客人的故意拖延致使乘客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则承运人必须承担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有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及时送达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在承运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不得中途停车去处
理私人业务。如果因为承运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应限定在他所预见到的范围。至于其义 1、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是乘客的最基本的义务。在计程运输时,车费应为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议价的其他方式的运输应人自己承担。 为双方约定的价格。另外,按照行业惯例,过桥梁、隧道的费用应由乘客支付。至于车辆的耗油及司机因驾驶过失产生的额外费用则由承运 2、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客运合同,如果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规定, 则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包含有一定危险性在内的日用品搭乘出租车(如除虫药、少量的鞭炮、满装的液化器钢瓶、易燃的橡胶水、一定数定危险性的物品登车,只要承运人同意搭载,合同依然可以成立。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为公共安全计,并且考虑到对众多旅客检查的难度,严格限制个别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是完全必要的。而出租车为小范围运输,司机对于乘客所携带物品的危险性易于检查,并量的打火机等等),这在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我们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不同于铁路、轮船、航空等大规模公共运输。乘客携带少量具有一可以对这些物品的危险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断,是否同意承运取决于司机本人。当然,乘客则必须将携带危险物品的事实告诉承运人,
以便害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作出相应的判断。如果乘客不将该事实告知司机,并因而对司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他必须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反之,造成自身损 3、不干涉驾驶义务:乘客不得要求取代司机自己驾驶车辆 ,不得要求司机超速、越道、逆向行使,不得要求司机闯红灯,不得无端和 四、出租车客运合同的违约及争议解决 驾驶、车辆不适载。而乘客的违约形式则有:携带危险品未声明、拒绝支付车费、少付车费、不合理地干涉司机驾驶。对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乘客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司机中途拒载,乘客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其送达约定地点;司机不合理扰路时可以拒付,少付计价器所显示的车费;
司机驾车随意不够谨慎时,可以要求其谨慎驾驶车辆;车辆不适载时,可以要求其更换适载的车辆或拒绝继续乘坐。乘客的携带危险品未声明时,司机可以拒载;如果危险品给司机车辆造成损害,承运人可以向其求偿。若乘客拒付少付车费时,承运人甚至终止运输,并要求乘客支付相应的运费。 在客乘双方就合同的履行的内容如价款、方式、期限、地点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如果在协商的基础上仍然不能解决时,关于汽车质量的纠纷的法律思考与分析 在案件处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笔者对这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与分析,特此抛转引玉,以求教于同仁,希望能引起大家对这一现象的关注。 恶意指责司机驾驶,不得干扰司机驾驶。如果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通过上文对出租车客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可以发现承运人的违约形式主要包括:中途拒绝承运、不合理地弯道绕路、不合理可以采取自助行为 ,包括暂时禁止乘客离开,留置乘客行李等。如果乘客不合理干扰驾驶,承运人可以对其要求作出相应的解释或加以拒绝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对调解的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内容提要:汽车逐渐成为我国家庭中重要的消费品之一,近年,汽车质量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消费者在汽车质量纠纷中往往求告无门, 以上因素使汽车逐渐成为我国家庭中重要的消费品之一,有与房屋并称为生活中“两大件”的趋势。汽车越来越多了,同样增多的是 3汽车官司。但对于汽车质量的纠纷案件,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准备不足,特别是汽车召回制度的迟迟不出台,再加上由此引起的保险业纷纷提此现象的思考与分析: 高汽车投保的门槛或费用,使我国“有车一族”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一直求告无门。以下是笔者对一、对于汽车质量的纠纷,社会各方面准备不足 (一)对于汽车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厂家都准备不足。消费者方面,对汽车的理解和知识的掌握普遍欠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南京个品牌更有趣的例子是,一位顾客开车到维修站,要求更换CD机,因为放不进碟片,结果发现CD机里已经有了一张。 如果说消费者的原因一时无法解决,那么面对真正的质量纠纷时,企业的准备是否充足就是个意识问题了。在进口车方面,时不时闹出迸现。北京一位用户在购买新车后,制动系压力罐自然损坏,车子撞到了路口的吸能包上;某日本品牌合资车的专卖店称,它们卖出去的车象都还没有重视起来。 菲亚特商务部的副总经理孙卫健举例说“一个用户打电话来,说新买的自动挡车冒烟而且有味道,结果是车主自己没拉手刹”。而来自另一“销往中国的轿车不在此次召回之列”的事件;在国产车方面,由于新车装配质量的影响,或者产量提高后质量控制上的漏洞,火星也已经在检测时发现刹车不合格,并称不排除这名消费者投诉的可能。这两件事都发生在“非典”车市火爆的时候,而且这两家企业目前对这一现 (二)现在的问题是,同样准备不足的国内法律给了厂商一个喘息的时间。日,一起汽车质量纠纷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四要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向原告双倍赔偿帕杰罗V73越野车的购车款110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赔偿,总计达290余万元。由于案在件申诉请求个起诉人联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们购买的新车,在开了11个小时之后,因制动失灵而翻入高速公路旁的沟中。原告据此中,首次提出了“双倍赔偿”的概念,和单车高达110万元的赔款,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无论是召回,还是诉讼,都难以解决问题,因益保护法》,换句话说,汽车尽管已经进入家庭,但在法律条文里它还带有生产资料的属性。这样一来,《消法》里有关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生产销售方未予说明造成事故的,应该双倍赔偿的条文,就不会对三菱这起案件产生作用。尽管案件尚未宣判,但双倍赔偿这一项请求几乎没有可能被法庭接受。 部门鉴定上的争执,以及对技术鉴定机构结论的异议,造成了案件的棘手。我们能够联想到的事实是,几乎所有围绕进口汽车质量纠纷的案件,进口厂商都会就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原因很简单,在消费者和厂商之间有一道难以逾越的信息鸿沟。消费者和厂商在信息上严重的不对称性,则令繁荣的车市难掩尴尬。 就是在这种法律、消费者、厂商都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就是在这种汽车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中国的汽车市场开始了销商胜诉的民事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的国内首例车内环境污染案。而汽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生产商胜诉的民事案件至今没有出现,尽管中国不乏三菱双倍赔偿案、“陆慧事件”等状告汽车生产商的案件。
二、长期以来汽车召回法律的“缺席”
(一)建立召回体制的必要性。 为法律上的空白点让这些纠纷找不到依据。中国消费者基金会的法律顾问称,汽车质量案件的适用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而不是《消费者权 同时这次三菱双倍赔偿案,从案发之日到正式开庭,整整过去了三年。三年中,除了双方在证据互传上的拖延之外,对事故原因和交管它持续快速增长,必然引起了汽车质量纠纷案件增长。也正是由于这种“准备不足”直到2003年才出现国内首例汽车消费者状告汽车经 所谓召回制度(RECALL),就是已经投放市场的汽车,如果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可能导致、环保问题,厂家制度下,保险公司在完成对上路的缺陷车的事故理赔之后,可以向实行汽车召回的汽车厂商追偿部分损失。 现发动机突然熄火、转向和制动失控的情况并不鲜见。汽车作为复杂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可以理解,但是出问题后,厂家及时公告并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也是责无旁贷的。 陷,消费者也许根本不知情,但他们居然肯自亮家丑,还自己掏钱把问题产品召回来免费更换零部件。但后来才慢慢知道,被外国厂商召回的产品,一般并非在投入生产时就为赚昧心钱而搀杂使假,其缺陷往往与某种失误有关,例如某个部件当初在设计时考虑不周或设计思路不对,后来也许在消费者使用中发现问题了,也许技术进步了,为了避免对消费者的伤害,所以决定召回。也许召回暂时会影响产品的市场信誉,但外商在其中所表现的光明磊落,还是颇令人佩服的。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汽车厂商无视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而生产汽车的情形。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在当时科技水平不能发觉产品问题时,不追究生产商责任。很多大生产商往往根据这点为了降低成本,不公布自己发现的产品问题,同时,私底下研究新的替代产品。例如,在药品生产方面,药品生产商可能很早就发现药品中的某个成份有副作用而不予公布,到有人发现时,就推出新产品。在汽车生原因是这款汽车受到市场的欢迎。 由此可见,在汽车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并不少见,也是消费者们购买汽车不可避免的,而现有的法律却没有办法处理这个问题,消费者们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力的保护。 就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申请召回。统计表明,约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在召回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多达10.5万人,其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约占7-10%。众所周知,国内汽车出 几年前第一次听说外国厂商的召回制,善良的中国消费者多少有点儿艳羡和“激动”:瞧人家老外,就是不一样!自己产品存在某些缺产上,也有这种情况。例如某外国汽车厂商就曾无视其生产的一款“中巴”,因设计问题,在一定速度下转向容易翻倒的问题而进行生产, 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汽车召回法律的“缺席”,使得车商可以很硬气地对召回说“不”,而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一直求告无门。 怎么召回?” 量涌入的形式下,建立自己的召回制迫在眉睫。 国外车商在全球的召回几乎总是有这么一句:“销往中国的轿车不在此次召回之列。”国内车商也是振振有辞:“国内没有召回法,你让我4 召回制作为一种国际惯例被国外广泛采用,我国要与世界经济接轨必然要建立自己的召回制,特别是在我国进入WTO后进口汽车的大(二)我国建立召回体制的困难。 1、国内(以汽车生产商为首)对目前建立召回体制持反对意见。 目前反对中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公开理由有两条:一是硬件条件不成熟,二是会伤害发育中的汽车工业。第一条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硬件设备花钱就能买到,关键是第二条――保护中国汽车工业。保护中国汽车工业,这是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确实,召回制度曾令福特、三菱这样的老牌公司陷入亏损的沼泽,其动辄数十亿美元的庞大支出全足以拖垮任何一家国内汽车公司。汽车生产商们不安。他们担心列现阶段汽车召回立法尚不成熟的理由:中国汽车产业结构滞后于国际水平太远,生产水平技术含量的落后已严重阻滞产品更新换代,缺乏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迟迟没有定稿出台的原因之一。 实行召回制度以后,他们无法承担巨额的维修和技改成本,会受到影响,品牌形象也将大打折扣。一些厂商为了“自救”,列举了一系最起码的技术检验设备和训练有素的检验人才,没有透明的公证机构。据悉,这也是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缺 十多年以来,公开宣布大规模地召回缺陷汽车进行免费检修的国内汽车厂家,只有广州本田。日,广州本田宣布为1999年8月前出厂的3560余辆广州雅阁轿车进行免费检查修理,被业界称为中国汽车界的首次召回。除此之外,其他厂家在召回方面尚无动作。 中国汽车工业要发展,首先要在中国汽车行业内部重组,兼并,做大做强,以“竞争”这个市场的最高法则筛选出一家或几家可立足于汽车召回只是迟早的事情。车商不去未雨绸缪,反而只想苟延时日,真可谓缘木求鱼。汽车界的这种短视不改变,中国汽车业的竞争力就无法增强,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充分保障。“汽车召回”制度,符合中国消费者的利益,也符合中国汽车工业的长远利益。 2、在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实施之前,有些准备就应先期开展起来。 世界的汽车集团。而最怕召回制度的,恰恰是那些产品质量差而应该被重组、兼并的“散乱差”汽车厂家其实,随着中国入世进程的加快, 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据交通部统计,全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5万人,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失可见一斑。厂商方面,也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自己完整的客户档案,这一点同样不利于实施召回。
然性缺陷”。业内人士建议成立一个除汽车制造厂外的研究单位、检测机构等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缺陷的判定和鉴定,相关企业可以派内汽车制造商有隶属关系。因此,选择客观公正的检测机构对于产品缺陷检测和认定的权威性至关重要。 另外,消费者和厂商对于召回的观念也有待廓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消费者对于召回并不是很清楚。许多人认为汽车召回就是换但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使厂商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从而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同时避免因此给厂商带来更大的经济赔偿损失。联系国际知名汽车厂商的做法,召回不但不会影响到汽车企业的公众信誉,相反还会给人们留下负责任、守信、有远见的好印象。 三、保险业对汽车质量纠纷的影响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大多为自己的爱车投保,而保险公司却因此为汽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或案件背上了大包袱。 统。但只要车主投保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都要给予赔偿。尽管大家心里明白,要不是防盗系统缺失,车辆根本不会大规模遭盗,但保险担的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担当了下来。保险业内人士多年来对这个问题颇有怨言,并在多种场合下发出自己的声音,但苦于无法可依,只能自认倒霉。 于是保险业纷纷提高汽车投保的门槛或费用,或拒绝某车型的投保,或提高某车型的投保,出现了送上门的生意不做的怪现象。而很多消费者因此投不上保,等到出事时,求告无门,汽车质量纠纷案件也难以胜诉,权益和身心受到损害。 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下称车贷险),是指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人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对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给贷款人造于汽车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但在事故鉴定中,并不会将故障车的制造厂家登记备案,更不会进行全国性的统计,缺陷汽车信息采集体系的缺 其次,需要有一个公正、权威和独立的常设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以此明确区分产品的“系统性缺陷”与“偶代表参加讨论说明情况。需要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得到质检总局认可有能力进行43项汽车强制性标准检验的几家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均与国车和退款,将汽车召回等同于汽车“三包”。厂商则担心召回将增加自己的成本甚至破产,并且影响市场销售和企业形象。实际上,召回不 举个例子来说,国内某厂商生产的2.3升汽车遭偷盗率非常高,一些犯罪团伙甚至专门找这款车下手,原因在于这款车没有安装防盗系公司没地方说理去。统计又表明,日常发生的众多交通事故中,约有15%的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这些本应由汽车厂商承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它是我国近年来开展的一个新险种,该险种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虽然该险种发展迅速,但出现的纠纷非常多,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为此承担了巨大的损失。一、车贷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 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 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 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从2000年起, 保险公司开发出车贷险,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 车贷险市场越做越大。车贷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他车辆险业务的发展,车贷险135.57%, 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 400%。所有开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
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但是,广州保险同业公会 2003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 5
出租车运输合同相关文章
《》由(在点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租车承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