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丰县天气普工退休年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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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为准确贯彻国家及省的退休政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审批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各级工资业务人员更好地掌握退休政策和审批程序,现将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退休费待遇的政策规定分类摘录归纳,结合退休审批的程序,形成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人事局的工作职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的核准,非在编人员不列入范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 1、单位提供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职)时间 (1)核定身份。属于干部身份的人员,依据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干部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登记表、转业干部转业审批表核定;属于工人身份的人员,依据劳动部门的招工登记表核定(工人身份执行职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仍列入工人身份范围)。(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职)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按照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职)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 (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 (4)核准退休(职)时间 根据国发[号、省人事厅苏人八(1992)1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a、男满60周岁和女干部(及评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并执行相应工资标准的女性工人身份人员)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女性工人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并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人员,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c、男满50周岁和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个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职:a、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不满10年;b、男不满50周岁和女不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退休(职)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职)年龄(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劳动及人事部门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职)费待遇。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实行“公示制度”,在单位公示10天,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2、核定计发退休(职)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身份性质及工作岗位,分为职员(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类。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工人工资构成为: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津贴(活工资)是根据单位性质,通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乘以一定的比例运算得出的,比例的确定为:全额拨款单位为3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为40%。(1)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首先必须核准《退休(职)审批表》上计发退休(职)费的各项工资基数,均必须与其在职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工资审批表上工资项目相一致,其中津贴按上述规定比例运算。3、核定计发退休(职)费比例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职),在核定退休(职)费待遇时,工资构成中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须按国家规定的计发退休(职)费比例打折计发,而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均全额发放。(1)符合国发(号及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提高(降低)一定的退休费比例: a、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并保持荣誉的,可以提高15%; b、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的,并保持荣誉的,提高10%,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c、一九八九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九八九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厅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 d、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提高5%; e、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可以提高5%;f、长期在青海、西藏及边远三线艰苦地区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提高10%; g、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的,可补足原工资标准,即退休费比例为100%; h、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公务员为93%;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提高10%;这里的因公(工)致残退休是指退休的原因是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i、根据苏教人(90)22号、苏教人(1993)61号、苏教人(1997)49号文件规定,在教育岗位上退休,执行大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工资标准,教龄满30年,以及教龄满20年、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其他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人员,享受100%退休费比例;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享受100%退休费比例;j、根据苏政发(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15%退休费比例;k、根据苏政发(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三等、四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10%退休费比例;L、根据苏政发(号文件规定,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10%退休费比例;m、根据苏政发(号文件规定,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高级专家可提高5%退休费比例;n、根据苏政发(号及苏人通(1999)53号文件规定,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的高级专家,可提高5%退休费比例;o、根据苏人八(1995)8号文件规定,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县、乡两级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其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的县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县或乡级推广岗位退休的,可享受100%退休费比例;p、根据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退休费待遇执行。上述获得两种及其以上荣誉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其中最高一种办理,不能累加,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2)根据国发(号、国办发[1993]85号及省人事厅苏人函(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其退职费的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加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学习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根据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对于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其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40%按月发给;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函(号文件及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规定,第(1)条中的a—o项关于获得政治荣誉、高级专家、高原(海拔3500米)待遇、归侨待遇及独生子女待遇等提高退休费比例只针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所以退职人员均不列入享受范围。
了解一下,谢谢了。
&&我这退二线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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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徐州移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于: 14:40:49
&&&&&&&&&&&&&&&&&&&&&&&&&&&&&&&&&&&&&&&&&&&&&&&&&&&&&&&&&& 徐州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打造适应企业未来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国家对党员干部的管理要求、集团公司与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市公司领导班子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业绩、群众认可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市公司部门经理(主任)、工会副主席、副经理(副主任)以及部门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县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工会副主席的任命或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 公司党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发挥地方组织部门协管的职能,涉及县分公司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视情况可与当地组织部门联系。市公司工会副主席的调整通知视情况同时抄送市总工会。第六条& 涉及省公司规定需上报审定职位的人员任免,按省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七条&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职位序列、职位设置和职数配备第八条& 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序列:市公司:部门经理(主任)、工会副主席、副经理(副主任)以及部门经理助理(主任助理),若部门下设二级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所属部门领导兼任。县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第九条& 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职数设置,市公司中层实行总职数控制。一、市公司部门中层职数设置:(一)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部门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可设1-2人;规模相对大的部门在必要情况下可适当增设职数,但增设职数需报省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二、县公司管理层职数配置:县公司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2人。注:任职/挂职交流人员不计入市公司中层职数。第四章选聘条件第十条& 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信念坚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率先垂范,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组织观念强,清正廉洁,为民服务。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强烈的团队精神,能够以对企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珍视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高度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认真贯彻和有力执行公司的各项战略部署与工作要求。三、具有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需要的综合能力。(一)前瞻能力:能以长远的眼光判断未来的发展趋势,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制定较为科学的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发展策略。(二)分析决策能力:能以结构化、多维度的思维把握复杂事物的内在逻辑和关系,做出准确、果断的决策,并勇于承担责任。(三)学习创新能力:善于从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持续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技能与方法;善于创新,能有效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出谋划策。(四)团队管理能力:以人为本,知人善任,能有效激励和管理团队成员,合理授权,营造和谐向上的团队氛围,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监控和处理。(五)沟通协调能力: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机制,乐于分享与传承,能运用恰当的沟通技巧协调内、外部关系,促进沟通和合作。四、支撑服务意识强,基层管理经验丰富。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为人正派,清正廉洁。六、具备胜任任职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七、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程度高。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选拔聘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三年及以上的本企业工龄(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的除外)。三、选拔聘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职位开放与竞聘除外),应具有相关职位的任职资历,具体如下:(一)新晋公司中层助理级职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经历。(二)由公司中层助理升任副职的,原则上应当在助理级岗位任职满一年及以上。(五)由公司中层副职升任正职的,原则上应当在副职岗位上任职满两年及以上。其中:提拔担任县分公司经理的,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在公司中层副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包括在县公司同一领导班子中分管不同方面工作的经历。四、新晋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对于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年龄可适度放宽。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从后备中选拔,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1、破格提拔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在符合市管中层选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时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2)在条件特别艰苦、环境特别复杂的单位工作锻炼(一般指集团公司或省公司统一外派锻炼),且工作业绩特别突出;(3)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情况下,可破格提拔相关人员;(4)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群众认可度高。2、对于破格提拔人员(跳级提任、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不一致的)必须从严掌握,一般需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开展,竞聘结果需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党组同意后方可提拔。原则上破格提拔人员需有一年的任职试用期,试用期考察合格的可正式任用。3、不得跳三级破格提拔人员。第五章选拔任用第十三条& 选拔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考察选拔和公开竞争选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公司党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选拔方式。第十四条& 组织考察选拔主要程序一、初始提名或确定推荐范围。采用组织考察选拔的方式,其考察对象应由公司主要领导提名并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确认或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民主推荐提名。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提名人选应当从后备中产生。二、制定工作方案,并经公司党委会批准。三、组织民意调查(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民意调查(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是组织考察的主要方式,民意了解和考察谈话的范围必须涉及被考察人员的上级、平级和下级,其中民意了解范围应大于考察谈话范围。四、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人力资源部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相关意见。五、核查个人事项。对于新晋升市管中层助理的,需填报个人事项报告。第十五条& 市公司部门和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一般通过组织考察和组织调配的方式产生。第十六条& 职位开放与公开竞聘主要程序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经公司党委会批准。二、在市公司范围内公布竞聘职位、职位职责、竞聘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竞聘相关信息。竞聘上岗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的资格条件,具体竞聘条件可另行制定。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确定初筛人选。四、组织统一考试。一般由笔试、面试组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素质、能力和心理等方面的测评。五、汇报竞聘结果和人选建议方案,由公司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程序同本规定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后备梯队人员优先。第十七条& 在充分酝酿基础上,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需全部到会,以应到会党委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对讨论决定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考察程序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预告和实地考察。考察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管理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选拔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依据选拔条件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实绩、能力和群众认可情况,力求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被考察人员的真实表现。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全面、真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一条& 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填写《干部选拔提任程序规范表》(见附表)。所有考察材料应归档,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书面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和主要工作经历;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或民意调查情况;五、纪检监察部门征询意见情况;六、个人事项报告情况;七、在考察中获知的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或有)。第二十二条 规范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程序,须经过任前考察(含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任前公示、任前请示、任免文件签发、任职谈话和任职宣布环节。任前考察一般针对拟提拔人选进行,程序参照组织考察选拔程序进行。任前公示一般针对拟提拔人选进行,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需附上人员简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遵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任职谈话应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任职宣布一般应通过一定的会议形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环节中,需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第二十四条 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其任职期间表现决定是否连任。其中,对于公司重要敏感部门的正职、及有对外决策权的副职(助理),任期最多两届(6年)。每年定期进行梳理,由公司党委进行决策。因工作需要调整职位的,不受上述任期的限制。第六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和评价公司中层管理团队和中层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由经营业绩和领导行为两方面构成。经营业绩考核以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领导行为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主要方面。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品德能力评价、经营业绩考核、360度行为评估、专业工作评价、民意调查、考察谈话等方法工具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三种类型。一、年度考核。是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个年度内工作业绩和领导行为的考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主要采用品德能力评价经营业绩考核、团队和个人行为360度评估、述职述廉、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行。二、任期考核。是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内工作业绩和领导行为的考评,是相对比较全面的考核评价。一般应在任职届满时完成。任期考核以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基础,并视实际情况,结合其他任期考核测评方式进行。三、不定期考核。是根据人员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的考核,由公司党委确定考核时间、考核内容与形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一般和须改进五个档次。第三十条& 建立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对经公司党委审定的考评结果分别运用当面反馈或书面反馈,集体反馈或个别反馈等形式进行反馈。反馈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进行当面个别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考核结果两个主要部分。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聘用、职级升降、奖惩、培养、薪酬等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应针对不足进行戒勉谈话,帮助改进。也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其现任职务或降职。考核评价结果为须改进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第七章 薪酬与奖励第三十二条& 建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相统一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激励机制。第三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与奖励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规范薪酬分配行为;二、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薪酬与本单位业绩及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四、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第三十四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可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等方式。第八章 培养与交流第三十五条& 结合公司队伍建设规划和不同职位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多维度系统培养。第三十六条& 完善多维培养模块,包括:系统知识培训与专题培训,岗位实践锻炼,基层经历锤炼,经验分享交流,系统(行业)内标杆学习等相关内容。一、系统知识培训与专题培训:重点提升领导力知识和专业技能,运用集中面授和外派培训,完善和充实知识结构。二、岗位实践锻炼和基层经历锤炼:通过在岗赋予挑战性工作、项目管理工作,丰富基层岗位阅历,完善复合型管理经验。三、经验分享交流:不定期组织相似群体阶段性交流会,共同开展问题研讨和分享解决方案。四、系统、行业内标杆学习:不定期组织系统、行业内标杆学习,开阔视野,拓展思路。第三十七条 完善各类培训、岗位轮换和年度考评等记录,建立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能力提升档案。第三十八条& 开展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交流,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予以交流。交流可以在市公司内部以及市、县公司之间,县、县公司之间进行。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交流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妥善解决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第四十条& 严肃交流工作纪律,无特殊理由不服从交流安排的,原则上解聘职务。第九章 监督与回避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和个人生活中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以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诫勉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等,营造勤政廉洁的监督氛围。第四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纪委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要求。第四十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十四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制度。第四十五条& 党内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党内监督。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保证会议质量,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第四十六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职位退出、免职、降职、辞职与退休第四十七条& 因最高年龄限制,改任资深经理的人员,管理办法详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资深经理管理办法(暂行)(苏移党〔2013〕3号》第四十八条& 建立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竞聘退出机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竞聘落聘后,原则上自落聘次月起,按易岗易薪原则调整薪酬。第四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解聘或免职:一、思想政治素质或工作作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中层管理人员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调配、交流决定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或免职的。第五十条& 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鉴于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表现已不适合再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五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五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 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予以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五十四条&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退出主要领导岗位,并视情况另行安排工作。第五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第五十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免职需有相应程序,并依照相关管理依据执行。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执行期间如遇集团公司、省公司新的规定,相关条款按新规定执行。&附表:干部选拔提任程序规范表提任时间及涉及人员组织考察提任市管中层程序是否已执行该程序 (1)党委初始提名 (2)党委会审议干部选任方案 (3)对拟提任人员组织实地考察谈话和民意测评 (4)征询分公司纪委意见,纪委正式反馈对提任人员的意见 (5)新晋升市管中层人员,填写个人事项报告 (6)汇报党委会对干部选拔的实地考察情况 (7)任前OA公示,如有信访,进行核查,并向党委会汇报核查结果 (8)任前谈话(调整谈话和廉政谈话) (9)任职宣布及发文 提任时间及涉及人员公开竞聘选拔提任市管中层程序是否已执行该程序 (1)制定竞聘选拔方案和评委会组成方案 (2)公布竞聘方案,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3)组织竞聘 (4)汇报党委会竞聘测试结果,由党委会审议确定组织考察人选 (5)对拟提任人员组织实地考察谈话和民意测评 (6)征询分公司纪委意见,纪委正式反馈对提任人员的意见 (7)新晋升市管中层人员,填写个人事项报告 (8)汇报党委会对干部选拔的实地考察情况 (9)任前OA公示,如有信访,进行核查,并向党委会汇报核查结果 (10)任前谈话(调整谈话和廉政谈话) (11)任职宣布及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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