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银行有没有存款该怎么办

政策解读详细页面
搜索热词:
改进账户服务 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2000年,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15年来,为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治理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银行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对于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及预防腐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尚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明确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强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样,对银行账户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免除柜台排队的困扰;通过各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公用事业缴费等小额支付,便利日常支付;部分特殊群体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希望银行提供安全、便捷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个性化,需要银行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新服务理念,拓展银行账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新型网络银行出现以及部分银行拟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引入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等。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提升银行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也需要中央银行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因此,《通知》以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和银行账户服务创新需求,按照支持创新与加强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思路,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是什么?答: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银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问:为什么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答:长期以来,银行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监管部门的相关制度也围绕柜台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柜台开户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存款人多样化的需求,一些银行也陆续尝试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为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提供了便利。由于不同渠道的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各异,开立的银行账户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需要。与柜台开户相比,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一方面,由于不亲见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业务发展初期,身份信息核验方法有待检验,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有待评估。对非柜面渠道开户的管理依然要坚持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底线原则,不能因开户申请受理渠道的变化而弱化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审核,动摇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和方法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对各类账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通过管理手段不断督促银行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二是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由于无法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风险相对较高。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通过自助机具开立假名账户的事件。特别是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对非柜面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过多的功能,将加大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可能性,对存款人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的强弱赋予相应的账户功能,切实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三是满足存款人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目前,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逐步呈现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对银行账户也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例如,通过线上办理消费、公用事业费缴费等支付业务时,由于交易类型较单一、交易金额相对较低,存款人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希望对该类银行账户进行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存款人也设定了线上交易的银行账户功能范围和交易限额。通过线下办理日常支付时,由于涉及范围比较广,交易类型相对复杂,存款人对此类银行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金额要求较高。如不对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区分,不仅无法满足存款人差异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还将增加存款人的银行账户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满足存款人支付服务需求。综上,《通知》在坚守银行账户实名制底线的前提下,本着“改进账户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通过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全面的账户功能;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有限的账户功能。问:为什么允许代理开户?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开户?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明确了存款人可以采取代理方式开立银行账户。实践中,存款人也存在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一是对于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存款人所在单位代理开立;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从事金融活动时,无法自行开立银行账户,需要以代理方式办理;三是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希望银行在提供银行账户服务时给予便利。这些均要求银行提供代理开户服务,提高账户服务的可获得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未形成明确、统一、全面的代理开户制度规定,导致银行在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时无所适从,有必要明确代理开户的相关要求。因此,为顺应存款人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有效指导银行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了代理开户的主要情形: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以代理开户。同时,对于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理办理。实际操作中,银行应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存款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代理开户的具体情形。问:为什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能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答:银行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能否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保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银行账户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为探索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可行性,为未来制定相关标准积累经验,人民银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问:存款人可以开立哪几类银行账户,具体功能是什么?各类银行账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存款人可通过柜台、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对于通过柜面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对于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问:为什么要增设Ⅱ类户?答:近年来,银行纷纷加快创新步伐,变革开户方式,有的银行推出了直销银行业务,支持客户依托互联网开立具有特定功能的银行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账户资金均只能在绑定的同户名银行账户间封闭运行,功能仅限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有的尝试探索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功能的服务。为有效满足银行创新需求,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通知》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Ⅱ类户,并对Ⅱ类户进行了规定:一是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主要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他行同名的Ⅰ类户进行身份认证,支持该类户与其绑定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资金划转,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是进一步拓展直销银行现有功能,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0000元以内的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问: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答: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设Ⅲ类户,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客户支付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支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以便利其日常消费支付。二是由于Ⅰ类户和Ⅱ类户功能多、资金相对较大,如允许存款人通过上述账户办理免密支付等业务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存款人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不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此,为有效满足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小额支付需求,促进银行支付服务进一步便捷化,提升账户风险隔离的有效性,《通知》从便利存款人开立及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Ⅲ类户,并对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资金限额,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剩余资金原路返回同名Ⅰ类户。问:为什么要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余额?答: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是中央银行制定政策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有效满足存款人个性化、多元化的日常小额支付服务需求,便利存款人日常支付,《通知》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直销银行账户功能,除存放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功能外,还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及缴费支付。Ⅱ类户和Ⅲ类户满足了客户个性化需求和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具有适当灵活性和较强便利性。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的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的账户余额,主要考虑兼顾效率与安全,在满足客户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客户资金风险。由于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核实手段相对单一,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风险相对较高。如不设置单日支付限额或限额过高,一旦发生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风险事件,有可能给其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尤其是Ⅲ类户只需从客户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账户,验证与Ⅰ类户是同一开户申请人即可开立,风险相对较大,更应对其存款额度作出严格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置限额,将资金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视银行服务及风险管理情况,对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功能及限额进行优化和调整。问:为什么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答: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中央银行为银行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银行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否向查询行反馈客户账户信息,与银行的切身利益、与他行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各行的商业行为和市场化选择。因此,《通知》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问:为什么要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答: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问:《通知》在哪些方面改进了银行账户服务?答: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记录了社会资金的运行轨迹,并已成为存款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一旦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假名开户等风险事件,不仅影响存款人的日常社会经济活动,还有可能给存款人带来资金损失,必须切实采取措施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因此,在严格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知》要求银行从以下方面改进账户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存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账户服务。一是对于已在某一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相同功能银行账户申请时,可根据银行自主确定的简易流程开户,简化了开户流程,便利了开户行为。二是除柜面渠道外,存款人可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户,拓展了开户渠道,丰富了银行支付服务产品。三是存款人可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及公用事业缴费支付,有效满足了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日常支付服务需求。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开户;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可采取委托代理或银行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五是要求银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存款人提供高质量、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
上海金融门户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及其子网站其信息来源注明“上海市金融党委”、“上海市金融办”的,其版权属于“上海金融”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所有。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上海金融网站”。
2.凡本网站及其子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及其子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吗
下载积分:500
内容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吗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4|
上传日期: 15:41:23|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吗
关注微信公众号全部新闻&正文
扫描到手机,看更多国搜资讯
您可以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二维码应用拍下左侧二维码,您可以在手机国搜客户端继续浏览本文,并可以分享给你的好友。
核心提示:手握家中财政大权的父亲病危急需取钱救命,可家人却不知道父亲存折的密码!想通过密码挂失进行重置,必须需要重病老人亲自前往办理。可老人正处弥留之际,已被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根本无法现场办理。
手握家中财政大权的父亲病危急需取钱救命,可家人却不知道父亲存折的密码!想通过密码挂失进行重置,必须需要重病老人亲自前往办理。可老人正处弥留之际,已被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根本无法现场办理。
社区&居民要开“无行为能力证明”社区顾虑重重
近日,家住铁西永乐静电社区的李大爷,因突发脑出血被送入医院抢救。因为老人思维意识不清醒,存在银行里的“救命钱”取不出来,李大爷的女儿特意来到社区希望社区能够出具一张“因本人生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指定女儿李某来办理存折密码挂失及存折书挂失,确认家庭子女对此账户无财产纠纷,一致同意女儿李某代办此业务”的证明。
今年84岁的李大爷是静电社区的居民,老人育有子女三人。据静电社区书记李晓萍介绍,当天来要求社区出具证明的是老人的二儿女,她表示由于父亲突发脑出血目前正在医院ICU病房抢救,母亲得知父亲患病的消息后受到打击被送进医院治疗。自己兄妹三人都尽心地照顾着患病的二位老人,为老人治病、照顾老人等很多方面需要花钱。迫于经济压力,希望将老人的存款取出来缴纳医药费。但账户用的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亲躺在ICU病房思维意识不清,一家人又不记得密码,拿着存折去银行准备把钱取出来,却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经过向银行咨询,希望社区能够出具这份证明把老人的存款取出来。
“于情来说,居民处于危难之际社区应当出手相助; 但于理来讲,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怎么能够定论老人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呢。”李晓萍向记者表示社区的顾虑很多,虽然同情李大爷一家的遭遇,但也是爱莫能助。因为老人神智不清醒,社区一旦出具这个证明就要承担很多连带责任,要防止很多问题,比如如果老人清醒后不同意怎么办?再比如将来子女之间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怎么办?……
公证处 这种情况做不了公证
老人的女儿告诉社区工作人员,家人之前找过公证处,公证处表示这种情况无法提供证明。记者询问了鞍山市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听完记者的问题,马上回答:“做不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做不了公证。”公证处只能公证两种情况,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委托,二是自然人去世后,亲属遗产继承。
银行 携带社区出具监护人的证明&可替无民事行为能力储户办理业务
那李大爷的存款到底如何能取出来呢,为这件事,记者联系了老人的开户行鞍山市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询问这种情况应提供什么手续才能办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因存款人遇到患病等特殊困难情况下,银行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储户,其监护人可携带社区提供的监护人证明、监护人和存款人双方身份证以及存折到银行办理。”记者询问是否还需要别的手续,该工作人员表示无其他要求。
律师 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对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到底谁说了算?记者咨询了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刘廷义律师,刘廷义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此,李大爷家的这种情况,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宣告后由社区指定监护人到银行办理。可以代为进行民事行为,到银行取钱。刘廷义律师表示整个过程时间长短主要视鉴定情况而定,但最快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责任编辑:洪诗涵
相关搜索:
点击加载更多
东北热搜词
黄金周哪些景点最受欢迎,会不会被挤成饼干?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能贷款吗?1_百度知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能贷款吗?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能贷款吗?1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正规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对于每一笔贷款申请、可靠性等均有具体细目进行查询,确保自己银行的坏账率为最低和资金安全性。当然首先是对于申请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查询的,对于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道(信贷员)就会予以制止贷款,需要至少三道的审核,对于申请人个人的征信、资产、盈利性、用途前瞻性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规商业银行不可能予以贷款的
说的太专业了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