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补贴,宅基地补贴算不算工资面积

国家对三农的扶持政策是??_百度知道>>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确权登记7大核心问题解答宅基地确权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确权登记几个核心问题的解答,如: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超占如何确权等等。
一、宅基地确权怎么认定农村集体成员?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泥石流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A、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B、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C、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A、已死亡人员;
B、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C、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超占如何确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四、空房宅基地是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父母亡故后留下的房屋,应当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前提是继承者的户口仍在本村,仍是农业户口。
对于第二种情形农转非造成的房屋闲置,应当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现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只在其房屋存续期间。
五、非农户如何确权?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六、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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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差价补贴伤了农民的心收藏
我是一个农民,去年承包了105亩地种的黄豆,结果大豆差价给了地主,国家规定给种植者,我一分也没捞着,让我到那说理去……
国家政策是好的,但地方政府不作为,相互推诿。我们农民赚钱多不容易啊!
有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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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从别人手里承包土地要依法,土地真正依法流转给你,一切政策你才能享受。简单的手续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黑龙江省本月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来源: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07:28:32新晚报11月4日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日前正式下发,新的户籍改革将使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大提速,其中包括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等。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查看大图哈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目前,哈市已经属于特大城市,4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月起居民可自愿更换户口簿从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
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农民进城落户不得强退“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新闻链接农民进城可享7项基本公共服务1.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4.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6.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7.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合同没写给谁吗?
那里的文件都是对老百姓的,
你想啊,你包别人的地,包地价格含补贴会贵些,不含补贴会便宜些,简单的道理,看你们的承包合同怎么约定的而已!
楼主,这个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呀!含补贴则承包费贵些,不含补贴承包费则少些!多少取决市场价和合同吧!
补贴取款肯定得支付给地主啦
给地主是正确的
我也是一番好意,不信我的话你就去找地主理论去吧,保证你得不到便宜。
大豆补贴下来了吗?
良种补贴是补给农民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说地主,.大豆差价补贴是补给大豆种植户的、不是补给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主以将土地转包他人、就不该享受大豆差价补贴,我也是农民也承包了他人土地种植了大豆,村里在统计种植大豆面积时、将我的直补折卡号记下、直接将款打入我的直补折里。村里说与原地主无关,谁种植大豆谁受益。
楼主你是哪里的
主要是现在地方官员不作为!地主得补贴?太荒唐!要知道这钱是因为大豆价格太低。你已经把土地承包出去了,得到租金的同时还想额外再捞一把人家作物的油水!!跟你说,都是政策漏洞惹的祸!
这个补贴可把种豆的农民坑苦了!!!!!!!
很多种豆的农民经济得倒退一年!!!!
你既然有合同而且合同又没说明,你就吃哑巴亏吧,这就像民间土地转包不会把直补给种地户是一样的。而且就算给你了,承包费给你涨上去对你来说不还是一样吗,这就是没地种承包别人的地必须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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