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2套房税率计算器印花税率是怎么付的?

这套房产属母子共有
第39版:人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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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资 母亲出名 去世父亲“出工龄”
这套房产属母子共有
本报记者 张蕾
&&&&案情回放&&&&他被三个姐姐告上法庭&&&&张中(化名)的父亲去世后,赶上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张中出资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以张母的名义购买了张父承租的单位公房。张母还签了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张中。但张母去世后,三个姐姐却将张中告上法院,要求法定继承。&&&&张中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根据他的叙述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诉争房屋原本是张中的父亲生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直到1991年张父去世时仍属于公房。&&&&张父去世后,张中夫妻和张母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因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单位通知张母诉争房屋可以购买,但只有张母有购买资格,而且可以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张中和母亲签订协议约定:由张中出资,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待产权证取得后,张母再将房屋过户到张中名下。&&&&日,张母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房屋因是张中出资,在她百年后由张中继承。&&&&2007年8月,张母拿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但直到张母去世,该房产仍然登记在张母的名下。&&&&律师诊断&&&&不符合法律要求遗嘱无效&&&&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张母的遗嘱是在打印件上签的字,因此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方为有效,而此案遗嘱中只有张母个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既然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法定继承。如果张中想依据遗嘱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产,法院不会支持。&&&&诉争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中的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依然使用了父亲43年的工龄,因此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母亲留有遗嘱,但也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赵三平律师分析说,诉争房屋虽然是张中的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但由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张父去世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后来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张父的工龄,但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内容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复函》里对于工龄优惠的性质认定不变。&&&&此外,购买房屋的钱是由张中支付的,而不是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储蓄款,所以诉争房屋不能仅因使用张父的工龄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属于母子共有财产&&&&那么张中与母亲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协议约定以张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房款由张中支付。两个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而且张中也依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赵三平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张中已经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诉争房产属于张中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中的姐姐要求法定继承,首先要划出属于张中的份额,张母的份额由张中与其三个姐姐共同继承。由于张中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多分。&&&&由于该房产属于张中的唯一住房,所以张中可以要求房产归自己,依照份额给三个姐姐一定的经济补偿。&&&&广衡律师事务所承接代理了张中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印证了律师的分析:即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张中所有,另一半属于张母的遗产,由张中姐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于张中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大,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诉争房屋归张中所有,张中分别向三个姐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J009&&&&今日我坐堂&&&&赵三平律师&&&&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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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的转移房产,契税税率为3%; (2)确定一套房或是两套房,是以家庭... 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土地...温州法院创新机制推进司法房产拍卖工作 新闻通报会发布稿 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潘光林 (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刚才,温州中院与市住房和城乡建...需交税费 赠与方 印花税 计税价格*0.05%
土地增值税 以下情形的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需提供资料: 1.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 2.法院委托拍卖...一、标的情况: 1、拍卖标的:东阳市吴宁街道东井巷9号二套房产,该标的为一层沿街... 竞买人在做出竞买决定前对房地产标的的占有和使用情况调查核实,拍卖成交后凭法院民... (含委托人、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土地用途对房产使用、交易、抵押等方面的影响,委托法院和拍卖人不负责户籍的迁出和... (含委托人、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2、杭州市西湖区府新花园14幢2单元401室房产,建筑面积89.92平方米,拍卖参考价136... 《房屋所有权证》等财产权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凭法院《民事... (含委托人、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6.签定其它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转让产权协议。 五、房产税 重点自查房... 申报营业税。 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3、该房产户口有无注销情况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委托人与拍卖人不对上... 《房屋所有权证》等财产权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凭法院《民事... (含委托人、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三、标的现状及过户、交付等约定: 房产(土地使用权): 1、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 《房屋所有权证》等财产权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凭法院《民事... (含委托人、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3、房产所有权与土... 除法院确认系带租约拍卖及其他法定不交付的情形外,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交割的,可向... (含委托人、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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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被问的母子公司财税处理问题,收藏看看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1.母子公司划转股权政策相关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点所称&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请问母公司向直接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股比低于50%)是否适用这条政策?按账面净值划转是指划转协议要约定按母公司会计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划转吗?如果不是,该如何理解此处的&按账面净值划转&.
  答:母公司直接向全资子公司(股公司持有子公司100%)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母公司)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母公司持有参股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在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的情况下,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账面净值划转是指按母公司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划转,如果母公司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则是按账面价值划转。
  2.将房产提供给子公司,母公司在哪缴纳营业税和
  问:母公司将房产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在哪儿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规定: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应该在房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母公司将子公司借款债权转为股权环节是否需要纳税
  问:A公司与B公司是母子公司(控股),A共借款给B共一亿五千万不计利息,B公司无力偿还本金,现将A公司的一亿五千万债权转为股权,请问这个环节是否需要纳税?
  答:首先,A公司借给B公司无偿的资金占用,涉及关联交易不公允的情况,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税务机关需要核定,缴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其次,债务转股权,属于债务重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的规定;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合并子公司的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合并子公司的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全资母子公司往来款,如工资电费可否用收据清算收回
  问:全资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如工资、电费等可以用收据清算收回吗?是否要开营业税发票?
  答: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入属于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水电费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 企业是B 企业的联营企业,A 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 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 企业负责维修,B 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 万元。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所以,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工资、通讯费、电费属于关联交易,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缴纳税款,需要开具流转税发票,电费属于购买的商品他人使用,应视同销售开具。
  6.将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将一项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能否享受技术转让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一项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全资子公司办理注销所得税的问题如何处理
  问:全资子公司办理注销所得税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理注销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母公司能作为免税收入吗
  问:从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母公司能作为免税收入吗?有何文件依据?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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