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怎么转回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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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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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是隶属于吉林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处、计划稽核处、会计核算处、归集处、个贷管理处、项目贷款管理处、法规处、业务指导处、信息技术处10个处室,下设个人贷款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船营、昌邑、龙潭、丰满4个市区分中心和永吉、磐石、桦甸、舒兰、蛟河5个县(市)分中心。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
服务热线:12329
公交线路:乘45路车/解放路乘46路车至青岛街下车或乘1路车/8路车,至北大街下车。
邮编:132011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432)
船营分中心
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昌邑分中心
昌邑区解放北路188-7号
龙潭分中心
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28号
丰满分中心
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70号
永吉分中心
永吉县永吉大街2158号
磐石分中心
磐石市人民路1777号
桦甸分中心
桦甸市桦甸大街212号
舒兰分中心
舒兰市新村路9号
蛟河分中心
蛟河市蛟河大街16号
吉林市公积金参保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受托银行服务网点查询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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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又“粗”大事了!吉林省直公积金调整了!(附吉林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
继前几日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时间提前等一系列调整后,今日,吉林省公积金也有了最新的调整,快看看这些调整和我们生活有啥关系!!!&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重点调整的是八个项目!租房提取条件放宽吉林省将取消原来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内容,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旧对比 & & &&首先在租房公用住房方面,取消了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条件。那么对于这部分职工,统一都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条件执行。对他们的家庭月工资收入不再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全额提取当年的租金。尽可能的帮助职工解决资金困难,缓解生活压力。  其次对租住商品住房方面,取消了需要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无房证明。通过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联网,就不需要职工去房地部门打印无房证明了,在中心就可以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房产信息情况,为职工提取节省办理时间。申请提取时间延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取消异地购房证明取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的要件。新旧对比& &&&&&&&&首先在租房公用住房方面,取消了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条件。那么对于这部分职工,统一都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条件执行。对他们的家庭月工资收入不再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全额提取当年的租金。尽可能的帮助职工解决资金困难,缓解生活压力。  其次对租住商品住房方面,取消了需要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无房证明。通过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联网,就不需要职工去房地部门打印无房证明了,在中心就可以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房产信息情况,为职工提取节省办理时间。&贷款购房提取额度提高了由原来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额度,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开展家庭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以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旧对比&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建发[2015]15号文件《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要求,为拓宽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域,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解决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我中心已经开展了家庭组合贷款业务,也就是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者与其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并且互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偿还房贷。对于家庭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可以按年龄最小者的贷款时间确定。鼓励个人购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 60%。贷款审批时间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调整为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知道了这些,要提取的盆友是不是蠢蠢欲动了呢!别急,小编先告诉你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咋提取!!!提取条件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职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的;(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新调整)(八)遇到下列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换肾)、白血病、心脏病(支架)及其它特殊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购买既非缴存地,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提取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三)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或房屋调配证明及街道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五)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一)职工死亡证明;(二)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十六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十七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以致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破产单位职工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入封存户时的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职工在岗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及个人签署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公证书。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三个月后:(一)商业银行贷款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相关银行出具还款证明;(三)职工购房贷款后要求部分提前还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四)职工购房贷款后要求提前全部结清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职工调转至省外工作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调令或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二十二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二)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缴费通知”、与职工关系证明;(三)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证明。提取审批第二十三条 职工凭相关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中心审查批准后,向职工本人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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