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销售冒充注册商标他人已销亡的商标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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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立法宗旨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人的无形资产。现代社会,民事权利主体更迭频繁。民事权利主体死亡之后,依附其上的民事权利随之终止。如果死亡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对其商标权进行处分,必将妨碍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导致商标垃圾的产生。因此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以后,在一年之内不处分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申请注销该商标。二、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商标注册人消亡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自然人死亡,也可以指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法人的终止。就法律效果而言,无论自然人的死亡,还是法人的终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丧失。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三、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流程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如只有申请书,不提交相关证据的,不予受理。2.注册人消亡注销商标申请经形审合格后,商标局向注册人发出注销答辩通知,同时刊登《注销申请公告》。有关的程序及时限参照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程序及时限。被申请注销商标为外国注册人的,由该外国注册人的最近的代理人转发该答辩通知,答辩时限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3.注销商标决定只发给注销申请人。驳回、不予注销的决定(即: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发给双方当事人。4.商标被注销的,商标局刊登《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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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销商标的主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二、注销注册商标办理途径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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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14:49&&来源: |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
  (2)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原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或批准设立该法人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法人或组织已经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根据、规定,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3、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经终止。
  5、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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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的无效
(一)商标无效的含义
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商标注册不当,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况。
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主要为商标法41条所确定。虽然第41条文当中并没有出现&无效&字眼,而是使用&撤销&字眼,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即是商标注册无效制度。
(二)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是由商标注册不当引起的,根据商标注册条件,可以将商标无效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三)宣告无效的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基于无效的理由不同,程序也有不同。
1,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何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商报局也可以依职权宣告该商标无效;而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只有哦有争议的商标权人或与争议商标有厉害关系的人才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2,在注册商标绝对无效理由中,请求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在商标相对无效理由中,相对人请求宣告无效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不过,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
(四)无效宣告的效力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既不存在,即商标的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但是,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好想你&&真的好想你&俩冤家齐告商评委
撤销恶意抢先注册商标:是全类撤还是部分撤?
&好想你&与&真的好想你&这两个商标分别属于两家企业。这对冤家企业因商标争议都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分头把商评委告上了法庭。由此引出一个焦点问题:是&部分恶意,还是全部恶意&;撤销恶意抢先注册的商标,是全类撤销还是撤一部分、留一部分?
由于商标抢注一直是我国商标大战中的焦点,同时也是商标保护中的难点。这一问题因直接关系到目前所存在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商标侵权、商标恶意抢注等焦点而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这一行政诉讼正在二审审理中。
两企业相距15公里都从事红枣深加工争战首先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官司展开
争夺&好想你&商标的两家企业:一家是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星);另一家是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帅龙)。
这两家企业都是从事红枣深加工的食品企业,并且相距不足15公里。
奥星的注册商标是&好想&,使用的商标是&好想你&,拥有&好想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食品包装盒为烟盒状,保护范围包括底色和花纹均为金色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奥星以帅龙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帅龙告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其形状是主要的,但图案和色彩又很难区分,有时图案本身就是由色彩构成。在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时,如果双方属同一类产品,且色彩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属同类产品,二者形状完全相同、色彩极为相似。因此,帅龙产品的特征已完全落入奥星所生产产品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帅龙对奥星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在这次审判中判定帅龙败诉,停止侵权、向奥星赔礼道歉、赔偿6万元。在二审过程中,帅龙再一次败诉。
二审虽然结束,两家的争斗却并未就此罢休。
帅龙成功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奥星指其恶意抢注提请商评委撤销就在郑州市中院于日判帅龙侵犯奥星&好想你&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的20天,帅龙向商标局申请了&真的好想你&商标。13个月后便取得了商标注册证。
奥星发现后,以帅龙恶意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帅龙所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
奥星认为,本企业&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帅龙已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是对奥星&好想&、&想你&注册商标、&好想你&使用在先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剽窃;&真的好想你&商标与&好想&、&好想你&商标近似。且双方曾在河南法院两次交手,帅龙注册&真的好想你&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帅龙则认为自己设计&真的好想你&商标的创意来源于&真的好想你&这首歌曲,与奥星的&好想&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评委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好想你&商标是奥星使用在先的商标,&好想你&品牌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帅龙与奥星处于同一地域,从事同一行业,并在其他纠纷中知悉奥星的&好想你&商标,在知晓的情况下却在第29类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由于&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在含义上有递进关系,消费者易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关系,从而对产源发生误认或混淆,致使奥星利益受损。
因此,帅龙在第29类干枣、山楂片产品上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裁定撤销了帅龙在29类干枣、山楂片产品上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
但商评委同时裁定,第29类中腌制蔬菜、果冻、水果罐头等其他商品与第29类中干枣、山楂片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保留帅龙在罐头等商品上&真的好想你&商标的注册。
争议双方对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都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恶意抢注的商标应全类撤销
争议双方对商评委的裁定都不满意,分头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一方认为应全类撤销,一方认为应全类保留。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奥星在先使用的&好想你&商标在帅龙申请&真的好想你&商标的注册时已经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帅龙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知晓&好想你&商标的使用情况,而其仍然抢先注册与奥星已经使用的&好想你&商标极为近似的&真的好想你&商标,如果在同属于第29类中的部分商品类别上仍然保留争议商标的注册,必然会使公众对二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有悖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真的好想你&在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均应予以撤销。并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书,重新作出裁定。
(文章来源:/info/case/zscqal/95819_2.html)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也简称为商标撤销。商标撤销制度主要为商标法第44条、45条、46条所确定。
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是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争议撤销: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
撤销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
(一)撤销的原因
1,因不使用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2,因使用不当被撤销
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有以下4种: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三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是出现商品质量问题。
(二)撤销的程序
根据不同原因导致的商标撤销程序也不同。
1,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原因导致撤销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因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撤销的效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另外,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伊利&注册成水龙头商标 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伊利YiL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日,尤某以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名义申请 &YiLi+伊利&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等。后,伊利公司以&YiLi+伊利&商标与其日申请注册的、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的&伊利&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日,商标局认定伊利公司的引证商标虽然属于驰名商标,但其赖以知名的商品是冷饮,与&水龙头&等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水龙头&等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伊利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水龙头等,与伊利公司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加之确有美国&伊利运河&等称谓,&伊利&一词未与伊利公司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误以为源自伊利公司,从而误导公众损害伊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伊利公司不服该复审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的知名度因其商品为民众日常生活所需品,商品受众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且其使用的时间、地域跨度十分长远和广大,故此其&伊利&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当他人将&伊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领域的商品上时,难免使人将其与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发生联系,据此法院认定这种联系已成为客观事实,足以使公众认为被诉被异议商标与伊利公司的驰名商标&伊利&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伊利&二字虽有美国五大淡水湖的&伊利湖&或&伊利运河&中的中文译文&伊利&与之相同,但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知晓&伊利&牌奶制品的消费者数量远远高于知晓美国&伊利运河&的人数,对&伊利&的使用已产生并具有唯一对应于伊利公司产源的标识性效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伊利&二字并未与伊利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鉴于伊利商标的极高的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应考虑的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强度相当,作更宽泛的考虑。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尽管注册申请的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之处,但可以认定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其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不洁物发生联想,伊利公司据此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会造成贬损其&伊利&商标声誉的损害后果;同时也因伊利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伊利公司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行为无形中利用了伊利公司&伊利&商标的市场声望,无偿占用了伊利公司因付出努力和大量的投资而换来的知名度的利益成果。鉴于上述因由,尤某以和成水暖经营部名义注册使用&伊利&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据此,北京一中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info/case/xzal/98935.html)
三、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销注册商标有三种情况:
(一)经申请注销
商标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转产、合并、解散、破产或商标形式陈旧等,自愿申请放弃其注册商标,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
(二)因不续展注销
我国商标发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10年期满前6个月为商标权人的续展期,续展期满后还加了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商标权人仍然不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商标权将被注销。
(三)因主体消亡注销
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消亡后,如果没有相应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商标权手续的,商标权被注销。
四、案例分享
(一)案例1:朗科&优盘&商标撤销案
【案情简介】
历时7年之久的&优盘&商标之争有望告一段落。朗科科技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注册商标&优盘&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无效,原因是该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
日,华旗公司对朗科拥有的&优盘&商标向商评委提出宣告无效申请,理由是争议商标属于通用名称。
两年后的日,商评委做出宣告&优盘&商标无效的裁定;但朗科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2月,法院判决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
直到日,商评委才再次做出裁决,继续认定&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宣告无效。
【问题】&优盘&商标为什么被宣告无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注册商标因绝对理由而被宣告无效。因为&优盘&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型号、图形的,不能注册商标。
因此 &优盘&商标不符合商标的合法性要求,故被宣告无效。
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能否依商标法第11条予以撤销,除了单纯的字面意义之外,还应当慎重评价商标使用的经过和历史,以及行业发展的影响。否则,和张裕&解百纳&商标一样,巨大的无形知识产权和企业投入,一旦开始获得效益,大家群而分之,带来的只能是行业的停滞不前和恶性竞争。
(二)案例2:被判&死刑&的商标
一起商标权纷争引起的涉外&民间诉讼&
绍兴康可公司维权调查
本案提要: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国内企业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作出裁定:&撤销江干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审理。&至此,这起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与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纠纷的博弈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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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保护公民和企业权利是法律赋予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反之将视为违法。
一个小企业,面对全球知晓的商业&巨人&和背后撑腰的巨大财力,为职工计、为企业计、为国家计,为实现权利而奋斗,而我们的执法部门面对如此悬殊的博弈,无视权利、放弃义务&&对此我们无话可说,为此我们关注此案。&&编辑手记
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国内企业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侵权案作出裁定:&撤销江干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审理。&至此,这起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与德国默克公司商标权纠纷的博弈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7月31日,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总经理俞愈在接受采访时谈起了这起纷争的始末。
商标权纷争乍起
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空心胶囊为主的内地香港合资企业,创办于1997年,其前身是浙江新昌县报国乡联营振兴胶丸厂(胶囊)。
1989年,该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康可&商标。
1997年,现任总经理俞愈和另外两个股东出资接手联营振兴胶丸厂后,将企业易名为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康可公司)并使用&康可&商标经营至今。
2003年8月,康可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通知: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德国默克股份两合公司(默克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康可公司连续3年停止&康可&商标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康可公司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康可公司对这份通知的内容倍感意外:10多年来,&康可&一直作为企业的商标使用至今并未终止。默克公司认定康可公司连续3年未使用该商标并申请撤销的请求毫无事实依据。
为此,康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供了连续使用&康可&商标的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许可证》,作为康可公司享有&康可牌及图&商标所有权的证据进行申辩。
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默克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此事虽然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权确权决定告一段落,但却引起了康可公司保护自己商标权的法律意识并开始展开调查。经查:1993年,默克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商标。商标局于1994年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默克公司的注册申请。
默克公司在申请注册&康可&商标前的1992年,该公司生产的&康可&牌处方药已经在国内销售。
洋人用了咱商标
德国默克公司是一家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在全世界56个国家设立分公司,2002年全球营业额超过74亿欧元,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2003年8月,从康可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局的通知,到2005年5月,国家商标局驳回默克公司的撤销申请期间,2004年,一种使用&康可&商标、由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特效药&&&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
康可公司认为:默克公司此举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决定向默克公司讨说法。
2004年11月,康可公司律师向默克公司的代理人发出侵权警告函。
对方在回函中表示,商标侵权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默克公司生产的是药片,康可公司生产的是胶丸,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默克公司所使用的&康可&中文商品名,是其英文商品名Concor的中文谐音。默克公司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康可&商标不构成对康可公司的侵权。
康可公司则表示,默克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只是主观判断,这一说法有混淆药品名称和商标两种概念之嫌。
双方打了一通笔墨官司毫无结果。
&默克&想买商标权
日,默克公司中方代表前往浙江与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见面洽谈,希望收购&康可&商标,而康可公司仅愿授权许可默克公司使用该商标,双方分歧甚大。
日,默克公司代表再次商谈收购商标事宜,康可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日,默克公司提出愿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
康可公司认为,&康可&商标是企业使用16年的老牌子,生产的&康可&牌空心胶囊在业内颇有名气,不能也没有理由转让。
面对默克公司的种种压力和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康可公司决定向执法部门投诉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默克公司生产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在杭州销量较大,日,康可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请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局没有答复
自认为被国际巨头&抢&了商标的康可公司投诉到杭州市工商局,一心指望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帮助企业讨公道。
日至同年8月,康可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半年,杭州市工商局一直没有明确答复,也没有正式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康克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当一个企业知道权利受到侵犯后,向职能部门投诉请求保护,是企业向行政当局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和正当要求,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予理睬,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状告工商局
日,康克公司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对默克公司商标侵权案予以立案查处。
杭州市工商局解释:经查,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标有&康可&字样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确系德国默克公司生产。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在广东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分装。考虑到药品的销售是全国性的,为有利于原告可能的正当权利保护,便于案件的调查,经请示上级,由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处理较为合适。我局于日正式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发函,并将投诉举报材料一并发给该局。
日,这起行政官司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康可公司认为,日,杭州市工商局在收到原告的投诉申请后,直到日一直没有正式立案,面对原告的多次请求和催促,迄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答复,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日的申请受理期限。被告明知杭州有原告投诉的行为发生,却不立案处理,放任有商标侵权纠纷的药品销售,原告提起起诉的当日被告才将投诉移交至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这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
日,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市工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书面答复。
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的投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我局对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情况的调查,以及广东省工商局的复函,我们无法认定杭州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康可公司表示,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没有提供详细依据,对默克公司和雅柏公司是否侵权没有作出回答。
日,康可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撤销杭州市工商局的&答复&。
4月4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4月5日,康可公司上诉到杭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撤消江干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
6月14日,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江干区法院的裁定,立案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说,&就在本案审理期间的日,我们向河北石家庄工商部门投诉默克公司侵权,默克公司的有关药品已经被石家庄桥西工商分局查封。&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记者李刚殷)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通知: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德国默克股份两合公司(默克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康可公司连续3年停止&康可&商标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康可公司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康可公司对这份通知的内容倍感意外:10多年来,&康可&一直作为企业的商标使用至今并未终止。默克公司认定康可公司连续3年未使用该商标并申请撤销的请求毫无事实依据。
为此,康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供了连续使用&康可&商标的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许可证》,作为康可公司享有&康可牌及图&商标所有权的证据进行申辩。
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默克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问题】商标被撤销的理由有哪些?&康克&商标为什么被申请撤销?
【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的撤销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当注册商标权人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不当时,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案中,德国默克公司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康克&商标,表面上看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背后却隐藏者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为德国默克公司于1993年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商标。商标局于1994年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默克公司的注册申请 。而且,默克公司在申请注册&康可&商标前的1992年,该公司生产的&康可&牌处方药已经在国内销售!
所以德国默克公司不得不导演了这场闹剧,导致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使用了16年的商标无辜被宣判死刑。好在我国民营企业现在商标意识在加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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