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重组收益基金合法性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关系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法。商?《企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法。”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法。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商&&显然&,&按照新法的规定上述案例的赔偿款属于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共益债务范围&,&应当优先且随时支付&法。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来界定的&法。商&他们之间存在如下的联系和区别&法。
  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①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法。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法。&③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法。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两种费用的区别在①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法。商&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例如本案中的赔偿款)&法。商&②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法。
  共同之处:都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进行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是以企业的财产随时拨付的,而不像其他债务要在最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后才得到清偿。
  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召开所需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为保证债务人财产管理与破产实务的正常进行聘用工作人员所开支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法身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常规型和程序性支出,这些费用不支出的话,破产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不是常规性的支出。为此,在破产实务操作中,应严格把关,防止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混同了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开支,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3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破产费用都清偿不足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值清偿。
  3、当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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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和解与直接破产尽管都是处理债务清偿不能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仍然有很大区别。直接破产仅以清算与分配债务人财产为目标,而和解则有所不同。除清理债权债务外,它往往还要着眼于债务人的&复苏&,而且和解的达成与债权人的同意密切相关&&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陶虹,法学博士,毕业于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海南惠海(惠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此外,还获得澳大利亚中央昆士兰大学信息系统硕士学位和浙江大学工学士学位。具有宽泛的学科背景,曾任澳大利亚Freespirit &国际顾问公司项目经理、三亚学院法学院院长、海南省教育厅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陶虹律师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荣立过个人三等功两次,1994年曾荣获青岛市十佳律师称号。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其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和国际贸易。现担任三亚市法学会副会长、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经济仲裁期货交易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经济仲裁所在地区:海南-三亚市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16888执业机构: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大道动漫产业园二号楼3楼Ta收到的一对一咨询热门破产清算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当前位置:&>&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经济法(2015)
第三编 第八章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答疑编号:]
DTTjudyyzhu
请问如何理解&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句话啊?什么叫随时清偿?为什么可以随时清偿啊?书上相关表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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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追问[答疑编号:]
DTTjudyyzhu
可是我记得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优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如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随时清偿的话,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第一顺位要如何保障?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追问[答疑编号:]
DTTjudyyzhu
老师,是不是这个意思啊?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可以随时清偿的,但是一旦法院宣告破产,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要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受偿啊?
知识点出处:&>&经济法&>&<a
href="/openqa/showQaList.html?examId=713&year=&>&第三编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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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其他学员的提问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kpmg 提问:
教材291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一遍看的时候没留意,这遍再看的时候突然有个疑问就是什么叫&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能否举个例子?
水电费问题
kpmg 提问:
请问企业之前欠的水电费等,属于破产费用吗,还是共益债务?
(2)、(3)两种情形再细问一下
cuihaoyu1507 提问:
感谢老师的解答,我听的是2016年郭老师的课件。
关于您提到的&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如果是(2)(3)情形的时候,抵销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的话,那么是抵销原则上有效的。&,我理解还是存在矛盾的地方,想再问一下:
既然(2)(3)两种情况是不能抵销的情形,那就应该任何时候都不能抵销,为何要限定在危机期间呢?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在A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第10个月(6个月之前,但在1年内),A的债权人B向A借款,之后B向A的管理人主张将这个债务(满足情况(2),属于不能抵销的情况)与B之前对A享有的债权相互抵销,管理人同意后双方进行了抵销。按照我对老师解答的理解,这种不在危机期间的抵销是有效的?
请老师再帮忙理理思路。
是否所有不能抵销的情况都能申请抵销无效?
cuihaoyu1507 提问:
老师上课的时候讲了几种不能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情况:
(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该企业的债权的;
(2)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已经知道破产企业不能到期清偿或者已经申请破产,在破产申请前1年内仍对破产企业负担债务的;
(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经知道破产企业不能到期清偿或者已经申请破产,在破产申请前1年内仍对破产企业取得债权的;
(4)对于债权人是企业股东时,一些特定债务不能抵销。
然后在讲解抵销无效时,是限定在危机期间,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涉及上述(2)(3)两种情况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抵销无效。
想请问老师:
1、对于(2)(3)两种情况,本身就是不能抵销的情况,如果不是在危机期间发生了抵销,就不能申请抵销无效了吗?
2、其他两种(1)(4)不能抵销的情况如果发生了抵销,为何不能申请抵销无效?
破产相关保证
kpmgjp 提问:
问题1: 债务人破产,债务未到期,则债务人期限利益丧失,但一般保证人期限利益不丧失,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期限利益丧失,对吗?
问题2: 保证人破产,债务未到期,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是否丧失?&
情景A:连带保证人破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选择向连带保证人求偿。
问题A1: &情景A中,保证人接下来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进而向债务人追偿?特别需要考虑到债务人最终清偿会导致保证人责任的调减(保证人原先根据100%债权依照清偿率计算的保证责任需要根据最终实际未清偿债务调减)。情景A是否应当先由保证人根据清偿率确认保证责任后先提存,并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所得清偿用以支付债权人,并根据实际未清偿金额重新确认保证责任?
情景B:情景A中,债务未到期,处理和情景A的处理是否一致?
情景C:连带保证人破产,债务未到期,债权人则不可以提前向债务人求偿吧(因为期限利益未丧失)?
情景D:一般保证人破产,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向保证人先求偿,接下来保证人如何处理,如何追偿债务人?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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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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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同
&&&&破产费用是各项程序性费用的总称,属成本性支出和常规性支出。如破产案件受理费,是破产案件开始的基础性成本支出;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常规性的支出,这些成本性支出和常规性支出,在破产程序一开始,就基本上都是可预见到的。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债务的总称,是非程序性债务,主要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为了维持、防止减损、增益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合理负担。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或者是为了管理债务人财产却意外出现的债务,如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债务人财产本身产生的无法预料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侵权之债。
&&&&2、支出目的不同
&&&&破产费用用于支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日常管理,共益债务支出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或者避免损害,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经营、无因管理、因债务人不当得利、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亦是围绕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必要支出。
&&&&3、支付对象不同
&&&&破产费用的支付对象是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接管财产的管理人、工作人员,支付对象是特定的。共益债务的支付对象则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比如合同相对方、无因管理人、不当得利受害人、为继续营业而雇用的劳动者、受职务行为损害或受债务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都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不同
&&&&破产费用必定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损,但非支出不可,如果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共益债务未必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损,还可能产生积极意义,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经营,都可能使债务人财产保值甚至增值。不是所有的共益债务都是非支出不可的,有些是充分衡量可能给债务人财产带来的利益得失后的取舍。比如继续营业、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5、支付程序不同
&&&&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破产费用的支出多数没有严格的程序,《企业破产法》仅在第61条规定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合理性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共益债务则不同,《企业破产法》在第61、68、69条对共益债务设定了严格的决定程序,对影响重大的共益债务,应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由管理人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异议时由人民法院裁决。例如,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由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应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文件,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请求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6、清偿顺序不同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受偿。因为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进行的前提,如果破产费用不能支付,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因为已无财产可向债权人受偿,因此,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的,破产程序应及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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