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保险交两年后车辆出险保险索赔技巧,公司至今末赔?

买了保险后,我的保险代理人不干了,怎么办?
我们平时出门买东西最怕什么?大概最担心的还是售后问题吧,当我们有疑问或是有任何问题需要处理的时候,发现不知道找谁,这个时候是最无力的。
同样的,买了保险之后,发现我们的保险代理人找不到了,怎么办?
保险代理人不见了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句话放哪都合适。
每一个保险代理人都想服务好自己的客户,这是工作职责,其实也是客户的希望。
但是呢,总是有太多的原因导致保险代理人的离职,工作的不适应,生活区域的转换,哪怕是一辈子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的人也要面对退休的问题。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13个月的留存率平均只有30%左右,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保险代理人的不稳定可见一斑。
正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很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该交保费了,却不知道联系谁,万一要出险,会不会没人管?
忘记续费怎么办?
如果代理人已经离职,而你也因此忘了保险续费,你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找到售后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并得到相应的服务。
可能有的客户嫌麻烦,直接退保,这里要提醒一下,退保是最不划算的,不仅不能拿回所有的钱,而且原来的保障也没有了。
相比之下,有四种做法值得考虑:
①充分利用宽限期
一般情况下,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在宽限期(通常为3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所以要充分利用宽限期,进行补救,否则,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保单将自动失效。
②保费垫缴
很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都有“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一栏,通常设有“保费自动垫缴”和“中止合同”两项。一旦选择“保费自动垫缴”,当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保费时,就会由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垫缴当期保费。
比如保单目前有两万元的现金价值,可垫缴四年的保费,即每年5000元,各项保障不变。只要在缴付利息后继续缴付保费,保单利益不受影响。当然,保障不变是指身故等风险保障不变,但现金价值因垫缴保费而减少了,将来年金领取、返还等也会相应减少。
③申请复效
保单失效,按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两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缴清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可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列入索赔范围。若保户在保单失效两年后才察觉未续缴保费,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现金价值(已缴两年以上保费的),或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未缴足两年的)。
④减额缴清
几乎所有长期保险,都可以减额缴清,即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费,投保保额相对较低的人寿保险。
一般情况下,是不主张减额缴清的,因为保额降低,保户所得的利益就会减少。但与退保相比,还是更划算。就算有再好的办法来拯救失效的保单,对于保单受益人来说,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高瞻远瞩,未雨绸缪。
对保单持有人来说,最好经常与自己的保险代理人联系,不要连自己的保单成为“孤儿保单”都不知道。
同时一定要记住保险合同的续期缴费日,不要完全依赖保险代理人。当保户发现自己的代理人已经离职时,一定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要确知自己的保单由谁接管,并让新代理人了解自己的情况,这样做能避免保险公司因为疏忽没有安排人接管保单的情况,使保单服务得以继续。
除此之外,保户如有任何缴费地址、缴费方式的变更,要及时通知自己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毕竟逢年过节还能收个礼物啥的。
日常维护保单
记录保单的重要信息
将保单重要信息记录在专门的笔记本上,尤其是投保金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客服电话等内容。以便确保按期缴费、保单持续有效。
找一个靠谱的保险代理人成为朋友
优秀的朋友就是你身边的咨询顾问。大家可以互相分享、成长和学习。当你真正的了解这个行业,接近这个行业,才会更加清楚“隔行如隔山”,在任何一个领域能够出类拔萃都需要铺垫很长的时间。尤其是很多优秀的代理人,深谙法律、保险、理财、信托等多项金融系列相关知识。和这样的人做朋友,多见一次多学一次,有益无害。
按期进行保单整理
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功能各有不同。如果只是一味的买买买,有可能会保障重复。如果一味拒绝怕吃亏,真遇到风险可能束手无策。所以,保险保障必须有,买了以后也别就安心将其放养冷落。
每年,请至少每年对手中的保单进行整理。很多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可以为您协助这项工作。如果没有,也要自己像给自己定期体检一样进行“保单整理”。
个人保险种类主要分为:意外险、寿险、医疗险、重疾险,请分别把每一种产品的保障权益按照“投保人”不同分别列出来,再重点看一下除外责任。
也许很麻烦,但衣服也要换季整理,我们每年也要体检,自驾车每年也要进行保养检护,我们的花了钱投保的保单也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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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我有一份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单,有两年未如期交费,现在还可以补交吗?_百度知道
我有一份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单,有两年未如期交费,现在还可以补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曾经拥有一份保险,但好几年未按规定如期交费,怎么办,是否能补交?答:在缴费期过后,客户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还会给予60天的宽限期来让客户补交保费,如超过60天客户仍不能补交上保费的话,那么保单进入中止期,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中止履行保障义务(在这2年内客户需复效保单的话,必须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缴纳滞纳金)超过2年未能缴纳保费的,保单做自动退保处理,仅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注:对于健康险来说,复效保单等待期必须重新计算!
采纳率:25%
来自团队:
比如你的保单应缴费日期是日,那就不行。如果是号就可以。保单有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之后有两年的复效期。如果在两年复效期内没有及时缴费保单会永久失效
是7月16日行吗
合同生效日期日吗?貌似是不行啦。最好是去柜面问问。7月18日肯定就没问题
在缴费期过后,客户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还会给予60天的宽限期来让客户补交保费,如超过60天客户仍不能补交上保费的话,那么保单进入中止期,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中止履行保障义务(在这2年内客户需复效保单的话,必须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缴纳滞纳金)超过2年未能缴纳保费的,保单做自动退保处理,仅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注:对于健康险来说,复效保单等待期必须重新计算!
可以打电话至95519,说明情况,申请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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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缴纳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未及时缴纳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不赔要看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具体内容如下:  1,在宽限期内缴费,出险后保险公司赔的。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保险法规定宽限期是为60天。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复效,才会重新恢复效力。另外,短期保险是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2,在2年中止期后可以申请保险复效,那么在保险复效的等待期后的出险,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给投保人一定的回旋余地,各国的保险法一般都对缴费的宽限期及合同中止做了明确规定。
采纳率:91%
来自团队: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目前大多数客户都是选择银行自动转账交保费,到了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会自动向银行提供客户应交保费信息,但一旦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保费,就可能因忘记续保而导致保单失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没有按时交费的客户会给出60天宽限期,因此投保人应该牢记交费日期,并及时将保费存入账户。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客户选择常用的存折账户作为交费账户,并经常到银行打印对账单了解账户情况。 有些客户拥有的是有分红或定期返还的保单,常有客户忘记到保险公司领取分红或相应的生存金。对于这些红利和生存金,不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约定,有些情况下不领取是没有其他收益的,因此,对投保人而言会有利息上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由客户的代理人给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因代理人变动比较多,因此投保人最好主动联系代理人,一旦发现原代理人有变动,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一般保险公司会重新委派服务人员为客户服务。保险公司也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会以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提醒客户交费、为客户寄发对账单等。 但因目前人才流动的原因,很多人的地址、电话等经常发生变化,很多人在更改了电话、地址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服务人员,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一些相关保险后续服务无法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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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险中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我朋友第四年了,因为大病之后得了重度抑郁症自杀,有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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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一直没有中止过(比如因为没按时交保费等情况而中止),那么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如果不存在其他不能赔偿的情况的话。
合伙人律师
只要保险在有效期内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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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想免责还“不明说”,赔4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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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投保身故保险两年后曾出现短暂保险中断,后经保险公司同意重新续缴,但保险公司同时规定一年内出险不予理赔。不到半年,肖某就因病去世,其家人要求理赔,双方产生争执诉至法院。9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恢复保险一年内免赔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肖某家人保费4万元。
  新闻背景
  在我们的身边,无论旅游、购房还是买保险等,都会遇到格式条款的“免责问题”,而消费者往往都处于被动地位,“被迫”签字认同。尤其一些商家在格式合同中习惯“藏”着免责条款,导致消费者“不重视”。那么,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有效,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无效呢?本报独家采访的这起本地案例,可以为“鉴”。
  续缴保险惹出理赔官司
  日,投保人肖某向沈阳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合同约定:每年交纳保险费1093元,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至日即被保险人70岁,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肖某家人。
  保险合同订立后,肖某于2008年、2009年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但2010年初,肖某因故没有续缴保险。
  日,肖某重新开始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效力,同时对“身故保险金”作出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日,肖某因病去世,肖某家人到保险公司理赔,但遭拒。双方协商未果,肖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称有“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肖某去世是在保险合同恢复效力一年内。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肖某曾经超过60日没有缴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中止保险合同并在肖某申请合同复效后同意复效,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复效之日为日,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从合同复效之日计算。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已按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告知肖某,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未明确告知“免责无效”
  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未明确说明情况下,作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恢复合同的效力时间应视为订立合同时,即日。肖某家人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主张索要保险金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市法院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肖某家人保险金4万元。
  关键词
  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应突出说明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系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并且“身故保险金”条款性质上亦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将“身故保险金”条款放置在“责任免除”项下,也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没有任何差别。因此,可以认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保险公司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该“身故保险金”的免责条款无效。
  有话要说
  格式条款不能“隐性免责”
  很多人都有签订保险合同的经历。
  通常的情况是,当消费者决定投保时,业务员会拿出一份由保险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合同文本,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签字认可,容不得协商。由于通过非格式条款变更保险条款在我国是被严格限制的,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及只有“不签”和“不改动”条款的两难选择,消费者只有在理赔时才会发现有些条款的内容对自己是相当不利的。
  所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报记者周贤忠
本文来源:沈阳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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