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 担保债权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是否优先于职工工资?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其它法学论文-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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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作者:孙勤立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摘要】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运行的要求来看,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然选择,同时对职工正当权益的保护也必须从法律、政策各个层面予以解决,以实现经济与稳定的双赢。  【关键词】担保债权;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联盟  一、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物权担保制度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债的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物上为债权人设定的物权担保。由于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设定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便就担保物较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受债务人一般财产状况的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于破产境地,只要担保物尚存,价值超过债额,债权人仍可保障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物权担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否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对于物权担保制度无疑是一种破坏。毫无疑问,一个有效的担保制度,可以提升弱势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在我国现阶段,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为企业增加交易机会,从而加速社会经济的运转。为此,必须增强担保制度的有效性,而不一些出于片面考虑的具体制度来损害担保制度。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面临重大转型、企业面临大规模改制时期,如果职工债权可以优先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将使本来就不够健全的担保制度变得更加脆弱,使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动摇,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的判断以及投资信心。  二、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通过市场调节,企业破产制度在完善淘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早已明确政策性破产是仅适用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部分国有企业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如果再将职工债权先于所有债权受偿,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若是把清偿顺序推广到所有企业,可以说是使所有企业都走上了政策性破产之路,而这显然也与破产立法宗旨不相符。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是破产立法首位考虑目标为由,主张将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担保债权之前优先清偿,这种观点有所不妥。破产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解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并通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为保护职工权益,更不能将此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法律上设定有担保债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保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连担保债权都不能确定得到优先受偿,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样一来,那些需要资金注入以扩大生产规模、开拓新市场的企业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也就无从谈起。  三、职工债权的优先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危险  如果将职工债权全部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表面上看是维护了职工权益,但实际产生的社会后果却未必如此。首先,由于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将优先于所有债权清偿,债权人为避免损失,将拒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所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如果欠付职工债权,尽管可能尚未达到破产境地,也将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而被提前宣告死亡,职工将随之提前失业。而且债权人的自救行为甚至可能并不以企业已经欠付职工债权为前提,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债务人不会出现新的大量欠付职工债权行为。其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到期无力还债,无论其是否达到破产境地,将不得不立即启动对担保物的执行程序,以保证自己能够及时就担保物优先获得清偿,不会冒风险给债务人以任何喘息之机。显然,对债务人企业重要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的执行,必然导致企业立即倒闭,这与新破产法力图尽量减少企业破产、保护职工利益的苦心相违背。此外,这样规定还可能放纵恶意拖欠职工债权的现象。有的企业可能更加肆无忌惮的拖欠职工债权,甚至在即将破产时,恶意为职工提高工资待遇,欺诈债权人。职工也不会再关心企业的经营,甚至可能希望企业及早破产以解决其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受损失的则是债权人。由此,这一法律规定不是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鼓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不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发展的动力与保障,而是在遏制人们的市场经济活动,阻碍交易进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消极破坏作用,实际上也将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的长远利益。  四、建立完善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职工债权问题  在坚持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职工债权问题的解决。首先,有的国家或地区立法规定,企业的董事等高管人员个人对企业所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角度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其不敢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至于那些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力还债(包括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一些国家立法则规定,其董事有义务及时破产,以防止债务进一步恶性膨胀,破产财产继续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制该破产的企业及早破产,也是保障职工债权获得充分清偿的重要手段,为此可赋予职工破产申请权。其次,由政府设置欠薪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对破产企业无力清偿的职工债权进行补偿。如法国专家在破产立法国际研讨会上介绍,法国立法规定,企业破产后,政府设置的保障基金马上接手清偿所欠职工债权,然后再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偿,其代位的债权除极少数数量(按种类区分)可优先受偿外,其余均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总之,有一点必须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是破产企业,不能让债权人为企业的过错买单。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即便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职工债权的清偿并非完全无法在债权人可以承受的负担范围内尽量合理解决。解决的方式可以有两种。第一种是比例清偿方案。在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担保物变价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清偿,由债权人与职工共同分担损失。职工债权仍不足清偿时,则应由政府设置保障基金等其他方式解决。第二种解决方式是设置特定范围内的职工债权为特别优先权,但是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特别优先权的范围必须合理界定。我国的破产立法也应考虑将职工债权特别优先权的范围限定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而且应作有最高额限制,对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的超过职工清偿水平的高工资部分也不应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认识到,这些清偿措施应是一种暂时性规定,将来国家建立劳动保障基金、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后,仍应当恢复对物权担保债权人的充分保护。  五、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寻求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平衡  由于我国就业人群庞大,职工的权益若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巨大的障碍。因此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还未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条件下,不妨将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进行一下平衡。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限制职工债权的有效构成的方法。归根结底,权利只有在和权利的比较中才能够划分保护的界限,在利益衡量中寻找最佳平衡点,才是最有价值和最具挑战性的,破产法的立法者们同样需要面对这样的工作。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平衡只是权宜之计,在市场经济体制足够健全、法制完善时,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是毫无疑问的。    参考文献  [1]王欣新.别除权研究[J]//王欣新.破产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董开军.债权担保[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66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破产法律师(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4]王欣新.论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6(9):27  [5]柴邦发.破产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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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债权的界定及保障
【英文标题】 The Defi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Employees Wage’s Right in Bankruptcy Procedure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the credit right as employee;the order of return;priority tight
【文章编码】 CN53―1143/D(58―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58
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但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如何实现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在花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比较严重的我国,尤其需要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破产法草案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理的。
【英文摘要】
The employees always survive by sell themselves’labor. The extend to protect the wage’s right reflects one country’ power to safeguard the employees.
In China,there is very serious to owe the workers’ wage,the law should pay especially attention on the employees. The draft of bankruptcy strength the power to defend the employees,it is very reasonable and accord with the law theory.
【全文】【】 &&&&
  一、我国劳动债权的涵义
  劳动债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切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债权。我国劳动债权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工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将“工资”定义为“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法规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人”。我国对工资的定义主要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我国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仅包括可以货币结算的报酬,而不包括社会福利、保险等。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属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来源,对于工资构成劳动债权,各国法律都没有争议。
  2.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关系终止或提前解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主要是对劳动者长期服务的一种补偿,给劳动者在转换职业过程中的物质帮助,在有的国家也称为长期服务金、遣散金,我国称之为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职工费用。
  3.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的保护义务,也是强制性的义务,所以社会保险费用也是劳动债权的构成部分。
  4.其他的债权。在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等,但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费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例如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这也应该属于劳动债权的范畴。
  二、我国有关企业破产法律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一)劳动债权的范畴
  1.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是否需要出台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一样出现过激烈的争论,也没有一部法律像《》一样被束之高阁。1986年我国颁布了建国后第一部《》,在该部法律中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由此可见,根据该部法律的规定,劳动债权包括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由于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颁布,当时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不等同于现在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营企业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保险费用。
  2.集资款视为工资
  日《》中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3.一次性安置费
  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于国营企业破产的职工给予的一次性的补助。由于我国在制定破产法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形成成型化和规范化的运作制度,不得不靠国务院通过试点文件的方式对试点城市中的职工安置费作出特殊的变通处理。{1}
  1997年,《》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4.经济补偿金
  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由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按照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顺序清偿。
  (二)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
  1.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是在破产债权的第一顺序
  根据《》规定,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无担保的债权中,清偿顺序是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与工资同列的顺序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所欠企业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的规定,按照工资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3.国营企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费用的不同规定
  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1994年《》中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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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J).中国法学.2002,(3):26―40.
{2}于强伟.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EB/OL)()().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1156,htm.
{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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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张波&《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陈斯喜&《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 覃天云&《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 马俊驹&《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李平&《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石泰峰&《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覃夭云&《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 王欣新&《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邢丹&《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沈宗灵&《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相似文献】  王利明&《法学》&2005年&第3期& 季秀平&《法学》&2002年&第5期& 冯仁强&《法学》&2002年&第6期& 李锡鹤&《法学》&2004年&第7期& 赵振华&《法学论坛》&2000年&第3期& 王全弟 丁洁&《法学》&2001年&第4期& 宋晓燕&《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范李瑛&《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 陈本寒&《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杨德齐&《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作者其他文献】  《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6期&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引用法规】       中国新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与破产责任_法学荟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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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与破产责任
发布人:《中国法律》2006年第3期&&&&发布时间:&&&&浏览次数:次
&&& 前言  自2004年以来,由于劳动债权与以银行为代表的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之争,中国新破产法的立法进程一直裹足不前。人们普遍认为,这两种债权之间的冲突是新破产法的出台必须克服的一个障碍。  根据1986年《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上享有优先权,劳动债权则由无担保财产以及担保债权受偿后的剩余财产受偿。劳动债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应当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但是,根据1994年以来中央政府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享受一种特别优先权,即企业的所有财产必须在债权人受偿之前首先用于对职工的支付,这里不仅包括劳动债权,而且包括职工安置费用。  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组在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付顺序上一直采用了1986年《企业破产法》的方案。但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财经委草案时,有些委员主张给予劳动债权更强的保护。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赋予职工债权以优先于担保债权的特殊地位,规定担保财产要优先用于清偿劳动债权,担保债权则必须等待其后。银行业不同意这种修改,认为这样会将银行的信用置于十分困难的境地。也有专家指出,这样可能造成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恶化,进而导致企业倒闭。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已经陷入僵局。  目前有关机构已经提出一个妥协方案,建议赋予劳动债权以有限的超级优先权,也就是说,职工在一定期间(如6个月或者8个月)的被拖欠工资享受一种特别优先地位,可以在程序开始后立即兑现,剩余的债权则按财经委的方案处理。这个方案至今尚未得到全国人大的正式答复。看来,这个妥协方案尚不足以使争论的双方特别是支持职工的一方感到满意。  一、两种债权的清偿顺序冲突在中国背景下的特殊性  迄今为止,支持劳动债权优先的人和支持担保债权优先的人都有自己的充足理由。如果我们仅仅着眼于「何者优先」的问题,恐怕我们永远都不能找到出路。  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因为两种债权清偿顺序的争论而导致一部破产法草案在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不能通过,这种现象在破产法的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个现象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第一,在中国,长期和大量地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职工缺乏制约雇主拖欠行为的能力;罢工权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又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雇主能够长期大量地拖欠职工工资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第二,在中国,无力偿债的企业迟迟不进入破产程序,致使劳动债权的拖欠数额长期累积,也是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数额较大的一个原因。而企业之所以迟迟不进入破产程序,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缺乏及时破产的动机,并常常存在着拖延破产带来的某些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破产法制不健全:债务人企业没有及时进入破产程序的制度约束,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受到政府的控制,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人员和资源不足,并常常对破产案件的申请人特别是债权人设置一些程序障碍。  第三,中国的市场信用匮乏,债权人对债务人很少信任。实践中,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十分突出。所以,银行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修订条款实施后企业滥用劳动债权优先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感到担忧。  第四,在中国,劳动债权的地位具有政治含义。对待劳动债权的态度被置于政治和道义的语境中讨论,以至于一些着眼于利益平衡的理性建议被忽视。  二、解决清偿顺序冲突要标本兼治  毫无疑问,企业长期大量地拖欠劳动债权,职工和债权人都是受害者。那么问题在于,有谁由此而受益?显然,那些恶意制造或者放任这种拖欠的人是受益者。大体上说,包括两种人。  第一种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出资人,他们通过拖欠对职工的应付款项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或者提高财务流动性而从中获益。  第二种是欠款企业的债务人,即那些对企业拖欠债务的第三人。例如,在建筑行业,工程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使后者大量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常见。  很遗憾,长时间以来,当我们在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上争论不休的时候,很少有人注意到那些造成劳动债权拖欠并因此而获利的人。中国有一个寓言,叫做「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如果破产法忽略了这些人,他们就是两类债权相争中的得利者。  所以,如果不从根本上遏制劳动债权长期大量拖欠的现象,无论破产法采用何种清偿顺序,两种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都不仅不能消除,而且会愈演愈烈。其结果只能是职工和银行两败俱伤。  三、几点建议  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努力通过完善破产法来遏制企业长期大量拖欠劳动债权的现象。这涉及到一系列的立法。就破产法而言,要树立两个基本的目标。第一,要使那些造成企业长期拖欠劳动债权的经营者、出资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付出代价。第二,要使拖欠劳动债权的企业及时进入破产程序。  所以,我建议在破产法中设立以下两种责任机制:  (一)拖欠劳动债权的责任追究机制  1、追究经营者和出资人的民事责任。破产企业的经营者和出资人应当对拖欠的劳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破产财产之前承担第一清偿责任。为此要规定,法院应当对这些人的财产实施保全以确保劳动债权的清偿。而且,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有权为劳动债权的清偿对上述当事人提起请求履行连带责任的诉讼。  2、限制经营者的报酬请求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拖欠职工劳动债权期间领取的各种报酬,除相当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外,应当全部追缴并纳入破产财产;追缴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劳动债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拖欠一般职工的劳动债权期间未领取的报酬款项,除相当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外,不得参加破产清偿。  3、强化对欠债第三人的债务追索。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第三人拖欠企业的债务提起的诉讼,一律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管理人对第三人债务追索不力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因债务不履行直接导致破产企业拖欠劳动债权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劳动债权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拖欠劳动债权的企业的及时破产机制及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建议在破产法中规定,企业拖欠职工劳动债权累计达到企业债务总额的法定比例(例如5%),或者达到一定期间(例如9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管理层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违反此项义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连带清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此项义务,致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当企业管理层在这种情况下不提出破产申请时,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通知该管理层履行义务,否则即直接提出此申请。  可以相信,在建立上述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之间的清偿冲突会有所缓解。因为,当冲突双方对清偿利益的未来损失没有过于悲观的预期时,也就是说,倘若无论哪一方债权人处在后清偿的地位都不会实际蒙受重大损失,他们就没有必要在清偿顺序问题上采取目前这种互不妥协的态度。破产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还是工资优先受偿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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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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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即日)以前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同时,在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独创性规定,和我国国情密切相关,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第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第二,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安排必须具有处理中国特色问题的智慧,对于复杂的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把它纳入到市场经济法律的整体框架来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今后应更多地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第三,金融机构与债权人风险的考虑,如果担保债权不能依法实现的话,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金融机构与债权人自身也有可能破产,涉及的人群会更大,社会影响会更广。因此新破产法采取了一种折衷过渡的处理方法,既考虑了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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