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伤赔偿纠纷仲裁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而且也已经通过劳动仲裁了还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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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先办离职还是先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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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先办离职还是先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辽宁 沈阳 皇姑区发表时间: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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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一个月内申报工伤,也可由劳动者自受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会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补助金数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需要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能够享受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数额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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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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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保险公司
其它回答共 4 条
具体看你请求的事项!!!!
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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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理赔偿,然后办理离职。
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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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一个月内申报,劳动者自受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补助金数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需要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能够享受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数额标准赔偿
律所: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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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一个月内申报工伤,也可由劳动者自受伤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会进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书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补助金数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需要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能够享受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数额标准赔偿。
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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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赔偿
工伤赔偿: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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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职业病患者,在1997年退休。因为职业伤害给我造成的伤害是永久性的,而且因为面部及全身的黒变也造成了对我的精神伤害!在走完工伤保险过程后,我认为工伤保险的补偿对于我的伤害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可以起诉原单位要求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吗?
我是一名工厂的职工,今年24岁,3个月前因机器问题导致右手中间3个手指不同程度受损,手术过程中医生建议我截肢坐脚的第二个脚趾至右手中指,经治疗后,外型很难看,手指不能活动,是僵的,在与厂方交涉的过程中,看不到好脸色,要求工伤鉴定更是被一拖再拖,我父母跟厂方提到要求赔偿,却被一个口才非常好的人给说回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帮我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我父亲因第三方责任人交通事故去世了,认定为工伤,我们和第三方责任人达成协议赔偿30万元整。我还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的全额赔付吗? 急切需要回复,谢谢.
退休人员,今年59岁,就业于居委会,工作中扭伤腰应如何赔偿,现在上级不愿意陪,我该如何办?请教老师。我有医院假条,还算我病假,沟通后病假算出勤了,可是医药费报不了,理由是我有医保。我现在药费治疗费已经7千多元。
老公2009年到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工作时受伤,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单位与老公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受伤后,单位没有发给老公一分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没有让老公到单位上班。现在单位给老公一份协议,要求老公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没有为老公上工伤保险。请问,如果我们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给我们那些赔偿? 老公从受伤到现在整整一年半的时间了,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不能正常生活,现在我们真的是很着急!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工伤赔偿问题!是这样的,我于7月末在我们单位受伤(比较严重的烫伤),当时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所有的医药费用都是单位付的,8月中旬出院回家后去医院买药换药的钱都是自己支付的,住院在家休息期间单位给我的工资还是照常发放的,10月份伤还没有全好的时候,我们公司人事经理说缺人让我试着回去上班,我答应了,因为伤的比较严重脚部都留有很严重的疤痕,阴天下雨天又痛又痒,从10月份我去上班开始就和我们经理反应这个问题,我们经理就说有空...
工伤赔偿和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可同时获得吗?还有就是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单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额比单位赔偿给受害者家属的一次性赔偿金低的情况,受害方有没有权力起诉该单位。
我弟弟在日在发生煤矿事故死亡,该煤矿公司一次性付给58万元的赔偿金,还有一万元未付,要我们把销户证明给他们之后才赔偿剩下的一万元,但现在他们公司内部的人说他们买的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额是70多万的,像这种情况我们有没有权利起诉。
单位购买的办公座椅,员工使用时爆炸,造成人身损害。但是无法查明座椅的生产单位。是否可以向座椅的销售单位,索赔呢?索赔的内容就是由于人身损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否合理呢?
外甥女在私企打工,月工资800元,辛集市新城镇居住。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383元,比上年增加3627元,增长14.7%。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459元,城镇集体单位为18467元,其他单位为27754元。
请问工伤保险赔付最高 最低均为多少? 人身意外险怎么赔付,能赔付多少? 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外,还包括民事赔偿吗?更多公众号:jyflfw传播法律知识,精解典型案例,分享实务操作!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交通事故中涉及工伤 肇事方赔偿后企业还要赔吗?,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在职受伤离职后再申请工伤保险 还可以获赔偿?-保险案例-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在职受伤离职后再申请工伤保险 还可以获赔偿?
来源:和讯编辑:
摘要:日,高某操作机械时不慎将右手割伤。2014年3月,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随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同年8月,高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gold.org/)12月28日:2005年7月,高某到某机械加工厂担任数控工。日,他操作机械时不慎将右手割伤。2014年3月,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随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同年8月,高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双方就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加工厂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6.8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高某提出的认定工伤申请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伤事实,而非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受伤事实。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与高某就受伤事实提出的认定工伤申请,从法律上讲是不冲突的。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使解除权,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依据《条例》行使行政确认与享受待遇的权利。所以,高某因私辞职与公司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后,在法定时限内仍有权就受伤事件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最终,经调解,加工厂承诺限期支付高某工伤待遇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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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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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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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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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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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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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工作期间交通肇事获赔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工伤赔偿
工作期间交通肇事获赔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工伤赔偿
目前学界、实物中关于该问题观点不一
1、1996年10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2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浙政发(2009)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3、网友bboyuan认为:
应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
日起已经自行失效!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4、胡光明律师认为: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赔偿,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四、如构成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保险,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七、如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厂家索赔。
5、马国华律师:
现在都在喊双重赔偿,实践中几乎没有完全按照双重赔偿的事例。交通赔偿穷尽以后,才可以考虑也单位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自然赔付要顺利一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出现交通事故以后向单位索赔就很难了。
6、网友王小:
感谢律师的帮助,我的工伤赔偿结果是一分钱也没有,更加不是“双赔了”
1.问劳动部门负责赔偿的人,回答说,交通事故赔偿就是工伤赔偿,说我们扬州市政府好没有执行新的规定,再问他们是按照新规定还是按照旧规定,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们还回答说,要么打官司。
2.我的劳动鉴定,定为八级,但是通知单上也的却是“重新鉴定”。我只鉴定一了次,为什么叫“重新鉴定”呢?是否和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有连接,问我厂里的专管工伤的那个负责人,他也说不清楚。
3.我第二次开刀的手术发票,劳动部门是否应该拿去,没有赔偿我,为什么要我发票呢,是否有什么问题?
我厂跟我们员工买工伤保险。目前,我想放弃这些事,但想有个说法谈何容易,请律师能够帮助我,指点我一下。
一位公司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得到肇事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后,又向自己的单位索赔医疗费和伤残费等。单位在给付了工伤职工这些费用后,将肇事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肇事单位返还应该由他们支付的医疗费和伤残费等,否则即造成给工伤职工的重复赔偿。然而,2008年6月,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难道交通事故成工伤,可以获得重复赔偿?
  一起交通事故案例
  日,上海通饰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某女士,从外地出差匆匆回家。也许是归心似箭,她在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4628号港湾式公交车站附近闯红灯过马路时,不慎被上海浦东巴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的大客车撞伤,被送到医院救治。因为某女士是违章过马路,警察认定某女士负主要责任,而机动车方为次要责任。受伤后,某女士从机动车方所属的巴士公司获得了暂支款17万元,用以支付医疗费。后来某女士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
  这起交通事故属于雇员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因此,某女士在住医院期间,通过其丈夫向她所在单位借现金4.46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
  由于某女士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考虑到机动车方的巴士公司已经借款给她17万元了,所以某女士就不想再跟巴士公司要钱了。因为,如果她向机动车方巴士公司索赔,即便医疗费17万元,再加上五级的伤残赔偿金约24万元,合计索赔额可达41万元。但是,如果按照机动车方承担40%的责任,也就只能向巴士公司索赔41万元的40%,即16.4万元。因此,某女士可以再向机动车方巴士公司索赔的金额不大了。
  于是,某女士在咨询了她委托的律师之后,决定先向其工作单位上海通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工伤理赔。但是,单位认为某女士拒绝向交通肇事方索赔,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
  为此,某女士起诉到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女士主张单位赔偿的医疗费和伤残金,应当先处理交通事故,只有在机动车方理赔金额不足的情况下(没有达到工伤赔偿标准),才能向单位要求赔偿(补足)差额部分。
  某女士不服劳动仲裁,将其单位上海通饰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法院认为:某女士不起诉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是她的权利。她有权利要求单位先垫付全部的费用。某女士得到的肇事方的17万元属于借款,不属于理赔款,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法院判决单位全额承担17万元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金,合计金额33万余元,仅同意前期支付的4.46万元可以从判决中抵扣。
  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单位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一侵权人是机动车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案件,当然应该先处理交通事故,追究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条例只规定,在受害人拒绝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拒绝给予工伤待遇,而没有规定职工拒绝向肇事方追偿,单位可以拒绝理赔,故判决维持原判。这样,单位就输了官司。某女士在2008年1月,向一审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单位被迫全额支付判决金额。
  败诉后的再次诉讼
  如此一来,单位因受害员工某女士个人的原因,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工伤医疗保障,因此在诉讼遭到意外败诉时,导致单位出现了重大经济损失。现在,既然法院不承认受害人获得肇事方的17万元是赔偿,而只是借款;单位在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只有垫付医疗费的责任。那么,在机动车肇事方没有赔偿,受害人单位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损失后,单位当然有权要求机动车肇事方赔偿该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不是规定,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
  于是,上海通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机动车肇事方巴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承办法官了解该案件情况后,很同情原告。但是,判决书下来的结果却是,以原告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无权起诉巴士公司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受害人某女士事实上通过机动车肇事方的借款,通过和单位打工伤官司,获得了两笔17万元的医疗费赔偿。
  其实,这个案件很典型,并无特殊之处,这样的重复赔偿情况也不是个别现象。如果单位是参加社会工伤医疗保险的,这个损失只是由社保工伤基金来承担,也同样无法向受害人或肇事方追回重复赔偿。因为,受害人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通常是不会通知本单位或社保基金的,也不会主动向单位或社保基金退还重复的赔偿,虽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受害人必须退还。
  而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有他们各自的理由。闵行区法院认为:单位在职工遭受的交通事故中,是受害人的工伤单位,有全额垫付的责任。基于垫付责任,判决单位全额承担医疗费。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否认单位在垫付全额的医疗费后,有向侵权人(机动车肇事方)追偿的权利;否认单位向受害人赔偿是承担垫付责任,认为就是最终的工伤理赔责任。
  该案涉及的三个法院,闵行区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笔者认为,主要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观点认同“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受害人有权利从单位和机动车肇事方两头理赔”。如果浦东法院支持单位向机动车肇事方巴士公司追偿,则巴士公司不可能再赔偿受害人,使得受害人无法获得重复理赔。
  工伤可以重复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固定金额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而且财产权(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财产被损害,财产的所有人应当获得100%的赔偿,既不是50%的折扣赔偿,也不是200%的超额赔偿。任何意外事故,如果能获得赔偿的话,有固定价值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其价值;没有固定价值的损失,如人身价值是无限的,则死亡赔偿金和伤残金可以多次理赔,因为不可能超过其价值。
  那么,我国在这方面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呢?关于单一赔偿,我国的《保险法》有类似的规定,如第四十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上海市的地方性有关规定,也不允许重复赔偿,获得重复赔偿的要退回。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上述受害人樊女士事实上获得了17万元医疗费的重复赔偿。如果该受害人继续起诉巴士公司,还能进一步获得误工费、伤残金等理赔。这样重复理赔的情况,估计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这是违背中国法律的。之所以在执行法律和工伤政策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原因大致如下:
  其一,工伤条例等政策,没有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做周密的规定。比如,只规定了职工拒绝做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单位可以拒绝赔偿;而没有规定,职工拒绝向肇事方追偿,单位也可以拒绝赔偿。再如,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了单位向职工赔偿后,职工又从肇事方获得赔偿,单位则可以向职工追偿。而实际情况是,很少有人会主动向单位退还重复赔偿款。此外,政策没有规定单位也可以直接向肇事方追偿,从而导致法官机械地理解政策,认为单位赔偿后,单位并不法定地获得了追偿的权利。因此出现了单位赔偿职工后,单位居然无权向肇事方索赔的判决。
  其二,有部分法官认为,既然人身损害的赔偿,是可以多次理赔的,那么医疗费用的赔偿也可以多次赔偿,只要在判决书上不直接这样表述,不给抓到把柄就可以了,从而使得受害人事实上获得重复赔偿。这样的法官,可能从本位主义出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法官没有义务弥补政策规定的缺陷,在《民法通则》抽象规定的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具体的工伤政策缺陷之间发生冲突时,习惯遵循具体的政策。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该尽快修改完善工伤赔偿条例等政策和法规,以消除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存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各地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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