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福利彩票双色球直福利房再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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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发[1998]1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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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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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鲁政办发〔2001〕21号【实施日期】【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一年四月一日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结合省直房改工作实际,就省直公房出售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尚未出售的1997年底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的出售问题各单位目前尚未出售的1997年底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包括按“三讲”教育规定清退出的住房,应尽快向干部职工出售,具体售房政策仍按省直1998年度房改政策执行。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各单位必须在2001年4月底以前将出售方案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审核,办理售房手续。二、关于1997年底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住房的出售问题  1997年底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2000年底前竣工,在2001年4月底前出售的住房,其售房价格钢混结构一等1425元/平方米、二等1247元/平方米;砖混一等甲级1247元/平方米、乙级955元/平方米、丙级868元/平方米、丁级816元/平方米的房改成本价执行,并按照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取消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为10%。三、关于日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新建住房的出售问题  (一)1998年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新建的住房,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出售价格按7项因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核定的实际成本价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二)1998年以后开工建设,并在2000年底以前竣工入住的住房,在2001年4月底以前出售时,按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降为10%执行。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购买、换购房时,按鲁政办发〔1998〕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可按1997年底的职级标准给予适当照顾,购房时价格按7项因素计算的实际成本价的90%确定。  (三)新建住房出售程序。新房竣工后,售房单位提供工程结(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由省直房委会办公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具体按《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附后)规定执行。四、关于职工换购住房问题  职工在换购住房时,须先将已购公有住房返售给原售房单位,然后再购买新房。已购住房的返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房改时评定的同等新房房改成本价减去折旧乘以增值系数(见附件《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后确定;返售面积按原购房主体面积、阳台面积与原分摊面积等之和计算。返售房价款用以抵顶新购房价款。其他职工购买返售住房的价格,按单位回购价格执行,其中超过1997年底职级规定面积部分执行市场价。五、关于售房面积问题  (一)自日起,取消公房出售控制面积标准,凡按本办法购买或换购新、旧公有住房的,超过规定面积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二)出售住房面积由主体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等部分组成。  每户主体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中心线计算。  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0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  公用建筑面积按每户主体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地下室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按售房单价的50%执行。六、关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兑现问题  凡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确认作挂帐处理的(含购房及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职工今后可在购买、以住房时予以兑现;凡决定今后不再购买、换购省统建住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的职工,其挂帐部分可直接兑现给职工个人。具体兑现办法为由挂帐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单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困难照顾部分,只能用于购买现住房,不能作挂帐处理,也不能兑现现金。  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及上述各项优惠政策,资金来源从购房职工单位售房收入中解决,个别售房收入倒挂的省属高校由省政府统一调剂解决,其他单位售房收入不足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七、关于2001年以后的职工住房建设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决定自日起,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建房。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也不再审批各单位的自建房计划。今后在一个时期内,省直单位所缺住房由省住房发展中心统一建设,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然后逐步过渡到市场价格。日以后竣工的住房,在出售时,不再执行一次性付款折扣政策。八、关于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的检查问题  为做好省直公房的出售工作,近期省直房委会要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先由各单位对已售公房的面积、装修标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职工集资、多占住房等房改政策和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然后由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房改、财政等部门参加,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通过检查,认真总结省直房改工作的经验;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要按照房改政策和纪律要求,切实加以解决。  附件:省直单位住房出售实际成本价核定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并参照济南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新建住房实际成本价核定办法  凡在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建设的住房,其出售价格均按住房建设的实际成本价计算确定,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具体项目按以下办法测算: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指按国家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为尽量减轻购房职工负担,充分体现地段差异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1999〕33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计算确定为:多层住宅,一级地段324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23/平方米,三级地段156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12元/平方米,五级地段82元/平方米,六级地段57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各级地段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多层住宅的50%执行。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第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前期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费、三通一平费等费用测定。为简化手续,确定勘察设计费按建安工程费的3.9%计算;前期工程费按建安工程费的0.5%计算(此项合计为建安工程费×4.4%)。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工程费指住宅建筑安装平方米造价,也就是住房本身建筑安装单位造价(含土建、装饰、设备安装三部分)。建安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经审核后用总造成价/总建筑面积。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此项费用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0元/平方米)及人防易地建设费(13元/平方米),共计163元/平方米。  (五)管理费。按前四项之和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按单位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总建筑面积计算。  (七)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按固定比例和标准的按其固定比例或标准确定;没有固定比例和标准的测算出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参考定额。在具体审核时,实际开支在参照定额以上的,按实际开支数额列入该项目定额;实际开支低于定额项目,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按参照定额列入该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一律按本办定数额列入。  日以后批准建设的住房,按照以上7项因素测算出的实际成本价不足1200/平方米的,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  按政策规定,职工换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  新建职工住宅楼层系数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评估时与售房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经省直房委办批准后执行。各楼层系数相加,其代数和不得小于100%。二、职工购买、换购住房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新建房价款计算公式:  房价款1=实际成本价×(1997年底职级规定标准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楼层调剂系数房价款2=市场价×(所购住房主体面积-1997年底职级规定标准面积)×楼层调剂系数房价款3=地下室单价×地下室建筑面积  总房价款=房价款1+房价款2+房价款3(房价款1中,有阁楼的再加阁楼层高在2.2M以上部分的面积;房价款1中,不足规定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房价款2为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  (二)已购公有住房返售价款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价=评定等级1998年同类新房成本价×〔1-(返售年份-竣工年份+1)×2%〕×增长系数×各项调剂系数和房价款1=重置成本价×(主体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  房价款2=附属建筑单价×附属建筑面积返售价款=房价款1+房价款2(房价款1中有阁楼的再加阁楼面积。房价款2内各数据,按返售时评估结果确定。)  (三)购买返售房价款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价=评定等级1998年同类新房成本价×〔1-(返售年份-竣工年份+1)×2%〕×增长系数×各项调剂系数和房价款1=重置成本价×(1997年底职级规定标准面积=阳台面积+分摊面积)  房价款2=市场价×超规定标准面积房价款3=附属建筑单价×附属建筑面积  总房价款=房价款1+房价款2+房价款3(房价款1中,有阁楼的再加阁楼面积。附属建筑单价按返售单价确定)  (四)新购、换购住房应付价款计算公式:  应付价款=新购房价款-应享受的房改政策价格优惠额-返售价款-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额应享受的房改政策优惠额=(1997年底职级规定标准面积-已购房主体面积)×新建房实际成本价×10%×楼层调剂系数未购旧房职工直接购买新房的,在享受优惠面积中再加阳台和分摊面积。(购买返售房时应享受的房改政策优惠额计算方法,把“新建房实际成本价”换成返售单价即可。)  (五)新购、换购房实际付款计算公式:  实际付款=应付价款×(1-届时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三、单位新建住房出售应报资料  单位新建住房申请出售,需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建设住房的计划批文。  (二)住宅工程造价预决算。  (三)工程决算审核所需明细材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工程结算书、甲方用工用料等现场方式签证、有关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单据、发票、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四、售房操作程序  (一)售房单位提出售房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省直房委办对售房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三)省直房委办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售房单位的工程决算进行逐项审批,提出审核报告。  (四)省直房委办会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确定售房单位新建住房出售价格,书面通知售房单位实施售房。  (五)省直房委办负责换购住房款的计算工作,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收取售房款;售房结束后,省直房委办为职工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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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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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颁布单位】鲁财综字[1998]&9号&&&&&&&&&&&
&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3、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1、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3、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4、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1、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2、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3、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4、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5、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7、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8、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9、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 &&&&&&&&&&&&附件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第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第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省直机关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原则办理。&&&&&第二条&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除上述住房外.各单位不得擅自规定不出售住房的范围。&&&&&第三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购买在租公有住房的,必须是产权单位确认的现住房的承租人,并具有济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各售房单位不得规定不向外单位职工售房。&&&&&第四条&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省直房改实施意见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五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第六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购房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的住房规定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5平方米,处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厅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院士150平方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规定面积内的部分按应付价款的5%给予现住房折扣。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售房时的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11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厅级及院士150平方米。&&&&&在建设拆迁安置中,拆除居住自有房屋,安排租住公房的居民,住房控制标准不受本条有关规定的限制。&&&&&第七条&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超过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加价出售,加价部分占各地段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具体比例为:一类地区170%,二类地区160%,三类地区150%,外环路以外140%。一个家庭原则上允许购买一处住房,现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合计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只购买一套,其余必须清退;两套以上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第八条&本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年度的公房出售成本价格执行,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底。&&&&&第九条&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类别&&&&&&&&&&&&钢混结构&&&&&&&&&&&&砖混结构一等
&&&&&&&&&&&&住房等级&&&&&&&&&&&&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成本价&&&&&&&&&&&&1247&&&&&&&&&&&&1035&&&&&&&&&&&&1035&&&&&&&&&&&&868&&&&&&&&&&&&816&&&&&&&&&&&&771
&&&&&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第十条&旧房的成本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钢混结构一、二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70年,年折旧率按1.5%计算;砖混结构一等各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年折旧率按2%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住房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确定:&&&&&住房使用年限=住房出售年份-竣工年份+1&&&&&第十一条&产权单位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职工留取售前检修及保险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住房检修由购房职工自行负责。为保障职工所购住房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各单位要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住房保险。&&&&&维修及保险金留取按下列公式确定:&&&&&每平方米留取金额=10十2×使用年限&&&&&第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总价款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区别计价。&&&&&(1)地段等级划分及地段环境调剂系数:市区居住环境按交通条件、商业服务、文化卫生设施配套状况和绿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调剂系数分别为:一类地区102%;二类地区100%;三类地区98%;外环路以外地段的调剂系数为95%。&&&&&(2)楼房层次调剂系数:多层住宅一、四层各为100%;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在100%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三层(含)以上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高层住宅底层、顶层的调剂系数为95%,其余各层均为100%。&&&&&(3)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其他均为100%。&&&&&第十三条&出售公有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由单位出资封闭的阳台按售房单价全额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50%计算。楼房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及楼梯间的面积属共用部分,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不计算房价款。&&&&&第十四条&地下室(合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得低于折旧后成本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第十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对住房产权的确认,评估立项,现场评估等事宜,按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鲁财国字[1997]6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按应付价款的14%执行;职工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可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第十七条&各单位售房资金按《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管理,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第十八条&职工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职工购房价款计算公式。职工购买标准内面积住房或者虽超标准但在上限内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单价1=同等级新房成本价×(1-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售前维修及保险金&&&&&职工购买超控制面积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单价2=同等级新房成本价×(1-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170%(或160%、150%、140%)-售前维修及保险金&&&&&职工购房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房价款1=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规定面积+阳台投影面积(封)/2十阳台投影面积(未)/(2×2)]&&&&&房价款2=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控制面积-规定面积)&&&&&房价款3=单价2×楼层朝向及楼层调剂系数和×(住房总面积-控制面积)&&&&&房价款=房价款1十房价款2十房价款3十附属建筑款&&&&&职工购房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付价款=房价款-购房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职工购房实付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应付价款大于0时,实付款=应付价款-(应付价款-房价款2-房价款3)×5%-应付价款×14%&&&&&当应付价款小于0时,负数部分按鲁财综字[号文件的规定挂帐处理。&&&&&第二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调整住房,可按照当时的规定的价格换购。&&&&&第二十一条&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单位提出售房申请,以厅局为单位按系统上报,并按要求附有关的图、表;&&&&&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各单位售房申请并经产权确认后,组织住房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各单位计算职工购房价款、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省直机关房委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审批职工购房价款和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职工购房款结算,汇缴,办理房产证明。&&&&&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过去有关房改售房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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