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电子汇票汇票转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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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库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基本概念
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按交易方向不同分为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两种。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银行持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转入行贴现,转出贴现是指转出行持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按交易方式不同,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两种。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按交易方式不同,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两种。买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出后,票据权利人即改变为票据转入银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的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时转出,由转出行在双方约定的票据回购日购回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条件:  1、转贴现票据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转入贴现票据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在《承兑银行名单》所列的商业银行内;  3、申请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办理转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率,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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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商(中国)上海分行办理首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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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两会后,“互联网+”犹如一场风潮席卷各行各业,金融行业自然也不例外。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变革和创新,以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无纸化”综合业务应运而生,成为新的服务优势。笔者了解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中国)”]于11月4日成功办理了转贴现业务,填补了南商(中国)票据业务的一项空白。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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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木材圈百家号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号)。这可以说是近年来票据市场最重大文件,具体来看,有以下重大影响:1.取消电票贴现贸易背景审查。企业申请电票贴现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金融机构转贴现操作无需再签合同,如需签合同,只需使用线上的电子合同。2.电票时代来临,但并没有明确电票比例。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3.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但限制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接下来看下部分重点变化:(1)票据转贴现业务采用DVP结算方式;(2)增加电票业务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银行间债市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代理接入的方式进入到转贴现市场(3)电票承兑只需审核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对电子商务企业可审核电子合同或电子发票,企业贴现无需再提供合同与发票;(4)金融机构转贴现操作无需再签合同,如需签合同,只需使用线上的电子合同;(5)直连机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代理接入电票系统机构的真实性;(6)机构应将纸质商业汇票相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7)各机构办理业务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8)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附224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自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自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三、(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电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商业汇票贴现无需合同发票!请关注!(四)简化转贴现操作。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号文印发)相关要求。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严肃电票结算和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纸票登记不规范、内部电票系统功能不符合跨行业务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微信号-武汉承兑汇票贴现网)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木材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热烈关注与木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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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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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子分类。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电子承兑汇票起源
是远期票据,兼具支付和融资功能。商业汇票作为我国大宗商品贸易的主要,具有金额不限、期限长(最长6个月)、融资简捷、有银行或大型企业作为付款保证等特点,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日常交易中,由于传统商业汇票是纸质的,存在保存携带安全性较差、背书转让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业汇票的进一步推广,不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此外,纸质商业汇票还存在克隆、变造等风险。 为了解决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经过充分的论证,结合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在业务的经验,决定建设电子票据业务系统,以从根本上解决现在市场相对差,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日,我国(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正式上线,从而开创了商业汇票的新时代。
所谓(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则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突出特点,其对于杜绝伪造、变造票据案件,降低企业结算成本、提升结算效率、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电子商业汇票具有安全性大大提升,期限延长,传递及保管成本大大降低,票据的支付结算效率大大提高,同时,的操作成本也将大幅降低等优势。
电子承兑汇票概念特点
电子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电子最长票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最大票额从1亿元放大至10亿元,流动性好、能力强,非常有助于集团系统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的成功上线,是金融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
电子承兑汇票办理指南
1、申请办理电子客户在开立结算账户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用户双方签订《业务服务协议》
3、客户填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申请开办业务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客户开通业务功能,并制作数字证书
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用户双方根据业务种类签定相应协议
6、客户具体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
电子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电子银行承兑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继承、捐赠、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电子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在电子银行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电子承兑汇票服务对象
电子在流传、集约化管理等方面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也将是未来争夺的一种重点,商业银行可以对以下类别客户进行重点营销,抢占市场先机。
1、跨地区经营、要求高的集团企业及其子公司
2、大型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
3、以作为日常经营活动的中小型企业
4、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的及其会员企业
5、资金管理规范、广泛开展商业汇票业务的各大财务公司
6、具备商业汇票业务经营资质、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各级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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