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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治、刘华国贷款诈骗案—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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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刘华治、刘华国贷款诈骗案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周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  被告人 刘华治,1952年x月x日出生,×民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 黎煜昌,开封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张学安,河南林中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刘华国,1946年x月x日出生,×民族,河南省郸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 焦占营,河南通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豫检周起诉(200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犯贷款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检察分院检察员苏凌、代理检察员冯保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治及其辩护人黎煜昌、张学安,被告人刘华国及其辩护人焦占营,鉴定人潘忠诚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弟兄二人为套取银行承兑资金,与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主管信贷的原副行长王惠民(另案处理)协商后,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以本企业生产需要购买原材料和设备缺乏资金为名,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办理承兑汇票,多次重复使用与外地多家企业签订的虚假经济合同或伪造经济合同,未对抵押物进行估价而胡乱编造抵押物价值,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未在本企业在周口农行所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存入法定比例的保证金,违背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程序和条件,先后在周口农业银行营业部开出3252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他人帮助在外地银行贴现后,除部分归还周口农行支付承兑款及逾期转贷款和本公司生产占用外,剩余款项被刘华治本人用于搞期货经营(已亏损8476万余元),借给他人使用,支付帮助搞贴现人的好处费等其它用途,给周口农行和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求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刘华治辩称:“从主观上没有想到诈骗,我没有诈骗的意思。我是为了企业的经营,没有拿着钱去挥霍。我借的钱,从来没有不还的想法,我是为了经营,盈利后再还贷款,做期货生意也是想盈利去还贷款,搞房地产也是想多一些利润。国际银行给我公司250万美金的贷款,农行没有落实,才搞承兑。我认为我的行为属经济纠纷。”其辩护人辩称:“刘华治在实施贷款行为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希望把资金充分地加以利用,以便更好地发挥效益,创收盈利,从而把在农行的欠款偿还。周口农行给天工木业办理承兑汇票时,没有按正常程序办理,导致如此巨大数额的承兑汇票,周口农行的有关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刘华治也就不可能坐在被告席上。被告人刘华治所贷款项,尽管数额特别巨大,除了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外,有一部分用于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没有用于生活挥霍,更没有用于行贿等非法活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华国辩称:“我的行为构不成贷款诈骗,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占为已有,是用正当的手续取得的,是通过银行批准才搞的承兑。如果是虚假的经济合同,银行就不应批准;如果胡乱编造抵押物,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银行也不应批准。我是无条件的服从银行的指使,是在银行的授意下才办的承兑,都是银行让我办的手续,我没有什么决策权,我不应负刑事责任。”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华国参与办理承兑汇票的行为是受委托从事的职务行为,刘华国是受聘人员,工作上接受董事长的指令,承兑汇票的办理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且刘华国不懂承兑业务,具体手续多数是由农行营业部朱信生操办的,对承兑汇票贴现的资金无支配权,进入公司的一部分资金由公司使用。刘华国在本案的承兑汇票办理过程中虽然参与欺诈的行为,有套取银行资金的故意,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且在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都是受他人的指使和授权委托。虽然数额特别巨大,但刘华国在案件中起极小辅助作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对刘华国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之间往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的事实。  日,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峰彩印包装公司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协议,通过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承兑汇票1000万元,经背书给河南双喜公司下属的河南金城贸易公司后,该公司以汇票作抵押,在农业银行郑州市行政区支行办理贷款1000万元,农行扣除利息47.775万元,实付金城公司952.225万元。1997年12月,金城公司汇给河南天工木业公司910.416666万元。  日,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两笔共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给双喜公司下属的黄河水电器材物资公司后,由该公司到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进行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31.552万元,实付款968.448万元。1997年8月,该公司通过转帐付给河南天工木业公司357.46667万元,汇给郸城天工木业集团公司600万元。  日,11月28日,12月4日、5日,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峰彩印包装公司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笔,计款1750万元,除第号银行汇票背书给获嘉县国债管理委员会没有贴现外,其余经背书贴现后,付银行贴现利息66.22435万元,实付贴现金额万元。日,郑州中峰彩印包装公司把第号金额为9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资金汇给刘华治50万元,汇给河南天工木业公司801066帐号内750万元。97—300、97—301编号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贴现后,郑州市港星实业公司于日汇入郸城天工木业公司帐号内50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供认不讳,与王慧民、朱信生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且有书证票据及司法会计鉴定在卷;贴现情况有证人薛召栋、张素英、王根喜、赵慧玲、张爱梅证言在卷作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日,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海外经济发展中心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利用重复使用虚假合同及承兑契约的方法,在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了28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998年3月,河北海外经济发展中心在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12.319213万元,贴现金额为万元。同月河北海外经济发展中心汇给郑州天工木业公司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及司法会计鉴定,证人郭树林、温全国证言在卷佐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1997年11月至1998年1月间,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沈阳合旺经贸公司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且利用无抵押清单、抵押合同、重复使用虚假合同的方法,通过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了91笔共计1036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贴现70笔计8005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利息328.01697万元,贴现金额为万元;承兑协议98—002、98—003中的20笔计19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贴现,经背书给郸城天工木业集团公司后,由郸城农行于日向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发出委托收款,农行营业部于日汇入郸城县农行天工木业公司帐户上,8月4日,天工木业公司又转给郸城县联社结算中心,偿还该公司日在联社结算中心的借款(原借款2000万元);承兑协议97—295中的一笔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无贴现凭证。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沈阳合旺经贸公司共汇给刘华治5612万元。月,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查处,辽宁物产集团总公司共付给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司法会计鉴定及证人邱虹、薛召栋证言在卷。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1997年6月,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沈阳市新贸物资供应站之间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了2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贴现后,银行扣除贴现利息63.050258万元,实付贴现金额为万元(2380万元中有一笔300万元卷中无贴现凭证)。沈阳市新贸供应站将款转入黛安娜康乐保健中心有限公司,1997年6月,该公司付给河南天工木业公司608万元,付给郸城天工木业集团公司126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均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司法会计鉴定及证人郑磊、刘毅、袁越证言在卷。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1997年8月,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秦皇岛吉利发汽车集团兴城农用汽车制造厂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了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贴现后,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44.8986万元,实付贴现金额万元。月,秦皇岛吉利发汽车集团兴城农用汽车制造厂共汇给刘华治2250万元,汇给刘士伟36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均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司法会计鉴定及证人苗尚凯证言在卷。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六、月份,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沈阳东鞍物资公司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且无抵押清单和超值抵押,从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了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贴现后,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60.402728万元,实付贴现金额万元(4000万元中有一笔90万元卷中无贴现凭证)。月,该款通过沈阳东方物资贸易公司和辽宁大展实业有限公司共汇给刘华治37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及司法会计鉴定在卷,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七、日,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信阳木工机械厂签订购销协议,利用重复抵押、超值抵押的方式从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了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四个月,此款没有背书贴现。9月30日,农行信阳市支行向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发出委托收款,营业部以电子汇兑结算方式向信阳市支行付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及司法会计鉴定在卷,足以认定。  八、1998年1月和3月5日、6日,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河南鹏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协议,利用无抵押物品等手段,从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分别开出了1570万元、3000万元共计45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此款经背书后均已承兑。根据现有会计资料,卷中无贴现凭证。日,河南鹏升实业公司汇给河南天工木业有限公司801066帐号内680万元、800万元,3月31日又汇入万元(日,汇给周口球迷集团1066.3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供认不讳,且有书证票据、司法会计鉴定及证人王惠民证言在卷。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九、日,河南天工木业公司与昆明宏铁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购销协议,且无抵押物品,从农行周口中心支行营业部开出四笔计款15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贴现后,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9.090225万元。日,昆明宏铁经贸有限公司把贴现资金汇给李泽仁150万元(此款先后转入郸城工行80万元,中行70万元,后经刘华国转出118万元,另32万元汇入周口地区融盛公司)。3月31日、4月16日,昆明市再生资源金属材料部分别汇入郸城天工木业公司帐号内170万元、216万元;4月10日,云南润凯公司大理指挥部汇给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500万元,经背书转给了河南天工木业公司;4月15日,昆明宏铁经贸有限公司汇给河南天工木业公司6帐号内50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治供认不讳,供述承兑贴现情况与证人李泽仁、张传生证言基本一致,且有书证票据及司法会计鉴定在卷。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弟兄二人为套取银行承兑资金,经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主管信贷的原副行长王惠民等人的批准,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以本企业生产需要购买原材料和设备缺乏资金为名,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分行办理承兑汇票,多次重复使用与外地多家企业签订的虚假经济合同,未对抵押物进行估价而胡乱编造抵押物价值,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未在本企业在周口农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入法定比例的保证金,违背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程序和条件,先后在周口农业银行营业部开出3252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贴现后,银行共扣除贴现利息973.329344万元,贴现金额为26万元。河南天工木业公司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资金及逾期转贷共计入公司帐中2万元,其中承兑贴现资金直接入帐1万元。因承兑汇票到期,公司无款支付而转为贷款11230万元。非企业生产用支出计2万元,其中直接归还承兑款5266万元,归还逾期转贷款1460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万元。刘华治把贴现资金投入金震等14家期货公司共计2万元,取出资金1万元,亏损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51.6万元,赃物轿车六辆,价值175.62万元,已退还周口地区农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向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地区分行采用虚假经济合同、编造抵押物价值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周口检察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华治、刘华国犯贷款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华治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华国接受刘华治指使办理承兑手续,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刘华治辩称:“从主观上没有想到诈骗,我的行为属经济纠纷。”经查,被告人刘华治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做期货生意,亏损8476万余元,给周口农行和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其辩解属经济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称导致如此巨大数额的承兑汇票,周口农业银行的有关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及被告人刘华治认罪态度好的理由成立。被告人刘华国辩称:“构不成贷款诈骗,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刘华国接受刘华治指使,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编造抵押物价值,超值抵押担保或重复抵押担保,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称刘华国办理承兑汇票过程中,都是在刘华治、王惠民的授意下进行的及刘华国在案件中起辅助作用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华治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被告人刘华国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阎天峰审判员   赫志平  代理审判员 张金海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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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王贵贵诈骗、逃避追缴欠税案
【全文】CLI.C.
王贵贵诈骗、逃避追缴欠税案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定中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贵贵。原“岷县天河宫酒店”法定代表人,原定西市第三届人大代表。日因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诈骗、贷款诈骗、逃避追缴欠税罪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包建平,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贵犯逃避追缴欠税、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诈骗、贷款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贵及其指定的辩护人包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赵某45万元、李某23700元、马某40050元、马某某8万元、汤某某312000元、张某某2万元、梅某某1万元、杨某某5万元、杨某1万元、罗某5万元。集资诈骗总金额1045750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贵贵在经营“岷县天河宫酒店”期间,先后骗取大量货物,其中被害人马玉某被骗货款62117.60元、王玉某71522元、李某47706元、刘某83000元、乔某43900元、车某88968元、包某41476元、郭某6790元、范某货款24180元。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利用合同骗取借款。骗取岷县惠民小额贷款公司现金384000元、虎某现金254000元、杨蓉元。合同诈骗金额总计元。
  2011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各种理由向关系人借款,其中歹某232000元;包某1万元;张某才1万元;周某1万元;曹某1万元;吴某1万元;郭某某6000元;李书某6万元;刘某2万元。诈骗金额总计368000元。
  2009年到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借用或骗用李某、王某甲、肖某、侯某、王义某、肖哈某、乔小某、张*生、王*贤、李*孝、乔*平、杨*代12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冒用该12人的名义,编造养殖项目,在岷县蒲麻信用联社贷款诈骗13笔,合计12万0元。其中以李某名义贷款1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已归还,赵某(另案处理)于日已全部还清其余11笔贷款本金107万元和利息。
  贷款人日至日,被告人王贵贵连续5个月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共计欠税47187.5元,其间经岷县地税局执法人员多次催缴,拒不缴纳税款。
  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贵贵作案后潜逃,赃款未追回,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贵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以高额付息方式非法集资1045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履行合同过程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总计元,数额特别巨大;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总计368000元,数额巨大;冒用他人的名义,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12万0元,数额特别巨大;欠缴应纳税款47187.5元。其上述行为触犯了《》第、第、第第(三)项、第、第、第、第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贵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借款的目的不是诈骗,而是要诚心经营酒店,却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迫于压力跑的,不是逃避罪责。通过杨某介绍借了其他人的钱,但没有借杨某的钱。
  辩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王贵贵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不持异议。2、关于指控王贵贵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性不准,其行为不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3、关于指控王贵贵骗取岷县惠民小额贷款公司现金384000元的事实,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且还款协议经岷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故认定合同诈骗于法无据。4、指控王贵贵犯贷款诈骗不符合事实,在发放该款之前,信用社负责人给被告人出主意,说明完全知道此事,且案发后该贷款已全部偿还,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故不构成诈骗罪。5、王贵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王贵贵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诈骗金额总计元,2012年10月中旬,王贵贵潜逃,赃款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贵贵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高额利息或其他理由向被害人骗取借款,其中赵某45万元、李某23700元、马某40050元、马某某8万元、汤某某312000元、张某某2万元、梅某某1万元、杨某某5万元、罗某5万元、歹某232000元、包某1万元、张某才1万元、周某1万元、曹某1万元、吴某1万元、郭某某6000元、李书某6万元、刘某2万元、虎某254000元,共计金额16577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报案材料
  1、赵某的报案材料证明:日,王贵贵诈骗其45万元。
  2、李*清的报案材料证明:王贵贵诈骗其3万元。
  3、马某、马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王贵贵诈骗马某现金5万元、马某某现金9万元。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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