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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判研究(ID:spyjweixin)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5月9日,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的公告发布了考试真题、命题小组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16日,公布了阅卷要旨等。以下内容分别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试卷的阅卷要旨、考试真题、优秀答卷及点评。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阅卷要旨、优秀答卷及点评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采用 “ 微型卷宗 ” 闭卷考试的方式,应试人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命题组结合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阅卷要旨、选出优秀答卷并点评,予以公开发布。刑事卷阅卷要旨:针对首次入额考试刑事卷的出题思路及评分标准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出题的目的、宗旨和方向入额考试对象是法官,考试属于职业技能测试,试题采用案件“微型卷宗”的形式,要求考生根据所给卷宗材料(包括起诉书、辩护词、主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摘录等)撰写一份裁判文书,答题要求裁判文书要素齐全、争议焦点提炼准确全面、法律适用及说理透彻充分、裁判结论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条理清晰。此种考试方式最能接近审判工作实景和实战,充分考查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律适用能力、基本职业技能和基础专业素养。同时兼顾中高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存在不同职能分工的实际情况,选取最常见的罪名——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基本罪名进行考查,再揉进若干法律适用方面的考点,文书类型选择一审判决书。应当说题目不偏、不难,侧重考查法官法律适用和技能基本功。但在有限的三个小时内,根据所提供的卷宗材料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分析判断、作出定罪量刑裁决并完成文书制作,也需要应试人具备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审判实务经验。二、考点设置的思路及评分标准一是“微型卷宗”的形式首先考查法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控及争议焦点归纳能力。刑事案件审理,通过阅卷包括庭审,能否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件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案件作出准确裁判的基础,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功。本次考题通过给定指控意见、被告人辩解、律师辩护意见的不同,结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设置了这样一些考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是全部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仅第一被告人转化第二被告人不转化;第一被告人转化为抢劫是否还认定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第一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能否成立自首;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针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如何处置涉案财物;根据认定的犯罪数额及是否具有“入户”情节确定被告人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有自首情节确定宣告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相关附加刑。如果考试法官通过试卷所给材料,能够全面把握到这些要点,基本上为取得高分奠定了基础。二是答题要求以判决书的方式呈现考查法官裁判文书格式的把握及制作能力。文书形式要素必须齐全,如文书首部,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归纳,审理认定事实、定案证据,争议焦点分析说理,裁判主文,尾部等主要文书要素不能缺失。裁判文书要遵循一定的基本格式要求,体现程式性和严肃性。同时,法官也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及裁判思路,在基本格式框架内有所创新,体现个案不同特点的文书个性。特别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说理部分,可以在法言法语的要求下体现法官的裁判逻辑思路和心证历程。通过本次阅卷,有的法官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之后即进行争议焦点分析,然后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总结、综合认定;有的法官在事实证据认定部分之后,先以本院认为的方式进行初步总结认定,再展开对争议焦点的分析。顺序先后无关紧要,但前后顺序要符合裁判的逻辑思路,结构合理,详略得当,文字表达顺畅。另外,在文书中可以专门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之后再进行焦点的分析说理,从本次阅卷情况来看,基本能就焦点进行分析,但在文书中明确争议焦点的寥寥无几。本部分的扣分点,主要是文书要素是否齐全、说理是否透彻、条理是否清晰。三是考查法官对犯罪行为性质认定的能力及法律适用的全面性。第一被告人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应当转化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转化型抢劫罪”也称“准抢劫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罪;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或威胁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从题中案情来看,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条件的。另外,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人身安全的场所,家庭成员有男女老少,防范能力较弱或者根本没有防范能力。因此,进入公民住宅实施的非法侵害,对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意义上比发生在其他场所的非法侵害要大。入室盗窃,其行为被发现后,对事主当场使用暴力,具有入户的非法侵入性,暴力行为也发生在户内,危害性与入户抢劫并无本质差别。所以,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还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部分的扣分点大多没有认定入户抢劫及抢劫数额巨大。四是考查法官运用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理论分析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能力。第二被告人与第一被告人系共同预谋盗窃,第一被告人对事主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因该行为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并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可以认为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由实行者自己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第二被告人无需就第一被告人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盗窃转化为抢劫这种转化犯的共犯转化条件不仅需要基础之罪的共犯都具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主观目的,而且需要共犯均具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才成立转化之罪抢劫罪的共犯。如其他基础之罪的共犯不知他人有转化意图和转化行为,不应当成立转化之罪的共犯。因此,对第二被告人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本部分的扣分点,大多是分析到了实行过限,而没有进一步分析共同犯罪的主从犯。五是考查法官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及运用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定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是一种有客观根据的怀疑。题中第一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任何参与犯罪的线索或事实根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条件。本部分自首认定出错的法官,主要因为机械理解“形迹可疑”,而没有深入掌握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区别与界限。六是考查法官对法律、司法解释沿革的熟悉掌握程度。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对于此规定,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除犯罪手段等情节外,主要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至于行为人事后销赃所得数额多少,甚至毁弃所窃财物,都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影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认为把销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不科学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销赃数额高于被盗财物价值,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的规定,使盗窃数额的认定还原于被盗物品本身的价值。同时,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更加简单明确: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根据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题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价格16万元为依据。根据阅卷情况,本部分出错的还不少,认定其他两个数额的答案都有出现。七是考查法官案件裁判尺度和自由裁量权把握的水平。第一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其法定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第一被告人的宣告刑,适用自首从轻,可以在十年以上量刑;适用自首减轻,可以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但不能畸轻畸重,同时要附加适用罚金刑。还有根据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可以对第一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其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因此,对于第二被告人的宣告刑可以在三年左右,并附加适用罚金刑。另外,判决对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8万元应当做出处置,根据鉴定价格认定的犯罪数额返还被害人,多余的销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让被告人从其犯罪行为中得到好处。很多答卷犯罪数额认定准确,但对多余的2万元处置不当,应酌情扣分。出题方式难能做到完全契合法官职业测试的特点,考点的设置及评分的标准也难能做到准确无误和科学合理,恳请各位法官批评指正。考试真题:优秀答卷 A:点评:本份文书文书要素齐全,事实及证据认定审查摆放顺序得当,文字表达清晰通畅;对辩解、辩护意见提炼准确全面,对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归纳准确,对争议焦点的论证依据充分、分析较为到位。判决结论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准确适用附加刑,涉案财产处置得当。能在有限的时间完成这样一份形式规范、实体准确、文字条理清晰的判决书,说明考生具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较高的审判水平。需要指出的,个别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说理上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条理上还需进一步清晰。优秀试卷 B:点评:此份判决书形式要素齐全,结构完整,详略得当。对辩解、辩护意见提炼准确全面,对事实、证据的表述逻辑清晰、语言精当。对争议焦点的论述说理透彻,依据充分,体现了较强的法学功底。判决结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项齐备。能在有限的时间完成这样一份形式规范、实体准确、文字条理清晰的判决书,说明笔者具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较高的审判水平。值得指出的是,该文书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如在事实部分未表述第一被告自首的情况,对第一被告未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等,尚有提升的空间,但总体上瑕不掩瑜。民事卷阅卷要旨:本次考试采用“微型卷宗”的方式、即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为了让选择参加民商法考试的法官们了解各考点设置目的以及评阅试卷思路,就出题目的与评分标准情况说明如下。一、考查法官对诉辩意见的归纳意识对诉辩意见进行适当归纳,是撰写判决书的基本要求。试卷案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出的主张可被概括为四点:(1)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份收割机买卖合同和一份保证合同;(2)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3)被告未在履行期内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4)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被告一提出的答辩状虽然很长,但概括起来只有三层意思:(1)认可原告提出的前三点事实;(2)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标的物与他人共有而共有人反对交付;(3)请求调低违约金。被告二的答辩状只提出了两个主张:(1)主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并导致从合同无效;(2)即便从合同有效其亦享有先诉抗辩权。我们在试卷中设置了相对口语化、层次不甚分明、个别语句前后重复的诉辩意见,用来考查法官的归纳意识。如果法官能够按照上述层次进行归纳,不仅文理更加通顺,条理也更清晰。但有近三分之一的考卷没有作出归纳,甚至连前后重复的语句都照抄不误,不仅使判决书拖沓冗长,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二、考查法官对争议焦点归纳准确度试题案例的争议焦点应该有三个:一是主合同效力是否因被告一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效;二是被告一关于调低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三是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官归纳争点容易犯的两个错误在答卷中都有体现。一是遗漏争点,有的法官遗漏了合同效力这一全案逻辑推演前提性争点。二是归纳得过于宽泛,导致争点归纳失去明确裁判说理重点的意义。答卷中,有的将被告二的保证责任问题归纳为“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根据被告二的答辩意见,他还提出了先诉抗辩权问题,这就不是“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所能囊括的了。三、考查法官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意识与能力依据证据认定争议事实是法官的日常工作,是法官的基本功。在合伙关系是否成立问题上,被告方举出了合伙协议、汇款记录、购机发票三份书证和合伙人的证言,原告对于上述证据并未明确表示认可。换言之,该部分事实并非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需要法官对相应证据作出分析认定。部分法官就被告对合伙关系成立的举证从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角度进行分析,也有的法官未作任何分析迳行作出认定,导致得分出现差距。四、考查法官运用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在考题中设置了原被告双方就收割机在收割季节每日收益的不同陈述,并在分别支持原被告的证人证言内容中设置了不同的陈述角度。支持原告每日1400元收益陈述的证人有曾经经营收割业务的经历,但弱点是当年没有从事收割业务。支持被告每日1200元收益陈述的证人证言的优势是当年和前一年都亲自从事收割业务,弱点是并非经营者而是受雇于人。不少法官选择支持其中一方陈述,但因没有阐明不支持另一方的理由而被扣分;但是,有的法官成功地回避了选边站队的风险,以“双方证人对收益的陈述仅仅相差200元,而因收割机经营业务收益因经营方式、成本不同而存在此种幅度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双方证言均予以采纳,据此酌定每日收益为1300元”的理由作为判决依据,这是丰富审判经验在判决书中的具体体现。五、考查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掌握程度前述关于收割业务每日收益的双方证人与事实的接近度各有优势也各有弱点。我们尊重法官对此形成的心证,也赞赏回避风险的审判经验和智慧,但是,还应当有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于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该指导意见,在违约金调整问题上,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违约方。为数不多的法官对此作出了很精彩的回答:“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均未形成证据优势,难以判断哪一种主张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应当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原告自认每日收益为1400元,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可能有的法官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09年有过这样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不应当妨碍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得出同样的结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个规则应当被法官内化于心。换言之,一位受过长期训练、有过一定办案经验的法官应当具备这种“法感”。六、考查法官对重要实体法的了解和掌握水平由于规定本次考试为大民事法官采用同一份试卷的闭卷考试,我们选择了最具共性的买卖合同,涉及的合同法第五十一、一百一十四条、担保法第五、十九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二十九条,均为合同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常用或者非常重要的法条,在考卷中占据了重要的评分比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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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改革开放以来,5名副国级及以上官员被押上审判席: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薄熙来和周永康。5人中,审理周永康案的司法机关跟令计划案相同,也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陈良宇案,也是由天津市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分别是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最高检通报: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官方披露的上述信息表明,令计划将于近期被押上审判席。审理令计划案的司法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5名副国级及以上官员被押上审判席: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薄熙来和周永康。5人中,审理周永康案的司法机关跟令计划案相同,也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陈良宇案,也是由天津市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分别是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人之一边学文一年内两次升职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周永康案的审判长为天津市一中院副院长丁学君,“第一公诉人”为时任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的边学文。
公开履历显示,丁学君生于1965年10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由天津市一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岗位,升任天津市一中院副院长。天津市一中院官网显示,该院审判委员会由15人组成,担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的丁学君排在第五位,在其前面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和三名副院长。
有媒体报道称,消息人士透露,丁学君平日里非常低调,在外界眼中甚至“有些神秘”。记者也注意到,天津市一中院官网显示,关于丁学君的最近一条信息还是今年1月26日,丁学君出席了2015年度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讲话,要求“在新的一年,要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抓手,带动庭审水平取得进步,推进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刑事司法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刑事速裁制度的适用力度,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贯彻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同时,要注重青年法官的培养,充实刑事审判队伍,助力刑事审判事业长远发展”。
边学文是名“70后”,生于1972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科班出身。2008年,他从副科级助理检察员,被提拔为公诉处副处长,成为当时天津检察系统里最年轻的副处级干部;2014年,在天津市委提拔任用的局级干部中,他是唯一一个“70后”副局级干部。
最高检旗下检察日报曾如此描述边学文:说边学文是天津市检察系统的“传说”一点儿也不夸张,连续三年蝉联天津市十佳公诉人第一名,获评“全国优秀公诉人”,曾被破格提拔为全市检察系统最年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参与了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等一系列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审判长董晓新在原任上到龄退休
日,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陈良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陈良宇案的审判长是时任天津二中院副院长的董晓新;公诉人之一是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长张平发。
可查询到的信息,都没有董晓新、张平发的年龄、学历等个人履历资料。
董晓新于2003年9月被任命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4年9月,被免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平发于1999年起任天津市检察院一分检副检察长,2007年任天津市检察院二分检检察长。2010年转任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3年被免去该职务。
据记者了解,董晓新、张平发都是到龄退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官媒称为天津市检察系统“传说”的边学文,也参与了陈良宇案。
据天津当地媒体报道:边学文连续3年(2004年-2006年)荣获“天津市优秀公诉人比赛冠军”,初露锋芒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和二分院经过慎重考虑,让他参与办理了几起在全市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这其中就包括陈良宇案。陈良宇案中有40多个重点、难点问题,边学文会同专案组挨个问题深入研究,重新找到三个主要证人复核取证并录像,出庭公诉时形成了十几万字的论证材料,取得了良好效果。
天津市一中院
先后审理两名副国级以上大老虎
此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令计划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后落马的5名副国级及以上大老虎中,天津市一中院负责审理两名大老虎:周永康、令计划。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日,现任院长蔡志萍是名女性,公开履历显示,她生于1965年10月,天津市人,1983年参加工作。据天津西青法院官网显示,2009年,时任天津西青法院院长的蔡志萍,在南开大学被授予大学硕士学位,是该院“第一位在职攻读的双学历硕士研究生”。2014年7月,天津市委组织部发布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蔡志萍拟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调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两月后,蔡志萍履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记者注意到,十八大以来,天津市一中院屡有改革举措:开辟绿色通道,案件审毕法官和律师可互评;院领导亲审疑难大案等等。今年3月22日,最高法旗下人民法院报还刊文报道了该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称该院一把手蔡志萍带头办案,去年一年里共办理了2起刑事案件和5起民事案件;在“一把手”的亲自带动下,院、庭长等审判精英重回审判一线,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孙大陆
改革开放以来,5名副国级及以上官员被押上审判席: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薄熙来和周永康。5人中,审理周永康案的司法机关跟令计划案相同,也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陈良宇案,也是由天津市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分别是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洪说和万庆良在一起主要是陪吃,经常为了陪他不顾家。王洪还表示喜欢与万庆良交往:一方面是因为身边有这么一个大官,另一方面,他觉得把万庆良陪高兴了,就是为广州发展做出了贡献。
5月12日,周琦在试训中摸高。当日,中国男篮球员周琦在美国芝加哥参加NBA联合试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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