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失信有效期还款分期,他还了2期没有还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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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法院可以判分期还吗
欠款法院可以判分期还吗
辽宁 - 大连
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调解对方同意你分期支付,这样可以。如果不同意,恐怕不行。
那我该怎么做对我有利一些''他现在没有起述却天天到担保人那骚扰辱骂却不找我谈。
与对方协商为宜,看能否给你一定的时间,让你分期履行。
借两万元二分二利息分俩年还在法律上应该还多钱利息在加上服务费三千这服务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宜信惠普贷的
5条律师回答
有这种可能的
你好我借了别人三万元到期由于钱周转不开晚了些日子''''''对方急于催款要起述法院会怎么判我该怎么办
可以出调解书处理。
找法网认证律师
是请求法院还是双方商议后出调解怎么写调解书
如果起诉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你好在**贷了两万利息2分2没月还1300
2014年''3月24到日到期在这期间今年7月到12月没还要起述我现在第一年还了1万5千6其中利息440出利息第1年还本金1万1还剩9千本金今年
与执行申请人协商
被起述后败述了起述费和对方的律师费来回车费都是败述方拿吗
有这种可能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要看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其他2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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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当面咨询或委托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仅是欠个人款不换,即民间借贷的纠纷,对方起诉到法院,结果也只是法院判决你几日内必须还款,逾期支付罚息。不会坐牢的。
如果是欠信用卡不还,只有构成恶意透支,即透支刷卡使用的时候就不打算还款,而且经银行催缴后有能力还款仍不还款的,才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你如果欠信用卡3000多,还上就不构成犯罪了。
设备被信用社收去,信用社应当出具收条之类的证明。你所说的破产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破产程序?有无法院的裁定?
可以,,,,
你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帮到您
按揭房会拍卖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进行拍卖。我是福州的律师,有需要可联系本律师
一万多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建议持相关材料约谈律师。
查封房产,在法院不主动解封的情况下,期限2年,到期不办理续行查封,自动解封。所以房子解封之后就可以顺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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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请问债务人现在也愿意分期还款了,债权人还有没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担保人还款。那法院又该怎么判?_百度知道
请问债务人现在也愿意分期还款了,债权人还有没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担保人还款。那法院又该怎么判?
请问债务人现在也愿意分期还款了,债权人还有没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担保人还款。那法院又该怎么判?
我有更好的答案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nbsp,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一定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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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刘贵祥说:查人找物问题上,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覆盖所有基本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系统,房地产、银行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公安(车管所)管理的车辆等多种财产形式,都纳入到这个系统里,我们提出叫“一网打尽”。对于把自己的存款存在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理财等“漏网之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起到了作用。刘贵祥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近年来纳入失信名单的996万人次,限制坐飞机1000多万人次,限制坐高铁300多万人次,自从实行失信名单制以来,有220多万人主动的履行了债务。业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体系建设。
本文来源:
《网易新闻》张跃年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万全县人民法院
(2015)万刑初字第56号
骗取出口退税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全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日经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万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万全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日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日被万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7日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日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和万检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于日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某、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张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1.撤销河北省万全区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2.发回万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薇,被告人张某乙、王某、赵某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在审限内难以审结,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分别延长审限三个月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万全区郭磊庄镇注册成立了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子郑鸣(在逃,下同)通过在张家口南货场发煤,认识了中勤煤炭发运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赵某,并询问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赵某经询问其朋友被告人王某得知王某的朋友被告人张某乙可以开具该发票,经二被告人赵某与王某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子郑鸣与被告人张某乙协商:张某乙为张某甲开20000吨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吨价格260元,张某甲按票面金额的8%付张某乙开票款,并且再开20000吨煤的运输发票与之匹配,按票面的1.6%支付票款。双方谈妥后,为了应付查处,被告人张某甲和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公司于日签定了一份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由张某乙筹款,从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账户打入茂胜物资有限公司账户390万元空转资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乙从内蒙古化德县茂胜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张某甲开具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数量20000吨,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520万元。发票开回后其中一份有误,不能认证,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被告人赵某把错票给了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又为其重新开回一份予以认证。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将以上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日、2月5日向万全区国税局全部抵扣,虚抵进项税额元。
2.为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匹配,日被告人张某乙又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宏达盛昌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张某甲虚开运费发票一份,金额370万元,税额259000元。日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向万全区国税局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被告人张某甲共付张某乙开票费40万元,现还欠8万余元。
3.日至30日,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向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货物名称为煤,开具吨数吨,金额元,税额元,于月向新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全部抵扣。经查,该公司实际仅向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煤6559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元,税额元。
被告人张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900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
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9000元。
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9000元。
被告人赵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9000元。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王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第三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认为第三起不应该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将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一被告;2.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交易真实,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已通过银行向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发票所涉全部购煤款共计8491000元,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不应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被告人张某甲此前已补缴部分税款,张某甲在该案审理期间自愿将其所有的风度尼桑轿车一辆及取保候审保证金30万元用于补缴税款,未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4.被告人张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5.本案在办案过程中违法(①本案立案程序违法;②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时间长达7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合法权益,且给被告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6.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一组证据,系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向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付款的相关记账凭证及银行来帐凭证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乙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
1.日,张家口首创精煤有限公司变更为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王永俊变更为张某甲。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子郑鸣(在逃,下同)在张家口南货场发煤时,认识了张家口中勤煤炭发运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赵某,并询问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王某的朋友被告人张某乙可以开具该发票,经被告人赵某与王某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子郑鸣与被告人张某乙协商:张某乙为张某甲开20000吨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吨价格260元,张某甲按票面金额的8%付张某乙开票款,并且再开20000吨煤的运输发票与之匹配。双方谈妥后,为了应付查处,被告人张某甲和内蒙古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日签定了一份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由张某乙筹款,从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账户打入茂胜物资有限公司账户390万元空转资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乙从内蒙古化德县茂胜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张某甲开具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数量20000吨,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520万元。发票开回后其中一份有误,不能认证,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被告人赵某把错票给了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又为张某甲重新开回一份予以认证。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将以上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日、2月5日向万全区国税局全部抵扣,虚抵进项税额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首创公司与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来没有业务往来,只是从该公司开过47份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款。2006年12月份,其因业务需要通过铁路站台走煤,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家口市南货场中勤公司的赵某,其让赵某找人帮其开增值税发票,过了几天赵某打电话说约好了开票的人在他办公室见面,其和郑鸣就去了,过了一会张某乙和另一个叫王某的也去了,后谈开票的事,决定开2万吨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是260元/吨,价税合计520万元,并和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了一份假合同,张某乙收了含税价格8%多一点的费用,具体是八点几其忘记了,后空转了390万元的空转资金,资金是张某乙提供,分三次打的,一次是60万元,一次是100万元,是李成给其卡上打的,一次是230万元,是一个男的打的,具体叫什么其不清楚,还剩130多万其因在外边跑业务一直没顾上打。张某乙第一次开回来的47份票中有一份没有通过认证,其就找赵某解决,过了一个多月张某乙他们把这张票换回来了,赵某给其后就认证通过了。有一次王某到其办公室楼下给其打电话说去内蒙古出差没钱了要跟其拿钱,其给了王某2万元。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首创工贸公司与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就是通过其买了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郑鸣提出要其走一下空帐,走一圈假账不容易被查出来,其只有借钱给张某甲的卡上打了390万元,他又从他卡上转到首创工贸公司账户,再转到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走假账,证明发生过真实业务。这390万元是分三次转出的,一次是60万元,是从其卡上转出的,一次是100万元,是从李成卡上转出的,一次是230万元,是从李克勤卡上转出的,这钱算其借他们的。47份增值税发票中有一份认证通过不了,后来张某甲通过赵某把这份票交给其,其换了以后又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按含税价格的8%支付的其开票钱。在张某甲支付的开票款里,王某曾经拿走2万元,他给张某甲打了收条。开始其不知道,后来张某甲说王某给其拿走2万元,也算付其的开票钱。这是王某和赵某之间的事。
(3)被告人王某供述,赵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票。张某甲和张某乙说过签份假合同,听张某乙说过要空转一下资金,在他们双方谈好怎么开票以后,其开车拉着张某乙从化德县把票开了回来。过了几天张某乙说有一张票不能认证,要求重开一张,具体后来怎么弄的其不清楚。其给张某乙拿过两次开票款,第二次拿了2万元。张某乙和其说过,要有人要票就给她联系一下,办成了会给其好处。
(4)被告人赵某供述,其在张家口市南货场中勤煤炭发运有限公司打工,王某找其说让帮忙介绍几个客户开点增值税发票挣点钱,事成之后能给其点好处。2006年12月初,有个朋友给介绍了个浙江人叫张某甲的到其公司代办发煤业务,当时是张某甲和其妻子郑鸣一块去的,在给他们发煤当中他们问能不能给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张某乙能开增值税发票,其就把双方约到了公司办公室,当时是张某甲两口子和王某、张某乙都去了其办公室,他们就谈如何开票的事,其对这些事不太懂,只是听懂张某甲夫妻俩让张某乙、王某开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还要签一份假合同,空转一下资金,以防查处。后来他们成交了,具体结果是什么其不知道,只是张某甲后来说有一份票认证通过不了,让其帮着找张某乙说一下,其就从张某甲手里把这份票拿上又转交给了王某。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变更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日张家口首创精煤有限公司变更为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王永俊变更为张某甲。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
(6)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证实,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是池宽茂,该公司于日注销。
(7)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与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假煤炭购销合同内容为:20000吨煤、260元/吨、含税金额520万元,签订时间:日,与被告人供述一致,可相互印证。
(8)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开票日期为日的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票号为17301,以及开票日期为日的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证实,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
(9)万全区国家税务局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证实,2006年12月接受的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元、税额元,已于日全部抵扣;2007年1月接受的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858.41元、税额12981.59元,已于日全部抵扣。
(10)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证实,票号为17301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所属期为2006年12月,于日认证抵扣,票号为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所属期为2007年1月,于日认证抵扣。
(11)首创公司过磅单及万全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的首创工贸公司进煤明细表证实,首创公司所购煤炭主要来自于蔚县、包头、山阴、萨拉齐、恒源煤栈、长江煤栈、万里煤栈、正鑫煤栈,共购进煤14246.22吨,其中,从包头购进煤54.94吨,没有从内蒙古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煤。
(12)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存款凭条,进账单,电汇凭证证实,李成取款100万元,张某甲转存100万元;李克勤取款2301500元,张某甲转存2301500元;张某乙取款60万元,张某甲转存60万元;张某甲向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打款100万元、230万元、60万元,后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向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打款100万元、230万元、60万元。共计390万元。
2.为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匹配,日被告人张某乙又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宏达盛昌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张某甲虚开了20000吨煤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370万元,税额259000元,并按票面的1.6%支付票款。日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向万全区国税局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因其公司根本没有从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过煤,更谈不上运输业务了。其只是委托张某乙开了2万吨煤的运输发票,票价是185元/吨,金额为370万元。运输地是“包头至石家庄”,这是张某乙随便填写的。运输发票已经抵扣税款。商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税款发票是在同一时间商量的。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运输发票不好开,其开始不想给他们开,给他们增值税发票时,郑鸣非让其给这些增值税发票匹配运输发票,后其答应了。运输发票是从呼市土旗的一个物流公司开的。运输发票是按开票金额的1.6%支付的其。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赵某与王某都在场,运输票是通过赵某转交给张某甲和郑鸣的。
(3)被告人赵某供述,张某甲夫妻俩让张某乙和王某开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发票,价钱他们说几个点的其听不懂。后来他们成交了,具体结果是什么其不知道。
(4)被告人王某供述,张某乙和其说过,要有人要票就给她联系一下,办成了会给其好处,其就和赵某联系首创公司。
(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证实,呼和浩特市宏达盛昌物流有限公司系自开票纳税人。
(6)呼和浩特市宏达盛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5辆车行驶证复印件、万全区公安局车辆管理站的机动车查询信息证实,该5辆车的信息均为虚假,呼和浩特市宏达盛昌物流有限公司无自备车辆。
(7)发票号码为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证实,该运输票发货人为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为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煤,数量20000吨,运价185元/吨,金额共计370万元,从包头运至石家庄,与被告人供述一致,可相互印证。
(8)万全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证明证实,2006年12月接受呼和浩特市宏达盛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费票1份,运费金额370万元,应抵扣税款259000元,进项税款已于日全部抵扣。
(9)首创公司过磅单证实,该公司没有从内蒙古化德县茂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煤,没有发生运费的前提。
3.日至日期间,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向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货物名称为煤,开具吨数吨,金额元,税额元,于月向新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全部抵扣。经查,该公司实际仅向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煤6559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元,税额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首创工贸公司至今实际上所有的流动资金都是其妻子郑鸣借给其的,康华盛公司的法人是郑鸣,首创工贸公司的所有煤绝大部分都卖给了康华盛公司,这70多份票是先开给康华盛公司的,本打算发给康华盛公司的煤后来因为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导致至今剩下的煤没有发给康华盛公司。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供述,当时其出去以后,手机没有还给其,号码没有了,人联系不上了,库存的煤没有了,银行账户上的钱也没有了,客观条件致使其没有办法发货。
(2)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证实,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应从日发煤,直至日发煤结束,交货地点由供方联系车皮运到秦皇岛港需方货场。
(3)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证结果通知书、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向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开票日期为日),税额元,认证相符。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向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开票日期为日、25日),税额元,认证相符。该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煤,共计吨,金额为元。
(4)万全区鑫泉煤炭发运站证明、张家口中勤煤炭发运有限公司关于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在我站台发煤的说明及铁路运输货票证实,万全区鑫泉煤炭发运站(孔家庄)于日给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发煤3335吨,张家口中勤煤炭发运有限公司(张家口南)于日给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发煤3224吨,共计6559吨。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乙、王某、赵某自愿补缴税款共计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交款条及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某乙、王某、赵某分别补缴税款20万元。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
(3)万全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日,万全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万全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案件线索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押人员张某甲举报原张家口首创精煤有限公司股东王永海、王永俊、伏子奎、梁熹、会计王改平于2006年9月,在张家口首创精煤有限公司变更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后,以张家口首创精煤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全区公安局接到该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于日对王永海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4)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表示用以补缴税款的风度尼桑轿车一辆,实际为郑鸣所有。
(5)书证备忘录及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案件审批表证实,张某甲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因病于日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依法传讯不能及时到案(备注:经两次依法传唤拒不到案),且现在下落不明,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决定逮捕张某甲,批示日期为日。
(6)万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管理科信息查询证实,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吊销原因: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吊销日期:。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9000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
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9000元。
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
被告人赵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据审理查明的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某、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王某、赵某为他人介绍虚开税款数额为259000元抵扣税款发票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被告人张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被告人赵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元犯罪金额的指控不准确,根据万全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元,应予更正。
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日至30日,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向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对日期的指控不准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分别为日、日及日,应予更正。
4.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被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日期为日不准确,根据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的日期为日,应予更正。
针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将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一被告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由于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于日被吊销,所以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综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交易真实,新疆康华盛经贸有限公司已通过银行向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发票所涉全部购煤款共计8491000元,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不应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而根据2014年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是指: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为6559吨煤,剩余的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均为虚开。被告人张某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煤炭的实际数量不符,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甲此前已补缴部分税款,张某甲在该案审理期间自愿将其所有的风度尼桑轿车一辆及取保候审保证金30万元用于补缴税款,未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风度尼桑轿车实属郑鸣所有,而非张某甲所有,且郑鸣现在逃,无法查证属实。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某甲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万元,于日上缴财政(无财政收据),综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本案中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证据不足,且尚未查证属实,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在办案过程中违法(①本案立案程序违法;②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时间长达7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合法权益,且给被告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本案中,万全区国税局稽查局于日以《违法线索报告表》向万全区公安局报案,万全区公安局于日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被告人张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依法传讯不能及时到案,日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已作出逮捕决定。综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的税款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赵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某、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王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补缴税款,均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一百零三天,应予折抵。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秀莲
审 判 员 赵文婷
代理审判员 范源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雪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被告 张某甲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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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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