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上海科技孵化器入驻企业指南是先入驻还是先在协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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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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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
【字号    】
发布日期:】
【归类号】
【发文编号】沪科()第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推荐、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六)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市认定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
(一)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在孵企业申报表;
(四)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三)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十条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举行毕业典礼。毕业证书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监制,载明毕业证书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期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育成企业,孵化器应当颁发育成证书。育成证书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监制,载明育成证书字样、孵化期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年。
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孵化期间超过一年的,可以颁发育成证书。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章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在孵企业从孵化器毕业以后,孵化器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的联系。
第十三条孵化器可通过以下措施促进毕业企业发展:
(一)可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允许毕业企业共享孵化器的服务设施和资源,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并提供所需的孵化服务。
(二)利用孵化资金对毕业企业投资,通过股东关系与其保持联系,并继续提供服务。
(三)促进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利用孵化器的网络促进毕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四)建立与毕业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销售收入是指在孵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服务和转让技术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各孵化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版权所有
地址: 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邮编:200125 电话: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 - 18:00
2016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5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6年1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2015年“上海政务新媒体”工作先进单位
2015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4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4年12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被评为“2014年上海市重点网站运行安全保障”优秀网站
2014年11月,上海经信委政务微信荣获2014互联网政务创新奖
2014年3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3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3年11月,获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发2013年上海市重点网站运行安全“优秀工作单位”;
2013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2年度 “上海市优秀政府网站”;
2012年4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 “政府网站优秀集体”;
2011年3月,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2010年度上海政府网站 “优秀案例奖”,主题:构建制度与科学融合的专项资金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2010年4月,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2009年上海市政府部门“综合优秀网站”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申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当前位置:&&公示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和促进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定于近期对拟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扶持众创空间服务机构的发展,特别是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新型孵化器(如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等),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企业、初创团队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在完成全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定于近期对拟申报本市新型孵化器的单位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十五份于4月20日17:00前送至钦州路100号1号楼401 室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办公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评审汇报PPT请发至邮箱(wang_或wang_),联系人:王书立 、王伟 。
PPT汇报时间8分钟,专家提问答辩8分钟,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申报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附件: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本市新型孵化器附件:
4. 上海市新型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5. 上海市新型孵化器申请条件
6. 上海市新型孵化器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附件下载网址,名称:)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市科委秘书长林旭伟座谈孵化器众创空间 畅谈孵化载体未来发展
& & & & 7月14日下午,上海孵化器众创空间座谈会于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举办。本次座谈会邀请了16家上海市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代表前来参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林旭伟、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主任朱正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服务处副处长李君彪、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副主任严雄及上海众创空间联盟理事长范伟军等出席了此次会议。
& & & & 会上,上海众创空间联盟理事长范伟军、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副主任严雄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服务处副处长李君彪分别介绍了上海众创空间总体情况及服务补贴有关情况、孵化器孵化服务支持情况及市科委对于创新创业环境建设资金安排情况。今年,市科委用于引导孵化载体发展的资金总额达到了7350万元,这些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上海孵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与上海众创空间联盟在市科委的指导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通过不断完善孵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不断创新,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提高孵化服务的成效,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团队提供更为优质的创业孵化服务。
& & & & 在之后的交流中,领导们与各位孵化器的同仁们围绕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分享了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发展经历。各位同仁表示,目前的评价体系整体上较为科学,后续应根据目前的形势发展,增加投融资等服务效果方面的评价内容,引导孵化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挥各自的优势特长,共同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 & & & 朱主任在随后的发言中谈到,孵化载体需做到&提质增效&,做到&术业有专攻&,发挥各自的特长优势,做强创新创业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上海是一个资源集聚的地方,在上海弘扬创业文化的同时,各孵化载体形成合力、协同发展,是未来的趋势。
& & & & 在会议的最后,林秘书长表示,在新形势下,众创空间的发展思路,对于老牌孵化器一定是有所触动的。今后,市科委对于孵化载体的评价,将会更多地与发展趋势相结合,通过各类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创新发展。他希望各孵化载体能够不忘初心,用好财政公共资金,用不断完善的服务来支持广大的创业者及创业团队。
附件下载: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和促进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多元化的服务载体发展,特别是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市场主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企业、初创团队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近期将对拟申报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单位进行阶段性集中受理。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常年受理。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纸质材料报区县科委盖章后一式二份,于6月15日17:00前送至钦州路100号1号楼401室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办公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评审汇报PPT请发至邮箱。
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联系人:王书立 & &
邮箱:wang_。
众创空间申报联系人: 王伟&
邮箱:wang_。
PPT汇报时间8分钟,专家提问答辩8分钟,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申报条件附件: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2、上海市众创空间申请条件
申报表格附件:
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4、上海市众创空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附件下载网址,名称:《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申请为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附件2: 上海市众创空间申请条件
申请为本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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