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合同诈骗法院的判决书金额会怎么划分呢?为什么判决书会把金额都判给一个人房贷最高金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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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让贵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皖刑终字第00128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让贵,男。因犯诈骗罪于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让贵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让贵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钱让贵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采取伪造合同或者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口头合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59.1万元,并将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一审法院根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合同或者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口头合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5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钱让贵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钱让贵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钱让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钱让贵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钱让贵诈骗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钱让贵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孙谦林、边怀宣、边怀荣、赵续阳、朱秀芳、左大武、郑国凯、常安明、宇根水、陶恒华、岳术锋等人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其欠彭小刚、许顺华、徐正豪、沈荣红、方兴安、卢兰斌、佟大站的钱是借款或经济往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一)骗取被害人李新民8.3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钱让贵虚构拆迁市委党校工程急需资金周转、请人吃饭等理由,先后骗取李新民人民币8.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借条、承诺书证明:钱让贵分数次借到李新民8.3万元,承诺工程款到账后归还。
  2、被害人李新民陈述:2010年10月以来,钱让贵说在市委党校做拆迁工程,需要打点有关人员,多次向其借钱,合计8.3万元。后来其才知道市委党校拆迁工程不是钱让贵做的。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10年10月开始其以拆迁市委党校工程需资金周转、请人吃饭为由先后骗取李新民8.3万元,所骗取的钱用于购买彩票和日常开支。
  (二)骗取被害人孙谦林6万元
  日,钱让贵以付工程款为由,骗取孙谦林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孙谦林6万元。
  2、被害人孙谦林陈述:2011年3月底,其朋友李新民打电话说钱让贵急等着要6万元付工程款,其因和李关系好,就同意了。4月1日,其把6万元现金给了钱让贵,后来钱让贵一直没还钱。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4月,其以交工程款为由通过李新民找孙谦林借了5万元现金,打了6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是好处费。所借的钱用于买彩票和日常开销,后来也没有还。
  (三)骗取被害人边怀宣20万元
  2009年2月,钱让贵对边怀宣谎称马鞍山市拆迁办有亲戚,可以帮边购买到安置房,以找人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边怀宣2万元。日,钱让贵欺骗边怀宣说安置房已搞好,需到房产大厦交房款5万元,后用事先伪造的加盖马鞍山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骗取边怀宣5万元。2009年8月至12月,钱让贵利用伪造的收据又多次欺骗边怀宣交房款。钱让贵前后共骗取边怀宣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边怀宣20万元。
  2、被害人边怀宣陈述:2009年2月,钱让贵说他在市拆迁办有亲戚,可以帮其以拆迁安置的价格购买到安置房,之后钱让贵以找人请客吃饭为由要了2万元。7月29日,钱让贵打电话说安置房已搞好,需到房产大厦交5万元房款,其将5万元交给钱让贵,钱给其一张加盖有马鞍山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之后,钱让贵催其把房款交清,8月至年底其分多次把钱交给钱让贵。一共交了20万元。后来其多次找钱让贵要房屋钥匙,但一直没拿到,钱让贵也有意躲着其。日终于发现钱让贵,钱让贵给其重新写了一张总的借条后离开了,从那以后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后来经调查才发现钱让贵给的收据是假的。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09年,其骗边怀宣说自己在市拆迁办有亲戚可以帮忙购买到安置房,边怀宣相信了,其以找人请客吃饭为由找边怀宣要了2万元。到了7月,其因为手上没钱,就骗边怀宣说安置房已搞好,需到房产大厦交房款5万元,用假的盖有马鞍山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又骗取边怀宣5万元。后来其又以拿钥匙为由多次骗取边怀宣钱款。其共骗取边怀宣17万元。到了2011年9月的一天,边怀宣找到其,让其写了一份20万元的借条。
  (四)骗取被害人边怀荣19.3万元
  2009年5月,边怀荣得知钱让贵能帮其哥哥边怀宣购买到安置房,就通过边怀宣找到钱让贵问能否帮其买一套安置房,钱让贵使用诈骗边怀宣相同的方法骗取边怀荣19.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边怀荣20万元。
  2、被害人边怀荣陈述:2009年5月,其听说钱让贵能帮其哥哥边怀宣买到安置房,就通过边怀宣问钱让贵能不能帮其也买一套安置房,钱让贵说没问题,先后以找人请客吃饭、交购房款为由找其要了2万元、15万元、1.6万元、7000元。后来一直没拿到房子钥匙,钱让贵也一直躲着其。日其发现了钱让贵,钱让贵重新写了一张总的20万元的借条就离开了,其实际被骗19.3万元。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其用骗边怀宣同样的方法又骗取边怀荣16万元,骗来的钱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后来其被边怀荣兄弟抓住,为了脱身,给边怀荣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五)与他人共同骗取赵续阳、朱秀芳9万元
  2010年11月,钱让贵冒充马鞍山市广电局长,伙同秦会中(另案处理)以帮助赵续阳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赵续阳10万元。2011年3月,钱让贵伙同秦会中谎称在滁州市有个河道清污工程,让朱秀芳承包,骗取朱秀芳1万元。钱让贵分得11万元中的2万元,后经被害人索要,钱让贵退还了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赵续阳安排工作前期经费10万元。钱让贵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朱秀芳1万元。并有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等在卷佐证。
  2、被害人赵续阳陈述:2010年11月,其退伍后和干妈朱秀芳到了马鞍山市,经秦会中介绍认识了钱让贵,秦说钱是马鞍山市广电局长,以后联系工作的事直接找钱,之后钱让贵以帮其找工作钱不够为由多次找其要钱,其一共给了钱让贵10万元。后来,其发现钱让贵不是广电局长。日,钱让贵给其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给朱秀芳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听朱秀芳说这1万元是钱让贵以工程名义骗她的。事后,其多次联系钱让贵,钱退还了2万元。
  3、被害人朱秀芳关于秦会中和钱让贵以帮忙找工作为由骗取赵续阳10万元及钱让贵打收条、借条的陈述与赵续阳的陈述基本一致,另陈述:2011年3月,秦会中说钱让贵在滁州有个河道清污工程,让其去干,并让其汇1万元工程款,其就让女儿给钱让贵汇了1万元。后来钱让贵承认收到钱了,但是工程已经被别人干了。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约2010年10月底,赵续阳和朱秀芳到马鞍山市找到其和秦会中,在吃饭过程中秦会中介绍其叫秦百城,是马鞍山市广电局长,可以帮赵续阳找工作,其也默认了。其先后收了赵续阳10万元,2011年8月初给赵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其还给朱秀芳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这1万元是朱秀芳汇给其的。11万元中其只拿到2万元,其余的9万元给了秦会中。后来赵续阳说要报案,其没办法就退了2万元。
  (六)骗取被害人彭小刚2万元
  2011年6月,钱让贵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彭小刚,声称准备竞标马鞍山市市政府亮化工程,资金不够,以借款名义先后骗取彭小刚4万元,后经彭小刚多次催要还了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借条证明:钱让贵于2011年6月和8月分别借到彭小刚3万元和1万元。
  2、被害人彭小刚陈述:2011年6月,钱让贵通过朋友找到其说准备竞标市政府亮化工程,还差3万元保证金,其就借给他3万元。之后,钱让贵打电话说工程中标了。2011年8月,钱让贵说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有急事要借1万元,其也借了。后来其打听到根本没这个工程,就找钱让贵要钱,钱让贵还了其2万元,剩下的2万元拖着未还。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6月,其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彭小刚,说准备竞标市政府亮化工程,并答应和彭小刚的老表王志国一起干,要王志国给了其3.3万元交保证金,后来没有中标,钱也没还。2011年8月,其说工程马上开工了,又从彭小刚那里拿了1万元。后工程没干成,彭小刚等人多次要其还钱,王志国的钱已还清,现只欠彭小刚2万元。借来的钱其都买了彩票。
  (七)骗取被害人许顺华2万元
  2011年3月,钱让贵虚构在当涂县干土地复垦工程,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许顺华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顺华陈述:2011年3月底,钱让贵打电话说在当涂干土地复垦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5万元,其借了2万元给他,当时没打借条。之后其多次要求钱让贵还钱,钱让贵就是不给。
  2、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3月,其以手头紧为由向许顺华借了2万元,借的钱都买彩票了,借的时候就想到没有能力还给他了。以后许顺华多次找其还钱,其躲着不见面。
  (八)骗取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万元
  2010年的一天,钱让贵向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徐正豪谎称其已中标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工程,还缺3万元保证金,以借款名义骗取了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承诺载明:向公司借款3万元,保证当涂县太白镇复垦工程款在12月15日前到账,如不到账本人立即来公司归还。
  2、证人徐正豪证言:其是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副经理。2010年4月,钱让贵说太白镇有个复垦工程需要挂靠其公司的资质,其同意了。几天后钱让贵说复垦工程他已拿下来了,让其公司在合同上盖了章。没过几天,钱让贵又找到其说工程要交10多万元保证金,他还差3万元,其觉得钱让贵不可靠就未同意借。后钱让贵通过其姑父陈胜志找其借了3万元。之后其找钱让贵要钱,钱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后来其才知道太白镇复垦工程不是钱让贵干的,是一个叫刘发华的人干的。
  3、证人刘发华证言:2010年底,当涂县太白镇有个土地复垦工程正在招标,其因为没有资质就找到钱让贵,不久钱让贵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给了其,其拿到资质后参与招标并中标,这个工程都是其干的,与钱让贵没有任何关系。钱让贵于日找其要了1.8万元的挂靠工程管理费。其后来才知道钱让贵以这个复垦工程骗了不少人的钱。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刘发华想投标当涂县太白镇复垦工程但没资质,其帮刘找到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刘发华中标了这个工程。后其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正豪那借了3万元。
  综上,钱让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
  二、合同诈骗事实:
  (一)骗取被害人左大武155万元
  2010年1月,钱让贵私刻当涂县金茂改革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合同印章,伪造拆除当涂县丝绸厂协议合同,虚构已中标该拆除房屋工程,并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被害人左大武,之后以交拆除房屋保证金、拆除房款、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左大武39万元。
  2010年1月底,钱让贵虚构十七冶相关领导已同意其承包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拆迁工程,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被害人左大武,先后以交拆迁房款为由骗取左大武17万元。
  2010年2月初,钱让贵以为能顺利拿下当涂县丝绸厂、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拆迁工程,需要打点相关部门领导为由骗取左大武5万元。
  2010年2月,钱让贵私刻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伪造市委党校房屋拆除协议和收据,虚构已中标该拆除房屋工程,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左大武,先后以交拆除房屋保证金、拆除房款为由骗取左大武47万元。
  2010年3月,钱让贵谎称将当涂县太白镇土地复垦工程转让给左大武,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左大武8万元。
  2010年3月至4月,钱让贵虚构要投标当涂护城河工程,并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左大武,以交保证金、打点招标人员为由骗取左大武50万元。
  2010年5月,钱让贵虚构已拿到马钢四小拆迁工程,承诺将该工程转让给左大武,以交房屋拆迁款为由骗取左大武4万元。
  2011年4月,钱让贵虚假承诺将自己中标的华霆医院拆迁工程转让给左大武,骗取左大武25万元。
  左大武多次向钱让贵追要被骗的钱,钱让贵还了10万元。
  钱让贵于2010年2月将其中标的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转让给左大武,左支付了40余万元后,明确表示还应当支付的30万元因为钱让贵骗了他很多钱,将不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左大武个人所记支付工程款项的详细账目及钱让贵出具的借条、收条证明钱让贵收到左大武钱款的情况。
  2、房屋拆除协议、收据证明钱让贵伪造相关材料的情况。
  3、被害人左大武陈述:2010年1月,钱让贵把当涂县丝绸厂拆迁协议拿给其,其看协议的甲方是当涂县金茂改革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钱让贵还带其到这个单位门口看了一下,其就相信了。之后钱让贵以付拆迁房款、安全保证金、请人吃饭为由找其要了39万元。到7月其才知道这个工程是金茂公司自己干的,钱让贵出示的合同是假的。2010年1月底,钱让贵带其去看了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说相关领导同意将该厂拆迁工程给他干,先后以交拆迁房款为由让其给了17万元。2010年2月初,钱让贵说为了能顺利把当涂县丝绸厂、十七冶金结公司大修厂拆迁工程拿到手,需要打点相关部门的领导,找其要了5万元。2010年2月,钱让贵说已经和市建设投资公司领导讲好了先把市委党校房屋拆除协议定下来,要其交了27万元的拆迁房款和20万元的押金,这个工程一直没给其干。2010年3月,钱让贵找其要1万元,说将当涂县太白镇土地复垦工程转让给其,之后又找其要了7万元,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个工程。日,钱让贵找其要了5万元用于当涂县护城河工程投标费用,说这个工程给其干,之后又以交保证金、打点招标人员为由找其要了45万元。2010年5月,钱让贵说将已拿到的马钢四小拆迁工程给其干,要其交了房屋拆迁款4万元,后来才知道工程不是他的。2011年4月,钱让贵说以25万元的价格将华霆医院拆迁工程给其干,其分四次给了钱25万元,但没有见到合同,后来经打听才知道钱以这个工程骗了好几个人。钱让贵一共骗其195万元,后来经多次催要还了10万元。2010年2月,钱让贵将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转给其,按市场价格其要付给钱让贵72万元,已付了42万元,还应当付30万元,因为钱让贵骗了其很多钱,该30万元其不会再付给钱让贵了。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其先后通过虚假承诺转让拆迁工程并以交拆迁款和保证金等名义从左大武处骗取195万元。左大武多次向其追要被骗的钱款,其归还了10万元。其将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转给左大武,按市场价左大武要付给其160万元左右。
  (二)骗取被害人郑国凯10万元
  2007年2月,钱让贵虚构能拿到马鞍山市土地局大楼拆迁工程转让给郑国凯,以打点拆迁办领导为由骗取郑国凯购物卡4千元。
  2007年7月,钱让贵虚构当涂开发区一家具厂要拆迁,称和郑国凯合作干,以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郑国凯2千元。
  2011年9月至10月,钱让贵私刻马鞍山市青少年宫印章,冒充团市委副书记张卫国签字,伪造承包人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市青少年宫拆迁合同协议书,以交保证金、拆迁费为由骗取郑国凯6.1万元。
  2011年11月,钱让贵伪造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称将该工程转让给郑国凯干,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郑国凯7.8万元。
  后经被害人郑国凯多次追讨,钱让贵归还了郑国凯1.5万元,并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价3万元抵偿给郑国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出具的收条、借条证明钱让贵收到郑国凯钱款的情况。
  2、郑国凯、郑艳坤出具的收条证明钱让贵归还郑国凯1.5万元的情况。
  3、合同协议书、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证明钱让贵伪造相关合同的情况。
  4、被害人郑国凯陈述:2007年2月,钱让贵说马鞍山市土地局大楼快要拆迁了,要其买4千元购物卡送给拆迁办领导,其就买了4千元购物卡给了钱,后来其没干到这个工程。2007年7月,钱让贵说当涂开发区有个家具厂要拆迁,称愿意和其一起合伙干,后钱让贵以请开发区领导吃饭为由让其送了2千元,最后这个活钱让贵让别人干了。2011年9月,钱让贵说他接了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要交拆迁费和保证金,前后找其要了6.1万元,还给其看了工程合同,但之后这个工程一直没给其干。2011年11月,钱让贵说已拿到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也给其看了,并承诺将这个工程给其干,以交保证金、请领导吃饭为由又骗取其7.8万元,事后其才知道这个工程钱让贵没有拿到。后来钱让贵在派出所调解下还了1.5万元,还给其一辆轿车用于抵3万元的债。
  5、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其先后虚构拿到土地局大楼拆迁工程、当涂开发区一家具厂拆迁工程、当涂体育馆拆除工程、青少年宫拆迁工程,承诺给郑国凯干,分别骗取郑国凯4千元购物卡、2千元、6.1万元、7.8万元,骗的钱主要用于还债了。后来其归还了部分钱款,并将一辆桑塔纳轿车抵给郑国凯。
  (三)骗取被害人岳术锋、佟大站、朱四荣、王林敏、王先银64万元
  日,钱让贵以江苏省溧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在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中标党校四标段拆迁工程,后虚假承诺转包给岳术锋等人,以交保证金、房屋拆迁款等为由骗取岳术锋等人6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市委党校拆除工程合同、房屋拆除协议、委托拆除书证明钱让贵中标原市委党校四标段拆迁工程及承诺将该工程转包给佟大站等人的情况。
  2、钱让贵日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佟大站等人市委党校四标段拆除款34万元、安全保证金30万元。
  3、被害人岳术锋陈述:2010年11月,其和佟大站、朱四荣、王林敏、王先银中标党校拆迁工程二标段,钱让贵中标四标段。12月初,钱让贵托卢兰跃找到其,想把四标段工程转给其,其和合伙人就同意了,双方谈好的转让价格是64万元,并签了协议,之后其和合伙人支付了64万元给钱让贵。后来得知钱让贵把四标段工程又转给了其他人。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其中标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四标段。因为急需用钱,其通过卢兰跃联系到佟大站等人,佟大站等人要买四标段工程,其没想过工程到底给不给佟大站等人干,把钱骗过来再说,就和佟大站等人签了房屋拆除协议,向佟大站等人要了64万元,其中1万元给卢兰跃做中介费,其余大部分借给朋友了。市委党校四标段工程其后来给曹晓龙干了。
  (四)骗取被害人常安明9万元
  2011年3月,钱让贵虚构安工大的小工厂拆迁工程,并承诺转让给常安明,以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常安明4万元。
  2011年4月,钱让贵虚假承诺与常安明合作拆迁华霆医院工程,以交拆迁房屋款为由骗取常安明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24日出具的收条、日出具的借条证明:钱让贵2011年3月分两次收到常安明4万元,2011年4月借到常安明5万元。
  2、被害人常安明陈述:2011年3月,钱让贵打电话说安工大的小工厂急等拆迁,其被他说动心了,就让家属给钱让贵2万元,之后钱让贵又以请客送礼为由从其那拿了2万元,但这个工程一直没干成。2011年4月,钱让贵又说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他已拿下,和其合伙干,其看到了合同,就信了,给了钱让贵5万元拆迁款。后来听说华霆医院工程钱让贵收了七八个人的钱,工程也给别人干了。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3月,其没钱用了,就打电话骗常安明说其已拿到安工大小工厂拆迁工程,要转给常安明,先后两次骗取常安明4万元。2011年4月,其又联系常安明说已拿下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两人合伙干,要常安明出10万元拆迁款,常安明只给了5万元。华霆医院拆迁工程其是不会给常安明干的,因为其已经把这个工程卖给了好几个人了。骗常安明的钱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和平时的花费。
  (五)骗取被害人沈荣红2.4万元
  2010年9月,钱让贵虚构其承包马鞍山市纺织厂拆迁工程,承诺将一部分工程给沈荣红,以交保证金为由骗取沈荣红4万元,后归还2万元。2011年6月,钱让贵以请银行领导吃饭身上没钱为由骗取沈荣红4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分别借到沈荣红4.8万元、4千元。
  2、被害人沈荣红陈述:2010年7月,钱让贵说他承包了市纺织厂拆迁工程,需要打保证金给上级单位,让其交钱,可以将一部分工程给其做。9月29日,其交给钱让贵4万元,加上之前借给他的8千元,钱让贵打了4.8万元的收条。到10月份,钱让贵说工程被别人干了。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钱让贵还了2万元。日,钱让贵打电话说正在请银行负责人吃饭,准备贷款后还其钱,但没钱付吃饭的费用,其给钱让贵汇了4千元。之后经打听才知道市纺织厂拆迁工程不是钱让贵拿到的。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8月,其骗沈荣红说已经拿下市纺织厂拆迁工程,可以给沈干一部分,要沈出4万元保证金。9月,沈荣红给了其4万元现金,加上之前借她的8千元,其打了4.8万元的借条。之后,沈荣红发现工程已经有人在干了,就找其要钱,其还了2万元。2011年6月,其骗沈荣红说在陪银行领导吃饭,没钱付账,贷款办下来就还沈的钱,让沈荣红汇了4千元。后来,沈荣红经常打电话要钱,其以各种理由骗她,其知道是没有钱还她了。
  (六)骗取被害人宇根水10.9万元
  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钱让贵虚构已拿到马鞍山市委党校全部拆迁工程,并展示了其伪造的合同,承诺拆迁结束后将拆迁的废钢卖给宇根水,以拆迁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骗取宇根水1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出具的借条、收条证明:钱让贵分数次共收到宇根水10.9万元。
  2、被害人宇根水陈述:2009年11月,钱让贵说他已拿到市委党校全部拆迁工程,并给其看了合同,还说拆迁结束后将拆迁的废钢卖给其,但缺流动资金,向其借钱,其先后借给钱让贵10.9万元。到2010年11月听说党校的工程又重新竞标了,后其找钱让贵要钱,钱让贵用各种理由搪塞。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09年11月,其骗宇根水说已拿到市委党校拆迁工程,还给宇看了假的拆迁合同,并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向宇借些钱,以后可以把拆迁的废钢卖给宇,宇根水看到假合同后就相信了,先后共借给其10.9万元,其记得已还了3万元。
  (七)骗取被害人陶恒华3.5万元
  2010年5月,钱让贵虚构已将马鞍山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全部拿下,并展示了其伪造的合同,承诺将部分工程给陶恒华和周海军承包,后以交保证金为由骗取陶恒华、周海军8.5万元。事后,陶恒华发现是骗局,多次找钱让贵要钱,钱让贵退还了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陶恒华陈述:2010年5月,钱让贵对周海军说已经把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全部拿下了,还说把一部分工程给周海军干,但要先交部分拆迁款,周海军手上没钱就找到其,其答应和周合伙干。钱让贵给其看了一份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合同,之后让其交了2万元定金,在随后的几个月内钱让贵又以交拆迁款、给领导请客送礼为由从其那拿走了6.5万元。后来其发现钱让贵在骗他,要求还钱,钱让贵还了5万元。
  2、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10年5月,其通过周海军认识了陶恒华,拿出一份市委党校拆迁工程的假合同给陶看,说其已经将市委党校拆迁工程全部拿下,打算将部分工程给陶恒华和周海军干,要陶交点定金,陶恒华相信了并交了2万元定金。之后,其又以交工程款、请领导吃饭为由骗了陶恒华6.5万元。后来事情败露,其被陶恒华逼的没办法就还了5万元。所骗到的钱都用于买彩票和平时花销。
  (八)骗取被害人方兴安2万元
  2010年1月,钱让贵虚构已拿到当涂县提署路棉麻厂拆迁工程,承诺转让给方兴安,并带方到棉麻厂实地察看,后以交付定金为由骗取方兴安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让贵日出具的收条证明:钱让贵收到方兴安2万元。
  2、被害人方兴安陈述:其是通过刘毛树认识钱让贵的,2010年1月,钱让贵说他已拿到当涂县提署路棉麻厂拆迁工程,并带其和刘毛树等人去看了现场,称30万元转给其干。2月2号上午,钱让贵打电话让交钱,其和刘毛树等人就交了2万元,钱是其出的。后来才发现该工程不是钱让贵拿到的,其找钱让贵退钱,钱让贵一直未还。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1月,其手上缺钱,谎称已拿到当涂县提署路棉麻厂拆迁工程,可以转让给刘毛树和他朋友,要先付定金。2月的一天,刘毛树和他朋友给了其2万元现金。骗的钱其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
  (九)骗取被害人卢兰斌21万元
  2011年10月,钱让贵虚构已中标当涂县体育馆拆迁工程,并私刻当涂县旧城改造建设征迁拆迁指挥部的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伪造了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以转让工程为由骗取卢兰斌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证明钱让贵伪造合同的情况。
  2、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借条证明:钱让贵收到卢兰斌21万元。
  3、被害人卢兰斌陈述:2011年10月,其在干钱让贵转让的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的同时,钱让贵说把当涂县体育馆拆迁工程给其干,其就相信了,陆续给了钱让贵26万元,手上有条据的是21万余元,钱让贵当时还给了其拆除工程合同。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1年10月,其将以马鞍山市慈安拆旧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转包给卢兰斌。在卢兰斌干青少年宫拆迁工程的同时,其骗卢说自己能拿到当涂县体育馆拆迁工程,再转让给卢,并伪造了当涂县体育馆拆除工程合同,卢兰斌相信了,其先后骗了卢20余万元。骗来的钱其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
  (十)骗取被害人边怀夫1.3万元
  2009年1月,钱让贵谎称拿到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工程,并私刻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冒用他人签名,伪造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合同,欺骗边怀夫合伙拆迁,以交工程拆迁款为名骗取边怀夫21.3万元。后边怀夫发现是骗局,钱让贵害怕边怀夫报案,退还了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通知等证明钱让贵伪造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合同的情况。
  2、借条、收据证明:钱让贵收到边怀夫21.3万元。
  3、被害人边怀夫陈述:2009年1月,钱让贵找到其说拿到了马鞍山市体育场拆迁工程,只要其交20万元就可以合伙干,其同意了,先后交了21.3万元,在此过程中钱让贵给其看了交款发票和拆迁合同。后得知体育场的拆迁工程已经被别人干了,其才发现发票和合同都是假的。钱让贵怕其报案退了20万元,剩余1.3万元一直未还。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09年1月,其因为缺钱,就主动联系边怀夫,谎称拿到了马鞍山市体育场的拆迁工程,只要他交20万元,就可以合伙干这个工程,边怀夫先后交了21.3万元,为了让边怀夫相信,其做了假的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合同协议书。边怀夫后来发现被骗,其害怕边怀夫报案,退还了20万元。骗来的钱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了。
  (十一)骗取被害人佟大站20万元
  2011年4月,钱让贵虚假承诺将已中标的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与佟大站合伙干,骗取佟大站20.3万元,之前钱已经欠下佟大站18万元。佟大站后来发现该工程已给别人,要报警,钱让贵同意佟大站拉走了价值20万元的废钢。在此期间,钱让贵声称能拿下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虚假承诺将该工程分包给佟大站,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又骗取佟大站2万元。根据钱让贵出具的还款计划,截止到2011年11月,钱让贵尚欠佟大站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收条、借条、还款计划证明钱让贵收到佟大站钱款及到日尚欠佟大站20万元的情况。
  2、被害人佟大站陈述:2011年4月,钱让贵找到其说已拿下华霆医院拆迁工程,因为之前钱让贵欠的18万元一直没还,其就不相信,钱让贵让其到现场看了,其才同意合伙干。之后钱让贵以交工程款、保证金为由从其那合计拿了17.3万元,加上前面欠的18万元,一共给了钱让贵35.3万元。之后,钱让贵又说华霆医院拆迁工程共38万元,其又给了3万元。到5月份其发现华霆医院工程被朱启发和李建军合伙干了,其很生气就报警了,经过协调其拉走了20万元的废钢。2011年4月,钱让贵说他能拿下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需要请客送礼,工程拿到后给其干,让其先拿2万元用于请客送礼,其付了钱,但是没有干到工程。
  3、上诉人钱让贵供述:2011年4月,其对佟大站说准备和佟合伙干已中标的华霆医院拆迁工程,以交工程款和保证金为名从佟那里骗了17.3万元,其心里清楚这个工程是不会给佟干的,加上之前其欠佟大站的18万元也没打算还,一共骗了佟大站35.3万元。之后其又找佟大站要了3万元。华霆医院工程其给朱启发和李建军干了,佟大站发现后要报警,其因为害怕就同意佟大站拉走了价值20万元的废钢。另外其还以市青少年宫拆迁工程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了佟大站2万元。骗来的钱用于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了。
  (十二)骗取被害人王兴勇60万元
  2010年11月,钱让贵对王兴勇说其正在投标马鞍山市委党校拆迁工程两个标段,每个标需交20万元保证金,提议双方合伙干,赚钱平分,王同意了。王兴勇于日先后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账户汇款40万元。日,钱让贵以江苏省溧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中标党校拆迁工程四标段,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退给钱让贵未中标的20万元保证金。钱让贵在党校拆迁工程四标段中标后,要求王兴勇把保证金30万元、拆迁房款13万元交齐,王兴勇又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账户汇款23万元,之后钱让贵却将该拆迁工程转让给他人。2010年11月,钱让贵为了非法占有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退还的20万元保证金,虚构市计生委有个拆迁工程,承诺把该工程给王兴勇干,以王兴勇之前交的20万元保证金不够为由又骗取王2万元,同时向王借款1万元。其间,钱让贵归还了王兴勇6万元。综上,钱让贵实际骗取王兴勇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市委党校拆除工程合同证明钱让贵中标原市委党校拆除工程四标段的情况。
  2、钱让贵出具的借条、收条证明:钱让贵收到王兴勇66万元。
  3、被害人王兴勇陈述:2010年11月,钱让贵说他正在竞标市委党校拆迁工程两个标段,肯定能中标,要40万元保证金,让其出钱,中标赚钱后两人平分,其同意了。11月16日,其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分中心账户汇款40万元。11月22日,钱让贵挂靠的江苏省溧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了四标段,其让钱让贵退20万元保证金,钱说不需要退,市计生委办公楼马上要拆迁了,这个工程已内定给钱干,其就信了。党校四标段中标后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保证金和拆迁款共43万元,之前其交了20万元,钱让贵让其又交了剩下的23万元。11月底,钱让贵又说市计生委拆迁工程要签合同,之前其交了20万元,还差2万元,其又交了2万元,钱让贵还向其借款1万元。后来,党校工程迟迟没开工,计生委工程也被别人干了,其找钱让贵要钱,钱还了6万元。其后来才知道钱让贵拿着党校四标段工程合同和原始发票骗了不少人。
  4、上诉人钱让贵供述与辩解:2010年九十月份,其对王兴勇说能搞到党校拆迁工程两个标,赚钱后两人平分,王同意了。11月中旬,王兴勇给其40万元,其分两次汇到招标单位账户。后来,其只中了四标段,招标单位退了20万元保证金,其私自拿走了,用于买彩票和日常开销。党校工程四标段保证金和拆迁款合计43万元,其让王兴勇又拿了23万元。其又骗王兴勇说已拿下市计生委拆迁工程,上次交了20万元(被其私自拿走的20万元),还差2万元,这样王兴勇又给了其2万元。实际上市计生委拆迁工程是没影子的事,党校四标段工程给曹晓龙干了。其还借了王兴勇1万元,还了6万元,共骗王兴勇60万元。
  综上,钱让贵采取伪造合同或者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书面、口头合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359.1万元。
  本案综合证据:
  1、人口信息表证明钱让贵的身份情况。
  2、马鞍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钱让贵系被抓获归案。
  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钱让贵因犯诈骗罪于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日起至日止。罚金4万元已全部交纳。
  4、证人张清、刘祖芬、李颖、张俊平证言证明:钱让贵曾从马鞍山市多家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金额从数万元到一百余万元不等。
  5、上诉人钱让贵供述:其只中标了市委党校四标段、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市青少年宫、华霆医院的拆迁工程,涉案的其他工程都和其没有关系。其想一夜暴富,骗来的400余万元基本上都购买彩票了。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孙谦林、边怀宣、边怀荣、常安明、宇根水、陶恒华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的钱让贵骗取孙谦林6万元、边怀宣20万元、边怀荣19.3万元、常安明9万元、宇根水10.9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借条、收条等书证证实,且被害人陈述和书证间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定的钱让贵骗取陶恒华3.5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钱让贵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且被害人陈述和钱让贵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赵续阳、朱秀芳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此起诈骗行为是钱让贵伙同秦会中共同实施,钱让贵应对两人共同诈骗的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事后如何分赃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钱让贵与他人共同骗取赵续阳、朱秀芳9万元适当。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左大武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让贵辩称其转给左大武的安工大职业技术学院拆迁工程价值160余万元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结合其还款及左大武欠其工程款情况,认定其骗取左大武155万元适当。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郑国凯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郑国凯、郑艳坤出具的收条证明钱让贵只归还了1.5万元,钱让贵辩称另外还了1万元及抵给郑国凯的车子价值6万元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结合钱让贵还款及用轿车抵债情况认定其骗取郑国凯10万元适当。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骗取岳术锋等人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让贵骗取岳术锋等人64万元以后,给了他人1万元中介费,属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对其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钱让贵关于其欠彭小刚、许顺华、徐正豪、沈荣红、方兴安、卢兰斌、佟大站的钱是借款或经济往来的上诉理由,经查:钱让贵骗取彭小刚、许顺华、徐正豪、沈荣红、方兴安、卢兰斌、佟大站的钱款时,或是虚构借款理由,或是虚假承诺转让工程,骗取钱款后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开销,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明显不属于正常的借款或经济往来。故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6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钱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伪造的合同或虚假承诺转让工程等书面、口头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359.1万元,其行为又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钱让贵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钱让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数罪并罚。钱让贵虽然对部分事实的性质及数额进行了辩解,但对主要事实经过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钱让贵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作出的量刑适当,钱让贵关于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华舒
  代理审判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英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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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雨城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日出生于四川省天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在雨城区联通广场开设&打渔浪&火锅加盟店为由,邀约被害人高某甲投资合伙经营。在取得被害人高某甲夫妇信任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某甲签订了1份&合伙协议&,约定高某甲出资人民币70000元,占18%股份。被告人高某某在合同签订后,收取被害人高某甲合伙投资款人民币58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于同年8月19日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合伙协议、收条、个人借款合同、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开设&打渔浪&火锅加盟店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伙协议,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合伙投资款后逃匿,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某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甲经济损失5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海 坤
              人民陪审员&& 杨&&& 共
              人民陪审员&& 朱 勇 龙&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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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14:52 作者:admin 点击:次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天刑初字第44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修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进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进修虚构其在天祝县某某公司分得的公租房一套欲出售的事实,先后与被害人包某某、张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从中骗取房款人民币25.5万元,其中从包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万元,从张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8.5万元,后将赃款15.5万元挥霍。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进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进修辩解,其没有虚构天祝县某某公司分给他公租房一套的事实,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双方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进修以天祝县某某公司分给其公租房一套欲出售的名义,于日与被害人包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先后收取购房款7万元,后被告人王进修又于日与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签订公租房转让合同,先后收取购房款18.5万元。被告人将其中10万元向天祝县某某公司交纳公租房预收款,将15.5万元挥霍。为了躲避被害人的追问,被告人王进修于2015年1月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后逃匿。期间,被告人于2015年3月向其单位领导打电话要求退还其交纳的10万元公租房预收款。日,被告人王进修在武威市凉州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害人包某某报案材料、天祝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日,受害人包某某向天祝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天祝县某某公司职工王进修以购房名义诈骗现金7万元,请求查处。天祝县公安局于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2.受害人张某甲报案材料、天祝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日,受害人张某甲向天祝县公安局报案称,日,其与被告人王进修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被告人王进修名下位于物资局家属院内的公租房一套,并支付房款18.5万元。2015年1月,其多次联系被告人无果,后从天祝县某某公司得知被告人已请假外出,并将该房屋还卖予他人,请求查处。天祝县公安局于日受理初查,同年5月4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3.受害人包某某陈述
2014年2月份我在我外甥女陈某某处得知,天祝县某某公司职工王进修有一套公租房要给别人转让,我也想买套楼房,我就和陈某某找王进修谈楼房转让的价格,王进修说他们本单位的价格是12万,王进修还要让我给他买一辆5万元的车算是房屋转让费,我觉得转让费太高我和王进修没达成协议。2014年3月份王进修联系我谈房屋转让的事情,我和王进修到团结路人大楼下陈某某的彩票铺谈房屋的事情,和他达成了协议,王进修转让的楼层在6楼以上15楼以下,我给王进修给5万元转让费,给某某公司交12万的房款,签房屋转让合同的时候给2万元房屋转让费,2014年年底楼房交工后付清剩下的3万元转让费。3月21日我和王进修到陈某某的彩票铺签了协议,给了他2万元房屋转让费。4月24日,王进修给我打电话让我交5万元房屋首付款,由于我在外地打工,我把5万元汇到陈某某的账户上让陈某某帮我交房屋首付款,我打完工回来陈某某给了我一张5万元的收据。王进修给我打电话说他抓下的是7楼,本单位的老职工不同意年轻职工占好楼层,现在换成15楼了。大约11月时我联系不上王进修,后到某某公司找他,某某公司说他请假了,我之后找某某公司刘经理说了王进修给我转让了公租房的事后,刘经理给我说王进修抓下的是7楼,好像和其他职工换成15楼了,已经转让给了好几个人了,我觉得被骗了,就想找王进修问问事情的详细情况,一直到现在我还是没有联系上王进修就来报案了。
4.受害人张某甲陈述
2014年6月初,我经我的姐夫马某某介绍与天祝县某某公司职工王进修认识,协商购买位于原天祝县物资局院内某某公司修建分配给王进修的一套公租房,房屋面积80平方米,协议房价19.5万元,但不要一层、二层、十五层的房子。王进修又带我们去工地现场查看了正在修建中的房子,当时房子框架主体工程已完工,由于房子尚未完工,具体哪套房屋并未分配。我们于日签订了书面购房合同,甲方为王进修,乙方为我岳父杨某某,我向王进修支付购房款现金12.5万元,王进修向我出具了收条。日,王进修又让我交5万元的房款,我们一起到民族广场附近的建行门口时我交给王进修5万元现金,他说让我等一会,他到银行去转账,他从银行出来后给了我一张盖有天祝县某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0018196),收款数额为5万元。日,王进修到我们家要房款,我给了他1万元现金,他向我出具了收条。2014年腊月,王进修打电话说他分到了七楼的房子,过了几天他又打电话说他们单位的老职工对上次分配的房子有意见,单位重新给他分配了十五楼的一套房子,具体是哪个单元的我没有记下。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不要十五楼的房子,但由于已经付了钱,且当时王进修带我们看的那套房子上面有个水房,我们就决定把这套房子买下。之后,王进修电话不通失去联系了,我们到某某公司了解情况,王进修共交付公租房款10万元,他向单位请了假一直没有上班,某某公司刘经理称单位给王进修分了一套十五楼的公租房,但这套房子王进修还给另外一个人转让过,我们联系了买房子的人得知,他从王进修处买了该套公租房并支付购房款7万元,王进修将他的这套房子分别给我们两家出售,现在已失去联系。
据某某公司刘经理讲,前几天王进修给公司财务打电话称他的公租房再不要了,要求退回交的十万元预售款。
在签订合同的前一天我付给王进修2000元的押金,是直接给的现金。签合同那天我当场给了王进修2万元现金。其他的103000元王进修让我打到了马某某的农行卡上,卡号为xxxxxxxxxxxx,我就到藏医院北面一家农行把103000元打到了马某某的卡上,王进修当场就给我打了125000元的收条。日我跟着王进修到牦牛广场附近的一家建行交了5万元房款。之后过了几天王进修和马某某到我家中,王进修说他们单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交房款,让我先给他1万元,我就给了他1万元,还给我打了收条。
5.受害人杨某某陈述
2014年6月份,我们经人介绍与天祝县某某公司职工王进修认识,协商购买位于天祝县物资局院内某某公司分配给王进修的一套公租房,因为我年龄大了,所有的事情都有我女婿张某甲出面。日,我们和王进修签订了书面的购房合同,当时我在场,我们协商以19.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方为王进修,乙方为我,签完协议后我们当场付给王进修12.5万元,王进修给我打了欠条,之后王进修又向我女婿张某甲分两次总共要了6万元。我和张某甲是一家人,我没有儿子,他是我的入赘女婿,这18.5万元都是我家的积蓄。
6.证人陈某某证言
我在天祝县人大楼下开彩票铺,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王进修到我彩票铺打彩票的时候说他们单位给他分了一套公租房,他现在要往外卖,让我帮着问一下有没有人买。之后我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我舅舅包某某,我舅舅就和王进修见面以后商量买房子的事情,最后他们就谈好以17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我舅舅,他们俩在我的彩票店中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签好以后,包某某就当场给了王进修2万元。日我舅舅给我打来电话说王进修催着要5万元首付款,说要交到单位,我舅舅包某某就把5万元打给了我,下午的时候王进修到彩票店找我,我就拿着钱和王进修到牦牛广场旁边的建行里交钱,王进修对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们是来交天祝水厂公租房首付款的,并把他的名字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转账的方式从我的卡上转走了5万元,交钱以后银行工作人员就给了我们一张盖有天祝县某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交款单位是王进修的名字,收款事由是公租房预收款。交完钱之后我就把收据收了起来,我并让王进修给我打了个收条。等我舅舅回来后我就把收条和收据都给了我的舅舅包某某。
7.证人韩某某证言
证实2014年,马某某的亲戚张某甲向王进修购买公租房,由其在协议上签字见证的事实。
8.证人马某某证言
2014年5月中旬我们医院住院的韩某某对我说王进修有一套公租房(楼层不确定,大约80平方米)在原物资局家属院内向外20多万元出售。我听到之后,我就想把这套房子买下来自己住。之后我就让韩某某把王进修叫到韩某某所住的天祝县藏医院的病房中商谈买房子的事情。王进修来后我就和他商量买房子的事情,我们商量好以19.5万元的价格让王进修把房子转让给我。因为当时王进修要的比较急,直接全部要付房款,我拿不出来。王进修就告诉我如果能帮着把房子卖出去他就给我1万元好处费。之后我四处打听,我的妹夫张某甲听到后就说他要买这套房子。我就把王进修叫到我的办公室告诉他,我的亲戚张某甲要买他的公租房,你们自己商量价格,让他给我1万元好处费。之后我就把王进修拉到张某甲家,张某甲提出要看房子修建的地方,我就拉着王进修、张某甲、张某甲媳妇到原物资局院内看了一下当时还修建的公租楼。看完后张某甲挺满意的,之后张某甲就付了2000元的押金给王进修。王进修还说签合同的时候要先交12.5万元的房款。日,王进修和张某甲、张某甲的岳父杨某某到我的办公室内签订购房协议,张某甲当时就拿着12.3万元的现金。我和韩某某当了个见证人。签完协议后王进修当时就要12.5万元的房款,我感觉直接给王进修12.3万元害怕王进修把购买我舅子张某乙的汽车款2.4万元和1万元好处费不给我,我就提出让张某甲把12.3万元直接打到我的卡上,当时王进修也同意了。我就把我的一张农行卡给了张某甲,我就出去忙了。张某甲就到天祝县藏医院上面的农行,把103000元存到了我的卡上。我之后问张某甲为什么打了103000元,张某甲说出去以后王进修提出要2万元的现金。协议签完以后,王进修和我到藏医院上面的农行,用我的卡向他的卡上转了98000元,我就扣了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王进修让我向张某甲把剩余的房款要上他们单位要交5万元钱,我问了张某甲,但是张某甲暂时筹不上钱。我就告诉了王进修,王进修说让我催着要上,他总共给我2.5万元的好处费,我就告诉张某甲把钱交了,日,张某甲就跟着王进修到牦牛广场附近的建行把5万元钱交了。又过了一段时间,王进修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们单位已经贷了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已经达到了房款上,单位上这套公租房房款他已经全部交清,现在这多出的5万元公积金贷款他取不出来,让张某甲给他5万元,等着单位把房子修出来后,剩余的钱会退给张某甲,我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张某甲,我觉得张某甲当时和王进修协商19.5万元卖房子,现在已经付了17.5万元,再差2万元房款。我就多了个心眼让张某甲只给了王进修1万元,这1万元是王进修在张某甲家取的,王进修还打了一万元的收条给张某甲。之后我们才知道王进修骗了我们。
9.证人徐某某证言
证实:1.其是天祝县某某公司副经理。2.2014年天祝县某某公司修建公租房向职工分配,王进修分得2-702号住房。后与该公司职工张某某交换,换得1-1503号住房。3.该公司向职工分配的公租房不允许买卖。4.王进修共缴纳房款10万元。5.2013年3月份,王进修曾打电话给他,表示不想要公租房了,要求退款。6.被告人王进修于2015年1月份请假一个月后,再未到该公司上过班。
10.证人张某某证言
证实其是天祝县某某公司职工。2014年下半年,其分得公租房一套,房号1-1503号,因房子太大,后与王进修、分得的2-702号房交换,并支付王进修6000元楼层费的事实。
11.被告人王进修供述
2014年3月天祝县某某公司要给我们修建公租房,当时所分配的公租房有大套和小套两种户型,每套公租房都会给补5万元房屋补贴款,我就向单位报名要了一套。过了几天我到天祝县人大楼下的彩票店去买彩票,对彩票铺老板苏某某提起我们单位分了一套公租房想往外卖,估计有80平米,楼层还不确定,一套房子大约17万元,自己掏12万,单位补贴5万元,我就让他帮忙打听一下有没有人买,如果有人买的话我只赚国家补贴的5万元,其他的12万元我和买的人一起交到单位。过了几天苏某某给我说他的舅舅要买,我到他彩票店中和他舅舅包某某见了面,最后说定包某某给我55000元的房屋转让费。我们就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包某某当场给了我2万元现金,剩余的3.5万元2014年年底会给我。包某某给我的这2万元我在4月底的时候就花完了。2014年4月底,单位通知要交房款,我打电话给包某某,包某某说他在外地他会把5万元给苏某某的媳妇,之后我就和苏某某的媳妇到牦牛广场的建设银行把5万元交了。2014年5月底我到天祝县藏医院看我的战友韩某某,我就告诉他我有一套公租房在天祝县原物资局家属院内,房子面积大约80平米。楼层不确定,准备23万元出售,让他打听一下有没有人买。之后韩某某就告诉天祝县藏医院的医生马某某,我和马某某见面以后,我们商量好以19.5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但是要一次性付款,马某某一听要一次性付款就不买。我就告诉他如果他帮忙打听有人买的话我就给他1万元好处费。过了几天,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办公室,见面以后马某某告诉我这个房子他的亲戚要买。之后我就和马某某见到了张某甲,张某甲看完房子后说要买,我就向他要了2000元的定金。过了几天我和张某甲在马某某的办公室签合同,我们说定我把公租房以19.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说定以后我们就签订了《公租房转让合同》,合同的甲方是我,乙方是张某甲的岳父杨某某。协议签完之后,张某甲把12.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马某某。转让之后我就给杨某某打了一张12.5万元的收条(加上2000元的定金)。之后张某甲和杨某某就走了。马某某就带着我到天祝县藏医院北面的一家农业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往我的农行卡(户名是我的名字,卡号我记不清楚了)中转了9.8万元。过了一个多月单位通知我要再交5万元的房款,我就打电话给马某某,马某某就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到华藏寺后我就带着张某甲到天祝县华藏寺镇牦牛广场旁边的建设银行交了5万元的房款,又过了一个多月我打电话给马某某告诉他我们单位住房公积金贷了5万元款交到施工队了,但是房款已经交清了,现在这5万元我拿不到手,等到房子修出来我才能拿到这5万元,我想让张某甲先给我5万元,等着房子修出来施工队就会把5万元退还给张某甲,之后我和马某某就到了张某甲家,马某某就把我的想法告诉了杨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和张某甲说只能给我1万元现金,我也就同意了,我就给张某甲打了个1万元的收条。
我从包某某手中骗取了7万元,其中2万元我乱花了,5万元交到了单位公租房账户上,我从张某甲手中骗取的18.5万元,其中5万元交到了单位公租房账户上,12万我花了,12万中有2万我按揭了一辆本田理念小轿车,剩余的钱我花了,还有2.5万元在马某某的手里。
从日左右我就再没接过他们的电话,我就到了兰州、北京、石家庄、上海等地躲避包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追问。
我想骗着多花些钱,所以卖了两家。告诉他们真相他们会告我,我就会吃官司,我就向他们隐瞒,最后我就逃跑了。
12.提取笔录、房屋转让协议、天祝县某某公司收据、王进修向包某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
证实日,被告人王进修与受害人包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物资局院内在建楼房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包某某,转让价格为55000元,包某某先支付2万元。后于日,包某某又向王进修支付房款5万元,并由被告人向包某某出具收条及某某公司收据的事实。
13.公租房转让合同、收条三份(复印件)
证实日,被告人王进修与受害人杨某某签订公租房转让合同,将其名下公租房以1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受害人杨某某、张某甲分三次将18.5万元房款交被告人王进修,被告人均出具收据的事实。
14.农行客户归户信息、借记卡明细查询单
证实日,马某某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转入现金103000元。被告人王进修账号为xxxxxxxxx的账户转入现金98000元的事实。
15.天祝县某某公司公租房分配方案、楼层分配图
证实天祝县某某公司将该单位在原物资局院内修建的公租房二单元2-702号房分配给王进修的事实。后又将1-1503号房项下添加了王进修的名字,在2-702号房项下添加张某某的名字,将王进修的名字划去。
16.抓获经过
证实日,天祝县刑侦大队民警在武威市凉州区将被告人王进修抓获归案的事实。
17.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王进修刑事责任年龄和身份信息。
18.天祝县公安局调取被告人王进修活动轨迹情况说明、全国铁路售票记录、情况说明
证实经公安信息网云搜索平台查询,被告人于日购买兰州到天祝火车票、2月23日购买兰州到太原火车票、3月28日购买北京西到石家庄火车票、4月8日购买石家庄到兰州火车票、4月8日购买石家庄到北京西火车票、5月24日购买南京到兰州的火车票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并未被传销组织控制失去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沟通与联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购房款2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在案发后,退回赃款10万元,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双方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王进修在明知公租房不能买卖的前提下,仍然与两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受被害人购房款25.5万元,且将收受的部分购房款挥霍,后为躲避被害人追问而逃匿。期间,被告人向其单位领导打电话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公租房预收款,因客观上遇到障碍,退房未果。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辩解其于2015年1月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非法传销组织控制至2015年5月,失去人身自由,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主观上没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对该事实,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其乘坐火车的乘车记录证实,其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进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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