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物、进、消、存、产、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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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个人理财规划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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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 - 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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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作者:雷飞&&发布时间: 15:44:16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急速发展,然而廉政危机问题也逐渐滋生和蔓延开来。众所周知,加强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政府效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腐败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既败坏了党风,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严重地侵蚀着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司法部门,廉政建设更是直接涉及我国法律公信力的保证以及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也正因为如此,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在新时期更是势在必行,任重道远。防治腐败,惩罚腐败分子,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风险”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灾祸。对待风险的关键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飞机涡轮发动机的发明者――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曾经提出过一个关于航空界飞行安全的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29次轻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海恩法则”。他以明确的数据和事实告诉我们,严重事故是由轻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所引发造成的。而这些事故是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要想消除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起事故隐患控制住,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风险”这一词汇已被提及到政治、生活、经济各个领域,与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在廉政建设上,也存在着“廉政风险”,即指各级官员、干部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同样的,“廉政风险”也是一种可防、可控的风险,只有做足了防控的文章,才能避免“廉政风险”最终演变成腐败问题。预防和控制腐败发生的风险同样可以借鉴“海恩法则”。关键就是要找出那些“事故隐患”加以防控。在廉政建设领域中,这些“事故隐患”存在的基础就是我们的岗位,具体就是在人财物这三者的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廉政风险”是可以防控的风险。而作为国家的权力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开展人财物管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必须的课题。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预防领域的一种新的尝试,它通过对人财物等权力集中岗位容易产生腐败的表现、危害、途径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比较,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规则和责任体系,将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廉政风险由岗位而生.因此针对岗位查找风险点是基础,只有理清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才能针对工作职责查找由此而生的廉政风险点。同时,查找风险点的过程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警省的过程,通过“自己查、群众提、互相找”等方法查找廉政风险点,使全体岗位人员开始重新审视手中的权力,把惩防体系建到岗位,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惩防体系制度框架,丰富预防腐败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拓展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工作领域,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由原来的“亡羊补牢型”转变为“防患未然型”。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审判机关各个程序的运行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廉政风险问题,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可以从整体方向上促进廉政建设。一、人财物管理岗位风险点:&&&&(一)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人的行为是受其自身思想意识支配的.这是发生廉政风险的内因,因此,主观风险是构成廉政风险的首要因素,也就是说搞好人力资源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部党性素质是降低岗位廉政风险的根本环节。而对于人才队伍的廉政管理主要是从制度上的改革,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加强体质、机制方面的优化管理。具体说就是要根据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各项有效的制度;在权力的制衡,机制的约束,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不断完善。特别是具有执法权的部门,本身具有很高的廉政风险点,更应该建立科学的督查机制提高防控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在廉政风险点管理上,人与财物需达成主客观的统一。个人在主观上因对财物的贪婪追求亦或财物客观上对权利人员的诱惑都将是廉政风险多发点。财物管理岗位的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票据的保管、核销过程中私自销毁票据,隐匿收入;报销单据审核,财务账单处理不按既定程序办理;私自捏造假账,会计数据不实;基建、政府采购等项目上私改款项。二、人财物管理岗位风险的规避  &&&&(一)抓好队伍建设,增强抗风险能力&&&&&(1)抓好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一线基层人员各个层面的日常管理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制度,特别是对基层领导和重点执法岗位要加大定期轮换的力度,以减少岗位风险发生的概率。要关注重点岗位的工作环节,一线人员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这是防范廉政风险的重点环节。&&&&&(2)开展有效地督察.增强抗风险针对性&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督查机制,按照上级查下级,下级监督上级的要求开展督查。二是要通过督察队伍网络加大督察力度,提高防控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对法律法规、程序制度、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和执法情况加强常督察,重点加强对敏感岗位、重点人员的分析和监控力度。四是要加强廉政预警,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风险一级预警,构建绝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同时要加强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三诫勉”制度。五是要加大办案和惩戒力度,完善落实问责制度。总之.岗位廉政风险预防工作的开展,必将进一步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预防权力腐败,完善惩防体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保险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二)财务管理制度的优化与廉政建设息息相关。推进财务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是关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组织、协调、实施、考核等工作。  &(2)认真组织实施。要在账务科全体干部组织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参与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账务科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健全工作流程,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按照程序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不断强化业务技能,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狠抓各项工作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各岗位严格按照风险点管理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3)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狠抓一级。落实防范管理措施:1、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全面、真实、及时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等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2、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工作坚持规范化、制度化,账务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基础规范要求。3、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局资金的安全、完整。4、做好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填制、结报等工作,并对使用票证的科室的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三)开展廉政教育,增强干部抗风险意识是关键。&(1)要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受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正确使用手中权力。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廉洁奉公,公正办事。&&&&&(2)完善组织机制、落实廉政制度,增强抗风险实效。&一是要在梳理权力流程的前提下,努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解决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问题。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公开权力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受理权限,公开法律依据等等,努力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同时,要结合自身审判执行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对内部有些不合适的制度要适时进行清理,建立相应的确实能起作用的制度,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真正融入到各个岗位、各个工作环节之中;二是要在排查风险点的基础上,按照权力分解制衡理论,科学分权、合理确权、有效制权。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个人和部门廉政风险的“查、防、控”,强化管理主体抵抗廉政风险的能力,建立与发展相适应的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新机制,使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普遍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机制建设得到深化。白下而上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党风廉政建设合力基本形成。我们要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司法部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突出重要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排查风险、制定措施、监控执行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的循环管理,最大限度的实现好、维护好群众利益。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
&&&&来源:时事政治
  下面yjbys小编给大家整理关于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全文内容的解读,快来看看了解一下吧。  【营改增解读】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文件规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行业的角度对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简要分析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  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  (一)税目的变化  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  新政: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  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政: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华税:鉴于四大行业税率都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三、取消混业经营、保留混合销售,兼营应分别核算  新政: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新政: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新政: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华税:2012年启动营改增后,出现“混业经营”新概念,新政予以取消,对于之前大家认为会被取消的“混合销售”进而保留,具体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将根据情况分别适用“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纳税,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重视核算,否则将面临适用高税率的不利后果。  四、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政: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华税: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对于四大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五、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政: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新政: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华税: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对于四大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尤其对于金融、房地产行业,资金额度往往巨大,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异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根据新政,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六、二手房销售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局征管  新政: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华税:增值税属于国税系统征管,为了保障征管的效率和效果,新政规定纳税人二手房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暂由地税局代理。  七、金融等应税范围分类明确  新政: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新政: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华税:值得关注的是,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经营业态庞杂,尤其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层出不穷,其经营范围很难进行罗列。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金融业划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新政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八、存款利息等被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新政: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华税: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时期支出的重要成本项目,比重很大,将“存款利息”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没有看到其他计税方法的出台,这就意味着金融业一项重要将成本无法抵扣。  九、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分两年抵扣进项税  新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华税: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3种情形下的建筑业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新政: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华税: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会明显上升,许多进项因为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会面临高达11%的销项税率。试点方案中给出了三种情形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仍然依据之前的营业税率来简易计征增值税,这对建筑业是个利好消息,税负不会明显上升。对于过渡期的建筑企业而言,可以开展税务筹划,改变经营方式,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十一、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地价款可以抵扣  新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华税:房地产企业最大的进项成本即为取得的国有土地成本,其能否抵扣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税负率的高低。试点方案创造性地提出了房产销售额扣除地价的抵扣方案,而不再纠缠是否取得合法凭证。这对房地产企业是个重大利好,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房产预售与抵扣土地价款的具体措施,这关系着业务操作层面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十二、营业税优惠政策整体平移  新政: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华税:新政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按照新政,相关项目实施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也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开展。  十三、部分跨境金融免税  新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华税:当前以亚投行为代表的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化,拓展海外业务,对于跨境金融服务,新政规定仅“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适用增值税免税,对于其他金融服务并未给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总结  不难看出,新政对于房地产、建筑业、金融等四大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和之前的预测相比,有一致的地方,更多的是全新的政策,无疑对于四大行业,尤其对于适用11%税率的房地产、建筑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企业应抓住营改增实施前的这一个月,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附: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大家都提到了37号文,因此这里我对文件也不多引用了,直接分开解释下吧。  1. 关于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时,核定应纳税额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5%;  营改增后,核定应纳税额仍计算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17%;  变化:较之营业税时期, 税负增长很多(17%-5%)。  2. 关于老合同  营改增后,对于试点之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营业税进行税额计算及缴纳。新增合同,一律适用增值税。  3. 关于超过3%即征即退  原先出台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时,本来大家对此期望很高,上海原先试行时是按照收入扣除成本差额计算3%实际税负的,因此相比原先缴纳营业税,企业是能够享受到税负下降的。可是后来出台37号文之后,计算3%实际税负是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的,导致这个政策变成了鸡肋。地方政府也因此出台了税收返还的政策,以解决这个问题,只是具体的幅度各个地区并不相同。  二、对于各位的补充  王星提到了直租业务目前在各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务占比并不高,主要都是售后回租业务。而营改增之后,售后回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理解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作为融资方,营改增之后,企业要就销售的设备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很大地增加了税务负担,因此企业理所当然不愿意开发票。而没有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又无法作为成本进行抵扣,因此也就享受不到差额纳税的好处。这个矛盾原先上海通过设计差额纳税超过3%即征即退解决的,但是由于37号文发布后改为以全额计算,导致了现在的无解。总是依靠财政返还也不是长久之计,我相信这一点在后期会得到改进的。  另外对于直租业务,由于之前合作的业务主要以医疗设备租赁和航空租赁为主,我认为这两块业务在近几年是有一个较好的发展空间的。医疗行业在接下来几年,随着民资的进入,对医疗设备的需求会有很大的增长;而航空租赁,随着政府对这一块的重视,天津和上海均争取到了不少优惠政策,因此也会促使原先在其他国家如爱尔兰等地的原有航空租赁业务转移到中国来。当然这里见仁见智,主要是个人的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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