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务精英分享经验公司佣金是否应与客户分享

客户在犹豫期过后要求退保,业务员的佣金会被保险公司扣除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客户在犹豫期过后要求退保,业务员的佣金会被保险公司扣除吗?
我是一个保险业务员,给客户在保险公司存的钱,一年的,到期公司兑付不了,我有责任吗
新华欣保险销售公司要求业务员带客户不带就扣款每人一百元,且扣了多次,公司行为违法吗?
寿险合同过了犹豫期后,已经半年,客户要求退保,这时保险公司告诉代理人,因客户所购买产品是高现价的理财险,如果退保,代理人要退还当时所获得的佣金以及奖励,这样合法吗?
寿险合同过了犹豫期后客户退保(包括客户一年内主动提前终止寿险合同、未按期缴纳第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扣减寿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或押金,合法吗?
保险业务员谎称公司有集资活动,骗取投保人钱财数额巨大,至今下落不明,请问保险公司应该负责任吗?责任大小如何?
保险业务员,晚上8点左右签完单回家途中,路上被抢,左脚三处骨折,现急需一大笔医疗费。其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应怎么处理?
今年7月我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当时只交了保险费,而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不是我不签字,而是保险业务员根本没提过此事,我也不知道有一个投保单要客户签字),保险业务员也没有对保险免责条款作任何解释,也就是说,没有尽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天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给了我,所买险种保险单上全部有电脑打印.现在我的汽车恰好出了险,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此时我才知道有这么多的有免责条款,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事先说明呢?当时业务员说只要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就会100%赔偿.现在我...
我在石家庄某寿险公司做代理人,现在还处于试用期间,就交了500员的保证金。在此期间我一单都没有出,因为我怀疑他们公司的人品,一开始满口答应的是“不去拉保险,做售后”现在却让我去拉保险。现在我因为升学原因离开此保险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候,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要我自己给自己做一单。我现在亟待离开这家保险公司,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我在石家庄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规定每天早晨不按时到回扣钱,我查了一下,我与公司签的是代理人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公司社保买过后来又不给买了,还要求我写自动不买保险的声明,我现在该怎么办呢关于我国寿险佣金制度的几点思考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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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寿险佣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 日14:35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刘昕   双击自动滚频&
  虽然现行佣金制度在业内被广泛采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实践的挑战与冲击。
  首先,佣金支付期限与保单期间不匹配,容易诱发营销员的违规套利行为。佣金一般以业绩为基础确定,大量营销员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前期佣金收入的角度关注新业务,倾向于推销趸交或缴费期短的产品,较少从长远角度向消费者推荐体现寿险核心价值的长期保障型产品。长期下去,容易削弱寿险业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的核心竞争力,并对保险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直接佣金前期投入大,后期利益薄,容易导致营销员“重销售,轻服务”。长期险的佣金一般在5年内支付完毕,首期佣金率较高,续期佣金率逐渐降低,直至为零。前期的高佣金导致营销员只重视拓展新业务,对续保业务关心较少,导致后续服务不到位。此外,误导客户、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也屡见不鲜,造成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偏见、认同感低。
  再次,增员成本提高,增员质量及绩效没有同比增长。部分营销主管为了达到维持或晋升的人力标准,在增员时“重量不重质”,甚至采用哄骗手段增员。这不仅无法保证人员素质,而且也损害了公司形象,进一步导致团队整体素质偏低、人员大进大出等问题。从现状看,保险公司在团队发展的投入越来越大,而新人的绩效却没有同比增长,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增加。
  国际保险市场常用的佣金制度
  除了“固定保费佣金支付制度”,国际保险业几类主流的佣金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佣金平准制
  佣金平准化2000年在台湾由宏泰人寿开始实施,将原来共领6年、首年度佣金比率约40%的旧制度,改为领20年期、首年度佣金比率约30%的新制度,佣金比率加起来比传统还高出10%。为配合这种制度,公司规定:从业人员若全残或身故而离开工作岗位,可由家属领取续期佣金。这种做法大幅度拉长了佣金领取的时间,适当平衡了佣金收入“头重脚轻”的状况,保护了代理人应有的权益,可以促使代理人为客户提供长期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保险代理人的短期行为。同时,提高了公司代理人的稳定性,有利于寿险行业稳健经营的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险保单一般缴费年期长达20年,如果采用这种佣金机制,就意味着只要服务好旧单,让客户缴满20年,则20年每年都可以收到佣金,而不需要再开拓新的业务。所以当保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没有配套的奖励机制,很容易造成营销员只维护现有保单,不再对外拓展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可能停滞不前。
  佣金工资制
  日本的营销员与公司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构成。固定工资是公司根据营销员的级别保证支付的工资;准固定工资是指根据同一级别中的不同等级保证支付的工资额;浮动工资是根据营销员每月的营销成绩支付的工资,奖金则根据营销成绩每年支付两次。工作期限长的营销员离职时,支付退职金,退职金分为一次支付和年金支付两种。一次性支付的退职金是以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营销员为对象,根据其退职时的基本工资、连续工作的年数级别、营销成绩以及退职的理由支付不等金额。年金支付的退职金以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营销员为对象,根据退职时的基本工资支付;连续工作30年以上,离职时,支付终身年金。
  该体系在适当稳定营销员生活的同时,引进刺激性因素来提高营销员的销售积极性,同时也公平性地反映出职员对公司的贡献程度。这套做法在日本寿险发展的初期和高速成长期,对稳定营销队伍,以及形成有序竞争的营销市场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佣金比例与保费之外的其他指标相挂钩
  新加坡的一些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计算保单持续率,该指标高于80%的营销员给予一定比例的职业津贴,这种津贴可以一直领到营销员离开公司,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按比例递增,而新增保单更会扩大其基数。美国许多公司规定,如果营销员的工作业绩达到一定额度,或已为公司服务了足够长的期限(如10年或15年),就对续保佣金拥有既得利益。这就促使营销员认真对待工作,注重维持保单质量,以求保持长期的代理关系。
  完善我国佣金制度的建议
  营销员的收入其实就是由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组成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佣金机制的调整和完善要考虑消除营销员短期行为,同时激励营销员工作积极性,保持工作热情。
  佣金制度设计要兼顾首佣和续佣的适度平衡
  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年保费与续保保费是同等重要的;对营销员而言,首年保费重要性则远远大于续保保费。建议:一是将首年佣金率适当调低,同时相应提高续保佣金率的比重,以消除营销员的短期行为并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尝试多元化的佣金分配机制。如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收入,向业务优质、诚信度高的营销员提供底薪,保持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同时鼓励经纪公司和专业代理等多元合作渠道的发展,帮助保险销售人员成长。
  建立佣金分配的多要素、多维度挂钩机制
  除了按照代理保费数量,即业绩指标来确定佣金比例以外,建议将营销员品质管理纳入佣金体系并对团队进行管理。例如,从发展客户数、投诉率、短期死亡率、退保率、职级、从业时间等多个指标综合考察营销员的综合素质。根据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市场定位、竞争策略来考虑各个指标的权重,并采取加权方法评估营销人员佣金等级,按等级计算具体的佣金,增加营销员的道德及违约成本,并由此提升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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