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限制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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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架构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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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架构与投资者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新三板扩容面临的制度变革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上海201701)  摘要:非公众公司股份交易市场由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和新三板市场构成。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属于初级的资本市场,坚持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原则,是其健康发展的法律底限。新三板市场属于高级的证券交易市场,其进一步扩容对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新三板扩容亟待解决的流动性问题要求进行相关的制度变革和创新。但是制度变革和创新必须在遵守公开发行核准制以及由此衍生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转售限制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关键词:非公众公司;股份转让;新三板扩容  作者简介:陈颖健,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识别码:A  导言  长期以来,我国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面临着不确定的法律环境,我国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是非常详细和明晰的,但是处于两者之间的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一直处于模糊甚至空白的状态。由此带来了大量问题。一方面,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以一级半市场的形式存在,成为金融欺诈和非法证券活动的重灾区。另一方面,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举步维艰,一不小心就会触及政策红线,从而导致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缺乏实质性推进,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作出.细致的研究,这对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公众股份公司的概念辨析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股份是否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流通,可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存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与中等规模的商事实体相对应的法律形式,它的存在是适应实际需求,体现商事主体类型多元化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非上市公司作为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度开放性的上市公司之间的过渡形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这一事实就印证了这一类公司形式存在的必要性。  非上市公司又可分为非公众股份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一直是英美法系核心的公司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著作从股东人数和公司规模来区分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在实践中,对于公众公司的界定是与证券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最主要的区别不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差异,而是公司规模和证券交易方面的不同,公众公司的规定更多的见于证券法律中而非公司法律。”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引入公众公司的概念,证券法中也没有出现公众公司的字眼。但在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把股份的公开发行作为界定公众公司的唯一标准。因此要界定我国法律背景下的公众公司的概念,首先需要分析我国证券法中公开发行的定义。《证券法》第十条将证券公开发行定义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我国《证券法》定义的第一种公开发行的情形基本等同于各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开发行。除此之外我国还将”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也定义为公开发行。而对于这类公开发行,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特定对象的界定问题。何谓特定对象,某一发行对象群体是否特定,并不在于该群体是否能够事先确定范围,而在于划定该范围的方法与界定公开发行的目的之间是否相关,简单说,就是将发行对象范围特定化的方法是否符合发行核准之立法目的。因此划定特定对象的范围主要看该投资者是否需要获得证券法的保护,具体而言就是该投资者能够获得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并有能力对该信息作进行分析,并作出理性的决策。符合上述条件的被称为合格投资者。一般而言,合格投资者的判断标准:与发行人的关系、投资经验和资产数量。如果投资者与发行人有关切关系,可以获得必要的投资信息,或具有金融商业相关知识和经验,能独立进行投资分析,具有一定财产,可以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都可-以被界定为合格投资者。第二,是关于“累计“一词的解释。为了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证券法采用了无限制累计计算股东人数,即所有特定对象相加超过200人的发行即界定为公开发行。 “将累计一词放在发行之后,表明累计计算的是公司所有股东人数,而非仅仅某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人数。”除上述情形以外,按照2006年国办发9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因转让、赠与等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也被视为公开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途径有三条:(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3)因转让、赠与等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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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解除员工持股计划200人股东上限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赵春燕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3月8日在北京召开“两会”媒体见面会。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戴皓今年在提案中提到了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与IPO审核200人上限政策相衔接”、“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以及“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建议。戴皓在提案中建议,对于以员工持股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激励、导致拟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上限问题的,应尽快解除该限制。戴皓在另一项提案中提到,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营改增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税负和盈利水平。他表示,营改增若处理好,对保险业或是重大利好。取消人数限制是趋势为了建立股东、企业和员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各企业都在积极筹划和落实股权激励计划。保险业内,泰康人寿春节前曾发布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但是,在落实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却遇到一个较大的难题:员工持股计划在实践中往往有超过200人持有公司股权。”戴皓在上述提案中称,“这恰恰与证监会关于IPO‘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上限’规定存在矛盾。”上述提案提到,证监会曾于2013年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不过,该指引主要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对于公司现阶段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向职工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豁免注册。”但是,目前该修订草案未经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且该修订草案是否提交本届全国人大审议仍存一定的不确定性。戴皓表示,随着公司发展及员工激励范围的扩大,员工激励计划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拟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大大超过200人。“突破200人上限、实施员工持股制度是公司长期、高效发展的必然要求。”戴皓称,取消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在国际上已是大势所趋。戴皓表示,为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建议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后,该持股平台视为一个主体,在后续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无需穿透计算。营改增料成利好关于当前的营改增热门话题,戴皓在一份提案就表示,按照有关消息预计,营改增后保险业税率将由5%(营业税)改为6%(增值税),如果保险产品价格不提高,收入将下降5.7%。此外,如果对投资类金融产品买卖也采用取差价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投资业务税负将直接增加1%。这会增加保险行业税负。目前,对于保险行业营改增后的税基、税率及进项抵扣等有关细则暂未出台,具体增减情况尚无定论。如果真按6%的增值税率,税负增加会否导致保险公司产品价格上涨?合众人寿精算部总经理关娇阳表示,这其实是一个价税分离,比如原来100元的意外险,其中有5.5%的营业税,保险公司税后收入是94.5元。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是按94.5元+6%的增值税定价。保险公司肯定会重新核定。合众人寿财务部总经理朱华龙称,据其了解,行业真正改价格的并不多。不动产投资将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险资会否增加对不动产的投资?朱华龙表示,第一,监管部门对所有保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有比例限制,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固定资产的投入分配上差不多,像合众人寿这样的中型保险公司,基本上投入已到一个阶段了;第二,保险公司出于利润和资本规划的考虑,不会加大对固定资产投入。“营改增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但是如果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处理好,把投资差价收益问题和税率处理好的话,可能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朱华龙称。此前,戴皓也曾建议推出个人税优型商业养老保险。昨日,他再次呼吁,希望能把这个提议充分落实。“老百姓为自己买了医疗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国家政府负担自然就下去了,也不会因为资金紧张而压力那么大。”戴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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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前对股东人数有要求吗?
上市公司上市前对股东人数有要求吗?股东人数要达到多少公司才能上市?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提问者:50b4b3b57***时间: 20:36:05地点:3个回答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因此上市公司上市前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要求,即发起人数为2-200人之间,对股东人数并无限制,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的成立条件,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因此股东人数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有要求的,
目前,IPO要求股东人数不可超200。
答:你好,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
已帮助: 人
答: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意义是你要明白“股东知情权”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
已帮助: 人
答: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
已帮助: 人
答:您好!首先先来了解下股东知情权,其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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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如果您要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话,首先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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