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部队随军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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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市高新区社保局电话打不通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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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市高新区社保局电话打不通一事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的省长你好!我在成都高新区社保局购买社保已有10年了,前次我华阳二医院看病使用社保卡支付药费时才发现我的社保卡家庭住址错误,我打电话将咨询成都市高新区社保局我要怎么做才能更改的我家庭住址,但一直打不通或者无人接听,我向省长反映此事,望其单位要有人接听电话,谢谢!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高新区社保局电话无人接听的相关问题,经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现回复如下:&&&&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立即了解相关情况。由于该网友匿名投诉,无法了解更多情况。目前,高新区社保处对外公开电话为028-,工作日均安排专人接听;而高新区社保热线(199954)已于2011年注销。&&&&由于高新区现有在册参保人数达70万人,来电咨询量很大。为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市局的统一安排下,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开通了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设置坐席8名,接听率达75%以上。同时,还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的宣传力度,使12333咨询热线深入人心,为广大群众所熟知,做到只记一个号码、只打一次电话,相关问题就能得到及时答复和解决。二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开通了短信服务平台,及时将社保新政策、缴费基数变化、缴存比例变化、个人缴费情况等内容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服务对象手中。&&&&感谢您的留言。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随军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办理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个人交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是可以异地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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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社保卡信息,社保局无法更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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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社保卡信息,社保局无法更改的问题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的领导您好,希望你百忙之中关心一下这个特殊问题,我这个特殊的社保问题是:我在2004年由单位参加市社保局保险&&&我于2008年7月离开此公司,2008年因我的身份证号码与别人重号,自2008年8月公安机关将我的身份证号码变更成新的号码,现在我想把04年参保社保卡号上的的身份证号码变更为新身份证号码&&为此我来回跑了10多趟市社保局,高新区社保局(04年我参保的单位是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2011年划入高新区社保局),打了几十个电话都说无法办理,各自答复如下:市社保局答复:原参保单位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划入高新区社保局管理,他们那里已没有我的信息无他们无法办理,;高新区社保局答复:单位是转过来了,但是当时社保卡是在市社保办理的,他们没有权限,也无法办理,&我想问一下难道我的社保卡身份证号码就无法变更了吗,社保就白缴了吗?到底怎样才能变更原来市社保局身份证号码,恳请给我个解决办法,我将万分感谢,(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社保卡身份证号码无法变更的问题,经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于日与网友取得联系。经核实,网友2008年7月从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离职,2007年8月由于身份证号码重号到公安部门进行了身份证号码变更,其社保卡相关信息的变更应由其原就职的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到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成都市社保局办理,但该公司2011年6月地址变更后转入高新区参保,如果现在要为员工办理社保卡身份证号码变更手续,需提供相关材料到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办理。目前,工作人员已主动帮助网友联系了原就职的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双方已于日提供相关材料到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办理完变更手续。网友对我们的工作表示理解,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如有问题请致电(成都高新区信访办),我们将尽快为您解决。高新区地税局办事指南
现在位置: && 南宁高新区地税局办事指南 && 正文
高新区地税局办事指南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南宁高新区电子政务网&&发布时间: 17:40:38&&点击:
一.窗口工作人员:&17&人
二.窗口工作职责:负责受理各类涉税事项,解答纳税咨询,处理纳税投诉。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四.办理地点: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分局窗口
五.服务宗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六.窗口联系电话:0771-5816883
七.投诉电话:0771-5816888
八.窗口负责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结时限、办理流程、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卡、用户卡(适用税控机纳税人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后退回(经办人临时变更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后留存一份复印件,复印件须签&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签名)。
审批事项名称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签&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签名;
(3)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原件后退回;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审批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设立)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无此项材料的可不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审批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变更出高新区)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审批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其他变更)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业主或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涉及业主或法人变更的提供)。
(4)《变更税务登记表》。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涉及股权或股份发生转让或者个人股东变动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章程修正案等资料。
②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③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审批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注销)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15个工作日
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仅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提供)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如:由政府出资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和税控机用户卡等) 。
审批事项名称
延期申报纳税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2份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婚姻介绍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托儿所、幼儿园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殡葬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3)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安置企业提供:
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就业创业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5)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7)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19)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22)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23)专项国债转贷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5)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2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2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28)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及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
(29)中国期货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相关证明材料。
(31)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已开具票据存根。
(33)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5)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3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38)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9)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0)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与境外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42)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军队系统资质证明材料。
(43)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4)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5)大学科技园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46)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审批事项名称
营业税核准类优惠办理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2)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7)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办理: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提供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再提供:
①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继承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审批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动漫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3)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办理(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提供: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②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③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④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⑤提供境内劳务的还需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②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③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④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⑤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2)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3)民族自治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办理:
&&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自治区级以上证明文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比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证明材料。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目录。
○2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商贸企业证明文件。
○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重点边贸市场目录。
○2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办台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新办台资企业证明文件。
○2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明细表。
○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小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小型企业的条件。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书。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文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文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小额贷款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金融办的开业批复文件。
○2经营许可证。
○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比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在园区内注册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内新办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2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3在园区内注册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办企业的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5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新办国家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2在园区内注册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
○3新办企业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科技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2科技成果归属于科技人员的证明文件。
○3注册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办企业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5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生态旅游、商务会展、社会化养老三大试点行业的企业的证明文件。
○2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主管部门初具的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
○3在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同意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同意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书。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办工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新办的注册类型为工业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办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日后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应提供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要求新办企业的需日后注册成立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②属新办享受西部大开发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同意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通知书。
③属新认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同意享受减按l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通知书。
④属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同意享受高新技术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通知书。
⑤属新办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同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通知书。
⑥属新办工业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应提供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情况说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⑦属新办小型微利企业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受理决定书。
⑧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书。
⑨属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总部的,需企业总部认定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⑩属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的,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证明文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情况说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属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的,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的证明文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情况说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民营物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属于民营物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属于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需报注册地址为保税港或无水港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4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应提供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新办企业的需报公司章程。
○6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7《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新办港澳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注册类型为港澳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3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应提供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新办企业的需报公司章程。
○5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成立日期为日至日期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提供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微利企业证明文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惠项目
○1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税收优惠文件。
○2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说明或有权部门的证明。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服务规范】
审批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核准类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新办企业的需报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企业主营业务明细表(注明哪些项目或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
&&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应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明细表》。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办理(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审批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税批准类税收优惠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税款50万元以上18个工作日,50万元以下的12个工件日
50万元以下: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终审;
50万元以上: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复审--市局审批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属于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和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因灾受损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情况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属于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税事后备案税收优惠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材料。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廉租住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1)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2)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23)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24)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5)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6)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7)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8)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9)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30)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31)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32)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3)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4)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5)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6)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7)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8)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9)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40)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41)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2)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北部湾企业自用土地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北部湾经济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房产税事后备案税收优惠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窗口人员初审&&股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5)大修停用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6)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7)保障性住房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9)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武警部队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武警单位证明材料。
(1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3)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教育行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承担国家商品储备自用房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6)大学科技园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7)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证明材料。
(21)天然林保护工程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2)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当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23)农村饮水安全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4)自然灾害类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5)司法系统自用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26)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北部湾企业自用房产房产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北部湾经济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房产税批准类税收优惠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税款50万元以上18个工作日,50万元以下的12个工件日
50万元以下: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终审;
50万元以上: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复审--市局审批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属于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和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对于因灾受损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情况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属于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汇总统一申报纳税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20个工作日
窗口人员初审&&税收管理员核查&&税源股股长复核&&副局长终审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总分支机构明细表;
(2)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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