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风险风险治理与创新矛盾吗

关于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对策-牛bb文章网
关于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所属栏目:
摘 要: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P2P网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网贷风险事件频发。本文将讨论P2P网贷现阶段较为突出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防范对策。关键词:P2P网贷;风险;防范对策一、P2P网贷发展现状及优势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互联网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由于其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从2007年诞生第一个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之后,2012年以后进人快速发展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网贷平台大概有50家;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网贷平台线上业务借款金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到2013年9月末,网贷平台已经超过了500家。自2013年9月份以来,每天有3―4家平台上线或者筹备上线,预计2013年底将达到800―1000家,全年成交量预计会超过1000亿元。就P2P网贷的需求来看,目前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使得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迅速生长、发育乃至壮大。二、P2P网贷存在的风险P2P网贷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风险事件也频发。月的两个月时间内,全国就有30余家网贷平台陷人困境,近2O家倒闭,涉及信贷金额近1O亿元。造成网贷风险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一)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1.盈利能力风险。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部分公司不得不面临倒闭的困境。如2013年4月海南的“众贷网”从成立到倒闭,存活的时间只有28天。2.信用风险。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如2013年1O月15,仅开业不到三天的“福翔创投”老板卷款潜逃,创下运营最短时间纪录。3.筹资自用风险。如2013年8月底,深圳“网赢天下”不堪挤兑压力而倒闭,成交的7.8亿元信贷均是投向了发起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属于典型筹资自用行为。4.非法集资风险。行业良莠不齐,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平台机构有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P2P网贷平台从成立至今,国家行政部门对其性质一直没有明确,国内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尽管部分地区的P2P网贷平台有当地的金融机构参与管理,但由于各地监管标准不一,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三)征信系统不完善同国外模式相比,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国内缺乏类似于欧美的完善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同时,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也并不允许网贷平台调用个人征信信息。因此,目前国内P2P网贷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信用记录信息,风险控制几乎不得不完全依赖平台内部机制,行业内甚至有很多平台都只凭借贷款人提供的信息作为参考,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缺乏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大大提高了国内P2P网贷的运营成本和坏帐风险。(四)缺乏市场准入、准出的标准化制度现阶段的P2P网贷公司准入门槛较低,注册资本不受限,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类金融业务,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予以监管;也没有规避风险的政策性的市场淘汰制度。因此行业内的机构良莠不齐,问题频出,这必定会使公众利益面临较大商业风险。P2P平台的市场退出制度是否合理有效将直接影响到借贷双方各自的切身利益,更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因此亟需对其进行规范化要求。三、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对策从长远来看,P2P网贷对于缓解由于银行信贷资源的稀缺性而造成的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填补现有金融体系未能顾及到的中低端客户需求空白,满足中小微企业群体强劲的融资需求以及个体私人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诉求,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金融创新途径。因此,其未来的发展及风险的防范关键是疏而非堵,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进行引导与规范其科学发展。1.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建议借助金融创安的模式,逐步建立对网贷平台的协调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有人民银行、银监、商务、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碰头交流、了解当地网贷平台发展情况,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二是强调部门联动协作,共同加大对网贷平台业务行为和资金流向的监测、分析、调查和研究,及时预警和提示资金风险,防止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领域蔓延。三、加快出台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准入与退出机制出台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对平台实行有效监管。2.加强行业内部自律。经济、金融相关主管部门应正确认识网贷平台在缓解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融资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P2P网贷机构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联席会等形式加强自律管理。尽快设立网贷行业的全国统一的自律联盟,目前局部设立的自律联盟有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网贷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要求所有网贷会员机构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制定行业标准。通过设立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联盟可以加强网贷行业内部的管理和规范,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引导网贷行业朝健康方向发展。3.建立网贷平台之间的征信合作系统,逐步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网贷行业鱼龙混杂,实践证明,小型、分散的网贷公司往往是多种风险的高发地带,建议由目前几家经营与信用优良的大型网络借贷平台牵头,建立征信合作系统,实现客户信用资料共享,其他网贷平台若符合一定条件,则可申请加入该征信合作系统。征信合作体系的构建,对于各网贷平台用户而言,在多个平台进行借款申请时,免除了多次信息提供的烦琐,同时也实现了信用评分的积累。对于各网贷平台而言,实现了征信资料的共享,大大节省了单个平台构建征信系统的时间与金钱,同时避免了信用不佳的借款人所带来的风险。人民银行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网贷平台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推进征信系统对网贷数据的采集工作,逐步将一批具有资金实力、资信可靠的网贷平台纳入征信系统,这样这些网贷平台就尽可能更加准确的获得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以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并较好的控制自身的坏账率,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平台的信誉度。4.加强同第三方机构合作。目前我国网贷平台普遍存在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混同的现象,这已经成为我国网贷行业最大的风险点。建议加强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资金交易结算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不能使用平台自身账户进行托管结算,严格将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离开。同时可以考虑和保险公司合作,放贷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商业保险,防止借款人违约;若出现借款人违约时,保险公司在向放贷人进行理赔后,对借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追偿。保险公司、网贷平台和用户三方合作平台的构建,使得某一坏账的出现并不对网贷平台的运营资金产生影响,而是由千千万万放贷人积累的保险金予以填补。因此,该三方合作平台不仅能让放贷人更加安心地借出自己的闲散资金,还能让网贷平台凭借可靠的信用稳定快速发展。(作者单位: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参考文献:[1] 张宏.美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2013.10[2] 陈兆航.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全国商情.2013.11[3] 李尤洪.规范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探析[J]法制在线.2013.09欢迎您转载分享:
更多精彩:钱多多:P2P网贷风险治理与创新矛盾吗?_财经综合_新闻频道_全景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近日,2016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挑战与金融变革,“一行三会”主要负责人、上海市领导、金融业高管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出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李东荣在" />
钱多多:P2P网贷风险治理与创新矛盾吗?
近日,2016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挑战与金融变革,“一行三会”主要负责人、上海市领导、金融业高管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出席。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李东荣在谈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时指出:风险治理与创新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的均衡。他表示我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应按照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方向,凝聚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行动力量。
行业研究员认为,风险治理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风险治理和金融创新的主体不同。金融创新的前提,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基于这一点,金融创新的主体,则主要指金融企业。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更优的金融产品服务,服务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而风险治理的主体则包括了,政府、协会、企业和社会各界。政府在风险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协会辅助,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逐渐形成政府主动、多方协调、相互推动的风险治理整体格局。
其次,要明确金融创新的边界。张瑞敏曾说,领先一步是先进,领先三步是先烈。创新的力度和节奏,不能超越社会现实的承受程度,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金融创新,始终考验着平台经营者的良心。以首付贷、股票配资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称根本上讲,扰乱了社会正常金融秩序,集聚了金融风险,自己的私利,建立在了牺牲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这样的创新,政府不会允许,民众也不会答应。互联网金融始终没有脱离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固有的隐蔽性、突发性、传延性的特征。因此,一定要理清金融创新的限度和边界。
再次,要明确风险治理与金融创新互相促进。一方面,风险治理的最低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宏观与微观的审慎治理,确保了金融市场秩序稳定,说到底也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有序展开,金融服务才能更好的服务实体和民众。金融创新需要在风险治理的框架内,依次展开。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为风险治理提供了与时俱进的法律范式,推动着风险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治理具有滞后性的一面,这需要治理主体,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对各类传统风险和新生风险进行准确预测,有针对性的行业准入,形成良性的发展和约束机制。
“总之,金融风险治理与创新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共治共促体系,最终形成服务实体、服务经济发展的金融合力。”钱多多行业研究员分析称。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不代表本站观点,与全景网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需处理请联系管理员。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请登录或输入用户名提问,并遵守相关规定)
正在努力加载...  摘 要:P2P网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形式,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P2P网贷的金融属性决定其金融风险的原"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类型及防控对策
2015年12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P2P网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形式,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P2P网贷的金融属性决定其金融风险的原生性,互联网属性又决定其风险的衍生性。防范和管理P2P网贷平台风险,要从入口、过程和结果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市场推动和内部控制。 中国论文网 /8/view-6945796.htm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风险类型;防范对策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P2P行业即网络借贷领域开始受到学术界、金融界和管理层的高度关注。由于网贷平台是传统金融与新技术的结合,其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政策和监管不力,并引发行业的高风险。因此,相关各方在推动网贷全面拓展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应关注在金融监管不足情况下行业的风险特征,关注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一、P2P网贷的概念和特征   P2P(Peer to Peer)网贷是互联网借贷的基本方式,也是互联网环境下资金融通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根据银监会和小额信贷联盟的理解,中国官方将P2P翻译为“人人贷”。其业务机理为:在互联网平台上,资金拥有方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并从需求方获取利息。互联网平台(中介机构)负责撮合供求双方,考察借款方的资信状况,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贷款利息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前提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P2P最初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有一定信用基础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和小微企业主,通过中介机构的联络、考察和宣传,帮助这些拥有一技之长但缺乏资金的群体实现兼职、创业、培训、购买等愿望。中介机构仅仅根据这个人群的银行记录和身份信息,在免除抵押物或担保物的前提下确定他们的贷款额度和利息水平,并把需求信息传递给资金出借人,撮合双方直接签订供求协议。   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网上互助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诞生,之后很快被拷贝到了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Zopa的英国网站拥有40万会员,已经撮合了8500万英镑的借贷。中国国内2007年开始有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原生的信贷基础和互联网技术优势,从2012年末至2013年起新平台的上线已经达到了以天为单位的发展速度。到2014年底,国内行业如果算入非完全在线点对点的平台已经达到2000多家,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不少新平台创建出来,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国内任何一个行业。   观察现行P2P网贷业务的模式,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直接透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直接签订借款协议,一对一地相互了解彼此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出借人对借款人项目运行过程和经济状况的改善能及时捕获,最真切、直观地体验到自己为他人创造的价值。二是信用甄别。出借人根据平台机构提供的信息,有权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选择,可优选信用和安全级别相对较高的客户进行借贷,并在利息上给予优惠。三是风险分散。出借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将自己的资金分散出借给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利息。通过“化整为零”的小额贷款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资金风险。四是低成本营运。P2P网贷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信息获取上方便快捷。利用大数据优势,可以进行低成本的客户评估。通过低门槛设置,能最大限度地汇集社会闲散资金。   P2P这种无抵押无担保、额度相对较小的个人信贷业务,发掘了银行、信托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覆盖的细分市场,满足了特定人群的资金需求,表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然而,金融行为总是与风险相伴随,金融创新也往往能突破监管的上限,导致风险因素累积,风险敞口扩大。P2P网贷在满足小微信贷需求的同时,承担了传统金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其独特的资金融通方式加大了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虚拟性,使风险的处理更为无效。   二、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类型及机制   作为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衍生品种,P2P网贷仍然受到传统金融市场的规范。因运作方式的特殊性,P2P网贷的风险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概括起来说,P2P网贷的风险大致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质风险、标的风险、托管风险和管理风险。   1.政策风险   目前,政府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其中,利息的限定、中介联系人的定位、保证人的责任等虽有细碎的规定,但没有针对网贷这个特定平台进行包括资质、经营范围、保证金管理、账户管理等在内的明确规定。政策和法规的滞后是P2P平台和出借人要面对的第一道风险。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P2P网贷平台理论上只是一个中介服务结构,其业务和收费应该独立于借贷交易之外,仅仅提供为借贷双方进行撮合的居间服务,促进借贷交易的顺利完成。但是现行的网贷业务似乎很难限定在这个基本框架内。因为,在当今信用严重缺失的环境下,中国的资金提供者并不愿意面对陌生人的没有本金保障的需求,无平台介入的信贷风险控制难度非常大。这种特殊的P2P生态必然约束网贷发展的现实可行性。如果平台愿意保证本息,成为资金出借者的最后买单人,又势必牵涉到现有的政策法律约束。在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是: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也就是说,由平台进行本息保障的P2P网贷一方面确保了投资人的利益,有益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政策和法律上严格控制的非法集资问题。   2.市场风险   网贷平台的市场风险表现为,在政策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过度放大金融创新的利益预期,盲目介入这个领域,在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以夸大其词甚至构筑虚拟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人,进行全方位和版图拓展式的业务宣传。在缺乏必要的信用基础的前提下,以全额确保本息或支付高额奖金为诱饵进行远离实际的市场开拓。由于风险敞口日益扩大,风险触发因素日益积累,资金借出人以获取平台奖励金为目的的资金短期流动行为将会出现,平台上的交易客户无法稳定,导致大量的坏账沉淀下来。一旦这种业务模式损害到三方利益,很可能引发平台难以为继而发生经营风险。平台的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一旦遭遇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则席卷资金逃亡的情况亦将无法避免。
  P2P平台风险的形成来自两大主因,一是机构定位模糊。P2P平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业务型金融中介机构,而更大程度上是一个资产风险管理机构。它应具备借款标的市场分析功能,能对客户和借款人进行分类和研究,根据借款人的资金状况给与项目的分析和建议。同时,平台应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科学、专业、全面调查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用途的真实性,防范套利现象的发生。然而现行的各类P2P平台几乎都是匆忙启动,在机构功能、作业流程和考核机制上没有进行合理的专业定位。二是专业人员缺失。一个好的网贷平台,它的组织架构应该由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组成。这些人员能够根据防范风险的规律性,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贷款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风险管理和防范的专业技能尤其是专业资质。但近年来已经上线的网贷平台,不仅缺乏专业管理人员、风控知识和资质,更谈不上丰富的信贷风险控制经验和先进的风险控制方法。   3.资质风险   资质风险是指P2P网贷平台因准入门槛较低导致的监管缺失风险。网贷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最大区别在于“净资本”管理的不同。在严格的净资本管理约束下,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设立受限于注册资本的要件,一般要求数亿到数十亿不等。对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注册资本并不能用来经营,而只是营运的担保物,是公司设立的主要门槛。但网贷平台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基本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其资金要求甚至低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少平台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只是定位于从事信息流业务的中介机构,是一个公共服务平台,无风险或风险可控,也无需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就是说,P2P平台是以非金融机构名义注册成立,实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这种低门槛设立的网络金融机构,在资质实际缺失的情况下经营资金业务,必然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在高杠杆率的资金营运模式下,网贷平台所引发的风险可能迅速放大和转嫁到投资群体及金融领域,引发全局性系统风险。   4.标的风险   现有P2P平台的标的种类是法定标的的衍生形式,包括本息保障的连带标的、约定金额的约标和理财形式的信托标的。这些标的隐含着有效性、真实性和资金沉淀等风险。对于连带标的来说,网贷平台的担保缺乏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以一般担保代替连带担保,对形成坏账后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形成隐形威胁。约标类似于信托服务的形式,对于并无信托资质的平台来说,通过约标获取资金管理和经营权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平台是以虚拟借款人的名义与投资人进行撮合,必然将投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理财标的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产品形式,理论上平台应该以中介撮合人的身份进行宣传和发布,但目前网贷平台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资质和风控能力来经营此类业务,平台本息担保的承诺很容易掩盖理财产品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受大机构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意识的影响,投资者往往在无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乐于接受平台理财业务而忽略投资风险。   5.托管风险。   所谓资金托管,是指资金委托人与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银行之间,通过法定形式的托管协议形成的资金委托与托管关系。目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严格分离受托管理的投资产品与管理公司的资产,通过受托资金的独立性安排来隔离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要对受托资金进行日常的清算结算、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然而,目前P2P平台公司的资金委托管理的实质,是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门的结算账户,该账户与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效隔离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约束,商业银行方面没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平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因而不承担信息披露违规或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人带来的后果。由于国家没有相应的网贷资金托管指导性意见,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所宣扬的“资金银行托管”成了战术营销的噱头,而非银行对平台信用的背书,由此必然带来资金托管风险。   6.管理风险   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创始人和他的专业背景非常复杂,包括IT人员、信贷员和私营企业主等。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营销和策划上,目标是争取尽可能多的客户。他们不仅缺乏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更没有风险识别、化解和控制的意识,因此不可能借鉴成熟金融企业的经验,在平台建立与运作之前,先行建立一套完善的风控模型和风控体系。在专业技能与风控体系双缺失的情况下,平台“带风险运作”也就不可避免。另外,平台创始人和高管的道德素质也是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否具有严格的项目审查、科学的抵押物评估、到位的宣传与撮合、有效的资金管理以及风险一旦形成时能否勇于担当等,是管理者道德素质高低的基本评判标准。   三、P2P网贷平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P2P网贷是国家大力推动创新驱动背景下,通过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业务,来缓解传统金融在资源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满足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和日益壮大的金融服务低端市场,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一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和推动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全球性趋势。因此,预防、评估、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就成为促进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一)建立P2P网站认证制度。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是减少和杜绝假冒或欺诈网站的重要环节。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的实质,是提高P2P网站的注册门槛,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网站的真实性和网站内容进行验证,逐步形成信息和资金的可信链,从而预防欺诈网站的产生,确保金融网络信息空间的安全。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标准,建设可信的战略标识,确保互联网上网贷站点的真实性,及时查处非法非标准网站。二是利用相关技术,进行网站服务器的电子认证,对资金转移和交易过程进行技术担保,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三是进行技术公关,开发新的认证设备,确保pc终端和移动终端平台的认证安全。   (二)构建网贷平台的信用基础。P2P网贷平台的信用基础,就是在定位清晰的前提下,以市场和信用为导向进行合理和充分的竞争,形成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体系。目前网贷最大的问题在于机构的银行化和业务的媒介化,导致了平台与投资人之间信息隔离、敞口扩大、区域垄断等内在风险因素的堆积。因此,政府首先要制定相关法规和监管条例,防止平台的银行化趋势和资金池、理财信托等集资趋势,推动平台中介的信息公开和“资金-投资项目”的一一对应。对平台的中介收费行为进行合理的价格指导,对长期高额收费进行备案和规范。政府要鼓励和创新市场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广泛性、传播性、公开性优势,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各类经济体和各种所有制主体参与其中,通过各自的经营策略和营运手段,形成与传统金融有别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建立起客户投资的自由识别和选择机制、平台服务质量的规范机制、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互动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实现金融脱媒,充分体现普惠金融的价值和意义。
  (三)加强资金托管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网贷资金托管指导意见,明确平台的责任、义务和风险预防手段,严格投资资金与平台资金的界限,禁止平台利益相关人与托管账户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清算前平台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要认真确认借款行为的合法性、预留印鉴和反洗钱审核材料的真伪,对于因挪用客户资金、伪造借款人和项目产生的后果,要责令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做到信息公开,托管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要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真实的信息发布,建立专业的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在投资者与平台的信息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可不定期召开投资情况说明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会计师对托管资金的运行进行审计。   (四)建立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监督是网贷平台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准入标准和行业监督弱化的环境下。公众监督可采取第三方监督和投资人监督形式。第三方监督是由第三方网站对网贷公司内外情况和运作进行考察和监督,对平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考察内容包括平台公司的各类资质证件,注册和办公地点,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平台宣传的借贷对象,项目情况,平台近三年资金往来明细。同时,第三方监督机构要抽查特定或大额资金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项目背景。通过细致的考察来获取详尽的信息,形成考察报告后进行公开发布。投资人监督是指由投资人自主发起组成投资人调查团,对就近接受服务的中介平台进行实地探访,或通过网络大数据提供方对企业法人和借款人进行查实。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也可以个人或调查团的名义,在第三方论坛上对平台不规范行为进行质疑,以寻求平台的说明和解释,消除投资的顾虑。   (五)加强平台自身管理。平台的内因是一切风险的根源,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是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的关键。1、严把风险控制关,强化平台的透明度。要切实消除引发坏账的内部因素,降低借款坏账率。对每一个借款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核查实,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项目风险等级来确定信用或抵押借款,并对借款过程、项目运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每笔借款均有据可查。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平台公司要设立风险准备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股东的初始投入资金和公司每年的盈利公积。资金池的资金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并对外公示。资金池的资金只能在平台出现坏账或逾期时第一时间对投资人进行垫付,不允许挪作他用。设立风险准备金,是提高平台信用等级、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保障。3、加强平台人才建设。要把风险指标作为平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基础,不断增强平台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要通过聘请宣讲或外派培训等方式提升管理者的金融企业管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最终提升平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防范系统风险。   防范系统风险,就是防范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因破产、清算、资不抵债出现时而形成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从目前国内P2P平台运作情况来看,这种潜在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小。因此,平台公司应该把防范系统风险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上。1、管理风险敞口。风险敞口是指投资标的物如果出现违约,可能导致产生风险的信贷余额。平台公司要对广泛的市场因素进行实时检测,建立必要的综合风险模型,判断经济和行业走势,甄别和筛选优质企业和项目进行宣传和撮合,减少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管理在险资金。在险资金是指发生市场动荡和极端事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或最大损失额。在险资金是风险敞口出现最坏情况时的一个量化。平台公司在跟踪多种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应该为各种特定因素加上风险系数和触发条件,主动判断市场走向,积极调整资产配置,通过调节基于不同因素的风险敞口的大小,来降低资金综合风险,从而提高平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作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异业合作模式,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了将近十年。其兴起和快速壮大均源自中国复杂的经济背景和特殊的金融生态。无论这种金融创新产品将来以何种形式融入到经济体系中,风险的管控和防范仍将是一个重要的任务。P2P行业以理财客户作为广泛的客户基础,管理风险比创造盈利更为重要。确保客户的投资安全,永远是金融业的立足之本。   参考文献   1. 刘英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中国市场,2013年43期。   2. 张松等《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新金融,2013年09期。   3. 何文虎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金融发展研究,2014年08期。   4. 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新金融,2014年04期。   作者简介:   王文乐,江西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金融学和产业经济。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2p网贷风险分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