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没补偿款保证专款专用措施资金可用于发职工福利吗?

严禁专项资金变“专项福利”( 11:37:00)
  本报10月9日讯(记者 王彬陈加宝)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山东再出新规。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而且,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据了解,如今,清理压减专项资金,已经成了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省级专项资金2015年预算统一压减10%
我省提出,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金分配使用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
我省还将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大胆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明确提出,各级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只能用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投向具有竞争性的企业或产业。山东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
负面清单制度严惩单位或个人冒领骗取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作者:王彬陈加宝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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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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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人工、材料、设备、工程量等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 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十地方财政投入十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十业主管理费十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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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宁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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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项资金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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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省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省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专项资金设置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省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省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省和市县共同事权的,省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十条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类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需要省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省级预算。
  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十六条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市县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七条对用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当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对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省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省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省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三十四条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
山东专项资金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责任编辑:王男&&
因为张柏芝而备受关注的张柏芝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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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利资金的本质功能,自然是让绝大部分资金用在社会福利事业上面,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福利资金岂能“去福利化”?
在两会的政协分组讨论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回应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的问题时介绍说,去年交给中央财政的有75亿元社会福彩资金,直接由民政部用于福利事业的仅有6亿元。  
福利资金的本质功能,自然是“福利”,自然是让绝大部分资金用在社会福利事业上面,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这大大超出了我们的想像,也超出了我们所能够承受的。福利资金岂能“去福利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第六条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发行费用结余不得用于补充民政、体育部门的行政经费。显然,福利资金的“去福利化”的做法已经违犯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福利资金的大头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按窦玉沛的说法,是用在了社保基金,众所周知,社保基金是一笔糊涂账,许多大案要案都与此有关。将福利资金推给了社保基金,似乎又无法给民众一个清楚的答案。  
是何原因造成福利资金“去福利化”?一方面对福利资金专款专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尽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彩票发行以及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从实际情况来看,恐怕很难是实实在在实行的;另一方面,民政部门缺乏“专款专用”的权力。中央财政如果想让福利资金移作它用,民政部门也是无能为力的。  
福利资金“去福利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政部门也不会让福利资金“专款专用”。相信读者还记得青岛福彩中心花2000万元购置一艘豪华游艇的事。2000万元和每年数百万元的维护费用从何而来?虽然没有人回答,但明显是从福利资金中抽取的。可惜的是,至今我们无法从媒体上得到如何处罚的结果。记得当时青岛福彩中心是如此回应的:不必向社会公开。这样蹊跷的事,竟然能够不了了之,我们还能期望福利资金全部用在“福利事业”上面。可想而知,福利资金“去福利化”将是可以想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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