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法院投资估算的范围财产范围内吗?

法院对银行扣款“潜规则”说不|信用卡|储蓄卡_凤凰财经
法院对银行扣款“潜规则”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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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 上海建设银行的一名信用卡持卡人挑战银行业扣款的“潜规则”。因不满银行先将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钱扣光,再扣信用卡中的存入款项,以致多余的钱款留在信用卡上支取不便,愤怒之下将该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以及三倍赔偿。
中证网讯 上海的一名信用卡持卡人挑战银扣款的“”。因不满银行先将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钱扣光,再扣信用卡中的存入款项,以致多余的钱款留在信用卡上支取不便,愤怒之下将该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以及三倍赔偿。日前,法院对这起信用卡纠纷作出判决,虽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的利息损失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但仍认定被告银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建议银行改进服务。不满扣款方式起诉银行欺诈为还款方便,上海的张先生将信用卡与自己的储蓄卡进行了绑定。按照银行账单要求,张先生应于日清偿当月还款额,计40762.10元。但是到了8月30日当天,张先生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只有3289.03元,当晚接近22时,张先生通过ATM机向信用卡存入了38300元用于还款,并当场收到了还款短信通知。这下,信用卡存款和储蓄卡余额相加,就多出826.93元。次日,张先生收到通知,银行将储蓄卡内的3289.03元也全部扣除了。张先生又仔细核对了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取现不便,也无利息收入。经过多次交涉后,银行才将张先生的信用卡内的钱转到了储蓄卡账户上。张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遂将建行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多扣划储蓄卡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的三倍2,478.90元。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焦点一:原告的还款行为是否符合约定?原告认为,根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从中可见多种还款方式并存,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并不排除其他还款方式;且原告于最后还款日晚上时间向信用卡账户存入了部分钱款,原告已完成了还款行为。“原告既已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即是排除了其他还款方式,原告向信用卡账户存钱的行为不是归还钱款,而是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被告在庭审中指出,“原告的还款时间点已超过了银行营业网点的当天营业结算时间,以至于该笔款项于第二日到账,因此实际上原告未于当日还款已造成欠款逾期。”焦点二:被告先从储蓄卡扣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约定?《领用协议》中约定“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可用余额扣款或拒绝扣款”。对此,原告认为,此条为霸王条款,约定还款账户是选择性的,不是排他的;原告在还款时收到信用卡的还款短信提醒,说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该款项,应该先划扣信用卡的钱款。被告辩称,约定账户还款是排除其他账户的约定,被告的扣款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领用合约,选定了约定账户还款的话,应该先扣借记卡,不够再扣信用卡,此系行业内普遍做法;银行信用卡入账时间和交易时间不同,在营业终了之前是在当天扣帐,但是在营业终了之后还款只能在第二天扣款。焦点之三:银行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吗?原告诉称,被告无故多扣划原告储蓄卡账户余额826.93元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且在原告多次交涉后,被告才退还原告款项,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是为了社会监督,银行是公共性机构,虽然损害单个用户金额少,但是用户基数大。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资金,原告没有遭到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情形与本案不一致;被告在本案开庭前已支付了0.4元利息,被告并不构成侵权。银行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作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具有排他性的约定,也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明确告知应在营业网点营业时间结束前进行还款,故原告的还款行为和时间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何时去银行还款是原告可以控制的,但银行何时将原告还款入账是原告无法控制的,将原告无法控制的时间点作为衡量原告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原告在被告银行自助终端上完成还款行为,被告应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被告超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钱款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然而,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利息损失0.4元,对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本案因被告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原告还款入账引发,被告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以达到侵占原告钱款的目的,故不适用三倍赔偿的原则。综上,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请。法官建议:银行扣款程序和服务可作改进该案的主审法官黄宗琴建议,首先,虽然银行业目前普遍实行先扣约定账户再扣信用卡账户,但是鉴于合同中很多细节问题并未有明确的约定,容易引发双方的分歧,银行应于合同中明确告知信用卡持卡人最后还款日的最后还款时间点,以及完善合同中关于账户扣款顺序的约定。其次,在本案中,被告于还款日次日早晨扣划储蓄卡账户内余额时,信用卡还款的资金此时仍未入账,银行方可以考虑完善扣款系统,如设置系统自动扣款时自前一日24点开始预留一定时间,待确定信用卡资金有无到账之后再进行扣划。最后,银行也可对信用卡扣款服务进行改进,如持卡人提出申请,允许类似本案情形下的信用卡余额转至储蓄卡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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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信用卡欠24万被起诉 法院判她还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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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用卡欠了24万多 为何法院判她只还2万)
信用卡到期不还,就会产生利息、滞纳金等各种费用。南京市民王女士(化姓)曾办了一张信用卡,由于长时间没还欠款,她的卡债累计到了24万余元。银行将她告上法院追偿,而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女士仅需要偿还2万元。这是为什么呢?你在使用信用卡时遇到过什么问题?或者你有关于财产的其他问题,本周日都可以在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的活动现场得到解答。案例信用卡欠款24万多,法院判卡主只还2万王女士在南京工作,2008年1月,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单位推销信用卡,她也办了一张,信用卡额度是2万元,但是卡片激活之后,她就一直把卡放在单位,没有用过。然而一年过后,银行打来电话,说她欠款了,让她还钱。由于这张信用卡没有短信提醒,王女士压根不知道,这一年内,这张卡竟多次消费,最后欠的本金加起来约7万元。而她更没想到的是,在这一年中,卡片的信用额度已经被大幅提升。银行的交易记录显示,这张信用卡第一次消费是2008年3月,消费地点显示为镇江。此后,卡片的欠款也都正常还钱,而到了当年年底,银行自动提升了额度。但记录显示,后来卡片在一家电器商场多次大额消费后,就没再还过钱。王女士称,自己没有用这张信用卡消费过,她也不知道卡片是被人偷了还是自己弄丢了。为此,她到银行说明情况,还报了警。银行于2010年8月将这张信用卡停用。自欠款至停卡,银行将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一算,总共有24万余元。此后,银行就一直跟王女士催款,直到去年底,他们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追偿。这起案件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表示,她没有收到过银行的对账单,而且信用卡遗失,所有消费都不是她签字的。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银行提升她的信用额度,并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导致本金欠到约7万元。法院查明,王女士开卡需要遵守该银行的信用卡领用章程,而该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对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但在银行提交的证据当中,并没有材料能证明,他们提高信用额度已经与王女士协商一致了。此外法院调查了解到,在这几年之内,王女士的工作单位有所变化,而她信用卡对账单的地址没有及时向银行报备。根据信用卡章程,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她自己承担。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在这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而且是本人办理,并本人激活。此外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该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否则产生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这张卡产生的欠费,应该由她来承担。至于她应该偿还的额度,法院认为,涉案的信用卡额度为2万元,王女士应该在2万元的信用额度内还款。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偿还银行2万元。律师说法并非所有自动提额都不用还钱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几家银行,询问额度提升的问题。
其中一家银行表示,他们也会根据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自动为卡主提升额度,并发送通知。如果持卡人不想提升额度,可以与银行联系降额。而另外一家银行除了这种方式外,还有卡主主动申请提升额度的途径。是否只要是银行自动提升了额度,持卡人超出初始额度的欠款,就都可以不用还了?对此,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玉良表示,并非如此。他说,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王女士的卡遗失了,而且已经向银行说明情况,欠款并非她刷信用卡累积下来的。而且当时的信用卡管理也存在漏洞,没有信息提示等。一般来讲,如果持卡人自己刷了卡欠了钱,即使是银行主动提升的额度,超出初始额度的部分,持卡人也是要还钱的。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郭晓磊_NN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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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自动还款被多扣800元 法院认定银行不构成欺诈
信用卡自动还款被多扣800元 法院认定银行不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 22:45:03
来源:卡盟网
浏览次数:3 次
&&& 透支刷卡、到期还钱,已成为时下很多人的消费习惯。用惯了信用卡的张先生,却在一次还款时遭遇了怪事,银行除欠款金额之外,多扣了他约定还款账户里800余元。近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认定银行超额扣划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但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对张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 信用卡还款无厘头被多扣800余元
&&& 日,张先生收到银行信用卡账单,还款金额为4万余元,到期还款日为8月30日。因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3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张先生便在8月30日晚9点多,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其信用卡内存入了3.8万余元。这样,信用卡的还款加上储蓄卡账户内的金额,共计4.1万余元,足以支付当月信用卡欠款。
&&& 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银行不仅扣划了信用卡内的3.8万余元,还将他储蓄卡账户内的3000余元一并扣除,扣减当月应清偿的欠款,多扣划达800余元。后经多次交涉,银行于同年9月2日退还了多扣划的钱款。
&&& 张先生认为,银行无故扣划其账户余额800余元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多扣划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并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2000余元。
&&& 银行认为多扣款系事出有因
&&& 银行辩称,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的还款时间为晚上9点多,此时已过银行当天的营业时间,因此当天通过自助终端的还款被系统认定为最后还款日次日的还款,故银行对张先生约定还款账户内资金进行了全额扣划。而且,张先生选择了约定账户还款方式,该方式系排除其他还款方式的约定,如张先生要取消约定账户的还款,应与银行联系进行修改。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的同时,通过自助终端主动还款并无不当,其在还款日当天24点以前还款亦应认定为完成了还款行为,现银行已将三天利息0.4元支付给张先生,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请。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认定财产侵权但不支持三倍赔偿
&&&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张先生无法掌握银行内部系统扣款入账的时间,故以该时间点作为衡量其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当晚通过自助终端完成还款,且其信用卡账户内钱款和约定还款储蓄账户内钱款总金额高于应还款金额,即应认定张先生已经清偿了信用卡债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
&&& 现银行超额扣划,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因银行已赔偿了张先生利息损失0.4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张先生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
&&& 张先生主张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2000余元,法院认为,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本案系因银行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张先生还款入账引发,银行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张先生钱款的目的。据此,上海一中院认定原审法院未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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