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不过户卖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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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完的房子“长个” 卖家不配合过户
  市民杜某通过中介买了李某一处96.47平方米的房屋,总房款为345000元,因买卖此房屋时,该房子还没有下房产证,李某便承诺下房证时协助杜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可是,就在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李某发现房子的面积与其卖给杜某时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比交易时的房屋面积增加3.14平方米。于是,李某便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并表示要杜某再支付1万元购房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令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杜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日,经沈阳市某房产中介介绍,市民杜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某将于洪区怒江北街某园区内一处房屋卖给杜某,房屋面积为96.4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45000元。其他约定事项中载明,甲方(李某)协助乙方(杜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日,李某签署证明一份,表明已收到全部购房款345000元。  杜某表示,由于当时买房子时还没有下发房产证,李某承诺下房证时协助自己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013年3月,开发商通知杜某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和阳台增加面积款并下发房产证,杜某曾多次找李某要求协助领取房产证并更名过户,但李某不予协助。  杜某称,2013年11月,李某提出要2000元钱说是跑道费,杜某给付完毕后又车接车送,李某才配合领取了房证,之后杜某多次恳求李某配合更名,李某都说没有时间,又提出要1万元钱才配合办理。于是,杜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更名过户。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我一直同意配合杜某更名过户,杜某也没有找过我要求更名。当时我卖给杜某房屋是96.47平方米,但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比交易时的房屋面积增加了3.14平方米。其超出的部分杜某应当另行向我支付房款,我要求杜某再支付1万元购房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杜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杜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杜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办理入住,缴纳与入住房屋有关的各种费用,涉案房屋也发放了契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在杜某处保存,杜某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因是回迁房,契证、房产证产权人均还登记在原房主李某名下,被告李某已经将房屋卖给本案原告杜某,故应该履行出卖人的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更名过户等手续。因卖房时原告“一口价”出售房屋,且交易时双方并不知道房屋面积增加情况,对此项双方并无约定。故虽然房屋实际面积增加,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各自的履行义务。被告李某以测绘大队测绘后的实际房屋面积比交易时的面积增加为由不配合原告更名过户的主张不能对抗合同生效后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故被告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鞠函霏
【延伸阅读】
起价 : 8300元/㎡
位置 : 凌空二街9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2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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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价格太便宜了。张叶绘&
谭畅于2003年从孙刚手里买了套房,约定无论房价是涨是跌,均不得毁约,2010年,孙刚拿到两证,却迟迟不肯交付,两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应按约履行,可到了执行环节,孙刚在房子上虚设抵押权,阻挠执行,为此,谭畅又把孙刚告了一回。好不容易执行完毕,拿到房子,谭畅一算,自己还有一笔&损失&,原来在同年10月,江苏省对二套房的契税调高了,谭畅为此又一次诉至法院要求孙刚赔偿损失。
第一告:因卖家拖着不肯过户
谭畅夫妇2003年看中了位于雨花台区铁心桥附近的一套经济适用房,97平方米的房子作价25万元。房主孙刚等着钱用,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约。但孙刚当时还未拿到产权证及土地证,无法立即过户。双方便约定,卖方拿齐证件后,必须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论以后市场房价的涨跌,双方均不得毁约;办理过户费用都由买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
自从03年房子入手,谭畅一方面暗自高兴房子增值,另一方面也担心过户时卖家不配合。2010年8月底,孙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谭畅此前的担心也成了真。7年时间,房子价格翻了几番,孙刚后悔不迭,他捂着房产证,非要谭畅补差价,谭畅觉得这事不是不能商量,但孙刚&狮子大开口&,价码要得太高,实在谈不拢。无奈的谭畅夫妇将孙刚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孙刚需协助谭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告:因卖家给房子虚设&抵押&阻挠过户
虽然判决对谭畅是有利的,但到执行一环,又出现了问题。原来在诉讼期间,孙刚找到朋友应冲演了一出戏,孙刚假装借应冲一笔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孙刚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房子上有抵押权,&房子底子不清白了&,法院就无法在这套房子上执行有利于谭畅的判决。为了揭穿孙刚的阴谋,谭畅又不得不打了一场官司,主张孙刚和应冲之间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均系为损害自己利益而作,孙刚和应冲之间无借款事实,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和抵押合同均无效。法院再次支持了谭畅的诉请,合同无效,房子上的抵押权也就&拿&掉了。在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下,孙刚终于把房子过户给了谭畅。
第三告:因税费涨了多缴了万余元契税
房子过户了,事情本该了结了,可谭畅第三次将孙刚告上了法院。原来,日起,江苏省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一律按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谭畅按该规定支付契税2.1万元,这比此前按照1%缴税多花了1.4万元。孙刚此前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设置障碍,以房屋虚假设立抵押权,谭畅为确认抵押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支出律师费1.2万元,连同前面的多缴税费,两笔账合计2.6万元。都是因为孙刚一再拖欠和阻挠,自己多掏了这笔钱的,谭畅诉至法院要求孙刚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上,孙刚辩称:双方在2003年签买卖合同时就已明确约定办理两证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合同约定了卖方有协助过户的义务,但也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时间。孙刚认为,谭畅按照规定应当按3%缴纳房屋契税,与自己是否履行协助过户没有关系。
判决:多掏的契税买家自理
经审理,法院近日作出了判决:谭畅与孙刚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孙刚未依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已经法院判决履行并强制执行。谭畅主张由于孙刚逾期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导致产生多付契税并产生律师费用造成损失,上述费用不属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与该案诉争的违约事实无关。谭畅请求孙刚赔偿损失2.6万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谭畅的诉讼请求。(文中所涉均为化名)扬子晚报记者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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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经买了好多年了,现在想过户,但卖方不配合,怎么办。
这个房子,已经买了10多年了,是房改房,当时没过户,现在想过户,那卖方在外地,一直不回来,怎么都是不配合,现在找到他人,他也总是推拖,但房证,还有当初签的协议都在我这,想问问,我现在要过户,怎么办,急,急急,我妈为这事都气有病,快帮帮我。
 问题来自:辽宁 - 抚顺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59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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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能办理解决。----可以起诉。-----需要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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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内容处理,对方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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