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需要多久的禁见期是多久

美国上世纪三十年代禁酒令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禁酒令给美国社会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带来了哪些影响?对当今社会有何启迪? - 知乎<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4,175分享邀请回答douban.com/note/77018475/ 在1919年的时候美国宣布禁酒令的实行,很多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都把酒看成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其中尤其以妇女组织最为热衷,女权运动领袖大多参加并领导了禁酒运动,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 ( WCTU) ,以及反酒馆联盟 ( 也有称 “反沙龙联盟”) 与禁酒党 ( Prohibition Party) 成为当时最著名的三个支持禁酒运动的组织。理由是酗酒造成了很多家庭暴力问题,他们认为,在一般的工人家庭,工人以前是把领回来的工资拿去买酒,现在则可用于孩子的吃穿。保护妇女权益“禁酒令”能起到了维护社会道德、纯洁公民的作用。 但是事实上的情况正相反,禁酒令无法维持下去,因为人们喝酒的欲望和需求是无法根除的。结果造成了市面上制造贩卖私酒的利润显著地提高,而守法商人不可能从事这样的活动,于是,这个黑市上集中了胆大妄为、杀人越货之徒。他们绝不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而更喜欢诉诸暴力,结果导致犯罪率急剧上升。尤其是帮派犯罪猖獗。警察也随之大规模腐败。因为私酒贩子会想尽办法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 在这里要强推一个电影《The Untouchables》(义胆雄心)『虽然翻译的完全没关系,但我觉得比“不可触摸”要好』 后来又恰好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美国人变得更加需要酒精来抚慰心灵,酒类销售再创新高,而国家也发现了因为私酒和黑帮的原因国家一边在财政上支出巨额的警力资源,一边又在财政上损失巨额的税收。罗斯福在1932年竞选时候索性把废除禁酒令写进了竞选纲领,终于当选成功,并在1933也废除了这条宪法,这也是美国唯一废除的宪法,其他的只是修正案。因为合法后导致酒价暴跌,黑帮几乎失去来自私酒黑市的全部利润,于是黑帮们也纷纷停止贩卖私酒的违法活动而改卖白粉去了。。。 另外查资料时候发现一篇好文章 基本概况了楼主后面需要问的废除禁酒令有什么启示美国宪法禁酒令的立与废
——兼谈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的法制变迁( 二) 禁酒令被废止的启示 美国宪法禁酒令,让当时的美国人先是欢呼雀跃,随后陷入困境,最后归于冷静。这也是一个转型时期的社会很有可能面临的一种法治境遇———对于法律的信赖导致对于法律作用的过分期待。从法治的角度来说,美国禁酒令的废除,给我们今天的启示主要是:其 一,应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是任何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两个方面。这两种价值很难简单地讲哪个价值 就绝对地优先于另一个价值,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有不同的安排次序。如果法律的干预过了头,便不具有实施的可持续性。 与人民的生活习惯、人性需求相背离的法律法规,靠公权强制实施一段时间尚可,但必不能长久坚持,人性和市场往往能够战胜似乎很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就禁酒这 一事项来说,是应当强制禁酒,还是倡导戒酒;是应当联邦干预,还是应当由地方来管制; 是应当制定一般法律,还是应当动用宪法;
是应当全面禁止,还是应当有选择地禁止,都需要认真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 二,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尽管法律和道德的分界并不是绝对的,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能道德化,道德也可能法律化,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 范,法律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觉性各有价值。法律有力,但这种他律机制如果过分使用就会使人们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道德无形,但这种自律机制在约束人们行为 的同时却能够提供给人们自治、自尊的空间。解决道德的问题,主要靠教育劝导、潜移默化的方式。如果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道德问题,法律就变成了
“双刃剑”,用不好,就会适得其反,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和反抗,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公然践踏法律,带来新的更严重的问题。美国禁酒主义者们出于对法律权威 的无限景仰,不遗余力地想要借助法律的力量解决这一道德问题。废除禁酒令之后,禁酒主义者们才认识到,从健康的角度进行道德劝导和宣传,以引起人们自觉自 愿地节制饮酒,才是上策。除了禁酒令,还有一例是,1910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曼恩法案,规定基于不道德的目的,将任何妇女运送出州界,均属违法。“结果是年轻的爱与年轻的情欲,如今附有让男性坐牢的风险。不用说,这些法律并未终结荷尔蒙的渴望”。第 三,应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的关系。要使 “纸上的法”变成
“活的法”,关键要看执法。一个国家实际执法能力与一部法律执行所需要的能力有多大的差距,供需是否平衡,则决定了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有生命 力。美国宪法禁酒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执法保障,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禁酒令被废除后,美国政府对酒类的管制改为主要就某一方面、某一 具体问题立法,或主要由州政府立法。比如,以课税等经济措施限制酒类贸易的扩大;将合法饮酒的年龄从17 岁提高到 21 岁; 强制要求所有在美国销售的酒精饮料都必须带有 “酒精危害身体健康”的警告标志; 限制酒店营业时间; 严惩酒后开车等等。这些立法执行所需要的能力与实际执行能力基本一致,于是获得了长期的坚持,收到了实际的效果。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获批于日,主要内容是禁止致醉酒类的酿造和销售。后来被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 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1552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5K12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立法院采购弊案 林锡山等4人羁押禁见 - 法律法规网
立法院采购弊案 林锡山等4人羁押禁见
秩名 yam  
19:25:19  评论(/)
原标题:立法院采购弊案 林锡山等4人羁押禁见台北地检署侦办立法院资讯处资讯系统采购舞弊案,对立法院秘书长林锡山等4人声请羁押禁见。台北地院今天下午召开羁押庭,晚间裁定林锡山等4人羁押禁见。遭押者包含林锡山、秘书长室科长陈亮吟、网远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台北地检署侦办立法院资讯处资讯系统采购舞弊案,对立法院秘书长林锡山等4人声请羁押禁见。台北地院今天下午召开羁押庭,晚间裁定林锡山等4人羁押禁见。遭押者包含林锡山、秘书长室科长陈亮吟、网远公司实际负责人李保承及业务经理林明玉4人,法院认定4人涉嫌贪污治罪条例罪嫌重大,有逃亡及串证之虞,因此裁准羁押禁见。林锡山等4名被告的委任律师们低调表示,“武器不对等”,将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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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秘书长林锡山涉电脑采购弊案,台北地检署昨天展开搜索、约谈行动。检察官讯问后,今天凌晨将林锡山声请羁押禁见;林妻新台币200万交保。检调接获检举,立法院近年有官员涉嫌受贿与厂商勾结,进而护航厂商取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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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出新规:严禁在无证据情况下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两部门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出新规:严禁在无证据情况下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范围、超权限、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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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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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经济犯罪应逐步取消周光权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围绕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欠薪治罪等热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回答了本报记者对草案的14个追问。修正案修改的幅度不小,为何不对整个刑法来次大修追问1:修正案(八)草案多达46条,首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修改量为前几次修正案的总和,如此“大动干戈”何不干脆对刑法来次大修?周光权:草案虽然对总则有改动,但也只是局部的,修改的部分不到总则的20%,这种改动不是推倒重来,也没有达到1997年那种大规模修改的程度。刑法总则里含犯罪和刑罚两个内容。犯罪部分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共犯、犯罪未完成形态等一些很庞大的内容。但这次修改涉及犯罪部分的内容并不多,主要还是有关刑罚的内容,像缓刑、假释等都属于刑罚的具体适用问题,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是可以的。追问2:修正案(八)通过后,会不会重新公布刑法?因为修改的内容不少,适用时新旧条文对照起来会很麻烦。周光权:这确实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8个修正案,再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决定,对刑法内容的修改确实很多,如果不加以编纂,司法机关适用起来很不方便。立法讨论的时候,有些、学者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会考虑这个问题。不过有一定的工作难度,因为要把多次修改以后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编纂在一起,确保它的权威性,就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版本,而这种编纂本身带有立法性质。追问3:新增罪名一般由两高共同研究确定,为什么罪名的确定不在立法环节完成?周光权:立法上罪名,有很多因素,当然这也一直是我们的立法传统。有的国家是先规定第多少条,然后是罪名和条文的内容,也有一些国家立法上不规定罪名,靠司法机关去解决。中国的传统是自1979年制定刑法始就没有概括罪名,现在也是对这个传统的尊重。其实,刑法的具体条文总是要司法机关去应用,对罪名怎么概括得既准确又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司法机关会有准确的判断。再者,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以后,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备案,确定罪名的过程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并不完全是司法行为。如果一定要在立法环节确定罪名,要反复斟酌、反复讨论等环节,立法的周期会特别长。因此,现在这种确定罪名的方式也是相对合适的,可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有些可否备而不用追问4:草案拟取消13个罪的,会不会削减刑法的威慑力?周光权:这个问题可以这样来看。,在我国,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很少适用,有的罪名从来没用过,有很多罪名判得极少,基本可以忽略,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压力。第二,这些犯罪都是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本身基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即使取消死刑,还可以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公众对此也不是不能接受。第三,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说经济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们对刑法不是一无所知。因为现在的传媒非常发达,很多白领阶层都可以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获知国家对某种经济犯罪的态度。但是,当获利极大、利润特别高的时候,他们就会,对这样一些人,死刑的威慑是打折扣的。追问5:有些委员提出金融诈骗类犯罪涉案数额巨大,造成老百姓倾家荡产,如果取消死刑,刑法的威慑就没有了。如果备而不用,放在那也是一种威慑。对此,您怎么看?周光权:金融类诈骗是经济犯罪,但归根到底还是诈骗行为。而普通的诈骗数额也有上千万的,但最高刑期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还有,金融类诈骗的被害人很难说是纯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机的心理,对自己可能被骗以及集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是一无所知,但他仍然愿意去做,这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般来说,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犯罪人的责任相对减轻。现在有些观点把数字绝对化了,而且把这个数字与贪污贿赂的数字相比较,实际上这两者不是一回事。贪污贿赂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极大,情节特别的处死刑,或许是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的。国外现在规定或者实际适用死刑的国家占20%多一点,它们的死刑都不适用于非暴力的犯罪、单纯的财产罪或者经济犯罪。这可能也是未来中国刑法修改的方向,以后取消死刑的步子会迈得大一些,像经济犯罪的死刑都应该逐步取消。欠薪醉驾该不该入罪追问6:有观点认为,对于欠薪行为不必动用刑法,只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就可以了,将其入罪是否合适?如果入罪,“薪”是单指工资,还是包括社保等所有的福利待遇?周光权: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配置比较低的法定刑,并设置相应条款,并不是不可以考虑。近几年的劳资纠纷表明,劳动关系在继续恶化,而劳动监察并不得力。当其他行政法规不足以惩治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刑法应该站出来。“薪”,应该包括劳动者所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自然也在其中。不过,可能包括不了“社保”。很多“打工者”不愿意缴纳社保,认为社保衔接有问题,缴纳之后不划算,而且这个问题也不突出,不必放在这里去解决。追问7:草案中有一款规定恶意欠薪“尚未造成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合适?周光权:这个程序的设计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不太符合司法流程。这种案子先是公安机关立案,然后由检察院审查。如果对检察机关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有一定,比如前面的工作算对还是算错?如果不,公安机关的工作就算错了,还有涉及到检察机关要不要批捕等问题。二是公安机关把人抓起来了,检察院也批捕了,结果起诉前又把人放了,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尚未造成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如果立案前把欠薪支付了,这事就算解决了,司法资源也不会浪费。对于恶意欠薪行为,还有一个立法思路,就是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样,既保留刑法追究的可能性,又承认欠薪行为的民事性质,不失为一种折中的方案。追问8:飙车行为如果入罪,那么组织飙车的行为,飙车俱乐部的行为是不是也意味着涉嫌犯罪?周光权:组织飙车的行为如果造共危险,可以考虑定为飙车犯罪的共犯,如教唆犯等。飙车俱乐部的行为是否都是犯罪,还得分情况看。如果在划定的区域,在完全封闭的区域里组织飙车或赛车的活动,刑法是不管的,因为它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一般的醉驾飙车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刑法也是不管的。当然,具体还有哪些情形,有待进一步研究。追问9:在道路上醉驾飙车的入了罪,那么在空中、水上醉驾的行为是否也该入罪?周光权:在空中、水上醉驾的行为不是特别突出,发案率很低,驾驶行为人本人的危险很大,他需要自担风险,发生公共危险的可能性很小。一个行为如果不危及他人的时候,刑法不必出手。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在道路上包括在小区、广场上醉驾飙车的,这种行为危害特别大,情节恶劣的应当入罪。追问10:草案首次写入“社区矫正”,并且规定,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假释的都要进行社区矫正。但是,缓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方法,放到社区里执行是否合适?周光权: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相对应,它既可以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还可以让罪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尽快融入社会生活,这种执行方法很好,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当然,由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没有其他法律的支撑,就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些超前。不过,刑法先规定下来,可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社区矫正法尽快出台。当然,也正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每个地方的探索都不一样。执行的主体,有的地方由民政部门牵头,有的由司法所牵头,在农村靠村委会,在城市里靠居委会。而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走过场的情况,比如罪犯回来报个到,之后就再也没人管了。但总体讲,各地实践的效果还是好的,应该肯定。将罪犯放在社区矫正,不会出现干预司法的问题。法院判决后将罪犯交给谁执行,执行多长时间后因为罪犯表现好需要缩短刑期、考验期等问题,社区没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始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量刑的问题如何解决追问11:草案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样的修改会不会导致监狱爆满?周光权:这种情况不是很多,在提高刑期的同时,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缓刑假释适用的几率,监狱关押的总量会下降,监狱爆满的情况不会出现。追问12: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被从轻处罚,会不会导致刑罚轻刑化?会不会给某些罪犯开脱罪责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周光权:“坦白”原来一直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仅作为酌定情节,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予认定,这就导致对犯罪人“如实坦白就会从宽”等承诺没有兑现,司法权威受到削弱。现在规定为法定从宽情节以后,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必须兑现从轻的承诺,确保司法权威。是不是有寻租的空间,与刑法规定坦白制度的关联性不大。实际上如果想滥用司法权,即使不规定“坦白可以从轻”的情节,也会有寻租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罪犯是否如实供述,不能凭空认定,还要有证据来支撑。追问13:这次修改,可能会出现量刑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周光权:的确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包庇性质组织的犯罪,草案将其最高刑期的起刑点从十年调整到十五年,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的犯罪最高才判十年有期徒刑。没有组织领导,哪来的包庇?两相比较,对核心角色、“本犯”的主体反而判得轻,如果这样修改,不太合适。解决方案可以这样:一是维持包庇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不改;二是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但这里又有与一般的包庇罪的刑罚如衡的问题,一般的包庇罪最高刑期是十年,包庇黑社会的,危害极大,属特殊包庇,如果仍是十年,体现不出对其量刑的加重。如衡量刑的问题,还需统筹考虑。追问14: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担心如果对犯罪时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老人可能会被利用?周光权:75岁的人还是有判断能力的,如果他真的不想犯罪,别人想利用也会有难度。按照这个逻辑,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该适用死刑,因为他也有可能被人利用。刑法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比较宽大,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问题以前没有很好地解决,这次修正案拟予解决,是个进步。实际上,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发案率很低,70岁以上犯罪被宣判死刑的人,每年都是个位数,即使有也是很罕见的,立法机关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非常严重的现象来立法,而不能根据罕见的情况来立法,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法律要对年老、年幼的人有所体恤。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刑法的立法也要认真对待“一老一小”问题。(转帖,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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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风摇树
在第1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正蓝奇
在第11楼的发言:法律的执行,是另一个环节了~
对这个环节,咱平头百姓实在没什么办法~
也只能聊聊立法了~
歪嘴和尚念真经再多N遍,也是度化不了人的。
立法和监督,可都是伟大祖国的主人--“我等人民”的光荣的代表们的职责。这事只能哥俩私下聊,在这里聊多了,难受的还是咱自己~
(<span id="Wonder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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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577841 工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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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99519 头衔:非河蟹,寄居猫 工分:12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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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正蓝奇
在第11楼的发言:法律的执行,是另一个环节了~
对这个环节,咱平头百姓实在没什么办法~
也只能聊聊立法了~歪嘴和尚念真经再多N遍,也是度化不了人的。立法和监督,可都是伟大祖国的主人--“我等人民”的光荣的代表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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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执行,是另一个环节了~对这个环节,咱平头百姓实在没什么办法~也只能聊聊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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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499519 头衔:非河蟹,寄居猫 工分:12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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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正蓝奇
在第9楼的发言:周光权还是很有水平的~~
费死刑就必须加生刑~~
死刑的威慑力我觉得其实不大~~
对于不怕死的,死刑没有威慑力~~
对于找死的,死刑还如了愿了~~
不是死到临头,很多人根本不明白死是个啥意义,从这个角度讲,死刑也不具备威慑犯罪的意义~~
相比之下,长时间的生刑更令人恐惧~~法律的威慑力根本在于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对某“群体”的“开恩”让法律的威慑力大大折扣。--咱有关系,有钱,不怕!N年后出来又是一条好汉。或者是服刑的双重标准。现在的死缓根本就是多加N年的有期徒刑。而判决死缓的标准、、、就是--“确无立即执行死刑的必要”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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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还是很有水平的~~费死刑就必须加生刑~~死刑的威慑力我觉得其实不大~~对于不怕死的,死刑没有威慑力~~对于找死的,死刑还如了愿了~~不是死到临头,很多人根本不明白死是个啥意义,从这个角度讲,死刑也不具备威慑犯罪的意义~~相比之下,长时间的生刑更令人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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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判死刑直接判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不得保外就医,直接送大西北种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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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很多东西部太好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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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支持经济犯判处死刑,如果这些人不判死,凭借着他们的任脉关系和金钱实力,没多久就能出来,跟没犯过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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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我被刀迷
在第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潮边听雷
在第2楼的发言:我个人认为,经济犯罪确实每年被判死刑的比较少,但是作为刑法,为了震慑犯罪,必须保持高威慑力,废除死刑可以,但是徒刑及罚金必须大幅度提升才行。
是的,但是目前为止死刑的震慑力还是很强大。这个“雷池”毕竟不是一般人敢逾越的。个人认为法制的进步不一定要迈步太大和盲目的与世界接轨。想法是好的但是得取决于自身的条件。很多事实证实了“以卵击石”。后果是严重的代价是惨痛的。虽然是这样,但是咱国内砖家们的水平你又不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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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潮边听雷
在第2楼的发言:我个人认为,经济犯罪确实每年被判死刑的比较少,但是作为刑法,为了震慑犯罪,必须保持高威慑力,废除死刑可以,但是徒刑及罚金必须大幅度提升才行。是的,但是目前为止死刑的震慑力还是很强大。这个“雷池”毕竟不是一般人敢逾越的。个人认为法制的进步不一定要迈步太大和盲目的与世界接轨。想法是好的但是得取决于自身的条件。很多事实证实了“以卵击石”。后果是严重的代价是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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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经济犯罪确实每年被判死刑的比较少,但是作为刑法,为了震慑犯罪,必须保持高威慑力,废除死刑可以,但是徒刑及罚金必须大幅度提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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