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深圳IPO有什么要求?深圳有哪些资深猎头顾问任职要求的IPO律师?告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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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香港上市中资股
长安民生物流
中国铝罐-H
中国擎天软件
中石化炼化-H
银河证券-H
中铝矿业-H
金轮天地控股
迅捷环球控股
香港上市公司名单
1. 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
2. 中国律师
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4. 证券从业资格
5. 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
6.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7. 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2年最佳境内IPO法律顾问(21世纪经济报道);
2012年国内IPO业务律所排名第4位(新浪财经)
2010年IPO项目募集金额中国和亚洲第1名(投中集团《2010年中国企业上市统计分析报告》)
2008年度IPO全球第10名(彭博资讯);
2008年律所综合排名中国第3、亚洲第14位(ALB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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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新闻
[香港上市网]注:境内运营实体于2001年成立之时即为外商独资企业。
2012年,47家境内企业在境外5个资本市场上市(其中37家在香港主板上市,1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154家企业在国内上市。
中国证监会取消了民营企业难以企及的"456"境外上市条件,为民企赴香港上市提供了另一个选择――"H股模式"。此前,“红筹模式”(含VIE模式)是民企的唯一选择。这是06年“10号文”以来国家首次放松对境外上市的管控。
香港主板(恒生)行业分类系统平均市盈率(倍):
2013年4月底
工业制品业
消费品制造业
地产建筑业
资讯科技业
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没有盈利要求;
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须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1.5亿元;
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内,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前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以下三个财务标准,符合其一即可:
其一:盈利标准
近3年税后盈利≥5,000万港元;
其中前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市值≥5亿港元。
其二:市值/收入标准
市值≥40亿港元;
且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
其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标准
市值≥20亿港元;
且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
且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1亿港元
H股模式,是以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方式。此模式的优点是:不需要搭建红筹架构;不需要办理所谓37号文登记。缺点是:在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报文件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前原股东的股权能否全流通,在政策上目前尚不明朗;公司上市之后的再融资等,也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红筹模式,是以境外所设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上市方式。此模式的优点是:IPO及此后的再融资,通常并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前原股东的股权在上市时即实现全流通(除非有限售承诺)。缺点是:需要在不违反10号文的前提下搭建红筹架构,可能需要过桥资金等成本;如以VIE方式在香港上市,其一要求只能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其二是会影响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如以代持等方式,则存在代持人的风险;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等。
A股上市遥遥无期:国内有800多家企业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已形成&堰塞湖&;与A股上市运作时间通常至少为2-3年不同,国内企业香港上市通常可在9个月内完成;
赴香港上市不再受阻:中国证监会已废止H股上市"四五六"标准;虽有10号文红线,但多种红筹模式已得到验证;
香港市盈率与国内市盈率在逐步缩小:于日,,;;
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有众多跨国公司在香港上市;
有利于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香港无外汇管制,资金出入无限制,税率低。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实施&走出去&战略;
再融资便利:上市6个月后,发行人即可再融资;
语言文化基本相同、地理接近:便于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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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IPO中扮演什么角色
律师在IPO中“到底”应扮演什麼角色
作者: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 / 刘中平顾问律师在IPO中扮演什麼角色?一个听起来老掉牙,让人提不起兴趣的话题。但是你真的知道答案吗?或者说,你所知道的答案真的就是正确的答案吗?律师的工作只是在法律查核吗?十几二十年前,如果你向公司高层提起这个问题,恐怕连财务长也回答不出来,搞不好还不屑地反问你:「什麼?IPO还要请律师?」到今天,如果你再问起同一个问题,虽不敢保证董事长或总经理会知道答案,但至少财务长会告诉你:「律师的工作在做好法律查核(也就是Due Diligence),并依查核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法律事项检查表。」但是这个答案真的就是对的答案吗?其实,这个答案也对,也不对。此话怎讲?就是说只答对了一半。为什麼说只答对了一半?首先,律师工作的范围不应只限於法律查核,法律查核只是律师工作范围的一部份,不是全部。其次,法律查核只是一种手段和方法,它并不是目的本身;换言之,并不是为了要做法律查核而去做法律查核,做法律查核是为了要达成其他重要目的,而这个目的并不只是为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事项检查表。海外发行中律师角色非常吃重如果你曾经参与过海外上市或全球存托凭证或海外可转债的发行,你应该会发现律师在这类案件中是居於领导的地位,而其工作范围是很广的。除了法律查核外,律师还负责撰写公开说明书,撰写承销契约和其他上市文件,扮演和交易所的主要连系窗口,审阅财务报表及资讯并撰写MD&A(Management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出具(或审阅他造律师出具的)各种法律意见书,审阅并协商会计师就财务数据出的安慰函(Comfort Letter),协调、连系并完成交割。此外,你应该会发现除了公司有请律师外,承销商也有请律师,而且除了本国律师,相关当事人可能还请了不止一个外国律师(包括注册地、上市地、营运地的律师)。为什麼律师在海外发行和国内发行中负责的工作内容有如此大的差别?难道原因只是单纯的国情不同或惯例不同吗?这样一个简单的理由恐怕不足以合理化庞大的律师费用支出。那麼难道是外国的法律有强制规定一定要聘请律师来处理这些工作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外,你可能会很惊讶的发现,欧美先进国家,甚至香港和新加坡,并没有「法律事项检查表」这种东西,而且绝大多数的法律意见书并不是主管机关或交易所要求出具的,而是承销商、存托机构、或是其他相关当事人要求出具的。聘用律师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你越来越迷惑了吗?答案其实一点也不复杂。在国外,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花更多费用请律师处理这些工作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了防范并减少投资人诉讼的潜在风险。律师做法律查核的原因不是因为交易所或主管机关要求律师确实做好法律查核,而是要透过法律查核发现事实,并於公开说明书中做适当的揭露,以减少被告的可能,或就算真的被告,也能建立「经合理调查后仍不能发现不实、虚伪或隐匿」的合理调查抗辩(Due Diligence Defense)。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是因为交易所或主管机关要求律师应确实依法律查核结果出具或填载法律意见书或检查表,而是因为承销商、存托机构或其他当事人考量其万一被诉的话,可以建立其善意信赖专家意见的Due Diligence Defense。而由律师撰写公开说明书更只是因为律师会从较保守稳健,顾及可能被诉风险的角度来撰写,而不会有较夸张或易产生混淆、误认的陈述。国内与海外对聘用律师的原因认知不同反观国内,IPO要请律师的理由仍停留在只是因为法律规定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法律事项检查表而已。当事人(包括发行公司及承销商)显然还没有请律师是为了保护自己免於被诉或建立Due Diligence Defense的概念。可以这麼说,在海外IPO中,当事人聘用律师是自发的、主动的,其理由很简单—大家都被告怕了。在国内,「大家所认知」的请律师的理由更简单—因为法律规定要请。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基於二个原因:第一,台湾的投资人诉讼尚处於萌芽阶段,并未达到像国外一样发达的地步,因此,不论是发行人或承销商,均尚未充份认知到证券发行的潜在被诉风险;第二,主管机关及交易所不断强调律师应确实做好法律查核,因此一般人也对律师在IPO中扮演的角色与功能有了局限性的印象。此一局限性的印象也影响了国内律师的费用。在国外,大家认为律师是护身符,因此当事人愿意花较高的费用来买。在国内,请律师只是因为法律规定要出具法律事项检查表,不过是一项上市申请文件,只要有人愿意出具就好了,律师素质可以不问,价钱则是越便宜越好。否则,花大钱找一个好律师来东查西查、翻箱倒柜,岂不自找麻烦。国内证券发行人责任不比国外低关於上述第一点,如果你比较我国证券交易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之一及第三十二条)和美国1933年Securities Act(Section 11及Section 12)及1934年Exchange Act(Section 10)后,你会发现两者的规定何其相似。换句话说,台湾的发行人和承销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实不比美国为低。如果你以为「虽说如此,法条规定形同具文,因为被诉风险很低」,那你就错了,因为台湾现在已有投资人保护中心,会积极地代表投资人利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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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依归关於上述第二点,交易所为保护投资人的目的,因此要求律师要替它把关,要确实查核。站在交易所的立场,它是对的。但是当事人甚至律师本身不应以交易所的立场做为自己的立场,而限缩了律师的功能。如果一个律师法律查核做得再好、再仔细,把所有问题都钜细糜遗挖掘出来并加以揭露,但其结果却是公司因此无法上市,那麼这个律师对公司而言,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公司的目标并没有达成。当事人当然更不能以交易所的立场做为敌对立场,也就是律师最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查到问题也不要写,然后成功上市,皆大欢喜。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一旦上市才爆发之前未揭露的问题,它的责任跟风险远比上市不成功要更来的严重。因此,一个好的律师不只是要确实做好法律查核,还要能协助客户解决查核所发现的问题,或即使不能完全解决,也要使其不利影响达到最小化,而使公司仍能达成上市的目标。律师毕竟是公司的律师,并不是交易所的律师。是公司在付律师费,并不是交易所在付律师费。附带一提,一般人常以律师在IPO中的查核功能与会计师相提并论。其实律师与会计师的职能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会计师扮演外部稽核的功能,须保持其独立性,但律师的职能是保障其当事人权利,须以其利益为依归。结论其实不管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寡(例如公开说明书倒底要不要由律师来写),律师不论在国内IPO或海外IPO中的功能其基本精神应该是一致的。其积极的功能在於发现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解决,并协助公司成功上市。其消极的功能在确保公司(或其经营阶层)为充分允当地揭露,免於或减少被诉的风险,或即使仍然被诉,能建立其Due Diligence Defense。而法律查核只是为达成上述二目的的方法及过程,法律查核本身并不是目的。(作者刘中平是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资深顾问。本文仅为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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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1、通过对行业专家及企业高层的访谈,确定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通过对项目的运营过程分析,编制客观准确的财务评价底稿,出具财务评价报告;
3、根据上市资料申报的规则或要求,撰写高品质的项目可研报告,并形成完善的报告撰写底稿;
4、参与大型IPO咨询项目,配合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咨询任务;
5、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制订并实施个人能力提升计划,保证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持续提高。
职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优先;
2、具有良好的财务和金融基础、熟练掌握各种财务分析方法;
3、熟悉证监会发审委对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和关注点,合理规避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4、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擅长撰写上市申报资料;
5、有责任心、思维严谨、较强抗压能力、出色的沟通能力、文字能力和学习能力;
6、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CPA)、证券从业资格、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者优先;
7、参与过资产重组、Pre-IPO、股份制改组、上市策划(包括首次发行、借壳上市等)、兼并收购案例者优先考虑。
(职位需要出差)
五险一金员工旅游餐饮补贴绩效奖金股票期权
在招聘、录用期间要求你支付费用的行为都必须提高警惕。以招聘为名的培训、招生,许诺推荐其他工作机会,甚至提供培训贷款,或者支付体检、服装、押金和培训等费用后才能录用工作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提高警惕。一经发现,请,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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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开上市(IPO)退出存在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公开上市(IPO)退出存在的法律风险?通常情况下,公开上市(IP0)是PE资本退出最有利、最便捷的方式,它具有以下诸多特点:投资获益最高,往往是投资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甚至更高;企业能够获得大量现金流入,增强了流动性;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形象,便于获得融资;对参加回购计划的职员,股票上市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可以留住核心层人员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人;投资商以及企业的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套现,等等。目前我国企业上市有多种方式:(1)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2)境内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3)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4)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5)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6)境内境外合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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