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81号文件是否从8月1号起农民合同制工人延迟到女55岁退休

2017年开始延迟退休最新消息:女职工55岁退休
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自日起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代表性地方规定
日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 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粤劳薪[1999]14号的规定,广东省是以工作岗位为认定女职工身份的标准,在工人岗位的50岁退休,管理岗位的55岁退休。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第一条规定:(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 退休、退职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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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就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单位询问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此,我局向劳动部做了请示。劳动部答复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第87号令以及劳动部发布的30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发给生活补助费”。“北京市已做出的规定与《劳动法》不相违背的,可按北京市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的答复意见,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日国务院第87号令)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计发办法,应按照其本人当年的月标准工资计发,标准工资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确认。
  发给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自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在国务院第87号令发布实施之日前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执行该规定。
  二、关于退休养老金问题。应按《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年京政发127号)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发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自1986年京政发127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是一项十分重要、细致的工作,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日发出的《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就发〔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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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通女职工50岁是强制要求退休,还是可以以管理、技术人员延迟到55岁?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离岗退休,并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根据目前规定,企业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采纳率:98%
不是强制,这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中,工人50周岁、干部55周岁退休。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企业女职工年满50岁退休,但我要向你说明的是,现在有些地方对一些技术骨干、优秀管理人员或者技术骨干,即如果单位不愿意你继续干下去,或者单位愿意你不愿意干,那就达不成一致,你还是得55周岁退休,允许延迟到55岁退休,这里有个前提是,双向选择国家法律规定
55周岁退休是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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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蔡茗芝与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蔡茗芝,女,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退休职工,住本区。委托代理人:裴学明(系原告丈夫),系市郊区司法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律师。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云龙,该局养老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江锡安,律师。原告蔡茗芝不服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社局于日对原告退休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原告工作日期为日,退休日期为日,实际缴费年限为208月(17年4个月),视同缴费年限48月(4年),月应发养老金1109.05元。原告蔡茗芝诉称:原告于1986年4月经铜陵市农行信合科考察录用为铜山信用社代办员,1991年6月经铜陵市农行领导考察于当年11月调至农行淮河路储蓄所任记账会计,1992年1月经铜陵市农行公开招考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且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根据社保要求补缴)。1994年1月在农行国际业务部铜陵代办处任个人业务记账会计,直至日退休。然而,原告于日在铜陵市农行领取了退休证及企业职工审批表后,发现被告于日对原告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中将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定为日即从日开始计算原告的工龄,并以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为缴费年限。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无视事实,且无任何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原告于1986年4月便在隶属于铜陵市农行的铜山信用社工作,即参加工作时间是1986年4月;第二,在1993年工资改革时,原告的工龄工资起始时间为1986年4月,一直到2013年4月退休前均按照上述起始时间核发工龄工资;第三,原告自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显然违背了事实。综上所述,原告的连续工龄计算应当从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即1986年4月开始计算,同时应当以1986年4月至1991年12月这一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此,原告于日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铜陵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为此,原告现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于日对原告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重新对原告作出退休审批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社局辩称:日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中认定蔡茗芝工作年月自日开始,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间视同缴费年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答辩人审查确认,蔡茗芝在日之前既无固定工身份,也无劳动合同,为临时工身份,后于日通过铜陵市劳动局审批成为“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安徽省劳动厅劳险字(96)第019号《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适用这一条款的对象必须被招为“固定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否则不适用该条款。当时,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作为替代“固定工”政策而出台。并不涵盖“合同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固定工”身份是指实行日前在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对象包括农村和城市居民,若劳动者来自农村,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户籍关系将变为非农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农民为用工对象,劳动者的户籍关系不发生变动。“劳动合同制”与“农民合同制”属于两种不同的用工制度,由不同的法律、政策所规定,两种用工的待遇也不相同。“劳动合同制”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是由省政府出台具体细则来确定。因安徽省政府并未出台临时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之前的工龄计入连续工龄的相关政策,故蔡茗芝的要求于法无据。蔡茗芝作为“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既非“固定工人”,也非“劳动合同制工人”,故其不适用安徽省劳动厅劳险字(96)第019号的规定。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也是针对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情况,不适用于蔡茗芝的情况。是故,蔡茗芝日以前的临时工期间不应计入连续工龄。依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蔡茗芝要求以1986年4月开始计算连续工龄,将1986年4月至1991年12月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无法律依据,答辩人将蔡茗芝的工作年月自日开始计算,并以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期间视为缴费年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由上可见,答辩人所作企业退休审批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贵院依法维持答辩人的决定。被告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养老待遇核定材料一组(身份证、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日)、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的通知、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已交基本养老保险证明、郊区信用合作社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九九三年安徽省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工资套改花名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支行工资表)。证明原告日被招收为集体农民合同工。2、日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日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重算)、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复函二份。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养老待遇核定并进行了告知了原告的工龄从日开始计算。3、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证明农民合同制工人之前的工龄不应计入连续工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3条;安徽省革委会革发(1979)40号文第8条第10项;3、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号文。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合的;原告日由农村变成非农户口,户口发生了改变。2、1994年郊区信用合作联合社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是1986年4月开始参加工作,工龄是按9年计算的,是从1986年开始发放工龄津贴的。3、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证明原告被银行正式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而不是集体农民所有制工人。4、安徽省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经过双方签订合同被招收为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在储蓄服务公司担任计帐工作。5、一九九三年安徽省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工资套改花名册。证明作为用人单位对原告的工龄工资是从1986年开始发放的。6、《关于全省农业银行系统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农银(号)。证明省农行下属机构聘用代办员,在这些代办员里招收一些大集体工人,第三条规定了招收人员条件及程序。7、铜陵市劳动局《关于下达市农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八十六名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标的通知》及拟招收人员名单(劳计字(91)340号)。证明原告被招为集体合同制工人之前是代办员。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身份证无异议;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原告招进来后用工性质是集体农民合同制制工人不予认可,1992年被告招收后原告户口已经由农村变为城市户口;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是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缴款书及缴纳表只能证明原告向社保交纳的养老金,没有身份的差异也没有用工的差异;郊区信用合作社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也不能证明原告用工的性质,反而证明了原告的1994年开始按9年计算,往前推算原告的工龄从1986年开始计算。花名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里面原告的工龄是8年,原告工龄是连续的,发放了8年的工资,不能证明原告是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反而证明原告是从1986年开始计算工龄,并从1986年开始发放工资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合法,所以进行了行政复议,我们认为原告的工龄从1986年4月开始计算。证据3不是法律法规,只是给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函,其内容“国务院87号文”没有说清楚哪一年的,这份答复是不严谨;根据原劳动厅(96)019号文这份解释与本案无关,与答复是有抵触的,不符合通知规定精神。最后一次临时工、合同工也可以,这份文件不具效力。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户口簿并非是1月1日迁的,而是日从贵池迁入,非农业家庭户口登记是2005年。证据2工龄从1994年计算,又讲从元月按9年计算,这话是矛盾的,不能作为证据。我们没有否认原告是参加工作的,不是参加工作就作为工龄计算,没有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是不可证明工龄的。证据3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那时是按计划用工的,并不是企业自身决定工作性质,是企业自身行为。表格头部写招收集体工人,劳动部门认定的意见会在最后意见里会写明,每个人的身份是由劳动部门认可计算的。证据4时间应当是日不是日,还是计划用工时代。不能否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只是企业内部的花名册。证据6时间是日与当时招工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否定1月1日集体农民合同工的性质,不能拿着文件就改变工龄,我们也是根据规定来决定的。根据该文件第三条,原告是从1992年开始交纳的,之前原告没有向劳动部门补交养老保险,所以不能从1986年开始计算工龄。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证据3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其他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蔡茗芝于1986年4月在隶属于市农行的郊区信用合作联合社铜山信用社任代办员,1991年原告在市农行淮河路储蓄所任代办员。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为解决储蓄代办员就业问题,决定在安徽省农业银行系统成立集体所有制的储蓄劳动服务机构,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日与安徽省劳动局联合下文《关于全省农业银行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农银(号),该文件规定招收对象为1991年3月底以前聘用在岗的储蓄业务代办员,此次招收的大集体合同制工人主要是城镇待业人员,对于少数在县以下储蓄所工作多年,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业务骨干,又符合招工条件的经考试合格,可招收为集体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其户口、粮油关系不变,招工后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安排在县以下的原工作单位。对于工龄计算,该文件规定“储蓄劳动服务公司新招收职工工龄从正式批准招收为合同制职工之日起计算,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招收专职储蓄代办员为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合同制职工的,工龄可以从受聘到农业银行任代办员时计算,如中途解聘,后又被聘用的,以最后一次受聘时间为准,计算工龄。在聘任代办员期间如计算工龄的应向劳动部门补交聘任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否则,劳动部门不承认其代办员期间的工龄”。日铜陵市劳动局下文《关于下达市农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八十六名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标的通知》[劳计字(91)340号],该通知也明确:城镇户口人员招工后实行大集体合同制;农业人员录用后实行集体农民合同制,其户口、粮油关系不变,不准调动工作。招收专职储蓄代办员为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可以从受聘到农业银行任代办员时计算,如中途解聘,后又被聘用的,以最后一次受聘时间为准计算工龄。在聘任代办员期间如计算工龄的,应向劳动部门补交聘任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该通知所附“拟招收人员名单”分为两类,一类为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一类为招收为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告蔡茗芝属于后者。原告蔡茗芝经考试合格被录用,1992年元月3日其“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中经铜陵市劳动局审批意见为“同意招收为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招工后户粮关系不变,不准调动工作”。同年4月2日原告蔡茗芝与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市支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格式劳动合同书即“安徽省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原告退休日期为日。日被告在《企业职工退休表》中认定原告工作年月为日,视同缴费年限0月,实际缴费年限208月(17年4个月);同年12月26日被告重新核定原告工作年月为日,视同缴费年限48月(4年),实际缴费年限208月(17年4个月),月应发养老金1109.05元。原告认为从其1986年4月至1991年12月工作期间的工龄应当予以计算。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亦曾对原告的信访予以答复。原告于日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以铜复决字(2014)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蔡茗芝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原告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职工缴费年限认定的职权,其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蔡茗芝自1986年4月至1991年12月期间在农行担任代办员,其身份应属于临时工。1992年1月原告蔡茗芝经相关合法程序成为农行铜陵市支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的一名职工,根据安徽省劳动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下文《关于全省农业银行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农银(号)和铜陵市劳动局下文《关于下达市农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八十六名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标的通知》[劳计字(91)340号]及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的内容,虽然原告蔡茗芝签订的格式合同为“安徽省农业银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但均改变不了原告蔡茗芝当时是“集体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劳动合同制工人产生于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由此,该《规定》在日生效前对应的企业职工称之为原固定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产生于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87号],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可见,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称谓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不同时期,三者不可相互替代和涵盖。对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主要有日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和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安徽省劳动厅劳险字(96)第019号文件明确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适用这一条款的对象必须被招为“固定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而原告不符合。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号文件中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该文件发生于《劳动法》实行以后,企业已经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针对的对象是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之前的“临时工”,而原告蔡茗芝之前的身份属于“集体农民合同制”,故该文件亦不适用于原告。基于原告蔡茗芝当时的身份,对其连续工龄认定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安徽省劳动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联合下文《关于全省农业银行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农银(号)和铜陵市劳动局下文《关于下达市农行储蓄劳动服务公司八十六名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标的通知》[劳计字(91)340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工龄从正式批准招收为合同制职工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蔡茗芝工龄起点最基本的可从1992年1月起计算,对于之前任代办员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工龄,该文明确规定可以计算,但是应当向劳动部门补交聘任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在1986年4月至199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已经缴纳,故原告蔡茗芝在该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应当纳入连续工龄计算。综上,原告蔡茗芝主张其连续工龄计算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即1986年4月开始计算,于法无据,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社局日对原告蔡茗芝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对原告退休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茗芝要求撤销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茗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凡中雨审 判 员  左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艳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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