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不出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纠纷,公司倒闭,法院要求公司清算,公司要不要出钱,出多少?上海的_百度知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纠纷,公司倒闭,法院要求公司清算,公司要不要出钱,出多少?上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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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法院要求公司清算,公司要不要出钱,出多少?上海的 公司不出钱,倒闭了,资产清算拍卖后,优先按照比例付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现在是劳务纠纷,不知道他有没有卖过东西
前提是公司倒闭了,没有资产可清算或者拍卖的话,没有办法的。 看你追问的问题,法院肯定给老板压力了...能拿多少就多少,不然,最后,你朋友也不能多得,只是这个老板以后会困难重重而已......
那清算到底怎么进行?清算要钱伐?
清算:就是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进行,破产单位也还要支付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费用大概多少
这个不是主要的,有5000到2万的... 关键是清算查出问题,老板还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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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什么意思??没看懂?不过倒闭先清算的是工人工资
就是公司倒闭,我朋友是员工,公司不给钱,我朋友告法院,仲裁什么都结束了,现在法院调解,法官说要么接受调解,要么正常流程让公司清算,但清算有钱就给你,没钱什么你都拿不到,我想知道公司那老板为什么突然愿意赔我们一点,是不是他被法院要求清算要付钱?
破产清算的钱肯定先付员工工资,至少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除非他们做了一些手脚。你看最近快播的报道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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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相关人员的是()。 A.公司股东 B.公司董事 C.公司监事 D.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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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2 A.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股东代表 B.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选举产生3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4 A.聘选王某为公司董事 B.增选王某为公司董事 C.批准董事林某兼任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5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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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确认股东身份是本案公司强制清算的前置程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钢铁
  【案情】
  申请人赵利认为,日,王林、赵利、牛军、王备依约在华阴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华阴智利开拓公司,注册资本68万元,后公司取得华阴市饮食服务公司在华阴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及规划、施工、计划等许可,将项目命名为“华阴市商贸大厦”,在建设期间,王林利用董事长职务、掌管公司行政、财务、合同公章及土地、房产权证书,先后私自将建设房屋出售,除去土地款、工程款外将300余万元据为己有。申请人依约出资18万元,并借给公司90万元至今分文未得,日华阴市工商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但公司至今对其唯一工程项目“华阴市商贸大厦”不予清算,使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
  王林认为,申请人赵利出资18万元不属事实。赵利出资18万元是在公司未成立之前,与公司无关;工商登记时各股东出资是虚假出资,赵利验资后即抽逃了资金,王林后于2004年10月补齐了68万元,有工商登记为依据,现公司股份王林为100%,其他三人已不具股东身份。应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牛军认为,公司注册时自己出资10万元,赵利出资属于事实,如何变更自己不清楚。
   【评析】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现公司股东王林对申请人赵利是否享有股权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赵利申请华阴智利开拓公司强制清算不予受理。
  本案虽然应该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但是应该由谁来申请确认呢?即赵利和王林谁更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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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法院依法召开公司股东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维护了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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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 & & &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ldquo...&&nbsp&&&&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开始清算,否则,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是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具有非诉特性,须接受司法审查。&&&&一、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审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首先自行组织清算。这种自行组织的解散清算属公司意思自治范畴,无须外力介入。 但公司总是会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法律关系的,当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或者已经启动的自行清算可能损及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公权力介入,以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设立强制清算法律制度的初衷。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通过司法公权力的介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应适用非讼程序,而非普通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审查,重点对强制清算的申请、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方案的制定以及清算分配的实施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清算程序启动中司法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强制清算程序肇始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当事人提出清算申请,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书、债权人名册及债权债务情况等材料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法院登记立案后,须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并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须存在法定解散事由。存在法定解散事由,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是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具体规定。审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确实存在法定解散事由的,才符合清算案件受理条件,对解散事由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应裁定不予受理。&&&&(二)须属于解散清算。强制清算属解散清算,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破产清算。如审查发现,公司现状符合破产条件的,由于强制清算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强制清算已经失去意义,故应驳回当事人的清算申请,并告知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三)须当事人主体适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直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规定除除债权人外,公司股东也可以成为申请人。首先,申请人须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债权人提起申请的,其债权须明确,债权人债权不确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其申请。 股东提起申请的,其股东身份须确定,股东身份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股东身份已经变更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当然,相关当事人可在通过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提出清算申请。股东提起申请的,须以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为前置。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以债权人为主;只有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才能申请强制清算。 换言之,股东申请清算须以债权人未申请清算为前置程序。因此,股东申请清算的,须对无债权人申请清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次,被申请人只能是公司。考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条文本意,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列申请人意图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进行清算的目标公司为被申请人,否则应不予受理。&&&&(四)须证明自行清算不能进行。自行清算属公司自治范畴,公权力不宜介入。 只有自行清算不能进行的,才需要司法介入进行强制清算。因此,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除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至少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三、清算程序进行中司法审查的重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当事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将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强制进行清算。清算过程由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具体实施,基本步骤是:清理公司资产――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接受债权申报并确认债权――编制债务清偿方案并经法院裁定确认――清算分配并依法终结清算程序。 清算的整个过程中,司法的主要职责的监督、 指导和审查确认。司法审查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对受理条件的再审查。立案登记审查以及立案审查,在深度上毕竟不能代替具体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公司解散事由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自行清算存在可能的等依法应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情形的,由于清算程序已经启动,故应依法裁定终结清算,并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待条件时再次申请清算,也可就其实体权利另诉。&&&&(二)对能否实现清算目的的审查。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如审查发现,继续进行强制清算最终也不能实现清算目的的,应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重点审查以下几种情形:被申请人财产、账册、 重要文件线索等能否查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持续存在;债务清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清偿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朱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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