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第三方软件微信不绑定银行卡充值可以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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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莫名其妙被第三方平台扣9600元 遇到这种情况咋办
  昨天,一位微友向&律师来了&反映:我手上有一张银行储蓄卡,9月8日晚被莫名其妙地代扣了9600元,资金去向是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我没有授权、没有输入验证码、没有输入密码,也没有签署任何代扣协议的情况下,我的钱被莫名其妙地代扣,且银行也没有提前告知,我是否可以起诉银行,追回我的损失?
  刚好,昨天一则帖子在微信朋友圈疯转,标题是《什么都没做,银行卡十分钟被盗扣8万!原来是因为开通了这个功能!》。这是来自广州日报的一条消息,说的是最近,各地出现多起银行存款莫名消失的情况,目前已经引起监管层的关注。
  其中,就在几天前,湖北罗先生的银行储蓄卡先被存入1.61元,紧接着手机收到的短信提示显示卡里剩余的近8万元被人十分钟全部转完。
  罗先生随后报警。目前此事仍在调查当中,初步调查结果是,发现是有机构滥用跨行代扣接口导致。代扣接口一般用于水电煤、保费等小额定期支出,不能用于投资理财之类的大额划账。但是,这几年一些机构擅自把银行代扣接口开放给外部平台,扣款用途也超出限制。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们是否可以起诉银行?
  为什么钱会被莫名其妙代扣?
  周蓉蓉: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副教授
  答:与之前出现的各种信用卡被盗刷不同,近期出现了多起客户投诉,称在没经本人同意和操作的情况下,被以代扣形式扣划银行账户资金的情况,而这些扣划大部分来自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银行卡代扣业务已实施多年,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代扣水电费、电话费、保险费等,既方便了客户,也减少了银行和相关商户的工作量,但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网上支付越来越普遍,代扣业务也从小额的消费类扣款发展到理财业务等大额扣款,在发展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盗取客户资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客户资金被盗刷往往还是由于客户不慎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资金归集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盗刷客户资金。
  钱没了,可以追究银行责任吗?
  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工业合作协会副会长
  答:持卡人在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即与这家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银行卡办卡协议,储户应对自己存款存折及银行卡、身份证、密码、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等与存款账户相关的资料尽谨慎保管义务,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这位微友9600元钱的扣划并非他亲自授权操作,有可能是银行的代扣开放接口出现了问题,致使一些机构滥用跨行代扣接口所造成;当然也可能是咨询人银行资料被他人盗用所造成(事情还未调查完毕)。
  但无论何种情况,若储户既没有恶意串通作案,又没有故意泄露密码等信息,就需考虑银行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储户带来了便捷,但银行必须确保该种金融服务是安全的。
  如果是犯罪分子通过其他手段获取了储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等资料,也需查明银行服务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以及存在技术漏洞,该举证责任在于银行一方,否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未经储户授权的盗刷或盗扣事件时,储户可以根据《合同法》以存款合同纠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资金损失。
  遇到这种事情我们该怎么办?
  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工业合作协会副会长
  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应该在发现资金账户异常的第一时间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取得案例受理回执;并立即致电银行卡客服,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口头挂失银行卡。
  如手机绑定支付宝的客户,可拨打95188挂失;微信用户可登录http://冻结微信账号;随后可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要提醒大家,对于犯罪分子通过群发网银升级的虚假信息,注明需登录的网站地址,网购时以&客服&发来QQ号要求加为好友,并发来了退款链接等,都应当慎重点击链接,上述链接地址可能是钓鱼网站或者木马病毒,一旦点击可能造成银行资料泄密及资金损失;对于以&扣年费、服务费&等名义发送短信,吸引用户回拨400开头的号码查询,再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索要储户的个人信息的,应当立即拒绝。(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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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央行第三方支付新规:请大家多用网银
来源:作者:魏武挥责编:远洋
周五下午4点左右,央行官网发出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这份意见稿一出炉,就引起广泛讨论。一、我注意到,很多媒体都把目光集中到:用户每日可以支付多少这个数字上。比如,这样的标题:央行拟为网络第三方支付定规矩每天限额5000元。这个说法主要来自于这份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原文是这样的: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在这条里,重点不是5000这个数字。重点在另外两个地方。其一,是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进行的限额管理。通俗点讲,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帐号里没钱的,只是通过这个工具作为管道调用银行卡支付的,并不受此条限制。其二,要进行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验证。如果有(桌面互联网上到目前为止,是有的),也不受限5000这个数字。移动端一般没有,所以会受限。换而言之,太多媒体拿来做标题的所谓日付受限5000,这个事是有前提的:只有动用余额进行支付且在移动端上,会被受限5000元。按照我个人的观察所得,大部分人应该不受影响。你的支付宝帐号里平时一直放着多少钱呢?可能会影响以下这类人:1、有的企业,拿第三方支付发工资,把钱直接打到员工的第三方支付帐号上。2、电商卖家,第三方支付帐号里颇有钱财。3、我这种经常码字赚稿费的人,第三方支付帐号里也有钱。4、抢红包圣手,也许微信支付里藏着不少钱。以后,每个人没事就要把钱转出来,别到时候发现,嚓,连个都不给买?二、整个意见稿,关于支付帐号下的余额管理,央行是不遗余力的。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帐号里的银子,管得很紧。它就是要用户尽可能把钱从这个帐号里挪到银行卡里。比如第十条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第十六条也有所体现。说每年交易不得超过20万(综合账户)或10万(消费类账户),其实指的也是余额支付限制。第十七条提到,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这个可能会动摇到一些支付机构的超额转出收取手续费的利益。第二十七条要求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支付指令进行验证时,得打组合拳,而不是一个密码了事。央行对快捷支付也不是很待见,第十五条说,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王剑说“通道是流量,账户则意味着存量,”,万建华说“得账户者得天下”,都很有道理。严控余额,就是让第三方支付受限于“通道”而不是“账户”。央行的意思就是:快捷支付、第三方支付余额支付都是个补充,请大家还是要用网银,因为。。。嗯,央妈嘛!三、这个意见稿比较狠的地方是在第九条。原文是这样的: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关于这个外部渠道,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是这么说的:本条款要求支付机构通过外部渠道对客户信息进行多重验证,具体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综合理解下来,大概应该是这么个流程:用户要开第三方支付帐号,首先上传身份证(这没问题,已经这么干了),然后还要提供不少于三份能证明“老子就是老子”的东西。是什么呢?央行说了: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的证明文件。难不成我开个支付帐号还要上传我的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或者护照?第九条管的是最根本的地方。第三方支付帐号都开不了,后面所有的事都不用谈了。现在通行的做法一般是:身份证、手机号外加绑一个银行卡。如果这个是可以的话,那么当年微信靠红包去鼓动用户绑定银行卡在未来就没必要了。因为法规已经要求了。四、更狠的地方是我前文略略提到的第十七条。不过我想得不是太明白,还要请教方家。第十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举个例子。老婆大人看中个包,价值。。。比如说,一万。我想讨好她,就决定给她打款一万。我的操作手法是什么呢?银行卡转账?我又不记得她卡号,讨好这种事不能问,要给惊喜不是。于是,微信支付啊。微信除了红包(受限200)以外,还有个转账嘛!这样操作的流程其实是:从我银行卡发起一万转出,笑得花枝乱颤的老婆第三方支付帐号收款一万(她事后可能转入她银行卡,也可能不转入)。很方便,很快捷,很讨好。按照意见稿十七条新规,这种讨好怕是很难了?因为只能自己倒腾自己啊。央行为啥要限制我讨好我老婆这种张敞画眉的事呢?我估摸着和“结算-清算”有关。央行希望第三方支付老老实实做结算,不要绕开既有的清算体系。五、总体来说,央行这份意见稿的根本指向是:第三方支付得恪守通道本分,最大限度地降低所谓帐号属性,老老实实做个结算就行,不要碰清算。由于通道化,会导致和其它金融业务的连接被降低,因为只有账户才是连接节点。互联网金融创新要搞,但主体不是你们第三方支付,你们只是搞金融创新中的通道。至于用户使用起来的体验,央行强调的是安全第一,方便第二。事关你兜里银子,磕磕绊绊就磕磕绊绊吧。有朋友认为,这和前阵子的股灾有关。保守才是正确的代名词。我不敢说这里有多大的因果,但相关性肯定是成立的。六、最后一个问题:意见稿毕竟是意见稿,还是允许人提意见。所以,还有博弈空间吗?估计很小。?没啥意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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