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走液体自离的怎么走

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该怎么办?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措施,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发生员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实践中曾有个别员工在自动离职后,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百口莫辩,支付赔偿金的案例。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对自动离职的约束?这些都是不少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下面就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疑问,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一、处理自动离职的法律依据
1、相关依据
目前,解决自动离职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等。
2、专门规定
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发布)、《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5年发布)等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而其他规定,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规定都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解决自动离职问题。
二、员工自动离职,是否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其实质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自动离职的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1、法律规定
结合《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企业可以做什么
首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自动离职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企业不能无故扣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后支付,但未规定工资也可以在办理完毕交接后才支付。
四、给企业的建议
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
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
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
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3、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
摘自劳动管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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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如何防止员工突然自离?
如何防止员工突然自离?
河南郑州&&施工业HRD,从业13年,以学习交流为目的;QQ
& &离职现象解析:工作中,很多人资都发现员工离职有一个有趣的“232”现象,什么是“232”现象呢?简单一句话概括,即离职的三个高峰时间节点分别为:入职两周、入职三个月、入职两年。
& & 为什么员工到公司两周就辞职不干了?百分之百的原因是招聘时水分太大,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在公司工作了2周,基本的一些情况他已了解了,发现与应聘时介绍的完全不同,于是他就不会再等了,提出辞职。另外一种情况是想当然,你不问我就不说,员工认为所有企业都要缴纳五险一金,但这个企业没有;员工没有问上下班时间,但这家刚好是八点上班七点下班……我曾与以一位离职的员工进行访谈,这个一个公司内部同事推荐的员工,通过与他沟通得知,他的主要离职原因是因为入职后相应的薪资福利与应聘时招聘人员介绍的有差异,当初应聘时招聘人员介绍其入职后享有出差补贴、季度奖金等各项福利,然而真正入职以后发现补贴少的可怜根本不够用、季度奖金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等等,与自己期望的薪资要求差距甚远,于是提出了辞职。
& & &为什么员工在试用期之内就辞职了?这有很多的原因,如招聘人员曾许诺他到岗后什么职位、参加什么培训,享有的什么福利,将有什么发展机会等等,然而3个月时间过去了,都没有发生。或者是在应聘时招聘人员描述的公司企业文化如何、如何,然而三个月下来,他深入的了解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发现你给他太夸大了。公司晨会打太极拳、午休时间跳广场舞,很多员工尝试着适应,但最后还是败下阵来。
& & 前两个原因跟招聘有关系;最后一个“2”是两年。员工在一个公司做了两年,然而经过两年的时间,他希望在自己目前的工作岗位上能够实现一个突破,能够得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机会,想要升职或者进行工作轮换,这时若公司不能给他提供这个机会,不能给他工作扩大化,到两年这个节骨眼上员工也就留不住了。
& & 了解了离职的规律,我们再分析什么情况下容易自离。
& & 一是公司不正规,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更不用说档案了,自离不自离有什么区别?
& & 二是员工骑驴找马,入职不等人啊,分析利弊,果断自离;
& & 三是劳动法的保护,无论是否自离,工资不能拖欠,否则我起诉你没商量,何况企业本身也都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 &&四是不自离成本大,如果有外地员工,因家里有事请假,如果因事情处理不得不离职,似乎都会选择自离吧;
& & 五也有离职流程和设备有关,流程太复杂,很多心不在焉都没那个耐心,设备落后,要离职必须本人到场。如果人资作为服务部门,离职负责到底,如果采用OA等软件可能自离会少些;
& & 六是信用系统不健全,自离无记录,试想一下,如果自离会影响个人求职,还有多少人选择自离?
& &那如何防止自离现象的发生呢,根本还是要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我的建议如下:
1、 招聘时,做到明确招聘岗位与招聘人数,提前做好岗位说明,确定招聘条件,做到有经验与无经验结合,能力与潜力结合;挖掘求职者深层次的需求,这一点很关键;
2、 从初试到复试到岗前培训,做出严格与合理的流程,通过每一项有针对性的考核,来衡量员工各方面条件,找到适合公司的人作为此阶段的核心目标;让员工通过岗前培训,了解企业,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
3、 为员工提供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金及福利待遇,合理利用2/8原则;薪酬福利是员工一个很重要的关注点;
4、 完善培训计划、内容及目标,增添岗位实际工作模拟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员工德育培训,公司发展方向和目标培训,员工职业规划及行业现状与前景培训;让员工快速融入企业;
5、 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与部门制度,合理的工作流程,做到权责分明,合理接口,不让员工做不属于自身岗位的工作;制定科学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工作量化,绩效评估; 让员工在工作中有成就感,自我价值得到体现; 
6、完善每日例会及周例会,做到当天问题当天解决; 定期、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仅仅是上级领导或自身员工进行,请专业外来讲师更宜吸收;让员工不断成长,有收获;
7、对自离员工进行经济追偿,作为案例进行宣导,杀鸡骇猴;  & & & & &
8、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签订培训服务协议;随时保留追诉的权利,形成威慑;  &
9、及时了解员工动态,对不符合企业发展的员工坚决清除,每月让员工进行自我评估和满意度调查,使员工一方面感觉自身还没有做得更好一方面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做到有隐患及时解决,杜绝不满情绪累积,量变引起质变。
& &&自离虽然是员工个人行为,但与企业关系密切。要防止员工自离,就要做到打铁先要自身硬;相信做好以上几点,自离现象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分析的很好,谢谢你提供的思路,让我们也受教了
学习了,谢谢分享!
后面还有128条评论,
江西南昌&&追逐专业
&&&★各位卡卡,大家上午好!通过以上了解可以发现如下“八点认识”:&&&一、员工提出离职却没有遵循达成的过渡工作离职交接程序;&&&二、员工违反了在符合《劳动法》确立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之离职条例的内容;&&&&三、员工损害或影响了在符合《劳动法》确立下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运营需要的相关工作进度;&&&四、员工在经过由HR或直属部门主管等上级进行多轮沟通或面谈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守相关自律意识和沟通的商谈;&&&&五、企业正按照正常工作交接流程对此3位自提离职员工走的情况下,是否下达了书面形...
湖北武汉&&擅长薪酬、培训、员工关系,教育行业
案例解读:1、东莞一家电子研发类企业2、2年来有3名员工自离,都是在离职面谈后直接离开3、公司规定不能即刻申请即刻离职4、自离情况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展开目的:采取措施防止员工自离案例解析:一、自离的几种情况&&&很多公司都出现过自离情况,而且屡见不鲜。我见过很多自离的人员,自离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1、刚入职几天的试用期员工,一句招呼都不打就突然消失了,电话不接短信邮件不回;&&2、转正员工突然有天不来了,而且大多会在发完薪资后离开;&&&3、员工提出离职后就消失了,不交接工作。二、自离的原因***-...
福建泉州&&服务于集团总公司、分公司绩效专业模块四年
案例分析:1.研发类型企业2.沟通后自离3.后果很严重个人想法:&&&&标题为什么会出现1:1,那就是我们经过连续三个月的人事离职原因分析,发现,生产型的员工与研发类一样,甚至是更加恐怖,可以到达辞职与自离的比例在1:1;通过以下操作,我们升级到了2:1,不能说不是一个心酸的进步;&&&&&自离,薪资发不发?据我所知到的,闽南地区很多企业自离是不发薪资的;如果从经济呀,财力等角度而言,用人单位是强势一方,如果从法律角度而言,劳动者是强势一方,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们作为HR要注意的一点:劳动立法的倾斜性,即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于这一个出发点:客观、清醒的认识并正确进行劳动关系,成为了管理的基础;***|*...
广东东莞&&电子制造业HRM,入行六年,擅长招聘、培训、薪酬
&&入职两年才三位员工自离,看你们公司的自动流失率还不高,不过估计你们公司人员应该不多。对于像一些用工安密集型的制造企业,每个月的自离都不只这个数据了,每个月招的人也多,走的也不少。说到员工突然自离,还是真有点让人头痛,走就走嘛,还是一声不吭的悄悄走,不说别的,同事了几年,没有友情多多少少也有些交情吧,还真不够意思的哈。&&1)员工自离原因分析,一般情况下员工有几种情况:找到更好的工作、家庭原因、个人原因、上司或同事间的原因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员工突然自离。甚至有些员工在前一天上班还好好的,第二天就直接不见人影了,这种情况在制造企业里不少见,每个月都有上十人的自离名额,一边进,一边出;导致HR的招聘工作永远都停不下来,一直就这么循环。所以很多时候我们说要如何解决招聘难的问题,只要解决了人员流失问题就等于解决了招聘的问题...
重庆合川&&本人从事HR工作20多年,各模块都比较擅长,目前为HRD。
&&&&为防止员工突然自离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或工作安排不便等影响,我们一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预防和应对:1、工作安排。&&&&&&这是用人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作为HR,应当平时期间就与各用人部门协调好:如果遇到某个职位的人员突然离职或自离,首先是部门内容要临时将离职人员的工作分担好,如果实在无力分担,与HR部门协调公司资源来解决。&&&&&&这是针对所有职位遇到突发事件在岗人员不在职时,都需要如此处理。基于此,可以形成员工离职应急处理方案,以指导各部门工作。2、人员补充。&&&&*...
云南昆明&&房地产/建筑
任何事情都事出有因,像案例中的HR2年内遇到3名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做HR的都应该遇到过类似情况,而且这个比例不大,可能工作中我们都会忽视,所以要称赞一下这位HR,有危机防范意识能,工作认真、能够主动思考寻求支持。一般情况,出现员工不计后果、突发自离的情况,细细追寻因果既有公司方面的问题,也有员工本人的问题。提前防范和干预,可以减少员工自离的情况,但是不可能做到完全杜绝。一、公司方面的因素:1.员工招聘遗留问题。公司急需用人时,会出现“不计手段、先拉进来再说”的情况。招聘人员片面夸大公司的实力、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给予应聘人员一些不实的许诺,应聘人员到岗工作后,发现现实差距太大,无法接受离职;或者招聘人员为完成招聘计划,私自降低招聘要求,招聘不符合岗位的人员到岗后,不能适应岗位需求出现离职;2.公司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认同差异问题。...
湖北襄樊&&学无止境,坚持、总结第一!
案例分析:一、东莞,电子研发企业;二、HR,入职2年,遇到3名员工自离——不按离职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完整影响部门工作。问题:劳动力流失的问题,不仅是劳动力外流、企业转型的风向标,也是劳动力自我价值提升的愿望表现。&&&什么是当代研发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日本著名管理学家大前研一在他的扛鼎之作——《专业主义》中如此写到:“专家要控制自己的情感,并靠理性而行动;他们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较强的伦理观念,而且无一例外的以顾客为第一位、具有永不厌倦的好奇心和进取心,严格遵守纪律。”一、企业的电子研发,让研发人员有成就感吗?&&&研发,高大上的一个词汇,怎么想着应该在研究所或者大的知名企业,创造着世面上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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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职工跳槽离职成为一个突出现象,造成企业人事管理的困境。在用人纠纷成诉后,法官也面临着定性模糊、事实认定难的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企业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形和性质,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思路。
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二是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
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用人单位利益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防止企业损失扩大,维护用工稳定。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擅自“跳槽”,这就不仅仅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生产富余职工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分析,着重考察员工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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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处理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最近公司有个员工自动离职了,请问发生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7729***帮助网友:59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措施,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发生员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实践中曾有个别员工在自动离职后,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百口莫辩,支付赔偿金的案例。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对自动离职的约束?这些都是不少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下面就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疑问,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一、处理自动离职的法律依据1、相关依据目前,解决自动离职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等。2、专门规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发布)、《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5年发布)等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而其他规定,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规定都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解决自动离职问题。 二、员工自动离职,是否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其实质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自动离职的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1、法律规定结合《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企业可以做什么首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员工自动离职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企业不能无故扣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后支付,但未规定工资也可以在办理完毕交接后才支付。 四、给企业的建议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3、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 15:23地区:海南-三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我国劳动合同法不承认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上述情况可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贵司只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为个人离职,然后向劳动局备案并邮寄一份给该员工(以劳动合同确认的地址送达)即可。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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