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给农村新建房屋检测的?

昨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做客政风行风热线
农村建房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商丘网—京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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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我国的重中之重。农村住宅建设对完善我国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有重要的意义 晚报首席记者 魏文慧 摄
值班嘉宾在接听读者来电   晚报首席记者 魏文慧 摄
新农村建设、农村自建房屋问题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昨日,本报政风行风热线邀请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做客栏目,就农村自建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问题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对群众关心的“现在农村允不允许自建房屋”“哪些情况可以建房”“想要改造危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等问题,值班嘉宾进行了一一解答。
市规划局副局长蒋瑞霞说,按照《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丘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商丘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办法》,乡(镇)集镇区的一切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村庄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2层以下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就说,农民自建房屋,需要先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村镇科科长刘华锋介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前提是必须在村庄或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且该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才能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只有权许可符合已经批准社区(村庄)规划、2层以下、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7平方米、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个人住宅。目前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必须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市级规划管理权限不得下放的要求,位于梁园区、睢阳区、新区所辖乡(镇)村庄范围内的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意见后,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发放。
另据了解,目前我市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已经限制2层以下住宅建设,社区住宅尽量以4层以上单元式住宅为主,有条件的可建设小高层,按照城镇建设标准进行。乡(镇)已经没有技术力量审批这些住宅建设。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管理中,只能进行规划管理,杜绝违法建设再度发生。在组织建设中,相关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组织放验线。 晚报首席记者 贾若晨
如何鉴别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昨日,多位读者来电咨询,怎样才能鉴别农村住宅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热线嘉宾对此进行了解答。
嘉宾称,鉴别方法包括以下几点:一看该建设区域的土地是否经土地部门进行了农转用审批,是否办理了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二看该项目是否有经政府批准实施的社区规划,规划成果是否征求了当地广大群众的意见,是否进行了合法的挂牌公示,公示的规划图中是否标注了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三看该项目是否取得了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该许可证前总平面规划图是否进行了公开挂牌公示;四看该建设项目是否取得了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介入进行了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五看是否取得了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六看是否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只有具备了以上要求,才能证明该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性。”嘉宾表示,以上审批许可是互相制约的,没有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不允许办理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许可;没有规划竣工验收报告,不得进行质量竣工验收。不具备以上许可,就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严格审批的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晚报记者 杨雪
新农村建设要规划先行
目前,我市各县(区)都在轰轰烈烈地开展新农村建设。市规划局村镇科科长刘华锋提醒,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规划先行。
刘华锋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城乡规划局的大力督促指导下,商丘市所辖各县(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对农村居民点进行了优化组合,减少了小散远村庄无序建设的继续。
在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确定后,各乡(镇)应当在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组织编制每个社区的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简称社区建设详细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后再行开工。实践证明,未编制社区建设详细规划,社区建设极易形成烂尾工程,社区用地布局难免缺乏科学合理性,公共设施摆放、道路宽度、绿地广场就很难服务于群众,就象一套住宅,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分布不合理,装饰公司就无法进行美化装饰一样。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每栋建设如果未经规划部门严格审批,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群众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合法保障。
新农村建设是为了改善农村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进行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让农村群众享受到与城市人一样的公共服务。因此,所有社区建设也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到社区规划建设中来,真正服务于广大农村群众。 晚报记者 刁志远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本报讯 昨日,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管理科科长刘华锋表示,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且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刘华锋介绍,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要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刘华锋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晚报记者 杨雪
本期政风行风热线值班嘉宾:
市规划局副局长 蒋瑞霞
市规划局村镇科科长 刘华锋
梁园规划分局局长 荣俊亮
睢阳规划分局局长 韩雪峰
开发区规划分局局长 赵奎
商务中心区规划分局局长 朱铁庄
市规划局纪检监督室科员 李彬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 刘学礼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朱昆郎
市国土资源科执法监察科科员 徐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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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建房必须先申请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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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市就学习贯彻省政府村民住宅建设指导意见举行了主题宣传日活动。省住建厅厅长裴志扬、副市长张俊峰在新郑市辛店镇参加宣传活动。
本报讯(记者 黄永东)昨日,我市就学习贯彻省政府村民住宅建设指导意见举行了主题宣传日活动。省住建厅厅长裴志扬、副市长张俊峰在新郑市辛店镇参加宣传活动。据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下发。《意见》提出,到2018年要实现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全覆盖,今后村民建房必须先申请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村民建设房屋要以两层之内为主,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住宅将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执行。今后,每个村民委员会还将确定一名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为让广大农村干部、居民了解指导意见,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加大对《意见》进行宣传。我市昨日举行的主题宣传日即是学习贯彻指导意见活动的一部分。据介绍,过去的农村住宅建设缺乏规划和管理,基础设施保障差,标准低,经常重新翻盖,不利于农民财富积累,且建设过程安全隐患多。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针对这些问题均做了要求,《意见》实施后,将有利于农村住宅建设步入规范有序阶段,对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村居民全面迈入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郑州日报
责任编辑:H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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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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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 导 意 见
〔2015〕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住宅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但也存在着部分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农房私搭乱建、违规占用土地、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既造成村民住宅功能性和舒适性差,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又造成村庄建设秩序混乱,安全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成效。村民住宅是村民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高住宅质量,完善居住功能,保障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财产权、节省村民建房支出、满足村民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强化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建房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村民主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农民自建为主,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尊重传统、突出特色。尊重历史人文传统,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
  明确村庄规划编制原则和程序。编制村庄规划应以县域新农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情况、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农村实际,积极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统筹产业、土地、交通、环保、生态和水利等设施建设,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体现农村特色。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村规民约。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对重要的村庄规划和编制村庄规划有困难的,应直接组织编制或给予经费支持。
  分类编制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科学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对大别山、伏牛山、太行山区和黄河滩区等区域内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优先编制完善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等村庄规划。对建设活动频繁的村庄,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力争到2016年年底,优先完成此类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加快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力争到2018年,全省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二)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本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三)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
  明确审批程序。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委员会在审议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时,应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审批手续;对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也要考虑农民的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在严格限定住宅层数和面积的基础上,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经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法依规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因国家建设征地需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和依据规划需进行集中建设的,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为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建设集体住宅。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集体住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乡镇政府监督。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四)强化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服务指导。
  提高住宅设计水平。鼓励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村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村建筑设计图集和通用图纸,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应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集中处理污水;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沼气式、化粪池式等处理设施。
  彰显建筑特色和农村风貌。村民住宅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当地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是保证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业务水平,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工匠队伍。
  完善配套设施。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注重绿化、美化,提升宜居水平。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各级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集中投放,形成合力,优先用于完成规划审批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职责。对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健全基层管理机构。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等。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协助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乡级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经费,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经费落实到位。
  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作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县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管理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对乡镇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保证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注重教育培训。县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城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农村住宅建设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农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化配套改革。
  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要稳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建立农民住宅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村民住宅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考核的通知_惠农政策_三农服务_汝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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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考核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考核的通知
豫建村镇〔2015〕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考核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督促各地执行有关政策,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决定近期开展全省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本次考核的对象是各省辖市和承担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所有县(市、区),纳入此次考核范围的为2015年度全部任务。
考核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工程实施、信息报送、现场抽查、任务完成情况、危房现状调查录入情况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二、考核方式
(一)自查。
自查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由省辖市对所辖各县(市、区)按照《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评分标准打分,并按考核成绩排出名次,考核结束后将分数及排名报省厅。
(二)互查。
互查由省厅统一组织,以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实施。互查分两部分,一部分通过入户检查,核实农户档案信息真实性和工作实施情况;一部分通过查阅被检查地市及直管县相关文件、材料情况,按照《市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省直管县按照《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进行考核评分。检查组由省辖市住建部门分管同志带队,会同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分组及人员等具体安排见附件4。省厅从农户档案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的方式拟定现场抽查农户名单,各检查组依据入户现场抽查登记表(见附件3)有关要求对名单上农户现场逐户、逐项对照检查。
省厅将在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主要针对各省辖市自查、互查的真实性,各县(市、区)危房改造完成情况。抽查中发现互查中出现误判、漏判,每发现一项扣绩效评价分1分(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同时扣)。
三、时间安排
自查应在2016年1月上旬前完成,自查结果和各县得分及排名情况在1月20日前报省厅村镇处。互查的具体日程由检查组与被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协商确定,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检查,检查结果由检查单位于日前报省厅村镇处。检查结果包括检查报告、按要求填报的所检查地市、直管县年度绩效评价表、全部入户现场抽查登记表和相应的农户档案表。其中,检查报告重点报告考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在绩效评价表中未得到充分反映的情况,以及好的经验与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等。
四、有关事项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核组织工作,此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奖补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开工率竣工率未达到100%的省辖市以及县(市、区),原则上不安排本年度奖补资金。
联系人及电话:杨雁 21
附件:1. 2015年度市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
2. 2015年度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
3. 抽查入户登记表
4.互查安排表
责任编辑: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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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由此可见,国家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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