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费税率企业税率多少

&&&&&&&&&正文
到期一次还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项借款的资金成本率为多少
10:02&&建设工程教育网&&【&&】
  2013年《工程经济》真题选择题第14题
  某企业从银行借入一笔长期贷款2000万元,手续费率为0.2%,年利率为7%,期限为5年,每年结息一次。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项借款的资金成本率为( )。
  A.7.297%
  B.7.01%
  C.5.25%
  D.5.45%
  【答案】:C
  【权威解析】:7%&(1-25%)/(1-0.2%)=5.26%本题主要考核&资金成本率&知识点。模拟试题二28题,涉及&资金成本率&,齐老师习题班2014,单选5题,涉及&资金成本率&,习题班练习中心单选62题,涉及&资金成本率&,63题与考题基本一致,64、67题,涉及&资金成本率&。达老师习题班题,与考题基本一致。基础班练习中心,45题与考题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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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子公司贷款担保费按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 17:09
来源:网校
■收取子公司贷款担保费按如何缴纳营业税?■
提问人 GWSDLWGT5
问:1、公司自有的电视台,向职工、公司内直属单位、子公司收取的有线收视费(工资中代扣),是否应该计缴营业税?2、公司收取子公司贷款担保费,可否比照金融保险业开具发票交纳5%营业税?收取子公司资金占用费,是否也开具金融保险业发票交税,还是开具服务业发票更合适?
咨询时间: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据此,贵公司自有电视台,我们理解为该文件中的"其他单位"有偿转播电视节目,所以向职工、公司内直属单位、子公司收取的有线收视费,应计算和缴纳营业税。
2、贵公司不属于金融业,其向子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能比照"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目前对非金融企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仅有相似贷款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而向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则应开具"金融保险业"发票。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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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4〕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要求,现就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等32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取消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2)免税资格。上述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有偷漏税款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由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第(五)、(六)”项分别修改为:&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售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三、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享受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的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价,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由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发文字号:&工信部联企业[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和《》()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附&件:200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填报表&
解读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新政策的变化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如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不仅对享受《》(,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同时也为吸引其他资金和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免税条件有所变化&
《新政策》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原政策只局限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新政策》扩大了企业类型,可以认同企(事)业法人。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原政策》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而新通知规范了收费标准,也限定了地方随意调节权,凡收费标准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比起《原政策》,《新政策》强调了具有两年以上运作经历,方便对有关指标的确定。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新政策》明确担保贷款要侧重于工、农、商业中小企业,单笔80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额占总业务量的五成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而《原政策》规定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而《原政策》规定了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根据文件内容,上述7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将不能享受免税的资格或被取消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等。&
  对审批部门进行了调整&
  由于2008年6月国务院机构以及相应的职能调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审批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因此,《新政策》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免税业务收入要区分清楚&
  《新政策》第三条对免税政策期限作了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因此,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要分清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只是指符合免税条件担保机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对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则要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违规操作将被取消免税资格&
为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积极作用,真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新政策》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一)前四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此名单应经过公示)。&&&&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审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联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人:张海鹰&&&&联系电话:&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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