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a牌照可以转让吗退下来可以保留额度多久

浙A牌竞价2月继续上涨!还有一个关于沪C的消息浙A牌竞价2月继续上涨!还有一个关于沪C的消息爱淘车百家号2014年5月至今,34次竞价,33次摇号,你拿到梦寐以求的浙A牌了没?昨天,农历新年后首次浙A车牌竞价,毫无意外的,价格又涨了!2月竞价的最低成交价为个人33100元、单位25800元,平均成交价为个人35588元、单位27335元。个人平均成交价相对于1月的34370元涨了1218元。38人以最低成交价成交。虽然竞拍的价格不低,但还是有不少网友下了狠心……网友「qmea」表示:出了35200元,拍到了。也有网友因为差了600元,错失了浙A牌……竞拍均价在去年10月跌到23031元后,已经连涨4个月。惊叹竞拍价格月月攀升,又无奈浙A久摇不中。看看满大街的沪C牌照就知道大家的选择了不过,最近有网友听到风声说,沪C也要开始严管了?听说3月份开始,上沪C的要出交社保证明了,那岂不是沪C也上不来了?以上消息并无文件加以证实,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上海将强化对沪C牌照的增量控制!去年8月,上海市交通委表示,将不断完善机动车额度总量控制政策,并强化对沪C牌照的增量控制,研究包括额度年限制、严控沪C牌照等管控措施的可行性。探讨通过在申请人年龄、有无驾驶证照、有无居住证等方面细化要求,严格控制沪C牌照增长,并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吸引力,逐步将机动车额度管控由现在的拥有控制向使用控制过渡。这么看来,上沪C也将受限的可能性很大。不过这一切都是未知,我们先来关心一下眼前吧。2月份参与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其中个人指标4867个、单位指标767个。个人摇号中签率为0.82%,大约121个人中可以中签1人。今天摇号!祝大家都好运,尽快拿到浙A牌!网友评论:QQQQ:我们还有浙F、浙EYIINGNG:摇不到,买不起。thx3639:4S店会帮你出主意的,不用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爱淘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符合潮流、强调个性的汽车媒体资讯地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汽车资讯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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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杭州摇号最新政策规定详解,杭州车牌价格最新消息
作者:中华财经网
来源:www.tlzx.net
摘要:2017杭州摇号最新政策规定详解,杭州车牌价格最新消息
前天,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杭政办(2017)1号《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规定》从1月6日开始执行,而2015年下发的文件同时废止。
急着想上杭州牌照的你,一定想知道新政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哪些新变化?昨天上午,钱报记者采访了杭州市调控办。工作人员给大家拎了几条重点,帮你解读。
持居住证住满半年,就可申请
在个人申请增量指标需要符合的条件中,有一个小变化:原先的条件(3)中说到,持有效的本市《浙江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现在改为: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解读:修订后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于日起施行,将原《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原《浙江省居住证》统一为新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也设定为&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条件设置比较宽松。
从公安户政方面了解的情况看,原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绝大多数都能申请新的《浙江省居住证》,特别是在杭州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基本符合申领条件。
新能源车方面也有变化,以前对新能源车有这样一个说法:按周期配置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车的增量指标配置额度。这让部分想买新能源车的人,有些担忧将来政策变化。
新规定中,这一说法取消了。
解读:2015年9月,国务院提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原先政策与国务院提出的&新能源车不限购不限行&相矛盾,所以这次修订时将相关内容删除,每年新能源车指标数量没有了限制。
单位申请条件,需信用代码证
单位要申请增量指标,以前的第一条条件是&企业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改为: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解读:浙江已从日起率先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五证合一&施行后,质监局不再发放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其他登记管理部门暂未明确。
信用记录不良,无法申请指标
增加了信用记录相关内容。
解读:将小客车指标中的各类情况与社会信用记录挂钩,可以有效增加惩戒力度。比如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指标被查处后,杭州市调控办不仅会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还会上信用黑名单。
企业申请,税额不含购置税
之前,企业申请增量指标时,有一条,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现在对此作了补充: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包含车辆购置税。
解读:这主要是为防止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税额不足时,先购车,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度来符合条件。
&以前,我们就发现过,12月份买车,交了两万元的车辆购置税,第二年1月份申请,就拿这个税来申请。&调控办的工作人员说,这一条就是为了杜绝这一漏洞。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原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后,应当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其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信息,由发证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二)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1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四)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五)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上牌的新能源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适用范围。
(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二)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七)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
(四十八)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五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五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三)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四)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的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六)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至日。已在公证机构备案未取得公证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五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及相关解释: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及车辆购置税)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6.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
(五十八)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5〕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中华财经网)
------分隔线----------------------------沪牌拍卖新政7月19日起实施 标书在有效期内仍可参拍_新浪上海_新浪网
  青年报见习记者 黄馨儆
  市交通委在6月18日公布修订完善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名下已有上过牌照车辆的人及名下已有沪牌的人不能再次参拍沪牌,而非本市户籍者则需要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据悉,主要调整的方面包括以下三点:一、要求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要求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按照规定,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累积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自日起,暂停办理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登记业务以及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业务,重新开放办理的时间将在市交通委官网公布。调整后的政策将从7月19日起实施。
  [市交通委问答]
  1.现有标书是否还能沿用? 是否需要废止重新办理标书?
  答:一是若在有效期内,可继续参拍。到期后,如需继续参拍,建议谨慎核实确认自身条件是否与《规定》相符后,再行申请。
  二是若已过期,如需参拍,建议谨慎核实确认自身条件是否与《规定》相符后,再行申请。
  2.第十三条 (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是没警示价了,还是价高者得?
  答:《规定》未对当前拍卖方式作调整。
  3.个人私车额度退牌单是否也有有效期? 若有,有效期是如何计算? 从退牌当日还是按公告7月19日起计算?
  答:《规定》规定了额度退牌单有效期为1年,目前未上牌的额度退牌单将从《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4.我已经拍牌一年多,这么久不上牌对车有无影响? 调整政策之后,机动车上牌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此问题不在《规定》调整的范围内。
  5.沪C的还能拍么? 沪C转沪A有影响吗? 如果已经上了沪C可以继续拍吗?
  答:沪C可以,《规定》要求申请参拍者,名下无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及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车辆,《规定》所称客车额度,是指在本市通过拍卖方式获得,沪C号牌无需通过拍卖获得。
  沪C是否可转,首先必须获得客车额度,其次要符合公安部门对车辆登记变更的条件,建议咨询有关部门。
  若有有效标书,可继续参拍;若新购标书或到期重新申请,需满足《规定》的条件。
  6.名下有外牌车辆,是不是要注销以后才能拍沪牌呢?
  答:可以参拍。《规定》要求申请参拍者,名下无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及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车辆,《规定》所称客车额度,是指在本市通过拍卖方式获得,但是否能拍需符合《规定》其他条件。
  7.我已经拍牌2年,车也已经买了一年,但始终未拍到牌照。前段时间由于临牌过期被查,被扣12分。现在新规出台,是否意味着我要有一年无法参加拍牌?
  答:《规定》要求自申请参拍之日起,前一年内没有被扣12分的记录。
  8.不符合新规的,但是标书还未用完的,还能继续拍吗? 已经有一个沪牌,社保没交满三年,标书机会还剩两次,还能再续标书吗?
  答:标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参拍,有效期过后,建议谨慎核实确认自身条件是否与《规定》相符后,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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