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规划图新遮光问题新规定

下月起苏州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将用新规定
下月起苏州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将用新规定
日 15: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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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份开始,苏州新建住宅区的服务设施规划将采用新的管理规定。昨天,市规划部门对外公布了新的《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的物业、商业和公益性三类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一般为20到40平方米。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适用新规定。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可参照执行。
住宅区服务设施指的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物业设施、社区居委会等。住宅区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物业、商业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三个类别。
按照新的规定,物业商业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二层范围内;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范围内,如物业用房设在二至三层的,则应在一层设有业主接待处以方便群众使用;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注明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
新规对物业用房的面积有具体的规定。要求商品房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7‰且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3‰,物业商业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4‰。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一般为20到40平方米。
此外,住宅区每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应设置公厕1处,可结合其他服务设施布置,公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设标准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住宅区垃圾收集点设置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都宜配备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社区居委会用房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户0.4平方米以上标准配置,且最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应方便外来人员进出。(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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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建议在旅游开发规划编制时采用分类梳理用地的描述方法,结合实际旅游项目需要,分别阐述旅游开发用地中的建设用地需求和非建设用地需求,在此基础上按照国标确定建设用地地类。&在新用地国标颁布说明会上有人也问到了类似的问题。一言以蔽之:请分清楚什么是政策功能区与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前者是具体实施的土地开发方向描述,具有一定的功能综合性和复合性,后者是用来规范化管理城市土地的分类标准和依据。&最后举一例,某旅游开发用地中,包括酒店,公园,城市绿地等等,那在项目报批时就要按照其在用地分类标准所对应的中类或小类分别阐述其所对应的用地性质,而不能用单一的旅游用地而为其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面积较小、设施较少或没有设施的绿化地段,区别于面积较大、设施较为完善的“公园”。“绿地”作为城市规划专门术语,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指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其中包括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两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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