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少儿两全保险的鑫瑞两全

国寿鑫瑞(分红型)两金保险是个怎样的险种。有哪位朋友内行知晓?_百度知道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的意议_百度知道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中国人寿-向日葵保险网
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
万能鑫账户
[详细条款]
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组合方案
产品组合购买 &保障更全面
没有适合的产品组合方案?
向日葵携手保险专家 免费在线为您定制个性方案!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
万能鑫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中国人寿-向日葵保险网
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
[详细条款]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没有适合的产品组合方案?
向日葵携手保险专家 免费在线为您定制个性方案!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团体客户服务
综合意外险
少儿意外险
分公司新闻
投连险信息披露
万能险利率公告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所属分类:
产品收藏 |
产品简介: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三年一返还,终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让您老有所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您可以选择:
张先生,现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万元,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27360元,张先生选择祝寿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
保险利益如下:
三年一返还 收益节节高: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60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张先生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4104元,第二次给付4924.8元,第三次给付5745.6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8208元,60周岁前领取生存保险金合计61560元,若选择生存金累积生息收益更高。
约定返保费 领取更灵活:
张先生生存至60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25万元给付祝寿金;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五种,张先生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
终身生存金 养老有所依:
从60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张先生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给付273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特别生存金 一片关爱心: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60周岁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张先生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1000元特别生存金。
投保范围广 老少皆可宜
三年一返还 收益节节高
约定返保费 领取更灵活
终身生存金 养老有所依
特别生存金 一片关爱心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止。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人寿鸿福两全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