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凯集团是怎倒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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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呵护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呵护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
广西呵护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的大型专业化健康服务机构。公司旗下独立健康体检场所——广西呵护健康体检中心,总投资逾500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600㎡。体检中心环境舒适优美,引进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大型国际及国内知名品牌体检设施。设置内外科、妇科、五官科、超声、心电、放射、检验等独立检查科室近三十个,开展各种检查项目三百多项,并严格遵照卫生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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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广西呵护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规模:100-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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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青秀长湖路长园路18号永凯现代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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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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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名称:
店铺已认证
最低学历:大专
工作经验:不限
(应届生亦可)
年龄:不限
招聘人数:1人
联系电话:
工作地点:青秀云景路10号永凯春晖花园B座三楼
公司福利:
住房公积金
岗位职责:
1、负责行政公文、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起草及日常文秘、信息报送工作
2、协助部门做好其他的辅助服务工作;
3、做好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任职资格:
1、大专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有较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及服务意识,具有两年及以上行政助理的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3、工作有条理,细致、认真、有责任心,办事严谨;
4、熟练电脑操作及Office办公软件,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
5、熟悉办公室行政管理知识及工作流程,熟悉公文写作格式,具备基本商务信函写作能力;
6、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7.身高158以上,性格开朗
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卢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赶集网上看到的)
工作地点:南宁青秀云景路10号永凯春晖花园B座三楼
南宁 - 青秀 - 云景路10号永凯春晖花园B座三楼
鲁班大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南宁分公司拥有2000多平方米大型豪华材料展厅。在北京、西安、海口、广州、南昌、武汉、南宁等大中型城市设有分公司,在中国家居产业中已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绝对领先优势。鲁班大宅装饰凭借杰出的服务团队、先进的管理模式、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卓越的企业文化,赢得了新老客户的一致信赖和赞誉,鲁班大宅装饰公司正朝着家居行业领航者的战略目标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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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焦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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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的,为了方便子女入学或者其他方面,便想着把户口迁到。那么,在南宁落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的住房(含的商品住房) 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 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 可凭商品住房、证明、购房全额发票、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二)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 市居民户口登记。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 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四)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 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 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五)鼓励各类人才落户本市。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自治区、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可以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本市户籍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的,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 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2.考取本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 双方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已婚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 亲或者母亲落户。 4.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及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在本市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家庭所在地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七)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投资生产型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产业以及其他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 满1年,并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本市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10万元的投资人,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作价股本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满1年,并在本市居住满1 年的,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 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1名前述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投资兴办开发企业的,从企业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中可有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5年后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1名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 属中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5.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以上国有企业的,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25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5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6.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 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可为1名前述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7.凡在本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每缴纳税金5万元,可为经营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八)在本市经营种养殖业、林业、养殖业2年以上并已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十)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1年以上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十一)有关户口登记的特别规定。 1.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已过期的,对符合国家现行迁移的,可以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动员其返回原迁出地办理登记。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随其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本市户籍居民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但在外出地未登记户口,并愿意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原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应予恢复登记。 5.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按照国家、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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