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帮别人买工伤保险后果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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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 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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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
法院认为,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已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这种关系仍然应当由劳动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调整。该案中被告在龚某幵办的塑料炼油厂工作,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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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查处首起工伤保险诈骗案
来源:新黄岛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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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的线索,成功查处了一起诈骗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案件,成功追回骗取的全部保险待遇,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也是新区查处的首起工伤保险诈骗案。目前,此案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移送发现疑点  日,一起工伤认定申请由黄岛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移送至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称,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赵某于日在工作中受伤,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实际受伤人员照片相差较大,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嫌疑。接案后,区劳动监察大队立即向区人社局主要领导做了专门汇报,并按照人社局主要领导指示立即抽调精干监察员成立&12.8&专案组开展调查,期间,通过分别查找职工赵某、受伤职工王某、办理申报工伤手续的该公司会计韩某、企业负责人冯某及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进行多次调查取证,最终还原了案件的真相。  &移花接木&企图骗保  原来,日下午1时许,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未缴社会保险费)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该公司车间主任陈某送至解放军第401医院进行诊治,治疗期间,该公司将王某以同公司职工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名义进行住院诊治。  王某受伤后,该单位负责人冯某即安排公司会计韩某以单位职工赵某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日,韩某根据冯某的安排,伪造部分证明材料以赵某的名义向人社局工伤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日,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公司赵某为工伤,并且于2014年6 月26日按相关规定拨付给该公司住院伙食补贴及住院统筹(治疗及药费)全额38136.75元。  退回骗款承担刑责  在查实相关案情后,区人社部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局党委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责令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快速处置,要求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日,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于日前全部退回,同时,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三倍的罚款共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目前案件仍在进行中。(丁大千 赵庆利)|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男子脚趾骨折冒充工伤骗赔偿
[导读]:昨天,记者从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获悉, 三人已构成诈骗罪,每个人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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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中旬,小申不小心脚趾骨折。有伤不去治,他反倒和老乡小怀、小金动起歪脑筋,商量利用脚伤骗钱。
  三人随后来到余姚,专找家庭小作坊下手。
  7月22日上午,小金与小申在模具城一家模具厂应聘成功。7月23日上班,小申忍着脚上的剧痛,十分卖力。7月24日一早,老板周先生有事外出。等他9点左右回来时,发现小申一脸痛苦坐在椅子上。
  小申说:&我的脚趾被模具压伤了。&周先生连忙将他带至市中医院检查。X光片显示,小申右足第一趾骨近节远端骨折。经诊断,需要手术治疗。同时,小金和小怀赶到。三人提出回老家动手术,并索赔6000元。周先生如数支付了赔偿金。
  初战告捷,三人很激动,&积极性&高涨。7月24日下午,小申又到子陵路上一家小店干活。
  7月28日上午,小申又发生&工伤&。程女士将小申带至市中医医院检查。但程女士的丈夫一查店内监控,发现小申根本没有被压伤过。同时,医生发现小申的伤有点眼熟,问程女士小申是否前几天来检查过伤势。
  接着,小怀如约出现,索赔1万元。此时程女士已识破骗局,偷偷让丈夫报警。
  在民警面前,三人对自己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昨天,记者从余姚市人民法院获悉,三人已构成诈骗罪,每个人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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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工伤保险赔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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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咨询内容:建湖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沈卫东在处理劳动行政案件时,故意玩弄权力,欺骗群众,坑害劳动者,当政不政,当为不为。
我妻子孙长宝是上冈镇冈东社区镇中居委会的农民,为求生存,我从2008年2月起,在建湖甘洛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作息时间从早上7:00到下午6:30,每天工作11个小时(不含中午吃饭半个小时)。日,我在下班途中受伤。日甘洛制衣公司与我订立了“非工伤待遇”调解协议书,仅仅赔偿了因受伤导致的损失。但就我妻子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未做任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于日、4月15日分别向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投诉,要求甘洛制衣公司依法支付我加班工资、补办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大队接待我的人是沈卫东大队长,他当场表示,“你的加班工资,只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已经支付的证据,我们肯定支持你。”于是沈大队签字立案,交副大队长周豪处理了。此后半年时间,劳动监察大队没有任何答复和书面调查处理意见。事实上,用人单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期间我也多次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给个说法,至今,不少于50次。2015年春节前,建湖“县长热线”也责成劳动监察大队尽快处理。可是至今加班工资和补办保险的事情结果如何,音信全无。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试问,沈大队长是如何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你们到底与甘洛制衣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沈大队长手中的权力就是拿来玩弄之用?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将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待处理单位:盐城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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